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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要存在明显矛盾,居然没有不清楚问题?

作者:知产观察力发布时间:2024-10-16

如果某专利申请,从权6限定结构A为开式,引用从权6的从权7限定结构A为闭式,你觉得权7是否存在不清楚问题?

今天的最高法案例或许能给你答案。

01案件概述

  • 涉案专利的名称: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

  • 申请号:201320862896.5

    申请人:张勋(以下简称“专利权人”)

02诉讼过程

东莞某公司(以下简称“无效请求方”)于2020年9月14日,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请求。无效理由包括:

  • 不符合《专利法》26.3(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 权要65-66不符合《专利法》26.4(权要保护范围不清楚);

  • 所有权要(权要1-127)不符合《专利法》22.3(不具备创造性)。

 

国知局虽然没有认同无效请求方主张的理由,但基于新的理由给了无效决定:

  • 权要7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要6的附加技术特征矛盾,导致权要7保护范围不清楚(即不符合《专利法》26.4)。

  • 权8-125与权7有直接或间接的引用关系,也存在不清楚问题;

  • 没有不清楚问题的其他权要,不具备创造性。

相关权要如下: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右侧板输送装置设置有导轨副。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导轨副为开式直线导轨。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导轨副为闭式直线导轨。

 

我们可以看到,权6的“开式”与权7的“闭式”确实是明显矛盾的。国知局就是认为该矛盾导致了权7保护范围不清楚。

专利权人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同了国知局的审查理由和结果。

专利权人继续向最高法提起诉讼。最终,最高法直接推翻了国知局和一审法院对权7存在不清楚问题的认定结果,并要求国知局对权7-125的创造性重新予以审查。

 

03诉讼焦点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直接影响判决结果的是:是否可以因为存在矛盾而认定从权7不清楚。

这也是本案的争议点。

关于权7是否存在不清楚问题,各方的主张及其理由是什么呢?

专利权人主张:权要7中的“如权利要求6所述”系撰写申请文件时出现的笔误。

一审法院却认为:在回应无效请求时,已经给过专利权人陈述意见的机会,但其并没有对权7进行修改,且其他多处权要存在类似问题,并不属于能够确定唯一正确修改方式的明显错误。

《专利法》26.4规定: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看了这款法条,你会同意国知局和一审法院的观点吗?

可能大部分人会说同意。

但是最高法却判决:权要7中“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撰写属于明显错误,权要7的保护范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清楚的。

 

04有错误仍然清楚?

即使有撰写错误,申请也还是清楚的?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先看看最高法怎么说。

最高法对《专利法》26.4进行了解读: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能够对权利要求得出确定的解释,包括确定权利要求的撰写存在错误及得出确定的正确内容,则应认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仍是清楚的。

为避免权利保护范围的不当扩大或限缩,确保权利的稳定性,对撰写错误的解释仅能针对明显错误。

 

可以理解的,在专利权稳定性的维护上,允许有一定的撰写错误,但是必须是明显错误

对于什么是明显错误,最高法也给出了解释:

所谓明显错误是指,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如果其根据所具有的普通技术知识在阅读权利要求后能够立即发现某一技术特征存在错误,同时结合其具有的普通技术知识,阅读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的相关内容后能够立即确定其唯一的正确答案的错误。

其实,是否是明显错误,关键是看“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理解技术并立即确定唯一的正确答案,它跟一审法院所认为的申请人有机会改却没改、且多处有类似错误都无关。

就涉案专利而言,最高法认为权7属于明显错误。

最高法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本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后,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能够确认权要7的“闭式直线导轨”实质是对权要5中“导轨副”的具体限定,所以权要7中“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撰写属于明显错误。

 

05如何避免这种问题?

首先,这个判例,使得我们在遇到明显错误的情况下,有了一种补救的手段。但是,申请人可以因为允许明显错误,就放松对撰写质量的把控吗?显然不能。

如果其他申请人遇到类似情况,即使有本案例在先,也拦不住审查员认定不清楚。因为从审查员的角度来看,在不确定时判定“不清楚”是更合理的选择。

因为替人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立即确定唯一的正确答案”是一个比较有风险的事,对这种低质量的权要,判定不清楚对审查员来说是风险更低的选择。站在审查员角度换位思考就明白了。

如果撰写会被审查员认定不清楚,难道你还每次去打官司,甚至打到最高法?

显然,避免类似错误的关键是提高撰写质量。如果撰写质量低,申请人就可能经常要为这些毛病折腾到复审、法院,甚至最高法院。所以一劳永逸、省时省力的还是在撰写时就严格把控撰写质量。

就涉案专利而言,其撰写质量较低,除了存在这种明显矛盾的问题外,还表现在权要层次也非常单一。

在127条权要中,几乎每一条从权都是引用上一条权要。这样单一的结构,一旦前面的权要有撰写问题,后面的权要都会跟着遭殃。

虽然涉案专利对撰写质量把控不严,但申请人如果抓住了纠正机会也不至于陷入诉讼纠纷中。

首先,申请人在答复过程中,可以对有问题的权要进行修改;再退一步讲,即使答复时没有改,还可以在涉案专利授权后通过分案来补救,来尽量保证专利权的稳定性。

可惜,申请人并没有抓住这些补救机会。

 

06关于新创性的争议

此外,本案例还有一个争议点,就是权1新创性的问题。关于新创性,专利权人并没有抗辩成功,因为专利权人犯了一个明显的错误。

在诉讼过程中,专利权人坚持以未记载于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中的内容,来争辩国知局和一审法院对该权要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存在错误。

然而 ,说明书更多的是支撑作用,解决技术问题的证明和效果的证明,必要时在答复的过程中还可以把说明书中的特征上提到权要。

虽然该情况发生在无效诉讼期间,但很多发明人,甚至一些经验不足的代理人在专利答复时也常陷入该误区。

对于涉案专利,在专利权人存在这种理解误区的情况下,国知局和一审法院可能更倾向于专利权人对专利的认识有限,对该申请的整体质量产生怀疑。

这样一来,指出不清楚问题,对于国知局和一审法院来说风险也更小一些。

 

更多的话

回到本案的正题,权要保护范围是否清楚,不能单一的看权要的记载。

即使权要有一些错误,但如果说明书对权要的记载可以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出唯一确定的正确内容,则权要也是清楚的。

但更保险的做法还是撰写时严格把控质量,及时通过答复或者分案等方式进行补救。

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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