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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版《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补充规定(试行)

作者:林草曹迎春发布时间:2024-09-21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补充规定(试行)

 

关于印发《<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补充规定》

(试行)的通知

林资调字[1999]121号

山西、辽宁、黑龙江、江苏、广西、贵州、宁夏省(自治区)林业(农林)厅(局);林业勘察(规划)设计院;龙江、大兴安岭林业(森工)集团公司,林业勘察(规划)设计院;国家林业局各直属调查规划设计院:

    为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工作发展的需要,运用新技术,丰富监测内容,我司以林资调字[1999]13文印发了《<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补充规定》(试行)。经1999年复查省试行后,对如下内容作了修改:

    (1)“河流湿地:包括常年性河流、季节性或间歇性河流、泛洪平原湿地。”修改为“河流湿地:包括常年性河流(平均宽度≥10米,长度≥5公里)、季节性或间歇性河流(平均宽度≥25米,长度≥5公里)、泛洪平原湿地。”

    (2)附件一地面调查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中水蚀的第3条“沟壑(侵蚀沟)密度(用1000米线段内侵蚀沟占的长度百分比估计)”和图像判读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中水蚀的第3条“沟壑密度”修改为:“沟壑密度:侵蚀沟线段长度占区划线段百分比(%)(侵蚀沟面积占图斑面积比)。”

    (3)附件一地面调查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中水蚀的第1条植被盖度“≥70%  评分3”和图像判读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中水蚀的第1条植被盖度“≥70%  评分3”修改为:  “≥70%  评分1”。

    现将修改后的《<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补充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及时报我司。

附: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补充规定(试行)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补充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体系,丰富监测内容,对荒漠化土地资源、沙化土地资源和湿地资源进行监测。特制订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关于地类划分

    将“非林业用地”划分为五类:

    1、农地:包括耕地、轮休地,区分为坡度25度以下和25度以上(含25度)两部分。

    2、牧地:草地、放牧地。

    2、水域:包括河流、湖泊、水库、池塘等。

    4、未利用地:包括雪山、沼泽地、悬崖、沟壑、岩石裸露地等。

    5、其他:包括城乡居民地、工矿用地、交通用地等。

    第三条  增补因子及其调查方法

    1、卫片号(包括传感器类型,轨道号和获取日期)。

    2、流域名:分松花江、辽河、海河、黄河、长江、淮河、珠江等七大流域。

    3、权属

    (1)土地权属:分国有和集体:

    (2)林木权属:分国有、集体、个人、和其他。

    4、林层结构:分为单层林和复层林。复层林的划分条件是:第一、各林层每公顷蓄积量不少于30立方米;第二、主林层、次林层均高相差20%以上;第三、各林层平均胸径在8厘米以上;第四、主林层郁闭度不少于0.30,次林层郁闭度不少于0.20。

    5、经济林经营集约度等级:根据经济林经营集约度程度,分为三个等级:荒芜或老化的经济林(很少进行抚育管理,处于荒芜或半荒芜状态,以及未进行复壮更新的衰老经济林,产量很低)、一般经营水平的经济林(经营水平介于中间水平,产量一般的经济林)、高集约经营管理的经济林(每年进行垦复、修枝、施肥、灌溉、病虫害防治等高集约经营管理的经济林,生长旺盛,产量高)。

    6、森林病虫害等级:根据危害程度,按受害木株数百分数分为无病虫害(受害木所占比例<10%)、轻(10%≤受害木<30%)、中(30%≤受害木<60%)、重(受害木比例≥60%)。

    7、林木生活力:分为强(林木发育良好,枝干发达,叶子大小和色泽正常,能结实或有良好的营养繁殖)、中(林木枝叶的发育和繁殖能力都不很强,或者营养生长虽然较好但不能正常结实繁殖)、弱(林木达不到正常的生长状态,明显受到抑制,甚至不能结实)。

    8、有关荒漠化程度等级评价因子见附件一。

    第四条  荒漠化、沙化土地资源和湿地资源类型划分标准

    一、土地荒漠化和沙化:荒漠化是指包括气候变异和人为活动在内的种种因素造成的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的土地退化。沙化是指在各种气候条件下(包括极干旱、干旱、半干旱、亚湿润干旱和湿润地区),主要由于风力作用形成的,以沙质表层为主要标志的土地退化。沙化土地还包括戈壁、风蚀残丘等。

根据气候类型区的划分范围,确定荒漠化土地的监测总体范围。具体操作根据《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中国执行委员会编制“中国荒漠化气候类型区分布图”进行确定。有关荒

漠化土地的调查因子只在荒漠化土地监测总体范围内的样地上进行。

    沙化土地只区分沙化土地类型,不划分程度等级。

气候类型区的划分按湿润指数进行。湿润指数为降水量与蒸发散之比:

 

 

    荒漠化土地类型的划分标准:根据形成荒漠化的主导自然因素划分以下主要荒漠化类型:

(1)风蚀:指由于风的作用使地表土壤物质脱离地表被搬运的现象及气流中土壤颗粒对地表的磨蚀作用。

(2)水蚀:指由于大气降水,尤其是降雨所导致的土壤搬运和沉积过程。

    (3)盐渍化:指地下水、地表水带来的对植物有害的易溶盐分在土壤中积累引起的土地生产力下降。

    (4)冻融:指温度在摄氏零度左右及其以下变化时,对土体所造成的机械破坏作用。

    荒漠化程度:荒漠化程度反映土地退化的严重程度及恢复其生产力和生态系统功能的难易状况。各类型的荒漠化土地均划分为轻度、中度、重度和极重度四个荒漠化程度等级。

    各类型荒漠化土地的荒漠化程度划分方法是:冻融类型采用地理区划的方法进行评定;盐渍化采用描述性因子进行评定;其他类型采用多指标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定,具体做法是:每个指标按级距打分,根据各指标得分之和划分荒漠化程度等级(具体方法见附件一)。

    沙化土地类型的划分标准:

    (1)流动沙地(丘):植被盖度<10%的沙地或沙丘。

    (2)半固定沙地(丘):指植被盖度10—29%(草本植物盖度<30%,或灌木盖度<30%或乔木郁闭度<50%之间,且分布比较均匀,风沙流活动受阻,但流沙纹理仍普遍存在的沙丘或沙地。

    (3)固定沙地(丘):  指植被盖度≥30%(草本植物盖度≥30%,或灌木盖度≥30%,或乔木郁闭度≥50%),风沙活动不明显,地表稳定或基本稳定的沙丘或沙地。

    (4)非生物治沙工程地:指单独以非生物手段固定或半固定的沙丘或沙地。

    (5)风蚀劣地:指干旱地区由于风力作用形成的雅丹、土林、白砻墩等风蚀土地。

    (6)戈壁:指表层为砾石覆盖,植被稀少的广袤而平坦的土地。

    (7)闯田:指在固定沙地上开垦,1—2年后弃耕的耕地。

    (8)沙改田:指在固定、半固定沙地甚至流沙上开垦的农地,这种土地一般通体为沙质,土壤性状尚未发生本质的变化,通常作为长期农业开发用地,但风沙活动仍对作物生长有较大影响,如果不采取措施,农作物产量通常较低且不稳定。

    (9)潜在沙化土地:指土壤为沙质,有星点状流沙露出或疹状灌丛沙堆分布,有沙化倾向,能就地起沙的草地。潜在沙化土地的地表仍维持原生的草原景观,其表土层以下一般通体为中细沙(粒径0.1-0.5毫米)的“漏沙地”

    二、湿地:湿地系指面积大于8公顷的沼泽地、湿原、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包括天然的或人工的,水体有永久性的或季节性的、静止的或流动的、淡水的或咸水的以及低潮时水深不超过5米的浅海水域。

    湿地类型划分标准:

    (1)近海及海岸湿地(低潮时水深5米以浅的海域及其沿岸海水浸湿地带)。包括:浅海水域、珊瑚礁、潮间带湿地、红树湿地、河口、泻湖、海滨芦苇草地、三角洲湿地。

    (2)河流湿地:包括常年性河流(平均宽度≥10米,长度≥5公里)、季节性或间歇性河流(平均宽度≥25米,长度≥5公里)、泛洪平原湿地。

    (3)湖泊湿地:包括永久性淡水湖、季节性淡水湖、永久性咸水湖、季节性咸水湖、温泉和绿洲。

    (4)沼泽和沼泽化草甸湿地:包括藓类沼泽,草本沼泽、高山和冻原湿地、灌丛沼泽、森林沼泽和内陆盐沼。

    (5)人工湿地:包括水库、拦河坝、运河、水稻田、淡水池塘、海滨水产养殖场和盐田。

    第五条  荒漠化和沙化土地面积、湿地面积精度要求

    按95%的可靠性,精度要求如下:

    1、荒漠化和沙化土地面积:荒漠化(或沙化)土地面积预估占总体面积20%以上的总体不低于95%,占5%到20%的不低于90%,低于5%的不作精度要求。

    2、湿地面积:湿地面积占总体面积预估占20%以上的总体不低于90%,占5%到20%的不低于85%,低于5%的不作精度要求。

    第六条  抽样设计

    抽样方案设计采用遥感与地面调查相结合的系统双重多相抽样为基本抽样设计框架。各省野外调查固定样地的抽样设计原则上不作改变,遥感判读样地在野外调查固定样地的抽样框架上系统加密,加密遥感判读样地数量要满足成图、荒漠化和沙化土地以及湿地面积精度的要求,并通过其地理坐标进行固定,为下期调查时利用遥感固定样地对森林资源进行动态监测作好准备;在野外调查样地对应的点上,必须套合遥感判读样地,获取遥感判读和地面调查的对应数据。

    第七条  遥感资料的应用

    应用遥感资料的目的是:

    1、进一步提高总体的资源现状的调查精度;

    2、获得更加可靠的小面积成数地类面积数据:

    3、获得荒漠化和沙化土地、湿地资源数据;

    4、提供各类资源的空间分布信息;

    5、为资源监测体系的进一步优化和综合监测体系的建立提供技术和资料储备。

    遥感图象主要采用中分辨率多谱段卫星遥感数据,复查以TM数据作为主要信息源。对于不能获得此类遥感数据的地区,也可采用其他可获得连续资料的遥感信息源(如航空遥感数据等)。遥感数据的获取、处理及判读按相应的规范进行。

    第八条  面积测定与数据处理

    原森林资源面积估计和数据处理方法不变,荒漠化和沙化土地、湿地面积通过遥感和地面调查相结合的双重估计获取。

    1、甲种地类

由卫片判读划分出的荒漠化类型、沙化土地类型和湿地类型定义为甲种地类,其面积估计采用成数的双重比估计:

 


 

    式中,分别为匹配样地在卫片和地面上的甲种地类属性值,分别为某甲种地类由n个匹配地估计出的卫片与地面成数,为某甲种地类由个卫片样地估计的卫片成数。得到了各甲种地类的成数估计值以后,乘以总体面积即为各甲种地类的面积。

    2、乙种地类

    卫片判读不出的荒漠化类型(程度)、沙化土地类型和湿地类型定义为乙种地类。其面积估计方法如下:

    (1)将每个甲种地类视为副总体,由地面样地估计各乙种地类在该甲种地类中所占的成数及其方差。

   

 

式中,ni为甲种地类i的地面样地数,Yij为甲种地类i中的乙种地类Y的属性值,P2为乙种地类在甲种地类中所占的成数。

(2)各乙种地类的成数估计值,等于该乙种地类占其上一级甲种地类的成数乘以甲种地类占总体的成数,误差按积的传播公式计算。

 


    

(3)将各乙种地类的成数估计值乘以总体面积,即得各乙种地类的面积估计值;面积估计值的方差亦可依次计算。

第九条  调查因子代码作如下增补

 


第十条  增加如下统计表,统计表样式见附件二。

    1、荒漠化土地面积统计表

    2、沙化土地面积统计表

    3、湿地类型面积汇总表

森林资源调查统计表根据上述增加的因子进行相应修改。

    第十一条  上报成果增加如下内容

    1、森林分布图:以省为单位绘制森林分布图。

    2、荒漠化、沙化土地分布图:以省为单位绘制。

   3、湿地分布图:以省为单位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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