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就生成式人工智能在研发、应用等不同环节需遵循的社会伦理,对知识产权与个人隐私保障等法律义务,以及服务平台应遵守的相关法规和应尽责任,明确了标准和要求。
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式AI),是利用现有文本、音频文件或图像创建新内容的技术,其应用场景涵盖图文创作、代码生成、游戏、广告、艺术平面设计等。近段时间引爆全球的ChatGPT,就属于一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
与任何一场技术革命类似,生成式AI也具有“双刃剑”效应:在赋予人类更先进技术工具、解放生产力的同时,也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泄露、数据安全漏洞,生成错误、虚假内容等。“AI写假新闻”“AI一键脱衣”等案例提醒我们,在拥抱人工智能的同时,必须构建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法律规范,让AI及其开发者明白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应该阐明的是,对人工智能应用“立规矩”,并不是要限制它的发展,更不是要为其设置条条框框,而是要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尽量使“技术向善”。此次相关规定,也是在《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础上,作出的进一步规范。
AI技术的发展给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需要在立规矩上多下功夫,不断解决新技术带来的新问题。针对近年来的新技术、新应用,相关部门连续出台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等,为行业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生成式AI服务纳入监管,也是大势所趋。
(左昊辉 房戈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