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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

作者:林草曹迎春发布时间:2024-09-20

国家林业局关于颁发《“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林 资 发[200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为了贯彻落实《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保护生态环境加快生态建设,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确保森林覆盖率计算的科学性、权威性,在广泛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本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尽快落实“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和“干热(干旱)河谷区”的具体范围。为不断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试行)

2004年1月30日印发

 

“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

(试行)

为贯彻执行《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保护生态环境:加快生态建设步伐,确保森林覆盖率计算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现对《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规定如下:、“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特指分布在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的干旱(含极干旱、干旱、半干旱)地区,或乔木分布(垂直分布)上限以上,或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等生态环境脆弱地带,专为防护用途,且覆盖度大于30%的灌木林地,以及以获取经济效益为目的进行经营的灌木经济林。

上述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地区,以及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区等生态环境脆弱地带的范围内,在有溉条件、或地下水供应良好、或由于科技进步等因素而能够生长乔木的地方,应按照 宜 乔 则 乔,宜 灌 则 灌,乔灌草结合的原则,努力发展乔木植被,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

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具体范围

(一)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地区。以县为单位,最近连续30年平均年降水量值小于400毫米的单位确定为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的地区。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地区的具体县名单见表一。

(二)乔木分布上限。根据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所处的生物气候带和自然条件,以植被垂直分布为主要依据,按山脉(山系)确定山地乔木分布上限海拔高度值。各省乔木分布上限见表二。

(三)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和干热(干旱)河谷区。其具体范围,按现地区划确定。各有关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先进行摸底调查,制定区划调查方案,报国家林业局审批;按审批后的区划调查方案组织区划调查,区划调查结果经专家论证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负责提出审核意见,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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