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ChatGPT生成的文本内容,可不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这个争议话题,广东的两所大学辩起来了!
4月23日下午,第五届广州市大学生知识产权知识竞赛决赛暨“4·26”世界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在广州举行。其中,一道辩论题就是ChatGPT生成的文本内容的著作权问题。
正方是华南理工大学的代表队,观点是:ChatGPT生成文本内容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反方是华南师范大学的代表队,观点是:ChatGPT生成文本内容无法获得著作权保护。
你站谁?
正方观点:
是个性化产物,应受著作权保护
ChatGPT是一种大型语言模型,能够借助数据进行自主学习,代表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已进入了一个全新阶段。正方认为,ChatGPT生成文本内容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论证如下:
第一,ChatGPT生成文本内容符合作品独创性的标准。ChatGPT是以海量数据为基础,以特定的机器学习模型为手段,借助人机交互实践内容的生成,在训练阶段研发者向机器中输入海量数据引导和监督其学习,其中的输入方式、代码编写等都凝结着智慧成果,是从无到有的增量知识。在运行阶段,在使用者与机器的对话过程中,使用者或凭空构思输入全新的问题,或依据业已存在的内容构思。ChatGPT在问题的引导下遵循算法对所学数据进行搜集整理。此外,ChatGPT在同一对话中能够记住先前提示,每一次内容生成都是输入者与机器交互过程中的个性化产物,即便只是对已有的内容进行筛选与重组,也能够产生增量知识,符合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标准。
第二,保护ChatGPT生成文本具有正当性。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著作权保护,能够对人工智能的开发起到正向激励作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凝聚着开发者大量的智力劳动成果,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有利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更新迭代。同时,在鼓励人工智能进行内容生成的过程中,高频率的人机交互有利于人工智能的自我学习,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著作权保护,能够防止其进入公有领域后随意转让、随意署名等系列问题,减少对著作权造成的损害。
反方观点:
人类无法控制,会破坏民法体系
基于是否有利于贯彻著作权原则和维护民法体系稳定,反方认为,ChatGPT生成的文本内容不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
第一,ChatGPT生成的文本内容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独创性要求。ChatGPT作为深层次人工智能,指根据人类输入的关键词或具体要求自动生成内容,但这一内容的输出无法为人类所控制,在该过程中,人类只是进行了初始命令和最终结果选择这两个行为。不论ChatGPT输入多少具体内容,也不论ChatGPT生成数据关系的结果,人类始终无法直接控制和准确预测数据的内容。
同时,实践中也偏向认定生成型人工智能产生的内容不构成作品,例如在菲林律所诉百度网讯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不构成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二,若把ChatGPT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将不利于民法体系的稳定。因为民法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法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而人工智能本身属于人类的智力成果,属于民法客体的一类,在民法未对人工智能主体身份进行突破性规定之前,贸然将人工智能纳入著作权保护的主体范围,会破坏民法体系,产生关于人工智能的主客体体系的混乱。
专家点评
可建立适用ChatGPT的版权规则
双方唇枪舌剑,展开多场辩论。最后,知识产权法专家“上场”了。
广东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华南理工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关永红点评说:
国内外的版权法,从法理上来说,有一个不证自明的原理,就是著作权法的作者一定是自然人,作品一定是包含了自然人的感情、思想的独创性成果。
这个论题目前是个很热的话题。现在确实有不同的观点,有些人说应该受著作权法保护,有些人说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
假如说著作权法不能保护的话,就延伸出一个问题:那怎么办呢、怎么保护?目前来看,那只能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我只要投入了,我就应该受到保护。
当然,现在的版权法保护即使存在漏洞,完全可以考虑通过修改版权法建立适用于ChatGPT这类强人工智能的全新的版权规则,比如建立登记制度等等,而不是说“该保护就要保护,保护不了也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