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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清查核实的管理办法

作者:条码刘帮主发布时间:2024-10-11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真实反映资产及财务状况,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按照 “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的原则组织实施,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开展。

由各级单位及其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由各级单位及其财政部门统一部署,明确清查范围、基准日等。行政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明确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定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方案组织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并形成资产清查报告按规定逐级上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报送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单位基本情况清理是指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机构及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账务清理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各项资金往来和会计核算科目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财产清查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行政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完善制度是指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主要会出现以下几个问题:

/资产盘盈:无账面记载,但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盘盈、存货盘盈、对外投资盘盈、固定资产盘盈、无形资产盘盈、往来款项盘盈等,处理方式有:清查出的因历史原因而无法入账的无主财产,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入账,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清查出的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以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资产损失: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有账面记载,但实际发生的短少、毁损、被盗或丧失使用价值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应当逐项清理,取得合法证据,经内部集体决策后,对损失项目及金额按照规定进行认定。对已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而无法确定损失金额的,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进行认定。货币资金损失的认定方式包括:现金短缺在扣除责任人赔偿后,根据现金盘点情况(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短款说明及核准文件、赔偿责任认定及说明、司法涉案材料等进行认定;各类存款损失的认定比照执行。坏账损失根据判决书、破产公告、

/资金挂账:资金挂账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有账面记载,但实际发生的短少、毁损、被盗或丧失使用价值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挂账、存货挂账、对外投资挂账、固定资产挂账、无形资产挂账等。

四/账务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核实批复文件,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并进行账务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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