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程骞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执业律师
上线两个月,ChatGPT的月活用户已经突破1亿。有人用它回邮件,有人用它做作业,有人用它写文案,有人用它审剧本。这些由AI(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AIGC),是否有版权呢?如果有版权的话,谁该是版权人?怎样才能让自己的AIGC受到版权保护?
2011年,英国摄影师大卫·斯莱特(David Slater)在印度尼西亚的森林中通过设置相机、让野生黑猴自拍的形式创作了一系列摄影作品。同年7月,某共享资源网站上传了这些黑猴自拍照。上传者声称,因为这些照片由动物拍摄,非由人类创作,所以应属共有领域(public domain),无人拥有版权。这成为猴子摄影版权纠纷的起点,据称斯莱特因此遭受的版税损失高达上万英镑。
虽然AI是否具有法律人格已经在法学界引起了不少讨论,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中,AI仍不是人。既然如此,人类使用AI工具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版权作品?从理论上说,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类参与的程度,即该作品是否体现了人类的原创性。
但现实情况要比理论更复杂。2022年9月,美国版权局批准了漫画《曙光扎里娅》(Zarya of the Dawn)的版权登记,这一漫画由人类作者撰写故事、由AI程序Midjourney生成图像而成,图像的生成也是基于人类作者输入的文本指令。一个月后,版权局收回了版权登记,转而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以证明作品有“实质性的人类参与”。
从美国版权局的姿态来看,AI辅助生成的作品,如果能证明创作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人类创意参与,那么是有可能获得版权保护的。而人类参与的程度要求则有待进一步明确。人类作者在AIGC生成的过程中进行的人工操作,如训练数据的选择与输入,文本式生成指令的输入,生成内容的选择,生成内容的后期手工调整与修改,哪些行为应被认为是足够的创意参与?这些问题尚无明确答案。
相较而言,AI自主生成的作品,更难获得美国版权法的保护。2018年11月,AI程序DABUS的发明者斯蒂芬·泰勒(Stephen Thaler)向美国版权局提交版权登记申请,申请作品为DABUS生成的视觉艺术品《通往天堂的最新入口》(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泰勒将该作品作者填写为“创意机器”。这一申请遭到美国版权局的拒绝,理由是它没有人类作者。
在新的立法和判例出现前,各界在使用AI生成内容的时候,如果想要获得版权保护,比如将AIGC用于自己的艺术创作、企业营销、产品开发等,都应尽量在创作过程中加入人类创意活动,以使之符合作者原创性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