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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条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第五届会议 | 修订案文草案(5)

作者:中国绿会发布时间:2024-10-21

本文来源于“海洋与湿地”(OceanWetlands):
https://mp.weixin.qq.com/s/zTWNx5q3aGQOp0lPSJ5QTg
整理 | 杜娱宁(编译)

“塑料条约”政府间谈判委第5届会议将于2024年11月25日至12月1日在韩国釜山市召开,为方便读者深入了解“塑料条约”,“海湿”将对该案文草案案章节翻译整理,供读者阅读,关于塑料制品的产品设计、成分和性能的规定等有关的条款内容,原文如下:

汇编关于塑料污染(包括海洋环境污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案文草案

塑料跑道。摄影©绿会融媒·绿会全球环境治理团队

5.产品设计、成分和性能

a.产品设计和性能

方案 0:

无文本。

方案 1:

1.根据其国家计划,并基于国家情况和能力以及现有科学成果,各缔约方应(被鼓励)采取必要(有效)措施,包括第2和第3款中提到的措施,以改善和促进产品性能设计,提高塑料制品(包括包装的标记)的设计循环性并改善其成分,以期:

a.减少对初级塑料聚合物、塑料制品(包括产品包装中的塑料)及相关化学品(列于附件A)的需求和使用,提高塑料制品的循环经济(循环性)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塑料废物(包括微塑料)的排放;且始终伴随着有价格合理的塑料替代品和/或非塑料替代品的可用性(可及性)。

b.增加塑料制品在安全、可持续性、循环性方面的性能,遵循废物等级制度,包括在相关情况下,涉及理事机构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的第II.2部分及相关附件A中提到的化学品和关注的化学品组,提高塑料制品的耐久性、可重复使用性、可再填充性、可修复性(在实际中)、可再利用性、可回收性和可翻新性(如适用),以及提高塑料制品被重复使用、再利用、回收(大规模和实际中)并在成为废物后以安全和无害环境的方式处置的能力。

b.之二增加塑料制品在实际中大规模的耐久性、可重复使用性、可再填充性、可修复性、可再利用性、可回收性和可翻新性,并在成为废物后以安全和无害环境的方式处置。

c.最大限度地减少塑料制品的无意释放和排放(微塑料泄漏)以及来自塑料制品的化学品释放和排放以及环境和安全影响,遵循理事机构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的附件C中的准则,包括相关的特定部门和产品标准及指南,考虑潜在微塑料替代品的技术(和社会经济)可行性和可及性以及社会经济影响,包括有意添加的微塑料。

c.之二考虑回收塑料制品的成本和质量。

c.之三考虑相关国际标准和指南,包括理事机构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的附件C中规定的任何相关特定部门或产品标准和指南,并确保符合部门要求。根据本规定采取的措施可反映在根据关于国家计划提交的国家计划中。

方案 1 之二为了第1款的目的,缔约方可考虑相关国际标准和指南,包括任何相关特定部门或产品指南。

子方案 1:

2.各缔约方应要求在其领土内生产的以及在其市场上可获得的塑料制品符合附件C第一部分所载的针对特定产品或部门类别的包含塑料的最低可持续设计和性能要求标准,包括提高可回收性、耐久性、可重复使用性、可再填充性、可修复性以及如适用的可翻新性以及其他相关要素,并考虑理事机构以协商一致方式制定的准则,包括在相关情况下基于部门或产品特定的标准和指南,在该附件规定的时间框架内。最低设计和性能要求标准应基于本条第1款的规定,区分塑料制品和包装的减少、再利用、回收的设计。

3.为了这个目的,各缔约方应建立和维护基于附件C第一部分中的可持续设计和性能标准及其他相关要素(包括在相关情况下部门或产品特定的标准和要求及要素)的塑料制品的相关认证程序和标签要求,并要求塑料制品根据这些标准和要素进行适当的标签。

子方案 2:

2.各缔约方应(被鼓励)(应该)(应)采取自愿可持续产品设计和性能标准及监管方案(采取任何必要措施),采取适当措施并根据国家优先事项,以提高塑料制品的设计,包括包装,并改善塑料制品的成分,以期:

a.根据附件C第一部分所载的要素,并考虑相关国际标准和指南,包括任何相关特定部门或产品标准和指南,并确保符合部门要求。根据本规定采取的措施应反映在根据关于国家计划提交的国家计划中。标准应区分可持续产品设计和性能,用于塑料制品和包装的减少、再利用、回收。

方案 2 替代方案各缔约方应考虑将以下行动作为其在第1款中规定的措施的一部分:

a.采用塑料制品的公共采购政策或指南以提高塑料制品的循环性;

b.推广塑料制品的环境性能标准的使用;

c.支持建立或扩大环保优先产品或包装的自愿认证计划以鼓励可持续选择;

d.缔约方应考虑相关国际标准和指南,包括任何相关特定部门或产品标准和指南。

3.各缔约方应根据附件C第一部分中的要素,在可能的范围内建立针对符合第1款所确立的设计和性能标准(措施)(要求)的塑料制品的标签和认证程序及要求,并考虑商业机密信息。

子方案1和2的共同规定:

4.缔约方应(被鼓励)(应)与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合作,致力于在多边层面制定标准和指南,包括在相关部门基础上,以支持本条第1款的实施并确保符合部门要求,以减少产品在整个价值链中的塑料使用,包括产品包装,并优化和改善塑料制品的设计以提高其安全性、耐久性、可重复使用性、可再填充性、可修复性(在实际中)和可翻新性(如适用)以及其在成为废物后被重复使用、再利用、回收并以安全和无害环境的方式处置的能力,并减少塑料制品和塑料废物的环境和安全影响,并确保符合部门要求。

方案 2:

1.根据其国家计划,并基于国家情况和能力,各缔约方应采取措施,包括第2和第3款中提到的措施,以提高塑料制品的设计,包括包装,并改善塑料制品的成分。

2.根据其国家计划,并基于国家情况和能力,各缔约方应采取措施:提高塑料制品在安全性、耐久性、可重复使用性、可再填充性、可修复性和可翻新性以及可回收性(如适用)方面的性能,考虑相关国际标准,包括任何相关特定部门或产品标准和指南。根据本规定采取的措施应反映在根据关于国家计划提交的国家国家行动计划中。

方案 2 之二为了第1和第2款的目的,缔约方可考虑相关国际标准和指南,包括任何相关特定部门或产品标准和指南。

3.根据其国家计划,并基于国家情况和能力,各缔约方应针对符合第1款的塑料制品采取措施。

4.应评估每个国家在本规定下的国家驱动承诺的需求,并调动财政资源和进行技术转让。

b.塑料制品的减少、再利用、回收、再填充和修复(再利用和翻新的循环方法)

1.根据其国家计划,并基于国家情况和能力,各缔约方应被鼓励(应)采取有效和对环境有益的措施,包括在分销、销售和消费阶段,以促进确保积极推动在其领土内生产的以及在其市场上可获得的塑料制品的使用中的减少,以及通过相关的再利用、回收、再填充、修复、再利用和翻新的循环方法,根据国家情况和能力以及发展中国家可获得的技术和财政资源的可用性(可及性和可负担性)。理事机构应发布产品再利用、回收、修复和翻新的统一标准,基于理事机构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的指南。

2.各缔约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包括第1款中提到的措施,在分销、销售和消费阶段,以实现针对其领土内生产的以及在其市场上可获得的塑料制品的最低特定部门回收目标,并在适当情况下实现减少、再利用、再填充和修复目标,这些目标载于附件C第二部分,在该附件确定的时间框架内。这应在相关情况下基于附件C中规定的部门方法。

方案 2 替代方案:各缔约方应被鼓励考虑(应该)(应)在适当情况下采用国家确定的有时限的目标以支持第 1 款(本目标/本条)的实施,反映国家情况和能力。

3.为实施本条规定所采取的措施可包括使用监管和经济手段、公共采购、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如第二部分第七章所述)或激励供应链变革(如投资于再利用、回收、再填充和修复系统及基础设施)以及促进可持续消费者行为(通过提高消费者对可持续消费的意识),并可反映在根据关于国家计划提交的国家计划中。

4.应评估每个国家在本规定下的国家驱动承诺的需求,并调动财政资源和进行技术转让。

5.缔约方应被鼓励与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多边层面合作,致力于制定再利用和再填充系统的标准、定义、指标和指南,以协调和扩大优先部门的再利用解决方案。

c.再生塑料含量的使用

1.根据其国家计划,并基于国家情况和能力,各缔约方应根据其国家行动计划(应该)(应)采取国家确定的必要措施以鼓励在适当塑料制品中使用再生塑料,促进在其领土内生产的以及在其市场上可获得的塑料制品提高二次塑料在塑料制品中的份额,鼓励要求塑料制品含有来自二次资源的安全且无害环境的消费后再生塑料内容物(材料),在适当情况下,考虑国家情况和能力,在技术可行和经济可行时,根据附件 C 第三部分所载的要素,在该附件规定的时间框架内实现最低百分比并采用有时限的目标。为实施本规定所采取的措施可反映在根据关于国家计划提交的国家计划中,与关于消费后再生塑料内容物的国家法律一致。注:特定应用和产品类别中的最低再生塑料含量目标,为各部门创造实现该目标的有利条件,特别是对于与食品相关的应用。铭记附件 C 第三部分中的所有要素应协助各缔约方能够在其某些优先产品中设定自己的可回收塑料含量要求或目标。

2.应评估每个国家在本规定下的国家驱动承诺的需求,并调动财政资源和进行技术转让。

3.理事机构应在附件中提供向市场上所有可回收塑料过渡的时间表(有时限的目标),这可能需要逐步增加安全且无害环境的消费后再生塑料的最低百分比。再生塑料标准应在全球范围内协调一致。

4.各缔约方应(应该)(根据国家情况被鼓励)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在可能和需要的情况下,产品中的初级塑料(塑料制品)在适当情况下被来自二次资源的安全、无害环境、经济实惠、可及且可用的再生塑料含量(材料)所替代(补充),考虑国家情况和能力以及特定塑料制品、类别、其应用和功能的要求,视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解决方案和实施手段的可用性而定,以适当促进产品的设计、成分和性能,使产品在尽可能多的应用中实现最大再生塑料含量,以替代产品中的初级塑料,同时解决与再生塑料含量相关的任何安全问题。为实施本条规定所采取的措施可包括使用监管(和经济)手段、公共采购、认证计划、关于协调最佳实践的国际合作、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如第二部分第七章所述)或激励供应链变革(通过投资于回收系统和基础设施)以及促进可持续消费者行为(通过提高消费者对可持续消费的意识等措施),并可反映在根据关于国家计划提交的国家计划中,根据国家情况而定。

方案4替代方案:

各缔约方应采取国家确定的措施,鼓励在其领土内生产的以及在其市场上可获得的适当塑料制品中使用再生塑料,以促进安全且无害环境的消费后再生塑料内容物,在技术可行和经济可行时。

d.替代塑料和塑料制品

方案 0:

无文本。

方案 1:

1.各缔约方(应)(应该)(应努力)确保包括生物基塑料、可生物降解塑料和可堆肥塑料在内的“替代塑料和塑料制品”在基于生命周期评估、根据理事机构基于STEPs的建议所决定的标准下,与塑料制品相比是更安全、无害环境和可持续的,考虑包括其对减少废物和再利用的潜在负面影响以及对环境、气候、经济、社会、文化和人类健康的影响(包括粮食安全),根据理事机构通过的涵盖安全、无害环境和可持续性的标准(附件C第四部分所规定的标准),基于附件C第一部分所载的最低设计和性能标准及其他相关要素,包括基于完整生命周期分析的生物基塑料、可生物降解塑料和可堆肥塑料的不同可持续性标准,以及国家情况和能力。

2.将建立的标准也应考虑避免不良替代和问题转移。

3.根据其国家计划,并基于国家情况和能力,缔约方应鼓励开发和使用安全、无害环境和可持续的替代塑料和塑料制品,如生物基塑料、可生物降解塑料和可堆肥塑料,考虑其对环境、经济、社会和人类健康的潜在影响包括粮食安全,措施和激励措施可包括使用监管措施和经济手段,根据国家规定。

4.缔约方在考虑开发和使用替代塑料和塑料制品时应遵循废物等级制度并确保减少塑料制品的使用以及防止塑料废物,包括来自非化石原料的塑料废物将占主导地位。

5.应评估每个国家在本规定下对创新的需求以及调动财政资源、进行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以实现其国家驱动的承诺。

6.为实施本规定所采取的措施应反映在根据关于国家计划提交的国家计划中。

7.各缔约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i)生物基塑料、(ii)可生物降解塑料和(iii)可堆肥塑料的环保声明有依据。这些措施可包括如第二部分第13条所述的标签要求以遵守。

8.缔约方应被鼓励与相关国际组织合作,致力于制定多边层面的标准和指南以确保(i)生物基塑料、(ii)可生物降解塑料和(iii)可堆肥塑料是安全、无害环境和可持续的。

方案8替代方案:

根据国家情况和能力,缔约方应促进安全、无害环境和可持续的塑料和塑料制品替代品,如(i)生物基塑料、(ii)可生物降解塑料和(iii)可堆肥塑料,考虑其对环境、经济、社会和人类健康的潜在影响,包括粮食安全。

方案 2:

与 II.6(“非塑料替代品”)合并。

“塑料污染条约谈判”第五届会议

Fifth Session (INC-5) 

2024年11月25日~12月1日,制定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塑料污染(包括海洋环境中的塑料污染)国际文书的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的第五届会议”(简称INC-5)将在韩国釜山举行,旨在制定一项全面而有效的国际法律框架,以遏制日益严重的塑料污染问题,保护全球生态环境。届时来自世界各国的政府代表、科学家、企业家和环保人士将齐聚釜山,共同商讨并制定一项具有雄心的全球协议,以应对塑料污染这一全球性挑战。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过去四年来持续参与了联合国环境大会、以及接下来的各届INCs,此次也将派代表团赴韩国实地参会。前四届会议分别在加拿大、乌拉圭、法国和肯尼亚举行。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过去几年来持续参与了联合国环境大会、以及此前的各届INCs。2024年11月底,绿会代表团将赴韩国实地参会。

(注:本文为INC-5系列观察。文章仅代表资讯,不代表平台观点,仅供参考。)

编译 | 杜娱宁

审核 | 赵岩

排版 | 绿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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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污染条约谈判”·系列观察

PLASTIC TREATY NEGOTIATOINS @OCEANWETLANDS

【参考资料】《汇编关于塑料污染(包括海洋环境污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案文草案》原文参见:https://wedocs.unep.org/bitstream/handle/20.500.11822/45858/Compilation_Tex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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