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以来,OpenAI开发的语言模型ChatGPT凭借对多领域问题的优秀理解和回答能力,引发了持续关注。
在音乐圈,也已经有音乐人基于ChatGPT进行了实实在在的歌曲创作实践。刘柏辛用ChatGPT写了一首名为《伤心草莓》的歌曲。其过程是:音乐人输入指令,ChatGPT根据指令生成歌词,并提出了对于曲创作的建议。
我们关注的是,这势必引发一个新的问题——虽然在音乐行业还较少被讨论,但未来却会真实存在的行业命题——AI创作歌曲的版权问题。
事实上,AI歌曲的版权问题并非今天才开始出现,但ChatGPT的出现将让它更值得瞩目。
早在2018年,美国网红兼音乐人Taryn Southern就曾发布一首具有知名度的歌曲《Break Free》。歌曲所在专辑《I AM AI》都是由音乐人和Amper——人工智能,共同制作完成。
2019年,谷歌上线“巴赫涂鸦(Bach Doodle)”,用户可以随意创作旋律,最终将用巴赫的风格演奏出来。
国内也已经有厂商进行AI作词作曲的探索。例如2022年,网易天音AI音乐创作平台上线,创作了“AI乐中轴”系列作品,其中编曲、作词等环节都是由人工智能完成。
而近期,ChatGPT引发广泛讨论后,《Science》《Nature》等著名学术期刊提出“ChatGPT等大模型不可以称为作者”的规定,则将AI生成物的版权问题再次推到风口浪尖。
对音乐行业来说,“AI生成物的版权问题” 不再只是理论问题,而是即将成为一个现实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鉴于此,本文试图以问答形式,对这个领域的一些基础问题,进行简要梳理和解读,并希望触动行业对此领域的更多关注与讨论。
在所有AI内容创作领域,“第一义”的问题往往都是:AI生成物到底算不是“作品”。
简单来说,目前各界对此的讨论依然激烈,至今也未达成一致。但有一个明显的趋势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的模式下,人们对于作品的判断标准正在从关注作者转变到关注作品本身。
一般的立论依据如下:
第一,普遍情况下,人们认为“作品”应当是人类的智力成果。那么以此为标准,AI生成物并非人类创造,自然也谈不上是作品。但人工智能是在人的创造下出现的,并由人发出指令后进行创作,实际上是人机合作的结果。基于此,AI生成物也可以认为是由人创作的。
第二,“作品”是否需要体现人的情感和意识?这是一个重要论题。人们往往会用是否“有意义”来评价一个作品,理解作品表达的背后思想和情感也是我们读书学习的一个重要方式。
而情感和思想也往往是人的特征,人工智能无法直接表达。但是,随着技术进步,机器人与人类的差别逐渐缩小,人机协同也成为了可能,或许在人工智能作品中实现情感表达也并非难事。
第三,通过指令,流程性地形成的生成物是否满足作品的“独创性”也是需要讨论的。
从AI创作过程来看,作品最终的呈现依赖其自身的数据库及输入指令,而这都需要人为参与。
从创作结果来看,如果作品本身符合一定的独特性,伴随着人工智能的深度学习,和数据资源的更新,相同的指令下产生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并有一定社会、经济价值,就可以称为是作品。
在现实中,当下音乐人指示AI创作的作品(如前述刘柏辛的《伤心草莓》),在作曲、后期等环节,往往还需要和音乐人合作完成,因此:认为这样的作品可以体现人的情感和意识,以及具有独创性,还是有相对充分依据的。
相较于常规的人为创作,人工智能写歌过程中涉及主体较多,至少包含:人工智能、其所有者及使用者。因此,在考虑版权归属时,把哪一个主体设置为歌曲作者是必须要明确的问题。
人工智能是作品的直接“创作者”,但其通过人的指令进行创作,所以作品形成的最初动力还是人。
除此之外,人工智能是由人创造,所利用的数据是人的智力成果,其自身的理解模式等也都是由人设置。因此主流观点认为,人工智能本身,不能也没必要拥有作品版权。
相较于人工智能,所有者与使用者在歌曲版权归属的问题上有较大的争议。这点也不难理解。
我们想到一个或许不太恰当的比喻:摘草莓。
草莓园向用户提供场地(产品平台),教给你基础的步骤(操作方法);用户则花费时间进行具体的劳动(进行创作)。用户享受边摘边吃的过程是没有问题的(非商业化使用)。但在用户想带走草莓的场景(商业化版权使用),到底应该认为这是用户的劳动所得理应归属用户,还是平台提供了体验,收益理应归属平台?
在实践中,这就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了。例如,如果把作品版权给予后者(使用者),AI所有者的权益如何保护?
按照此前的一些经验,或许可以给予平台一定的费用,所有者的利益已经得到保护,就没有必要再通过给予版权来进行重复保护。
无论如何,音乐行业还需要通过市场的力量,逐渐形成一些通用的“AI生成物版权规则约定,这样的约定目前在国内还处于比较大的空白阶段。
理论上,不同于以往的歌曲创作,借助于庞大的数据库和先进的技术,未来人工智能写歌会出现“速度快、数量多”的特点。也许未来国内音乐平台一年上线的新歌不再只是几十万量级,而是几百万甚至更多。
基于创作特点的不同,虽然AI作品在表达方式等方面会越来越接近人,但是二者的保护力度却不相同。在整个内容创作领域,一般而言,对AI作品版权保护的范围和力度,相对会弱于对人类原创作品的力度。
从学术层面而言,《Science》《Nature》等明确规定:ChatPGT等大模型不可以称为作者。因为“作者身份意味着要对作品负责。”而ChatGPT虽然有强大的语言创作能力,但其生成的内容不能完全保证正确性,甚至在一些专业领域出现错误概率会很高。
不过,音乐不是学术,在音乐创作的实践中,AI创作歌曲作品的版权保护力度到底如何,还有待实践论证。在深瞳音乐看来,下面两点是值得关注的,相对重要和紧迫的具体问题。
如果无法区分人工编写内容和AI 模型生成内容,那么可能会出现歌曲“借鉴”不规范甚至大量抄袭等问题,人们可能也会被AI误导。因此,不同于人类作品的署名权,可以通过在人工智能生成歌曲上强制添加明显的特殊标识进行保护。
但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微软“小冰”还是和Taryn Southern共同创作《Break Free》的“Amper”,人工智能的标识在一定程度上会有拟人化的特征。
因此,我们可能需要创设一种人工智能的署名方式来进行区分,即使是经过人工优化的AI作品,也需要在作品中明确说明。
现行版权法律中对于“权利的保护期限”有着明确的规定,一种适用于自然人作品,例如音乐家去世后五十年,乐谱版权才公开;一种适用于法人作品等无法具体到某一个人的作品,后者的保护期限短于前者。
AI创作歌曲不是由人“直接”创作的,并且人在使用人工智能的过程中,付出的劳动较少。所以,对于人工智能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可能会参考法人作品的保护期限,不应该与自然人作品的保护期限一致。
从投入产出比来看,AI创作歌曲产量多、使用者投入精力少,且伴随着资料库的更新以及语言模式的升级,其生产过程中呈现边际成本递减的趋势。
成本降低,AI作品的呈现却与人类作品越来越接近,作品的利润就会增加,版权使用者(这里指的是例如综艺节目、演出举办方)清权的代价就会相应提高。
所以,缩短AI创作歌曲的版权保护期限,或许可以更充分发挥作品的价值;另一方面,也可以保护音乐人创作歌曲的创造力。
此外还有一点:
AI创作歌曲也好,其他AIGC作品也罢,都依赖高水平科技,而发达国家对此往往拥有更多优势。如果将AIGC作品保护期限与人类作品保护期保持一致,可能会在地区之间造成更大的技术差距。这种差距不仅仅体现在AI研发领域,也体现在AIGC作品的创作和应用领域。
总而言之,我们可以期待ChatGPT等先进技术,在丰富的信息数据基础上创造出更多有价值的歌曲,同时新主体——人工智能——的参与也向现有的音乐版权法律法规发起挑战。
从法律的利益平衡理论来看,版权保护本质上是维持作品的创作和利用之间、著作权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因此,我们讨论AI创作歌曲的产权问题的过程,本质上也是在平衡各方的利益。
但无论是为了保护版权人的权益还是维护音乐传播的公共利益,最终都是为了推进音乐和文化的发展。但愿AI的发展,能切实帮助音乐市场弹奏出更优美的和弦。
(野生ChatGPT对于AI音乐版权问题的回答)
*本文审核专家:郑志峰,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译著《机器人也是人: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深瞳音乐”(ID:deepfocusmusic),作者:李一吟楚青舟,36氪经授权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