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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塑料条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第五届会议|修订案文草案(6)

作者:中国绿会发布时间:2024-10-25

本文来源于“海洋与湿地”(OceanWetlands):
https://mp.weixin.qq.com/s/UFrHMTAl-RM91ktqI1sEag


“塑料条约”政府间谈判委第5届会议将于2024年11月25日至12月1日在韩国釜山市召开,为方便读者深入了解“塑料条约”,“海洋与湿地”(OceanWetlands)小编团队将对该案文草案案章节翻译整理,供读者阅读,关于非塑料替代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塑料在其整个生命周期中的排放和释放等有关的条款内容,原文如下:


汇编关于塑料污染(包括海洋环境污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案文草案

“塑料条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第四次会议(INC-4)会场照片,摄影:Xiuying ©绿会融媒·绿会全球环境治理团队

6.非塑料替代品

方案 0:

对此无规定。

方案 1:

1.根据其国家计划,并基于国家情况和能力,各缔约方应采取措施促进研究和创新,包括通过第三部分所提及的合作机制,激励和促进安全、无害环境且可持续的非塑料替代品(包括产品、技术和服务)的研发和大规模使用,同时考虑其对环境、经济、社会、文化和人类健康的潜在影响(包括在整个生命周期中的废物减少和再利用潜力以及对粮食和水安全以及土地损失的影响),基于生命周期评估、废物等级制度并考虑可能的意外后果和权衡,以及发展中国家获得必要技术和财政资源的转移。

2.缔约方应被鼓励使用监管和经济手段、公共采购和激励措施来促进安全、无害环境且可持续的非塑料替代品、产品、技术和服务的发展和使用,同时考虑国家情况和能力。这些手段可以包括例如费用、降低关税、税收或补贴,包括重新调整用途的补贴等。

3.理事机构设立的财务机制应确保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进行技术转让,以促进大规模采用和使用安全、无害环境且可持续的非塑料聚合物。

4.本规定将需要采用一套涵盖非塑料替代品的安全性、环境可行性和可持续性的整体标准。这些标准将纳入全面的生命周期评估,确保对整个产品生命周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估。

5.为实施本规定所采取的措施应反映在根据关于国家计划提交的国家计划中。

6.缔约方应被鼓励在开发安全、无害环境且可持续的非塑料替代品时使用现有最佳科学、传统知识、原住民知识和地方知识体系。

7.缔约方应建立一个评估塑料潜在替代品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及其作为替代品的适用性的过程,同时考虑其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影响、废物等级制度以及“减少、再利用和回收”方法。

8.各缔约方应促进努力建立或扩大可持续产品或包装的自愿认证计划,以鼓励具有在第1款所列领域具有更好整体影响的可持续替代品。

方案 2:

并入第二部分第5条:产品设计、成分和性能。

7.生产者责任延伸

方案 0:

无此方面规定。

方案 1:介绍

1.缔约方应(可以)(鼓励)(支持)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运营的所有塑料生产者成为强制性(自愿性)生产者责任延伸计划(体系)的一部分,以及在发展中国家推出塑料制品的跨国公司(通过特许经营、子公司、代理商或任何其他安排)应通过生产者责任延伸计划减少其塑料污染足迹。

1.各缔约方(应)(应该)(鼓励)(支持)(确保生产者提高其产品质量以为更高效的可回收性铺平道路并避免产生废物)(对其成为废物后的产品负责)(尚未有生产者责任延伸体系/计划的生产者)(可以考虑激励措施以实现这一目标)(应被鼓励)(并得到协助)(考虑)建立、规范、实施和运营(在其管辖范围内视情况而定)(且不应延伸至国际供应链),根据其国家计划并基于(采取措施促进发展)一个强制性(在可能的情况下或)自愿性(国家)(财政和/或非财政)生产者责任延伸(体系)(计划)用于这些产品(或任何具有相同目的的体系或机制)(以及目标)(最适合特定地区或国家的)(可用、可负担且可及的)技术(包括基于附件D中的模式)(其设计和实施的指南)(涵盖产品)(包括生态调节),在应用范围上具有灵活性(包括在相关情况下基于部门或产品基础),作为无害环境体系的一部分(废物管理的要素之一),同时考虑其国家情况和能力(根据其具体情况)……

目标……以涵盖(组织或资助)(促进)(收集、运输、分类和无害环境管理)(处理)国家管辖范围内的塑料废物,并在适当情况下清理乱丢垃圾(激励)(促进)(塑料)废物(预防)(减少)(再利用)(以及设计)(塑料减少),通过(可持续和循环设计)(增加)(再利用)、提高可回收性、促进高质量回收和更高的回收率,(增强生产者)(以及进口商)(以及整个供应链中的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以及进口商对塑料和塑料制品在其整个生命周期中的安全和无害环境管理的问责制)(确保)对拾荒者给予特别考虑的公正过渡,并(提高公众对废物预防和收集的意识)(增强生产者和进口商对塑料(以及乱丢垃圾)和塑料制品在其整个生命周期中的问责制和延伸责任)(并在国际供应链中)(促进(塑料再利用)、提高可回收性和提高(塑料制品)的回收率)。

1之二缔约方应鼓励和支持在区域和全球层面合作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计划,以解决由洪水等极端天气事件(灾害)引起的塑料废物泄漏到海洋生态系统的问题。

1之三缔约方应鼓励将生产者责任延伸机制制度化,作为上游措施和开发环保产品的实际方法,并倡导可持续的产品,倡导关于可持续生产和消费以及整个产品生命周期的循环经济方法的国际标准。

实施

2.1在实施本规定时,缔约方应考虑所采取的措施将如何有助于公正过渡,同时铭记受影响人群(包括拾荒者和其他非正式和合作环境中的工人)的需求和要求,并给予特别考虑对拾荒者的公平和充分补偿以及将其正式纳入废物管理系统(包括发放个人防护设备)和其他非正式和合作环境中的工人。

2.2各缔约方应确保生产者责任延伸计划考虑理事机构制定的指南。附件D中的要素并涵盖4之二专门工作方案中提到的部门和产品组。理事机构应(可以)在其第一届会议上采用(制定)可实施的模式(指导)(指南)如附件D中所述,以告知国家生产者责任延伸(体系)(计划)或任何具有与生产者责任延伸体系相同目的的体系或机制的建立,并确定其基本特征,并鼓励支持其协调一致,同时考虑所采取的措施将如何有助于(本文书的目标)确保公正过渡。同时特别考虑拾荒者和其他非正式和合作环境中的工人。这些指南具有推荐性质。

2.2之二在实施本条规定时,缔约方可以考虑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考虑其他国际协定(多边环境协定)中的相关指导和指南,包括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下制定的指南,同时考虑国家情况和国内法律法规。

2.3缔约方应确保生产者责任延伸计划(体系)具有高效和有效的可追溯性和问责机制,同时符合国家情况、能力、法律和标准。生产者责任延伸资金不应被转用于废物管理以外的活动。

2.3之替代方案缔约方可以考虑采取措施,确保在考虑其法律制度的情况下在国家层面有效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计划。

2.4为实施本规定所采取的措施可以反映在根据关于国家计划提交的国家计划中(如果缔约方希望这样做)。这也允许对生产者责任延伸的覆盖范围进行定期审查和扩展。

2.5缔约方可以考虑在区域和全球层面合作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计划。

2.5之二生产者应被鼓励根据商定的模板向地方监管机构自愿报告生产者责任延伸的实施情况,以生成关于解决塑料污染进展的数据。

8.塑料在其整个生命周期中的排放和释放 副标题:[塑料的排放和] [泄漏和]向环境[产品和产品废物][废物和微塑料][在塑料的整个生命周期中]的释放

方案 1:

1.各缔约方(应)(被鼓励)(应该)在其国家计划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情况和能力以及相关国家环境法规,基于初始研究、脆弱性研究以及对海洋、陆地和水生生态系统污染水平的评估,采取必要的有效措施来规范、预防或减少,并在可行的情况下消除并最小化塑料废物泄漏、排放以及控制单体、聚合物、化学品和化学品组(优先考虑附件A中列出的那些)、塑料聚合物、化学污染物、塑料(包括微塑料、纳米塑料和塑料制品)在其整个生命周期中的释放,包括从提取和生产到环境中,从附件E第一部分确定的应在国家层面确定的来源中释放到包括陆地、淡水、海洋环境和空气在内的所有环境区域,同时考虑替代塑料和塑料制品在其整个生命周期中的技术可行性、可及性以及环境友好性和社会经济影响,并根据发展中国家的国家情况和能力在其中确定的日期前进行。本规定涵盖的(塑料废物的排放和泄漏)应包括:

a.任何塑料污染(有害物质)包括微塑料向空气(以及塑料价值链中的工作场所)的排放和释放,根据国家科学标准是真实且非常显著的;

b.来自关注的化学品、塑料和塑料制品(附件A第二部分列出的)在生产、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向土壤和水的释放,根据国家科学标准是真实且非常显著的;

B.之二在塑料提取和生产以及用于塑料的化学品生产过程中的化学品泄漏和其他有毒暴露;b.之三在使用和废物阶段最小化微塑料的产生和有害化学品的产生。

c.替代方案:合并b和c。b(或c).关注的化学品以及单体和聚合物、任何塑料污染、塑料和塑料制品(附件A第二部分列出的)包括微塑料和纳米塑料向空气、土壤和水(包括海洋环境)和生态系统的释放。

方案 1 之二缔约方应被鼓励组织适当的环境监管系统,并在不存在的地方建立对可允许环境影响的控制系统。

方案 1 之三各缔约方应努力酌情通过并维持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以解决在其国家管辖范围内与塑料污染相关或由塑料污染引起的对环境的不利影响或对人类健康的潜在风险,同时考虑对处于脆弱状况的人可能产生的不成比例的影响。各缔约方应努力按照本规定实施和执行其通过或维持的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

方案 1 替代方案各缔约方应防止和控制从附件E确定的来源向环境排放和释放塑料废物和微塑料。本规定涵盖的排放和释放应包括:

a.塑料生产和塑料废物回收过程中向空气和水排放和释放微塑料;

b.废塑料制品向土地和水体的泄漏;

c.使用含有有意添加的微塑料的产品过程中向水释放微塑料。

2.各缔约方(应)(被鼓励)在其国家计划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情况和能力以及相关国家环境法规,采取有效或任何必要措施来预防、规范或减少,并在可行的情况下消除排放和释放塑料颗粒、薄片和粉末(塑料污染),从整个供应链包括生产、储存、处理和运输过程中,酌情考虑国际组织如国际海事组织框架内的相关规定和指导意见。

方案 2替代方案 1:

无文本。

方案2替代方案2:

将文本移至附件B。

方案2之二关于第二部分第8.2条的规定以及对国际海事组织的提及,因此对《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提及,应适当考虑其他协定如《卡塔赫纳公约》《伦敦公约》和《奥斯陆-巴黎公约》中的规定。

方案2之三各缔约方应根据其国家法律采取措施控制塑料生产设施中有害污染物的排放和释放。

3.为实施本条规定所采取的措施(应被鼓励)(应)反映在国家计划中(根据关于国家计划提交的国家计划,同时考虑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的必要实施手段)。

方案3替代方案:无文本。

4.理事机构(在其第一届会议上可以)通过指南,包括在相关情况下的部门指南,以促进实施本条第1和第2款规定的义务,包括排放和废水标准、部门特定的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以防止塑料向环境排放和释放,并从淡水水体、海洋环境和其他生态系统中捕获和去除塑料污染,包括微塑料和纳米塑料。指南应与其他相关机构协调。

5.各缔约方(应)促进科学和技术创新,包括通过第三部分(条款编号待定)中提到的合作机制,以防止和捕获化学品、聚合物、塑料(以及塑料制品及其替代品)、塑料污染包括塑料废物和微塑料以及纳米塑料向水道和海洋以及其他环境的释放,特别是通过加强成员之间的合作、基于善意和共同理解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承诺共享知识和技术转让,特别是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

5之二应评估每个国家在本规定下的国家驱动承诺的需求,并调动财政资源和进行技术转让。

方案 2:

1.各缔约方应管理并消除塑料制品和产品废物包括微塑料废物向环境的泄漏和释放。

2.本规定涵盖的泄漏和释放应包括:

a.有害物质包括微塑料废物向所有环境的泄漏/释放;

b.来自塑料制品以及其他多边环境协定中商定的关注化学品和聚合物清单中关注的化学品在生产、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向所有环境的释放。

“塑料污染条约谈判”第五届会议

Fifth Session (INC-5) 

2024年11月25日~12月1日,制定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塑料污染(包括海洋环境中的塑料污染)国际文书的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的第五届会议”(简称INC-5)将在韩国釜山举行,旨在制定一项全面而有效的国际法律框架,以遏制日益严重的塑料污染问题,保护全球生态环境。届时来自世界各国的政府代表、科学家、企业家和环保人士将齐聚釜山,共同商讨并制定一项具有雄心的全球协议,以应对塑料污染这一全球性挑战。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过去四年来持续参与了联合国环境大会、以及接下来的各届INCs,此次也将派代表团赴韩国实地参会。前四届会议分别在加拿大、乌拉圭、法国和肯尼亚举行。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过去几年来持续参与了联合国环境大会、以及此前的各届INCs。2024年11月底,绿会代表团将赴韩国实地参会。

(注:本文为INC-5系列观察。文章仅代表资讯,不代表平台观点,仅供参考。)

编译 | 杜娱宁

审核 | 赵岩

排版 | 绿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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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STIC TREATY NEGOTIATOINS @OCEANWETLANDS

【参考资料】《汇编关于塑料污染(包括海洋环境污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案文草案》原文参见:https://wedocs.unep.org/bitstream/handle/20.500.11822/45858/Compilation_Tex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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