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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说明书中,不写清楚变量的取值范围,后果有多严重?

作者:知产观察力发布时间:2024-09-05

试想一下,专利申请的权要中写了公式,在说明书中对该公式的参数进行了解释,而且给了一些具体取值的示例,你觉得该专利申请后续会存在公开不充分的问题吗?

最高法这个案例或许能给你答案。

 

01案件概述:

  • 涉案专利的名称:高效层叠式石墨放电隙装置

  • 授权号:CN100530868

  • 专利权人:四川中光防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专利权人)

02诉讼过程:

深圳市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效请求方)就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知局)和一审法院都作出维持涉案专利有效的决定。原告不服,又继续上诉至最高法,最高法最终改判涉案专利无效。

03案件争议点分析:

无效请求方请求无效的理由涉及《专利法》3项法条,说明书对涉案专利授权权1中的公式公开不充分(即,26.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撑(即26.4),以及权1没有新创性(即,22.3)。但,影响判决结果的首要原因是:公开不充分的问题,即涉案专利是否符合26.3

这也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点。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涉案专利授权权1:

1.一种高效层叠式石墨放电隙装置,包括N+1个放电隙、N个电容值相同的电容构成的π形连接电容组(1),所述N≥1,各放电隙串联连接,其中,第一个放电隙F1与火线连接,最末一个放电隙FN+1接地,π形连接电容组中各电容的一端与两放电隙之间的导电件连接,另一端接地,其特征在于:

①放电隙为石墨放电隙,石墨放电隙的石墨电极片(6)之间放置绝缘环状垫片(9),各石墨放电隙层叠式组装,

②π形连接电容组中各电容的电容值均按照下式选择:

C=In/2πfVK

式中:In为π形连接电容组中电容上的感应放电电流,In=I/N,

I为π形连接电容组总电流,

N为π形连接电容组电容个数,

f为雷电波频率,

V为π形连接电容组中电容上的额定电压,

K为安全系数,K≥1。


涉案专利说明书中给出了K等于2或3、f≈18×103Hz及其对应的剩余参数取值的实施例,并且记载了“该公式的操作性强,并适用于在8/20μs、10/350μs、1.2/50μs等雷电波形冲击下使用”,并在实施例中公开了在三种典型雷电流波形下,π形连接电容组的电容值如何确定。

原告就不符合26.3提出的详细无效理由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电容值选择公式中涉及的参数K、f、V、I均为变量,这些变量的取值范围和确定方法在说明书中均没有得到清楚、完整的说明。

特别地,在电容值选择公式的技术特征C=In/2πfVK中,没有限定雷电波频率f的估算方法和取值范围,限定的安全系数K≥1的范围包括不能实现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

针对原告的说法,国知局和一审法院的观点一致:不认同原告说法

认为涉案专利说明书已经对该公式的参数进行了说明,而且公开了部分典型雷电流波形的实施例,在几种典型雷电流波形条件下对于上述参数有不同的取值,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根据层叠式石墨放电隙装置在实际应用中的变化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选取,并非必须限定在某几个特别精准的值才能实现。所以,涉案专利符合26.3。

但,最高法最终推翻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涉案专利存在公开不充分的问题、不符合26.3,理由是什么呢?

最高法在判决书中特别指出:如果权利要求包含了两个以上的特性值技术变量即参数的方程式限定的技术特征,那么在该发明的说明书中,对该方程式所选定的数值范围与所取得技术效果之间的关系应当明确记载。在该方程式所涉及的相关参数的数值范围内,原则上所有数值均应达到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或者过度劳动就能实现所期望的技术效果的公开程度,能够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发明实施时知道其所确定的参数的数值或者数值区间是否解决了技术问题并达到了说明书声称的技术效果,而不是仅仅按照其说明书记载的具体实施例的公开的数值才能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


基于此,最高法从下述角度对本案进行分析

涉案专利要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是:给出适用于不同雷电波形的石墨放电隙电容值的计算方法,特别是解决其计算的不确定性问题。

涉案专利达到的技术效果是:按照本发明所提供的电容值选择公式,一旦确定装置的V(可选择较低的限制电压),选择比较小(安全)电容放电电流In,根据雷电测试波形估算出频率f,即可计算出π形连接电容组中各电容的值,因而,该公式的操作性强,并适用于在8/20μs、10/350μs、1.2/50μs等雷电波形冲击下使用。

按照本发明给出的计算公式C=In/2πfVK,参数的f、K的选择对于最终电容值的计算结果具有不可忽略的显著影响。然而,专利权人没有在说明书中给出清楚解释,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或者过度劳动就可以在合理范围内选择安全系数K、雷电波频率f的取值。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通过有限次的实验,来选择安全系数K、雷电波频率f的具体取值。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涉案专利给出的方法无法消除电容值计算的不确定性。故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限定的选择电容组中各电容的电容值的技术手段不能解决说明书中提出的技术问题,没有达到其声称的具有较强操作性来确定电容组中各电容的数值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中,对应于独立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

04专利权人应该如何避免这种局面?

专利权人之所以陷入如此被动的局面,完全是撰写的时候,对撰写质量把控不严。辛辛苦苦拿到授权,最后被无效掉了,败给了在撰写阶段本可以被妥善解决的问题。

如果专利权人需要在权要中写入公式,特别是对于方案创造性来说重要的公式,对该公式涉及的变量需要说明取值范围,并明确记载该公式所选定的数值范围与所取得技术效果之间的关系。

但其实,专利权人更明智的做法是:撰写的时候避免在权要中写入公式,一劳永逸。

公式写入权要中,这可能会产生很多问题。本案例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只是问题之一,最大的问题是影响保护范围,以及真正专利侵权时,取证的难度。

更多的话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撰写申请文件时,要严格把控撰写质量,尽量避免在权要中写入公式。如果万不得已要将公式写入权要,也一定要对该公式涉及的变量说明取值范围,并在说明书中给出确定该公式取值的充分的实施例。

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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