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速递(第三条-1):《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学习总结 第三条 组织机构应当确保电子档案符合下列要求:(一)来源可靠。由合法、明确的形成者,在履行法定职责 或者处理事务活动中产生,形成者、形成活动、形成时间可确 认,形成、办理、整理、归档、保管、移交等系统安全可靠。解释与划重点:本条款是电子档案管理的基石,强调了电子档案来源的可靠性。划重点如下:1. 合法、明确的形成者(划重点:谁产生的档案要清楚)o 解释:电子档案必须由合法的组织机构或个人产生,且这些形成者的身份和职责必须明确。o 通俗易懂:就像你买东西...【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