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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网信办出台生成式Ai管理办法,7句话读懂中国AIGC怎么搞

作者:刘典数字经济观察发布时间:2023-04-11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站4月11日信息显示,为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方便大家快速了解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我们为大家总结一下7点内容。

本次《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三个大方向:一是说明本次办法的国家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主基调——支持和鼓励,即国家支持人工智能算法、框架等基础技术的自主创新、推广应用、国际合作,鼓励优先采用安全可信的软件、工具、计算和数据资源;二是划定了相关范围,即办法管辖范围、办法管理权限、“提供者”的责任主体认定;三是为未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在从业过程中的底线和规范提供法律依据

办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意识形态安全问题】【社会公序良俗问题】【不正当竞争问题】【虚假信息管理问题】【尊重他人合法利益问题】5个方面的提出具体要求;

办法对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向公众提供服务前的备案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按照《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安全评估,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提供者”对相关数据来源合法性负责提出五条要求,详见原文 第七条

办法对“提供者”在人工标注、实名认证、防沉迷、隐私保护四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详见原文 第八、九、十、十一、十二条

办法要求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诉接收处理机制。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生成内容,除采取内容过滤等措施外,应在3个月内通过模型优化训练等方式防止再次生成。

办法对相关内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惩处方式做出规定,尤其是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网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其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服务,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详细内容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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