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报告2023年】 报告出品方:中国信通院
1、人工智能产业知识产权环境
知识产权问题是企业对于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首要担忧。在德国人工智能内容治理公司Acrolinx于2023年8月对86家财富500强公司的调查中,近三分之一的受访者表示,知识产权是使用生成式AI的最大担忧。而由代码管理公司Gitlab对超过1000名从业者开展的调查发现,95%的高级技术主管认为知识产权和隐私保护是使用AIGC的首要考虑对象,也有79%的受访者担心人工智能工具会获取知识产权或私人数据。
究其根本,还是现有的人工智能技术在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都面临法律挑战。在著作权方面,人工智能应用程序生成文学和艺术作品的能力日益增强,可利用大模型模拟人类思维活动、从事智力成果的生成与传播活动,这对著作权制度一直与人类的创造精神以及对人类创造力表达的尊重、奖励和鼓励立场产生挑战。如算法和模型的训练阶段,人工智能训练数据可能存在输入端的侵权责任问题;而在内容生成阶段,输出端的生成物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也备受争议。在专利权方面,一是人工智能应用或算法是否应被视为可专利的计算机程序或软件,以及其可专利客体的审查规则究竟如何细化一直备受关注;二是人工智能本身是否具备法律主体或专利权人资格。在商标权方面,随着越来越多地使用人工智能进行营销,以及消费者受算法推荐影响,需要重新考虑人工智能推荐算法是否会淡化品牌的商标价值。在反不正当竞争方面,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模糊了原创性辨识,难以判定内容的真实性,使得自动化生成的内容可以通过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可能会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
2、输出端内容著作权保护范围问题
输出端内容著作权保护的争议主体为人工智能用户和著作权登记机构。根据美国著作权法,著作权的登记是对著作权权属、效力及所述事实的初步证据,也是著作权侵权诉讼和主张法定赔偿的前提条件,因此图片登记是相关人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合理选择。而对于被登记的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核心诉求是证明作品的独创性,以及区分保护的主体。一方面,由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创造性思维的表达并不明晰,现有著作权法无法解释人工智能是否能够独立创作作品。另一方面,对于人工智能应以何种地位出现在著作权作品中,是否可以作为“作者”存在争议。
从争议发生的原因来看,一是,坚持独创性标准是人工智能创作物获得著作权保护的理论障碍。问题集中在对独创性中“创造性思维”和“贡献参与”的要求。一方面,对人工智能的“创造性思维”标准是否应该设置较为苛刻的门槛存在争议。著作权法对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并不需要极高的创新程度,只需一定程度地与现有作品不同即可。因此,要求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具有像爱因斯坦相对论那样的开创性,或者像学位论文一样经过严格的重复率检测显得过于苛刻。另一方面,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需要考察创作过程中人类对于最终表达的直接贡献度。在创作意图方面,人工智能并不具备传统意义上人类主动的“创作意图”,被动需要人类的启发和参与,尚不具备完全的独立自主性。因此,人类在人工智能生成中的表达参与,即直接贡献,对于最终生成作品的形态和呈现至关重要。
3、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治理展望
在治理理念方面,平衡著作权权利人、大模型经营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利要求。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治理牵涉到多个利益主体,需要综合考虑多方的权利与义务。首先,回应著作权权利人获得合理的报酬和著作权保护的呼声。在前人工智能时代,著作权作者是著作权的主体。在人工智能时代,著作权作者是人工智能创作的源泉。算法生成的内容正逐渐模糊创作的边界,因此需要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通过建立透明的权益分配机制,确保创作者在人工智能创作中获得公正的回报,不仅能够激励创新,也有助于保护著作权权利人的创作积极性。其次,降低大模型经营者的知识产权风险。大模型经营者是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技术的主体。只有通过鼓励投入,支持技术进步探索,人工智能大模型才能提高性能和智能化水平,构建一个互利共赢的人工智能生态系统,加速技术进步。因此,治理理念应该坚持鼓励技术发展。同时,大模型经营者作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关键推动者,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建立著作权合规框架和保护机制,确保数据和算法的合法使用,防范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确保在发展过程中对知识产权的尊重,才能化解知识产权风险。最后,促进社会的知识普惠与文化创新的共同繁荣。人工智能的发展不应该仅仅服务于少数人或企业,可以坚持知识普惠的理念,确保人民群众受益于人工智能的应用,最大化人工智能技术对社会的积极影响,促进科技发展造福更广泛的群体。在推动知识共享的同时,利用人工智能强大的创造力,可以创作更多文化作品,创造文化消费场景,提供文化增长新动能,促进文化产业进一步繁荣。
一是主动明晰数据训练的合理使用规则。受人工智能生成物对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冲击,全球人工智能产业都在进入产业发展和产权保护的二元博弈。从著作权法的发展历程来看,从文字艺术作品到影视作品,其保护的客体和权利内容的范围也随着技术的更新逐渐扩大。针对人工智能对于输入端数据训练的合理使用,应积极主动确立法律配套规则。推动政策引导企业对数据进行合规使用,推动知识产权法律规则完善是必然之举,主动强化现有数据训练法律规则与知识产权法律的对接和融合。因此,当前著作权法更应积极主动跟上技术更新节奏,加入数据训练的著作权豁免条款,可以借鉴日本“非欣赏性原则”中针对机器学习的数据使用豁免,或者学习欧盟从“数据挖掘”角度整体化解知识产权风险,加快相关规范确立的进程。二是加快人工智能生成物保护范围的法律研究。以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专利、著作权产生的影响为主要对象,深入展开理论研究,讨论人工智能对于权利人保护和网络空间运转产生的影响,利用司法判例、政策制定等路径探索技术和法治的发展阶段和下一步继续发展的方向。研究生成物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制定规则明确生成物的责任,如损害赔偿或者不良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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