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于“海洋与湿地”(OceanWetla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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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杜娱宁(编译)
(©绿会融媒·绿会全球环境治理团队)
“塑料条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第五届会议将于2024年11月25日至12月1日在韩国釜山市召开,为方便读者深入了解“塑料条约”,“海湿”团队将该案文草案章节翻译整理,供读者阅读,关于有问题的塑料制品、可避免的塑料制品、微塑料、附件B的相关规定、豁免规定以及专门工作方案等有关的条款内容如下:
3.有问题的塑料制品和可避免的一次性塑料制品以及此类产品的组合,包括短效的和一次性塑料制品以及单独的微塑料和含有有意添加的微塑料的产品(在塑料和塑料制品中)(提议位置:移至II.5)。
方案 0:
无规定。
a. 有问题的塑料制品和可避免的塑料制品以及此类产品的组合,包括短效的和一次性塑料制品。
方案 1:
1. 各缔约方应在国家层面确定有问题的塑料制品。根据其国家行动计划,并基于国家情况和能力,考虑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鼓励各缔约方在符合其监管框架和程序的情况下,逐步减少、必须采取必要措施来识别、监管并减少且不允许、应该、应当缔约方被鼓励采取必要措施,符合国家法律,对在其领土内的有问题和可避免的塑料制品(可能包括短效和一次性塑料制品)以及有高环境泄漏风险、对塑料污染尤其在海洋环境中造成不成比例贡献或具有可能阻碍其安全和无害环境管理(包括其可重复使用性、可修复性、可回收性和可处置性)特性的塑料制品进行监管、不允许、逐步淘汰或减少使用,限制其使用,这些产品在其国家管辖范围内确定,基于科学信息、安全、可持续性、必要性和透明度的标准以及附件B第一部分所载的标准,同时考虑到类似替代材料制品的可用性、可及性、可负担性和环境影响以及此类措施的社会经济影响,且在附件B所列时间之后确定,并受附件规定约束,根据《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大会的决定以及在国家层面列出,采取基于应用的方法,由理事机构在文书执行后确定,同时考虑到替代塑料和塑料制品的技术可行性和可及性以及社会经济影响,前提是有替代或替代品可用、可及、可负担且环境友好(可持续),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同时考虑其国家情况和能力。本规定不限制缔约方在附件B第一部分的标准之外颁布禁令或采用更严格标准的能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大会的决定所规定的条款,为实施本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包括适当的国家确定的减少和(适当的)逐步淘汰的时间框架,应反映在根据第四部分第1条关于国家计划提交的国家计划中。
“塑料条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第四次会议(INC-4)会场照片,摄影:Xiuying ©绿会融媒·绿会全球环境治理团队
方案 1 之二:
各缔约方应减少附件B第三部分所列塑料制品(根据《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大会的决定,受该附件的规定约束)的生产、销售、分销、进口或出口,并按照本文书第5条改进其设计。
方案 1 替代方案 1:
无文本。
方案 1 替代方案 2:
鼓励各国在实施监管短效和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分销的措施时,考虑其独特的国家情况和能力,同时考虑气候条件、环境因素和社会经济条件等因素,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量身定制的方法。缔约方可以共同努力减少塑料废物并在全球范围内促进可持续做法。
2. 理事机构应、可以制定关于有问题和可避免塑料制品监管的指导方针,考虑科学信息、基于科学标准、传统知识、原住民知识和地方知识体系,并考虑可持续替代品的可用性、可及性和可负担性,以协助缔约方实施第1款。本指导方针可考虑并参考根据第5条 “产品设计、成分和性能”和第6条 “非塑料替代品” 制定的任何指导方针和标准。
3. 为实施本规定,鼓励缔约方根据废物等级制度促进安全、无害环境和可持续的替代塑料和塑料制品以及非塑料替代品的开发。
4. 应评估每个国家实施本文书的成本(控制措施的合规成本),并根据理事机构决定的程序通过专用基金提供资金,以实现控制措施的合规。
方案 2:
1.鼓励缔约方采取措施监管有问题和可避免的塑料制品,重点关注根据理事机构通过的准则确定的具有高环境泄漏风险的塑料制品,并根据其国家情况和能力,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可持续替代品的可用性、可及性和可负担性。
3bis将产品列入附件B第二部分“有问题和可避免的塑料制品”和附件B第三部分“有问题的塑料制品”。【注:原文中即为3bis,bis意为再次,这里做“补充条款”的意思,是对关于有问题的塑料制品和可避免的塑料制品相关规定部分的补充条款。详细阐述了将产品列入附件B中相关部分(第二部分“有问题和可避免的塑料制品”和第三部分“有问题的塑料制品”)的程序以及一些相关要求和标准的运用细节等内容。】
理事机构应在其第一次会议上通过将产品列入附件B第二部分“有问题和可避免的塑料制品”和附件B第三部分“有问题的塑料制品”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提交列入产品的提案;由专家委员会使用附件B第一部分的标准对提案进行评估,包括任何未来的重新评估;以及理事机构对专家委员会的任何建议进行审议。
在根据第1款通过程序时,理事机构必须确保该程序规定如下:
专家委员会应制定指导意见,供理事机构审议和通过,说明如果缔约方希望实施超出第3条要求的措施,该缔约方应如何应用附件B第一部分的标准。
a. 专家委员会应在必要时根据现有最佳科学、传统知识、原住民知识和地方知识体系考虑是否需要对附件B第一部分进行任何修订,并相应地提出建议供理事机构审议和通过。特别是,专家委员会应考虑制定与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的可能性相关的标准的必要性。
b. 在应用附件B第一部分的标准时,专家委员会应考虑废物等级制度。
c. 在应用附件B第一部分A部分的标准时,专家委员会应考虑技术、社会和经济可行性以及环境和健康影响。
b. 塑料和塑料制品中单独的微塑料和含有有意添加的微塑料的产品(提议位置:将3a和3b 合并)。
方案 0:
对此无规定。
方案 1:
1.根据其国家行动计划,各缔约方应不允许生产、在制造中使用、销售、分销、进口或出口(塑料以及)(采取国家必要措施来监管塑料制品的使用以管理、在适用情况下限制并在适当情况下不允许生产、在制造中使用、销售、分销、进口或出口)含有有意添加的微塑料的产品(按照附件B第五部分所载的科学制定的标准,基于其中的要素,采用基于应用的方法,同时考虑到替代塑料和塑料制品的技术可行性、可用性和可及性以及社会经济影响,除非附件B第四部分有具体的例外规定)。各缔约方应被鼓励采取任何必要措施以防止无意释放的微塑料泄漏到环境中。
(a)单独的微塑料,但原材料的预生产除外;
(b)含有有意添加的微塑料的产品。受附件B第六、七和八部分的规定约束。
方案1替代方案1:
无文本。
方案1替代方案2:
各缔约方应酌情并根据其国家法律采取措施以减少或在可行的情况下禁止(控制)含有有意添加的微塑料的产品的使用(或)制造(和销售)。此类措施可包括缔约方采取行动处理其生产、在制造中使用、销售、分销、进口或出口。在履行这一义务时,缔约方应考虑产品中的有意添加的微塑料是否具有必要功能,如果是,是否有可行的替代品可用。
方案1替代方案3:
缔约方应被鼓励采取有效的国家措施来识别含有有意添加的微塑料的商品和产品,开展科学研究以评估其摄入风险以及对环境的污染和对人体的不利影响,在风险未消除且有更安全和更经济实惠的替代品可用时逐步减少其使用,并促进向这些替代品过渡以及这些替代品的可及性。
2.为实施本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应反映在根据关于……
3.应缔约方请求给予的豁免。
4.方案 0:
对此无规定。
方案 1:
1.任何缔约方可按照 PartII.1、PartII.2 和 partII.3(关于有问题和可避免的塑料制品,包括短效和一次性塑料制品以及有意添加的微塑料,方案 1)的规定,对附件B第二部分所列特定产品的逐步淘汰日期进行豁免登记(以下简称“豁免”),豁免登记应依照……中规定的程序进行。注:该拟议文本基于其他多边环境协定的经验。成员们可根据需要考虑其他替代方案。改编自《水俣公约》,作为对有问题和可避免塑料制品控制措施的可能补充。豁免登记所需的具体条件、时间框架和其他细节需由成员们详细阐述。
方案 1之二:
任何豁免登记及豁免延期登记应包括豁免所适用的缔约方名称及豁免期限。该登记应由理事机构持续更新并向公众公开。
2.第1款所述的所有豁免应在附件A和B第二部分所列相关逐步淘汰日期后5年到期,除非缔约方在登记豁免时表明了更短的到期期限,在此情况下,适用缔约方表明的到期日期。
3.在缔约方对豁免期有适当理由及必要行动计划的情况下,理事机构可依照……中规定的程序决定应缔约方请求延长豁免期限,但不得超过X年。注:委员会不妨确定该程序应在何处及如何规定。申请豁免的国家可能需要提交其理由及该特定时期的行动计划。一项豁免在每个逐步淘汰日期下每个条目仅可延长2次。如果任何缔约方在第二次豁免后仍不遵守规定,相关缔约方应依照……中规定的程序接受评估。——不遵守规定机制有待进一步制定。
4.在附件B第二部分所列塑料制品的逐步淘汰日期后3年,任何缔约方不得再有豁免生效。方案 4 之二 1:
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和其他依赖进口聚合物或塑料制品的国家,在有足够的聚合物和塑料制品以等于当前水平的成本供应给该缔约方之前,可不经理事机构批准登记豁免延期。
方案 4 之二 2:必须进一步讨论并在本规定下明确给予豁免的明确程序及不遵守规定的影响。豁免可由理事机构给予。理事机构通过核查与验证机构(VVB)做出的程序及决定必须透明、公正,并以科学证据为依据,同时考虑一个国家的独特情况。
方案4 之二.专门工作方案。
方案 0:
无规定。
方案 1:
1.理事机构应设立专门工作方案,以支持本文书在以下部门由理事机构在其第一届会议上根据评估当前和预计的塑料及塑料废物释放的需要以及评估缔约方与此类释放管理相关措施的有效性的需要决定,同时考虑社会经济影响和/或产品组的实施:
a.包装;
b.渔业和水产养殖;
c.农业;
d.纺织品;
e.流入海洋环境的主要塑料输送河流;
f.运输;
g.电气和电子产品;
h.建筑和施工;
i.香烟过滤嘴及其他烟草相关产品;
j.遗留塑料废物;
k.对高影响部门和高影响地区进行有针对性的评估。
2.理事机构应在其第一届会议上通过专门工作方案的安排和职权范围包括成员和代表标准,并在此后定期审查。专门工作方案应:
a.基于有针对性评估的结果就目标、标准、措施和准则等向理事机构提出建议供其审议,以支持实施并进一步制定本文书中的相关规定;
b.酌情与政府间组织和实体合作与协调,并通过多利益攸关方行动议程与相关利益攸关方接触;
c.定期向理事机构报告其工作的各个方面。
3.理事机构应定期审查专门工作方案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并根据审查结果采取相关行动。
4.理事机构应可采取启动其他适当的专门工作方案,以支持本文书的实施。
方案 2:
1.鼓励缔约方根据其国家情况和能力,评估哪些部门在其国家管辖范围内对塑料污染贡献最大,并设立相关专门工作方案以支持本文书的实施。
“塑料污染条约谈判”第五届会议
Fifth Session (INC-5)
2024年11月25日~12月1日,制定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塑料污染(包括海洋环境中的塑料污染)国际文书的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的第五届会议”(简称INC-5)将在韩国釜山举行,旨在制定一项全面而有效的国际法律框架,以遏制日益严重的塑料污染问题,保护全球生态环境。届时来自世界各国的政府代表、科学家、企业家和环保人士将齐聚釜山,共同商讨并制定一项具有雄心的全球协议,以应对塑料污染这一全球性挑战。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过去四年来持续参与了联合国环境大会、以及接下来的各届INCs,此次也将派代表团赴韩国实地参会。前四届会议分别在加拿大、乌拉圭、法国和肯尼亚举行。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过去几年来持续参与了联合国环境大会、以及此前的各届INCs。2024年11月底,绿会代表团将赴韩国实地参会。
(注:本文为INC-5系列观察。文章仅代表资讯,不代表平台观点,仅供参考。)
编译 | 杜娱宁
审核 | 赵岩
排版 | 绿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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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STIC TREATY NEGOTIATOINS @OCEANWETLANDS
【参考资料】《汇编关于塑料污染(包括海洋环境污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案文草案》原文参见:https://wedocs.unep.org/bitstream/handle/20.500.11822/45858/Compilation_Text.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