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张延来
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可以享有著作权的问题,目前看似乎反对的声音比较多,很多平台和机构都宣布不接受AIGC生成的作品,甚至连chatgpt自己的规则(2022年12月13日版本ChatGPT《使用条款》的1、使用限制5)条)都限制“将机器生成的内容对外以人为创作的内容使用”。2023年美国版权局(USCO)则发布新规称,人工智能(AI)自动生成的作品不受版权法保护,因其认为区别于有人工参与创作的Photoshop作品,通过Midjourney、Stability AI、ChatGPT等平台自动生成的作品完全由AI完成,并且训练的数据是基于人类创作的作品,因此不受版权法保护。
我国司法判例似乎给出了截然相反的认定,原告在AI软件Dreamwriter生成了财经文章并发布,而被告未经许可发布了同样的财经文章,构成对原告财经文章著作权的侵权。该案中所涉及到的AI工具是原告为了生成新闻稿件所定制研发的,还不是真正意义上可以面向C端用户的具有“通用智能”属性的AI工具,所以这个认定结论也不完全具有参考意义。
实际上,无论各方的争议何等激烈,如果我们用发展的眼光看,赋予一部分AIGC生成物以著作权保护,应该说是未来社会人机协作的必然结果。
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的使用ChatGPT等AI工具生成一篇“原创度”较高的文字内容的过程:
1、给出问题(需求)描述。例如:“我需要撰写一篇文章,主题是《对部分AIGC作品赋予著作权的必要性》,5000字左右,需要从发展的眼光和角度论证必要性”。
2、对ChatGPT给出的框架或初稿给出调整意见。例如:“内容过于平铺直叙,应当结合更多当下的典型案例和实际用户需求进行分析,同时注意引入人机协同视角,如果日后人们的主流工作方式是人机协同,则不可能对协同生成的内容不确认权利保护”。
3、对给出的成品文章继续进行针对性的优化,例如关于典型案例的部分,要求加入国外最新案例,并给出具体的判决理由和依据,同时对于赋予AI生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障碍给出分析论述”。
4、这个过程可能根据输出的情况,会持续几个回合,最后可能会由作者对机器输出的稿件做最后的润色和修改,使之更有可读性,并且在某些关键问题上给出“画龙点睛”式的描述。
基本上,这是一个使用AIGC工具在进行较为复杂的创作时所遵循的一个程序,这个程序在画图、音乐创作等过程中也基本上被沿用。那么,我们可以回顾一下,这个过程中,人都参与了哪些具体的活动,不难发现,人至少做了这样几项工作:
1、给出命题和角度;
2、整体和局部优化建议;
3、最后的内容确认、润色和“点睛”之笔。
可以说,这几项动作并非轻而易举的,过程中需要创造性地思维以及对机器生成内容的审视、选择和判断,这些都足以满足传统意义以上作品独创性所要求的“额头冒汗”原则。
实际上,我们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讨论,首先应该避免陷入一个误区,就是以为AIGC就是完全由AI生成的内容,人在其中没有参与实质性的创作活动。这样的观点是不准确的,虽然确实存在为数不少的人只给出简单指令,生成过程几乎不参与的情况,但在诸多复杂的任务中,人不但要参与,还要起到关键性的主导作用。
2022年,在美国科罗拉多州博览会的美术比赛(fine arts competition)中,游戏设计师Jason Allen提交了一幅使用AI工具Midjourney创作的作品,并夺得第一名及奖金。但很快,外界开始指责作者使用AI作画构成抄袭,是因为其画作的创造是在预先吸收了数百万已有作品的基础上实现的,然而Allen认为人工智能“是一种工具,就像画笔是一种工具一样。没有人,就没有创造力。”本次参赛的作品也体现了他的“创作过程”:他多次调整了输入的提示词,用Midjourney生成了一百多幅画作,经过数周的挑选和修改,才最终得到三幅满意的作品,并用Gigapixel AI放大并打印在画布上。在他看来,获奖的图里包含了很多“人类努力的部分”。
笔者完全站在Allen这一边,实际上任何创造性工作都不可能离开对前人经验和成果的学习基础上,只不过这一过程现在使用AI进行了替代而已,不能因此就无视过程中人的参与,并不是所有人对着Midjourney给出几个指令,都可以获得一幅得奖作品,这其中包含着获奖者对绘画的独特理解和审美能力,以及在这个基础上通过AI逐渐将审美理解实现为审美表达的努力和能力。
至此,必须指出一个重要的事实,当Ai成为社会发展的基础设施之后,它就会向我们现在每个人都在用的手机和互联网一样成为所有人工作和生活的标配,届时,人的创造性劳动是必然与AI一同来完成的,而且引用科普大V严伯钧的一个分析,他说未来人的创造性工作会变成从以前的“0到1”式的凭空生成变成现在从AI给出的多个方案中筛选和优化,AI把大量跟已有知识相关的、细节及流程相关的问题都帮人处理掉了,人要做的是判断和选择后的局部优化,因为只有人知道人想要的是什么。
创作方式的转变应该说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此一来,AI参与将成为创作的常态和主流,如果因此而否定AI生成物的著作权,将会导致智力成果保护的灾难,本质上是人类传统法律对机器的偏见和歧视最终反噬到了人类自身。这显然是不明智的做法,与时俱进的做法应该是调整传统法律保护的思路,把AI的参与看作是必要的部分,在此基础上继续寻找人类的智慧之光,重点发现和保护人类与AI共舞过程中,人类的创造性和主导性以及由此在作品完成过程中所发挥的决定性作用。
回到Midjourney绘画得奖事件,我们不能通过立法取消一个拿起了更高级画笔的作者的参赛资格,否则不是绘画艺术的倒退,是法律的倒退。
当然,毕竟AI的智能程度似乎越来越高,并且以“新摩尔定律”(chatgpt之父sam altman在社交媒体称, 一个全新的摩尔定律可能很快就会出现,即宇宙中的智能数量每18个月翻一番)的速度在进化,导致人们必然会怀疑在人机协同的过程中,人到底还有多大的发挥空间,因此要确认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也面临这几个现实的障碍:
可想而知,接下来AIGC领域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关键在于在AI参与的情况下如何判断原创性和如何进行侵权比对,这两项看似传统的工作,会因为AI的介入变得非常具有“技术含量”,法官也必须对AI的能力进行评估和学习,甚至可能要动用一些专门的辅助技术来进行判定,这样的结果也是合情合理的,如果作者和侵权行为人都拿起了更先进的AI工具,法官没有理由不用,而且不但要用,还要用的更专业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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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张延来,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 创始人兼主任律师 、专利代理人,「网络法学社」及「网络法实务圈」创始人。同时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实务导师,浙江省反垄断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理事,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张律师执业以来,完全专注于互联网法律实务工作,担任数十家头部网络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代理《胖虎》NFT侵权第一案、群控第一案、微信小程序第一案、智能手机刷机第一案、5G云游戏第一案、人脸识别第一案等多个标杆涉网诉讼案件。这些案例分别入选“最高院十大知产典型案件”、“最高院五十大知产典型案件”、“中国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案件”、“中国十大宪法事例”等名目。同时,张律师也深度参与中国《电子商务法》、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立法工作。其个人专著《法眼电商》、《网络法战地笔记》、《无技术不法律》已分别由法律出版社、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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