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五篇大文章之一的“数字金融”,从汉语表达的规律看,与其他四篇大文章是同样结构的词语。科技金融是为科技创新服务的金融,绿色金融是为绿色发展服务的金融,普惠金融是为弱势群体服务的金融,养老金融是为养老经济服务的金融,数字金融是为数字经济服务的金融。金融五篇大文章所要服务的正是中国经济今后创新发展的主要方向。
数字社会、数字经济是未来社会和经济的运行模式。这包括两个层面:一个是各类微观主体的数字化运行,比如各行各业的数字化转型、个人生活的数字化等;一个是整个社会、整个经济体系的数字化运行,比如微观主体之间的交往、社会经济的治理等。中国现阶段已经开启了数字化进程。做好数字金融这篇大文章就是要加速这一进程。
做好数字金融这篇大文章包括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支持各类数字产业。目前,数字产业化还在起步阶段,关于数字产业还没有形成明确完整的形态和分类。正因为产业还处在形成过程中,其发展中的规律、风险尚不清楚,需要金融机构深入研究,不断探索和创新给予有力支持。
数字产业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各类数据治理和服务商;二是各类平台企业;三是各类数据交易基础设施;四是为上述各类数字产业提供技术支撑的科技企业。
其次,支持各行各业数字化转型。数字经济不单纯是一个行业或产业,而是利用数字技术和数据驱动的新的经济运行模式,借助于这样的运行模式,提高各行各业及整个经济体系的运行效率和效益。
再次,金融机构自身的数字化转型。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是各行各业数字化转型的一个部分,也是非常关键的一个部分。现代经济社会是建立在金融基础之上的,没有金融的有效运转,经济社会将瞬间瘫痪。数字经济同样如此,数字经济的起步、壮大,需要金融的有力支持,数字经济的运行也少不了金融这一基础。而金融要支撑数字经济的运行,本身就得数字化,这包括金融机构的数字化运行、为社会提供数字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整个金融体系的数字化运行等。当整个社会经济大部分都实现数字化运行后,金融自然就是数字金融了。
数字金融之所以成为大文章,既在于数字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更在于数字经济发展现实中还有诸多堵点和难点需要去突破。
例如,支撑数字经济技术基础的科技企业,大多数属于科技创新企业,其本身需要金融强有力的支持,同时又可能给数据产业和金融机构带来极大的风险。支撑数字经济的各类新兴技术,大多数尚未成熟,还在不断研发和迭代过程中,尤其是各类应用技术的研发,更是充满风险,这些技术包括硬件技术和软件技术。对于这个领域的金融服务,既是数字金融的课题,也是科技金融的课题。前些年在风险投资等股权投资领域有很多探索,但由于法律、机制、税收等制度不够完善,高潮过后,目前市场很不活跃。同时,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虽然有长足进步,但在社会融资量中的占比始终不高,不能满足科创领域的需求。
此外,作为数字经济基础设施的平台企业发展历史不长,其风险规律尚不清晰。各类平台企业对数字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前些年也带来了很大风险。对平台企业的治理和监管,虽然已有建树,但对平台企业的风险规律还需要不断探索。尤其是当各类市场主体都在数字平台上通过数字技术方式相互连接、相互交流信息、相互处理业务,风险的发生机制和传导机制发生变化,当风险发生,风险主体有时难以界定。这给金融服务中的风险管控和风险化解工作带来极大挑战。
同时,建设支撑数字经济的更高形态的物联网等产业平台还没有破题,对各行各业数字化转型效用的发挥形成了障碍。以产业链数字化为例。首先,产业链是很难穷尽的,一方面很难确定一个产业链的起始端,另一方面也很难确定一个产业链的末尾端。你以为的一个产业链的起始端,可能是另一个产业链的中间段。而你以为的一个产业链的末尾端,却可能是另一个产业链的起始端。一个产业链的某一个点,可能服务于多个产业链。
其次,建立为产业链服务的物联网数字平台,比面向购物者的销售类平台、服务类平台复杂的多。建设这样的平台,如何起步就是个大问题。一步到位满足产业链从产品设计、资源配置、技术交流和衔接、生产、物流、销售、结算、融资直到产品升级换代等全过程需求,这样的平台研发设计就是很大的工程,更不要说初始的资源投入,几乎是不可能成功的。如果平台功能从简单到复杂逐步完善,很可能造成因为功能不完善而没有企业愿意加入的状况。
再次,谁发起建设这样的平台?由产业链的核心企业发起?这里有一个产业链各环节对核心企业的信任问题,更何况许多产业链有不止一个核心企业。由第三方提供服务?这一方面有一个建立信任的过程,另一方面还在于第三方对产业链的了解,即有没有能力提供一个满足产业链运行需求的数字化平台的能力。正因为这些问题没有答案,万物互联的物联网等更高形态的数字化平台建设尚未破题。这些问题没有解决的方向,金融服务也就找不到支持的切入点。
作为数字经济的驱动要素,数据资产的管理、交易、入表、流通等一系列问题也刚刚开始破题。因为是刚刚破题,反而发现有更多的问题需要解决。比如围绕数据隐私安全,需要确认个人数据的所有权,这时却发现,大多数个人信息并不是个人自己提供或采集的,是别人采集和制作的,于是有了这样的个人数据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进一步,又有了这个数据的使用权、加工权、交易权等一系列问题。传统上,有数据服务交易模式,比如数据查询、订阅、购买等。在这类服务交易中,数据服务提供商自始至终拥有数据的所有权、加工权和使用权。但如果要真正实现数据资产的市场交易和交易所交易,甚至以数据资产做抵押进行融资,就必须做到数据资产所有权、加工权、使用权等权属的完全可转移。十多年来各地建立的数据资产交易中心可以说都不成功,原因就在于此。
广大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即产业数字化也遭遇投入能力、投入产出效益、运营维护能力等门槛。数字经济、数字生活、数字社会、数字强国,前提不仅是数字技术的强大,而是绝大部分企业、机构实现数字化转型,尤其是广大中小企业。实际上,在百年未遇大变局中,传统产业、中小企业都有通过数字化转型实现转型升级的迫切需求。然而,大多数传统产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首先面临的是数字化转型能力不足;其次是即使能承担数字化的投入成本,却因为经营规模小,数字化转型投入的成本没有规模效益;第三是数字化转型后的运维成本,其中包括运维所需的人才成本,中小企业往往也是难以负担的;第四是数字技术更新迭代快,中小企业无力跟上技术迭代的步伐。
中小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同样面临投入能力、投入产出效益、运营维护能力等门槛。金融支持数字经济,一方面需要应用传统非数字方式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给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以有力支持,另一方面更要在数字经济的运行中提供数字化的金融产品和数字化的金融服务,确保数字经济的畅通运行。这就需要金融机构自身的数字化转型。但占金融机构绝大多数的中小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一样,面临着数字化转型不能承受的成本负担和规模不经济。
监管数字化转型的制度也面临再造与投入难题。做好数字金融这篇大文章,其中也包括金融监管部门。首先是监管理念、监管政策、监管方式要适应数字经济的需要。其次是监管理念、监管政策要通过数字监管方式来实现。因此,监管也有一个数字化转型的问题。应该讲,中国监管部门这些年在监管理念上有了很大的转变,监管政策上有了很多创新,在促进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方面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在其自身数字化转型方面还有不少差距。这方面,监管机构也面临着制度再造的困难和成本投入的困难。
从以上许多堵点难点可以看出,做好数字金融这篇大文章不仅仅是金融机构的任务,而是全国各方面各部门共同的任务,需要从发展数字经济这个更大的场景探索执行这项任务的路径。
第一,以全方位法治建设保障建设多层次、多形式投融资市场,创造让资本有序、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探索具体的金融支持数字经济的方式。
长期资本、耐心资本、风险资本等,不是天生的,是需要法律、机制、税收、考核等加以保障的。这首先需要尊重资本的盈利逻辑;其次需要尊重不同资本的运行规律以设计相应的法规、监管政策、税收制度和考核制度。
如需鼓励信贷资金投向科创企业,则需要利率、收费、会计核算、税收制度、绩效考核、责任认定等一系列制度安排。
第二,不断探索数字平台的运行规律,完善数字平台监管制度体系;监管和市场主体在法制化、市场化的基础上共同建设具有强大服务功能和高可信度的平台经济环境。这些年数字金融产品和服务有了很大发展,不过大多数还是金融机构通过自己的数字平台为客户提供服务,直接进入公共数字平台提供服务的很少,很大原因在于数字平台中的许多法律关系尚不明了。
第三,金融机构与产业主体、科技企业等多形式、多主体探索面向产业和社会的万物互联数字平台建设路径。万物互联,技术固然重要,但只是基础条件,能不能真正互联,还在于信任,尤其是数字平台能得到所有加入平台者的信任。金融机构作为市场中一个可信任的、市场化的角色,可以主动发起建设万物互联的数字平台,推进数字经济的发展。这方面需要政府在法律、制度上的支持。同时,金融机构也要突破目前单一提供金融服务和建立以面向个人消费为主的小生态建设思维局限。目前许多银行在探索数字供应链金融模式,但很显然,没有一家银行能穷尽一条供应链,再加上这个模式只提供支付结算和贷款服务,因此真正成功的不多。需要的是一家发起、多机构的协同建设。
第四,进一步探索数据资产权属确定、入表、金融化交易的方法和模式。
数字经济,万物互联,联的是各种数据,这也是在讨论数字经济中大家都要讨论数据共享、数据流通的原因。数据之所以不能共享、流通不畅,还是一个信任问题。这还是需要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首先需要对各类数据进行不同角度、不同层级的科学分类。其次需要区分免费共享和有偿共享。现在讲数据共享,言下之意往往是免费共享,同时又希望自己手上的数据是可以获得收益的资产,因此产生了矛盾和冲突。只有明确免费与有偿的共享,才能对不同分类的数据制定不同的共享规则。
免费共享的数据,大多是公共数据,但还是需要根据数据性质的不同,确定不同的共享范围、层级、规则。
数据资产入表的目的是为了准确记录和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不应该把虚增资产和以数据资产抵押融资作为目的。因此,需要对可入表数据资产进行明确的界定,制定科学的会计科目、记账规则和核算方式。
传统的数据交易,主要是服务交易和购买,前者如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万德数据订阅等,后者如购买资料、信息等,会计上作为成本摊入,既不作为资产,也无所谓权属。如要真正作为资产,可以买卖交易,可以作为抵押物,则必须有明确、可完全转移的存在形态与权属,即当出售以后,卖家不再拥有该数据资产的任何所有权、使用权、制作权等权属及该数据资产的存在形态。由此可见,并不是任何数据都可以成为资产的,必须有明确的界定,同时要有一套制度保障数据资产权属的流通。
目前各地建立的数据资产交易中心基本上都交易清淡,原因是交易所交易是金融性交易,交易的是证券化的各类权属,如股权、债权、收益权等,而目前上架交易的数据产品不具备这类性质。数据资产要实现金融性交易,前提是数据必须是权属可完全转移的资产,只有这样的资产才能实现证券化。
第五,支持科技企业研发低成本的适合各行各业及中小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需求的公共数字化平台,解决各行各业和中小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的成本和规模效益难题。企业和中小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完全自建软件系统和硬件设施,成本不可承受,也不经济。公共平台可以分摊成本,也能降低维护成本。这目前技术上能够做到,障碍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对科技企业服务行为的信任;另一方面成本还不够低。关于信任,需要科技企业树立商业契约精神,更需要法律和监管政策的制约。关于成本,首先是科技企业要转变服务理念,明白技术只有为社会、为客户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才能获得持久的高收益;其次,目前阶段需要在财税等方面给予相关优惠支持。
第六,国家财政加大对金融监管机构数字化转型的预算投入,确保金融监管数字化能跟上数字金融发展步伐。
最后,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是人类社会全新的生存状态,充满不确定性,需要有无限的想象力,各行业、各部门更要深入了解金融与不同产业的规律和特点,才能实现顺畅的万物互联。因为充满不确定性,数字金融在发展中也必然会出现大大小小不同类型的风险。因此,在做好数字金融这篇大文章的过程中,一定不能为了避免风险而扼杀创新,而是要在风险出现后,在充分把握技术、业务、市场等规律的基础上,以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式及时、有效化解风险,确保数字金融发展不停顿。
(作者为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副院长;编辑:张威)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 “财经五月花”(ID:Caijing-MayFlower),作者:刘晓春,36氪经授权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