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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

作者:潇湘晨报发布时间:2023-04-12

原标题: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

本报综合 为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11日就《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禁止非法获取、披露、利用个人信息和隐私、商业秘密。

生成式人工智能,是指基于算法、模型、规则生成文本、图片、声音、视频、代码等内容的技术。《征求意见稿》要求,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向公众提供服务前,应当按照《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安全评估,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征求意见稿》指出,国家支持人工智能算法、框架等基础技术的自主创新、推广应用、国际合作,鼓励优先采用安全可信的软件、工具、计算和数据资源。

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应当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含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暴力、淫秽色情信息,虚假信息,以及可能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内容。

在算法设计、训练数据选择、模型生成和优化、提供服务等过程中,采取措施防止出现种族、民族、信仰、国别、地域、性别、年龄、职业等歧视。

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不得利用算法、数据、平台等优势实施不公平竞争。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采取措施防止生成虚假信息。

尊重他人合法利益,防止伤害他人身心健康,损害肖像权、名誉权和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禁止非法获取、披露、利用个人信息和隐私、商业秘密。

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提供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对用户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承担保护义务。不得非法留存能够推断出用户身份的输入信息,不得根据用户输入信息和使用情况进行画像,不得向他人提供用户输入信息。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诉接收处理机制,及时处置个人关于更正、删除、屏蔽其个人信息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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