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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引领人工智能“避恶向善”

作者:北京日报发布时间:2023-08-16

原标题:以法治引领人工智能“避恶向善”

赵精武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15日起正式施行。这既是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法治要求,也是防范其潜在服务风险的现实需要。

今年以来,在Open AI公司推出功能强大的ChatGPT后,国内外企业争相布局,涌现出一批特色产品。值得注意的是,本轮热潮并非科技概念炒作,而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实质性突破,即能够替代人类完成部分文字编写、代码片段分析以及视频合成等工作任务。这种创新,意味着全新的经济业态,也将数字经济引入全新阶段。

在信息技术创新发展进程中,机遇与挑战总是相伴而行。就现实情况看,这种“更智能”的AI技术,一旦被滥用在网络谣言信息生成、恶意代码辅助编写、钓鱼邮件生成等领域,势必对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一段时间以来,公安机关已破获不少用此伪造图片和视频并进行网络诈骗的案件。此外,其高度的智能化水平,用于医疗、教育等领域,能够成为高效的私人助手;而一旦过度依赖这项技术,如找人工智能完成作业、代写论文等,则会削弱个人自主学习能力。

着眼于趋利避害,《办法》针对技术运用各个环节创设了具体的义务内容,形成了阶段性的治理架构,在前期一些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体现出创新性:

其一,产业保障条款增加,重视推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在《办法》中,“鼓励”“支持”“推动”是高频字眼,其目的正是解决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所面临的缺乏高质量数据、算力资源供给不足、算法模型不完善等现实问题。此外,《办法》还特别强调了推动数字基础设施和公共训练数据资源平台建设,为解决国内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模型优化难题,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保障。

第二,技术治理条款增加,强调关注人工智能技术环节。《办法》创新性地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算法模型训练、数据标注等具体技术环节作出相应规定。这种立法趋势,体现了我国技术治理正在从单一的责任认定治理模式转变为法律与技术协同共治的治理模式。面对技术作恶,事后追责已不足以有效预防技术滥用,只有在技术研发、应用、优化等层面入手,才能正本清源。

第三,提供者义务条款增加,突出设置人工智能管理措施。《办法》在延续既有规定提出的“生成内容显著标识”“算法备案”等制度之外,还增设了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违法内容处置机制及违法使用者处置机制等配套措施,明确服务提供者的具体责任。尤其是针对违法内容和使用者的违法活动,《办法》在确保相关服务合法的同时,也兼顾了服务提供者的业务需求。

当今世界,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较量,不仅体现在算力的竞争,同样体现在规范的引导。就我国来说,《办法》的出台,力求实现更为科学、更为高效的技术治理效果,这也是中国在人工智能立法规制方面对世界作出的贡献。

(作者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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