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新生
近日,国家网信办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针对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规则以防患于未然。这是我国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必要之举,也是维护国家网络安全的具体体现。
不过,一些学者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强调,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尚处于探索阶段,应用场景和商业模式尚不明朗,制定法律规范时机显然不成熟,(专门立法)有可能会扼杀或者至少阻碍我国相关企业在大模型领域的研发投入。针对征求意见稿中出现的限制性条款,一些学者认为,没有必要限制这项技术的发展;并非所有人工智能技术中存在的问题,都可以通过立法来解决;在我国现有《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中已经有相关规定,足以应付人工智能发展初期可能出现的问题。
这些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通过仔细分析可以看出,专门为人工智能技术开发应用制定法律规范刻不容缓。
第一,人工智能技术是一种不断升级的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计算机具有自我思考能力,会不断地修正错误,完善自己的逻辑思维体系,超越一般人类的认知水平。因此,为人工智能技术制定规则,是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换句话说,在人工智能技术尚未全面应用,给人类带来巨大危害之前,通过制定法律规范,一方面限制开发者不合理开发行为,另一方面对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制定合理的规范,对于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制定规范的目的当然不是为了限制人工智能技术开发应用,而是为人工智能技术开发应用指明方向,避免走弯路、邪路。
第二,制定人工智能法律规范,不是为了限制人工智能的发展。譬如,制定交通法规,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而不是堵塞交通。我国许多地方制定的无人驾驶汽车规则,目的是为了发展无人驾驶技术,通过制度化、标准化,加快我国无人驾驶软件开发和设备制造的速度,为我国无人驾驶产业规范化发展制定统一明确的行为规则。事实证明,只要制定科学的标准,我国人工智能技术产业发展就一定能加快速度。当年在充电器研发过程中,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结果导致充电器不能通用,制造成本增加,消费者负担加重。人工智能技术开发的早期,探索制定合理化的标准和统一的法律规则,对于我国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三,在人工智能技术开发方面,要重视市场准入,更要重视行为规范。人工智能立法究竟是从源头抓起,对市场准入作出明确的规定,还是在人工智能开发应用过程中,高度重视人工智能机器行为和后果,这是需要立法者认真考虑的问题。但是不管怎样,通过加强立法,解决人工智能发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对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可以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第四,人工智能技术不是凭空想象的产物,而是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出现的技术。一些人工智能开发机构已经向公众提供真实的样品。一些消费者借助人工智能技术制作以假乱真的图像和视频资料。这说明人工智能技术普及应用为时不远。加快相关立法,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专门性的规范,可以减少我国人工智能开发应用的法律纠纷。
第五,人工智能技术实际上是利用现有信息进行逻辑计算,形成自己的体系,输出作品。人工智能技术是建立在人类现有知识基础之上的一种新型智能技术,最大特点就在于,掌握的数据越多,计算的能力越强,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也就越大。给人工智能开发者提供法律规则,使法律规范彻底融入人工智能技术的数据库,对于减少纠纷、输出符合法律规定的作品,具有先导性作用。
所以,不必担心人工智能立法可能会限制我国人工智能技术的推广应用。当然,如何展开立法思路,如何在现有法律体系的框架内针对市场准入和具体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这是立法者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