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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埃及投资指南及政府激励政策

作者:律意发布时间:2024-09-24

本文约3800字,全文阅读须12分钟。

埃及因其独特的人口结构、与全球市场的商业联系,以及其作为连接南欧、非洲和中东的贸易和商业枢纽的战略位置,被公认为是一个有吸引力的投资市场。

公司类型

1. 单一股东公司

这是埃及法律中最新引入的公司形式,除了民法典第505条的规定外,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成立单一股东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埃及镑。

2. 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1981年第159号法律第4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数量至少为2人且不得超过50人,股东的责任限于其出资额。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需遵守公司章程和该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份,且不得在埃及证券交易所上市。

3.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被划分为等额股份,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交易。股东的责任限于其认购股份的价值。公司名称应基于其业务目的,可以包含一个或多个创始人的名称或头衔。公司股份可以公开发行,并可在埃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需在存管公司注册。

4. 合伙公司(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合伙公司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个人信任关系,通常由少数有特定关系(如亲属或朋友)的人组成。

5. 独资企业

独资企业由一个人所有并管理,享有所有利润并承担所有损失,应根据2017年第72号投资法设立。


税收体系

埃及作为中东和北非地区最具吸引力的投资目的地,政府为简化税法,明确了公司税和个人所得税率均为22.5%,销售税/增值税率为14%。


海关体系

为了增强埃及作为全球制造中心的竞争力,海关关税根据制造行业的不同,税率介于0%到30%之间,而对于进口机械设备的关税则介于0%到10%之间。


投资保障

1. 埃及阿拉伯共和国境内的投资均享有公正和平等的待遇。

2. 埃及政府保证外国投资者享有与本国投资者同等的待遇。在内阁决议的授权下,可以根据互惠原则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更优惠的待遇。

3. 投资资产不受任意或歧视性措施的影响。

4. 埃及政府将为非埃及籍投资者在埃及提供居住权,有效期覆盖整个投资项目期限,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5. 埃及政府将履行并执行所有签订的合同。如果投资项目是基于欺诈、虚假陈述或腐败行为建立的,则可能不享受本法规定的保护、保障、特权或免税,但需由司法机关的最终裁决或仲裁裁决来证明。

6. 所有涉及投资项目的决策都应有明确的依据,并且应当通知相关方。

7. 投资项目不得被国有化。

8. 投资项目的资产除非是为了公共利益并且在事先给予公正补偿的情况下,不得被征用。补偿金额应等于征用决定发布前一天被征用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此类补偿应当可以自由转移。

9. 除非法律规定的情形,投资项目不得通过行政程序被扣押,也不得被查封或留置。

10. 除非有法院命令或最终裁决,投资项目的资产不得被查封、没收或冻结。国家应收的税款和社会保证金除外,这些可以通过任何方式收取,且不影响国家或公共法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合同。

11. 任何行政机构不得发布增加本法律管辖的项目在设立或运营方面的财务或程序负担的一般性法规,也不得增加或修改项目规定的服务费用或报酬,除非在获得GAFI(埃及投资与自由区管理总局)董事会的意见并经内阁和SCI(投资者服务中心)批准。

12. 除非在向投资者发出违规通知、听取投资者证据并给予足够宽限期以纠正违规后,行政机构不得撤销或暂停投资项目的许可证,也不得收回分配给项目的不动产。在任何情况下,在采取上述第一段所述行动之前,都应获得GAFI的意见。GAFI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七(7)天内提出意见,且符合所有规定的法律程序。投资者可以对上述行为向本法第(83)条规定的委员会提出申诉。

13. 投资者有权设立、启动和扩大投资项目,并有权从国外无限制地以外汇为其融资。投资者有权拥有、管理、使用和处置投资项目,从投资项目中获利,将这些利润转移到国外,清算投资项目,并将清算所得的全部或部分转移到国外,且不影响第三方权利。

14. 埃及政府允许所有与外国投资有关的现金转账自由及时地转移到或从国家转移,使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埃及政府允许将本地货币转换为可自由使用的货币。

15. 在清算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在清算人提交清算申请及所需文件之日起最多一百二十(120)天内,向GAFI和清算公司发出通知,说明该公司的负债。如果这一期限届满而没有通知这些负债,则视为清算公司免除了上述负债,且不影响发布虚假声明的人的刑事和纪律责任或未在上述期限内回复申请的人的责任。

16. 除非法律、法规和法令规定的进口规定,受本法规定管辖的投资项目有权直接或通过第三方进口必要的原材料、生产要求、机械、备件和运输工具——与其业务性质相容——用于投资项目的设立、扩建或运营,而无需在进口商登记册中注册。

17. 投资项目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或通过中介出口其产品,无需许可证,也无需在出口商登记册中注册。

18. 投资项目有权根据本法规定的条件和原则,在投资项目工人总数的10%以内雇用外国工人。如果不可能雇用具有所需资格的本国工人,这一比例可以增加到20%。对于SCI决议中列出的一些具有特殊战略意义的战略项目,上述百分比可以调整,条件是为国民劳动力提供培训。

19. 投资项目的外籍工人有权将他们的财务应得款项全部或部分转移到国外。


投资激励措施

⭐️ 一般激励措施:

所有受本法管辖的投资项目(自由区系统下设立的投资项目除外)均享有以下激励:

1. 公司和机构的成立备忘录,以及与其业务相关的信用便利和抵押合同,自商业登记之日起五(5)年内免征印花税、 公证和公示费用。

2. 用于公司和机构成立所需土地的登记合同同样免征上述税费。

3. 根据1986年第186号法律所颁布的《海关豁免法》第4条的规定,所有进口的机械、设备和装置的统一关税为其价值的2%。该规定适用于受本法管辖的公司和机构。此统一关税适用于所有为公共事业项目所需的机械、设备和装置。

4. 在不影响1963年第66号法律规定的临时放行条款的前提下,受本法管辖的工业性质的投资项目可以进口铸件、模具及其他类似的生产需求,免征关税;但这些进口物品必须用于投资项目的产品制造,并在之后返还。临时放行和返还应根据到货文件进行,并要求在GAFI指定的专用登记册中登记入境和再发货的文件;此过程需与财政部协调。


⭐️ 特殊激励措施:

根据投资地图,在本法生效后设立的项目将获得投资激励,以税前净利润的折扣形式,具体如下:

1. A类区域:投资成本享有50%的核减。该区域包括根据投资地图、中央公共动员和统计局(CAPMS)发布的数据和统计信息,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所指定的最需要开发的地理区域。

2. B类区域:投资成本享有30%的核减。该区域涵盖共和国剩余的地理区域,适用于以下项目:

➡️ 劳动力密集型项目,需遵循本法执行条例中规定的控制措施。

➡️ 中小企业(SMEs)。

➡️ 依赖或生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项目。

➡️ 根据SCI决议列出的国家和战略项目。

➡️ 根据SCI决议列出的旅游项目。

➡️ 根据适当部长、负责电力事务的部长和财政部长的联合提案,由总理发布的发电和配电项目。

➡️ 向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境外出口产品的项目。

➡️ 汽车制造及其配套产业。

➡️ 木材、家具、印刷、包装和化工产业。

➡️ 抗生素、肿瘤药物和化妆品产业。

➡️ 食品、农作物及农业废物回收产业。

➡️ 工程、冶金、纺织和皮革产业。

3. 从事工业活动的投资项目可获得至少35%且不超过55%的货币激励,基于从开始活动时所实现的收入的税务申报中所支付的税款。财政部须在税务申报截止日期后的四十五天内发放该激励,此激励不视为应纳税收入。

为了获得本条款规定的激励,项目必须获得批准,或其扩展项目在活动开始前至少50%的资金需通过外汇从国外融资,并在本条款生效之日起六年内开始运营,该期限可由内阁决议延长最多六年,需基于相关部长、工业事务部长和财政部长的联合提案。

根据2005年第91号法律颁布的所得税法规定,投资激励在所有情况下不得超过截至活动开始日期已支付资本的80%。折扣期限不得超过活动开始之日起七(7)年。


⭐️ 特殊激励的资格条件:

投资项目若要享受特殊激励,需符合以下标准:

1. 必须新成立一家公司或机构来实施该投资项目;

2. 该新公司或机构需在执行条例生效后的三(3)年之内成立;根据内阁决议和相关部长的建议,此期限可续延,但总续延时间不得超过九年;

3. 该新公司或机构需维持规范的财务记录;若公司或机构在多个区域运营,则每个区域均可分别享受相应的激励,条件是必须为每个区域单独设立账目;

4. 自本法实施之日起,任何公司或机构的股东、合伙人或所有者不得使用任何已有的有形资产来设立、组建或启动一个享受本法激励措施的投资项目,也不得在本条款第2项所指明的时间内清算已有公司或机构,以便成立一个新的享受本法激励的投资项目;违反此条件将导致激励措施的失效,且相关公司或机构需补缴所有应缴税款。


⭐️ 附加激励措施:

1. 经财政部部长同意,可为投资项目的进出口货物设立专用的海关入境点。

2. 投资项目运营后,国家可承担投资者在提供项目用地的公用设施连接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或部分费用。

3. 国家可支付部分人员技术培训费用。

4. 若工业项目在土地交付之日起两(2)年内投产,将退还50%的土地分配价值。

5.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某些战略性活动免费提供土地。

6. 根据主管部长的建议,从项目运营开始,最长十年内,可免收土地使用费,免收费用的比例不超过50%,具体免收标准由内阁决定。

7. 根据最高委员会确定的控制措施,国库可承担项目基本公用事业费用的不超过50%的费用,最长期限为十年。


⭐️ 附加激励的资格条件:

公司和机构若要获得投资法第(13)条所述的附加激励,必须已经开始生产或运营,并满足以下至少一个条件:

1.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是这些公司和机构专业产品的一个主要生产地,或者这些公司和机构专业产品的一个主要市场是阿拉伯埃及共和国。

2. 这些公司和机构在项目融资时,依赖于根据埃及中央银行董事会规定的规则,通过埃及银行从国外转入的外汇。

3. 这些公司和机构出口的产品不少于其总产量的百分之五十(50%)。

4. 公司或机构的业务包括在任何尖端技术领域内运营,以及将尖端技术引入埃及,支持相关领域的产业或技术转移。

5. 投资项目的产品中应有较高比例的本地原材料和部件,以确保项目对本地经济的贡献,即产品中的本地成分(包括原材料和生产需求)的比例不少于总产量的百分之五十(50%),按照工业发展局的适用规则。

6. 企业或机构的商业活动、产品开发或服务创新应当以在埃及进行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为基础,从而推动本地科技创新和知识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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