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资讯

军备计划的推移(八):华盛顿条约

作者:CC-1_Lexington发布时间:2024-10-11

华盛顿条约

      经过上述会议,1922年2月6日,日本、美国、法国及意大利各国全权委员在华盛顿签署了《关于限制海军军备的条约》,并提交了相关各国的批准书,同年8月17日起生效。该条约通称为《华盛顿条约》。翌日,在日本公布条约第二号。

      条约的要点:条约的要点如下

 (一)规定了各国主力舰的拥有量和废弃数量。

拥有量比例:日(3)美(5)英(5)法(1.67)意(1.67)

(二)规定主力舰代舰的建造日期,由此在今后的10年间中止主力舰的建造。

(三)限制代舰最大排水量为35000长吨。

(四)限制主力舰备炮的最大口径为16英寸(406mm)

(五)规定航空母舰的拥有量,限制排水量为27000长吨以下,备炮8门8英寸(203mm)以下。

拥有量比例:日(3)美(5)英(5)法(2.2)意(2.2)

(六)除主力舰、航空母舰外,不得拥有排水量超过一万长吨的军舰,并将其备炮口径限制在8英寸以下。

(七)禁止让商船准备装备口径6英寸(152mm)以上的大炮。

(八)日、美、英约定维持东太平洋上所有领土的设防现状,除开美国的阿拉斯加及巴拿马运河区域海岸附近的岛屿和夏威夷群岛。

(九)废弃舰永久沉没或者解体,不得再恢复为军舰。

(十)关于代舰建造的舰龄,在主力舰和航空母舰完工20年后开工,建造需3年。

(十一)今后的主力舰是指排水量在一万长吨以上或备炮口径在8英寸以上的,不是航空母舰的军舰,规定了航空母舰的性能。

      航空母舰特指专为搭载飞机而设计的排水量超过一万长吨的军舰。

(十二)明确了标准排水量的规定。(注:上述记载的排水量都是标准排水量)

(十三)在条约有效期内,任何一个国家在本国国防上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要求成员国修改本条约。

(十四)为顺应时势和技术的发展,在条约生效8年后召开会议。(注:基于本条款,1930年召开伦敦海军条约)

(十五)本条约的有效期限到1936年12月31日为止,任何一个缔约国都可在期限两年前通告废止本条约的意思,本条约自任何一个缔约国发出废止通知之日起的两年内均有效。

      自缔约国中的一国的废止通告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召开缔约国全体会议。(注:日本于1934年12月发布了废除条约的通告,1936年12月31日条约失效。另外,从1935年12月到第二年3月召开的第二次伦敦会议,1936年1月15日退出,因此该条款规定的条约失效后一年内的会议没有召开。)

(十六)作为本条约附带,日美英法四国互相约定尊重在太平洋上的领土,并约定按照人道主义使用潜艇。

      条约内容的要点如下所示:

      另外,关于本条约规定的保有合计排水量等,有以下四项规定:

(1)前述主力舰拥有量是指条约签订时,拥有主力舰在舰龄达到20年,逐次代换时(根据条约规定,经过10年以后开始建造代舰)的拥有量,除此之外,对于英美法意四国在条约签订时的拥有量及数量,规定如下:

      英美以新造舰替换旧舰时,以括号内的数字为限制。法意在代舰建造暂停期间,建造了3艘新舰。

      根据1930年伦敦条约,主力舰代舰建造再延后5年,1936年12月底条约失效,最终华盛顿条约规定的代舰建造完成时的拥有量没能实现。

(2)关于航空母舰规定了如下特例:

      到1921年11月12日为止,现存或建造中的一切航空母舰均被视为试验性的航空母舰,不论舰龄如何,在合计标准排水量最优范围内进行代换。

      可以利用2艘废弃的既成或建造中的主力舰,建造2艘33000长吨以下的航空母舰。

注:对于日本海军中最符合上述条款的舰船,前者中的试验性舰是凤翔号,后者是赤城号、加贺号两艘。


Copyright © 2024 aigcdaily.cn  北京智识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300623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