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tGPT生成作品是否会侵犯他人著作权?ChatGPT生成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所保护?
2022年11月30日,Open AI公司发布聊天机器人ChatGPT,上线不久便火速出圈。ChatGPT是一个大型自然语言处理模型,它基于Transformer网络架构,并利用了大量的自然语言文本数据进行预训练,以便在运行时能够生成高质量的自然语言文本。
ChatGPT的主要功能包括对话生成、文本生成、文本分类、文本摘要、文本翻译、问答系统等。简而言之,ChatGPT可以实现写作、翻译、搜索、回答问题等功能。然而,ChatGPT生成作品是否会侵犯他人著作权?ChatGPT生成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所保护?让我们来看看。
ChatGPT可以完成使用人写作的要求,如果使用者使用了ChatGPT写的文章,是否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风险呢?
笔者就此问题向ChatGPT提问,以下是ChatGPT的回复。
根据ChatGPT的回复可知,ChatGPT生成的作品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可能。这是因为ChatGPT的训练数据集来源于互联网,其中可能包含与著作权有关的信息。如果使用者未得到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了该文章,会涉及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因此,对于ChatGPT生成的作品,笔者建议使用者在使用前先做个网络检索,以降低该作品可能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权的概率。其次,使用者在写作时,可参考ChatGPT生成的文本,不要照搬全抄,以降低侵权风险。
ChatGPT是一种人工智能聊天机器人,因而,在讨论ChatGPT生成作品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前,本文先探讨人工智能(AI)生成作品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样ChatGPT相关著作权问题则更易理解。
对于人工智能(AI)生成的作品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相关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给予规定,但是在司法裁判上已有先例,本文具体分析如下。
1.什么是人工智能(AI)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简称 AI)是指用计算机系统实现人类智能的能力,包括语言理解、推理、学习、规划、智能决策等。它是计算机科学、数学、心理学、认知科学、神经科学等多领域的交叉学科。人工智能技术旨在使计算机具有人类智慧的一些特征,从而使计算机能够完成人类能力范围内的任务。
2.人工智能(AI)不能是作品的著作权人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由该条可知,要成为著作权法上保护的作品,不仅需要具有独创性,而且还需是智力成果。而这里的智力成果指的是人的智力成果。虽然《著作权法》第三条没有写明该智力成果需是人的智力成果,但是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可知,著作权利人需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外国人或者是无国籍人。
因此,人工智能(AI)不能是作品的著作权人。换言之,在判断人工智能(AI)生成作品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时,需要判断该作品是否是人的智力成果。
3. 相关案例分析
本文将给出两个案例,分别就人工智能(AI)创作的作品受著作权法所保护,以及不受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情形进行举例,以期读者能更了解法院对人工智能(AI)生成作品是否能被著作权法保护的认定标准。
案例一:人工智能(AI)创作的作品受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情形
在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盈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做主张的涉案作品是由原告利用Dreamwriter软件完成写作。
对于由该Dreamwriter软件创作的作品,法院认为,涉案文章的创作流程主要经历数据服务、触发和写作、智能校验和智能分发四个环节。本案中原告主创团队在数据输入、触发条件设定、模板和语料风格的取舍上的安排与选择属于与涉案文章的特定表现形式之间具有直接联系的智力活动。从整个生成过程来看,Dreamwriter软件的自动运行并非无缘无故或具有自我意识,其自动运行的方式体现了原告的选择,也是由Dreamwriter软件这一技术本身的特性所决定。因此,从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来分析,该文章的表现形式是由原告主创团队相关人员个性化的安排与选择所决定的,其表现形式并非唯一,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构成作品。
综上所述,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创作者收集素材、决定表达的主题、写作的风格以及具体的语句形式即表现了原告主创团队为涉案文章生成作出的相关选择与安排,体现了人的智力活动,且有一定独创性,构成作品。
其次,关于该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法院认为,涉案文章是由原告主持的多团队、多人分工形成的整体智力创作完成了作品,整体体现原告对于发布股评综述类文章的需求和意图,因此,法院认定涉案文章属于法人作品,由原告享有著作权。
案例二:人工智能(AI)创作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所保护的情形
在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某数据库提交了“关键词”搜索,应用“可视化”功能自动生成了分析报告。对于数据库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是否构成作品的问题,法院认为,自然人创作完成应是著作权法上作品的必要条件。而此份分析报告的生成过程有两个环节有自然人作为主体参与,一是软件开发环节,二是软件使用环节。
软件开发者(所有者)没有根据其需求输入关键词进行检索,该分析报告并未传递软件研发者(所有者)的思想、感情的独创性表达,故不应认定该分析报告为软件研发者(所有者)创作完成。
而软件用户仅提交了关键词进行搜索,应用“可视化”功能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亦非传递软件用户思想、感情的独创性表达,故该分析报告亦不宜认定为使用者创作完成。
分析报告系数据库利用输入的关键词与算法、规则和模板结合形成的,某种意义上讲可认定该数据库“创作”了该分析报告。由于分析报告不是自然人创作的,因此,即使该数据库“创作”的分析报告具有独创性,该分析报告仍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综上所述,该案中,法院认为,用户在该分析报告中只提交了关键词,应用“可视化”功能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不是传递软件用户思想、感情的独创性表达,因此不能认为是该分析报告是使用者创作完成,因此该分析报告仍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另外,法院虽然认为该分析报告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是认为分析报告的产生既凝结了软件研发者(所有者)的投入,也凝结了软件使用者的投入,具备传播价值。经过分析,法院认为该分析报告的相关权益应由软件使用者享有。
对比上述两个案例,第一个案例是原告在用AI软件进行文章创作时,在数据输入、触发条件设定、模板和语料风格的取舍上的安排与选择,因此法院认为原告主创团队为涉案文章生成作出的相关选择与安排,体现了人的智力活动,且有一定独创性,构成作品。
而第二个案例是原告用AI软件创作分析报告时,只输入了“关键词”,然后应用“可视化”功能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法院认为该行为创作的分析报告不是传递软件用户思想、感情的独创性表达,因此不能认为是人的智力活动,不构成作品。
通过对比可知,第一个案例的原告在AI软件生成作品时,投入了更多的智力活动和作品干涉,可体现出其对作品的选择与安排。而第二个案例,原告只输入了“关键词”后生成报告,由于没有投入更多的智力活动,则不能认为是原告的智力活动。
那么,对于ChatGPT生成作品能否受著作权法所保护,我们先分析下ChatGPT的创作过程:
笔者在ChatGPT聊天页面,输入“请描写一段满天飞雪的场景”后,ChatGPT就自动生成了作品,如下图所示。
从上述ChatGPT创作作品的过程来看,与第二个案例更为相似。在第二个案例中,用户输入“关键词”,按“可视化”后威科先行AI便自动生成了分析报告。而ChatGPT亦是如此,在使用者输入指令后,ChatGPT便生成了相关文字。
若类比适用第二个案例的裁判规则,那么ChatGPT所生成的文章可能就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因此则可能不受著作权法所保护。
举证问题
虽然理论上ChatGPT生成的作品可能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若使用人用ChatGPT的生成文章主张著作权,被告要证明该文章乃ChatGPT生成作品的举证极其困难。
首先,被告要发现该文章是ChatGPT所生成的也很有难度。笔者两次用题为“AI技术如何改变生活”让ChatGPT写篇文章,ChatGPT生成了两篇不同的文章,如下图。因此,被告可能较难发现原告的文章是ChatGPT生成的作品。
相同问题
不同回答
其次,被告要举证证明原告的文章是ChatGPT所写的也很有难度。因为即使被告能证明ChatGPT能生成原告的文章,原告可能也会抗辩其文章创作于ChatGPT生成作品之前,ChatGPT是参考或者抄袭了他的文章。
当然,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使用者使用ChatGPT生成作品时,也有可能作为被告。由于ChatGPT基于海量数据库,且用户已突破一亿,很有可能生成相同的文章。这样,之后生成文章的使用者极有可能侵犯在前生成文章使用者的权利。根据之前论述,之后生成文章的使用者抗辩时在举证方面极有难度。
综上所述,使用者在使用ChatGPT生成作品的同时,亦可能面临相关法律风险,因此,需要使用者给予重视并防范风险。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借助人工智能,但不能完全依赖于它,有时候创作的过程比结果更重要。
本文抛砖引玉,对ChatGPT生成作品的相关著作权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希冀对读者在使用ChatGPT生成作品时以及各位同仁若处理相关案件时有所助益。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知产力”(ID:zhichanli),作者:朱玮洁,编辑:玄袂,36氪经授权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