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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元亮见】齐爱民|在《AIGC信息数据安全》研讨会上的发言

作者:文化元宇宙专委会发布时间:2023-04-14

原标题:【文元亮见】齐爱民|在《AIGC信息数据安全》研讨会上的发言

演讲内容正文

很荣幸今天能给大家带来元宇宙视觉内容法律规则的分享。

元宇宙不是一项技术,而是一个时代。它是互联网上开出的一朵绚烂的鲜花。从1968年互联网开始探索,到1990年前后大家都已经习惯有网络空间的存在,这个时候网络空间还是二维的。到了2020年左右,技术又给我们一个新的空间,而这个空间是三维的,就把它称作元宇宙。元宇宙是一个时代,我们每个人的生活要移到元宇宙,每个企业要移到元宇宙,每个国家每个民族都要在元宇宙中去生存。

一.元宇宙视觉内容

元宇宙是怎么构成的?它有一个基础设施,就是硬件层。硬件层上面是系统层,系统层上面应该是应用系统,应用系统上面呈现的应该就是视觉内容。进入元宇宙,实际上是要找寻能够看到的视觉内容。所以终有一天会发现在元宇宙世界里面,视觉是为王的。

整个元宇宙的世界简单来说由三大要素组成。第一个就是元宇宙里面的人,叫数字人。它是计算机图形技术与人工智能技术打造出来的一个虚拟人物。从技术上,数字人分成二维的和三维的。关于数字人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地位一直以来有很多争论,很多的学者认为,数字人是人,机器人是人。实际上,这个回答未免过于武断。在法律上将其分成两类,一类叫数字分身。还有一种是完全虚拟的,它不指向任何一个人,我们就把它叫做虚拟人。这两类数字人的法律性质可能是截然不同的。无论是哪一类数字人,你的行为导致的后果均由控制者承担。有一系列的法律控制着你的行为,只要认定你的行为归属于背后的控制者,对于法律来说就不成问题,一定会让控制者来承担这个责任。

数字分身,个人倾向于认定它是自我的人格延伸,所以它是人。那么虚拟人,它不是人,而应该认定为是控制者的财产。比如说直播号,很多虚拟人直播都价值不菲,单次直播销售量几百万甚至上千万都有可能的。虚拟人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数字分身构成一个人格,但目前这一方面是没有定论的。

大家现在看到的就是我方团队做的齐爱民自己的数字分身,重点做的是这个数字分身的表情管理。跟AI结合,输入各种讲课内容,你就会听到齐教授在讲,我可以24小时在讲,它的口形、表情、甚至声音跟我是完全一致的。第二步我们也在对接ChatGPT,一旦成功后,那齐爱民教授的数字分身就不限于讲课,我还可以跟你问答,我的问答内容其实就是ChatGPT的问答内容。

人分两类,数字分身和虚拟人,数字分身属于人格,虚拟人属于财产,它是你的一个工具,尽管在技术上一样,但它们的象征与法律意义是截然不同的。

那么元宇宙里面除了人以外就是物。这个物包括场景,在元宇宙中看到的一切都是物。元宇宙的基础设施有两类,一类就是普通的互联网,另外一类就是区块链。如果元宇宙的底座是区块链,那么它所有的场景都可以铸造一个NFT,翻译成非同质化的代币或者非同质化的通证。在国外NFT是作为一个代币、一个TOKEN存在的,有金融属性,是虚拟货币。但是在国内,同一种技术定性为数字藏品。NFT这个名字甚至都应该改变,因为中国不鼓励数字货币,不允许你滥发数字货币。如果把我们的画作通过区块链进行铸造,形成了带有区块链标志符的画作的话,我个人认为它叫数字藏品。所以我们约定俗成还使用NFT,实际上这应该是NFW。

数字藏品能不能进入到我国的法律体系呢?《民法典》127条明确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数字藏品就应该纳入网络虚拟财产。如果像国外定义成“币”的话,是一个金融产品,实时可以交易,价格是实时波动的;而国内定义成财产,它可以交易的,但没有金融产品的价格波动性。所以这是同一个事物在国内和国外,根据各个国家的法律不同,我们在法律上对它的定性。

这是我方团队做了一个科幻星球的儿童教育场景,这个湖水、远山、荷花全部都可以做成一个NFT。这个是我们给中山医院做的心脏元宇宙手术,如果你戴上墨镜的话就可以操作这个手术,整个过程所有的环节,可以做立体的动态的NFT,也可以做过程中的像电影胶片一样的NFT。

再谈一下ChatGPT。元宇宙是一个生存空间,在元宇宙里面的场景,它不要求有著作权法上的创造性,够美就可以了。ChatGPT就满足了这一点,AI就可以自动生成各类的图片,包括立体的、平面的。我们来举一个例子,经过调研,我们发现AI生成物的过程就是将数据库中的作品数据进行一定程度的形式转换,然后输入AIGC的模型,它里面有一个算法,利用AIGC的算法从中提取有价值的内容,再根据输入的指令,关键词生成与之匹配的学习结果加以输出。

AI只能生成数据,不能生产作品,因为作品一定是人直接创作的,而AIGC仅仅是你输入关键词得到的,它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左边的这两幅,再灿烂、再美,不是人直接创作的。我们对它进行技术穿透,甚至可以发现大量的AI所呈现的生成物可能会构成侵权。AI创造的结果有赖于它的数据库,和它的算法也有关,最直接取决于关键词。所谓的AI作画,就是根据关键词在数据库里面找相同点,然后将它拼接起来。拼起来就是一个算法的过程,因此它有优先级。AI的生成物不是人直接创作的,因此我坚持AI所谓的作品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一开始我们国家法学界是反对这一观点的。而现在美国的判例来了,判定AI的生成物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不意味着不受保护,AI的生成物应该受数据法保护。版权保护和数据法保护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呢?版权具有垄断性,如果保护了我的版权,诸位就不可以再用了,比如我用ChatGPT输入了几个关键词得到一个篇文章,跟你输入的几个关键词得到的一篇文章是大同小异的,那我有版权了,那你就不能使用了,这是我反对AIGC生成物赋予版权的根本原因。

二.元宇宙视觉内容的法律规则 ——数据法

为了应对整个元宇宙世界充斥的视觉内容,一个新的部门法产生了,可以将它命名成数据法。数据法是一个法学的行业用语,它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各种数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在至少有两部数据法,第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部《数据安全法》。没有一部叫“数据法”的《数据法》,但是有两大分支内容,因此数据法是一个总称。

数据法狭义上主要指只调整电子数据,而广义则包括纸质数据也调整。在性质上它属于领域法,即关系到数据的都归数据法。将来它会成为一个主流学科,因为数字经济已经成为世界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也即将成立国家数据局。市场经济一定是法治经济,没有法律全部就乱套。而数据重要了、成为生产要素了,数据法必将成为一个主流学科。《数据法》的体系应该这样构建:它有总则,我们又称其为数据基本法,包括宗旨、原则、权利类型、权利行使。而分则又叫做数据特别法,比如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财产法、政府信息公开法、公共数据开放法、数据安全法、数据犯罪惩治法以及数据竞争法。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公共数据开放法。我们虽然没有单行公共数据开放法,但《数据安全法》的第五章,整章都是讲的公共数据开放。因此也可以认为我国没有形式意义,但有实质意义上的公共数据开放法。实际上,形式意义上的公共数据开放法是偏向于公共数据开发方的单行法。此外,只要有数据犯罪惩治法,那么这个社会就是有保障的,任何人实施了数据犯罪行为,都有国家机器来惩治、教育和打击。而最关键的还是震慑作用,而这是刑法最关键的作用。打击个人的犯罪是微观的,而震慑作用是面对整个社会甚至是国际社会的。

我国特别重视数据权属的问题。2019年,国家提出要构建中国数据基础权利制度。这既是一个非常宏大的方向,也是一个非常宏大的权利体系。我将信息权分成两大类。第一类是数据主权,国家对于整个中国的数据享有数据主权。当你跨境传输的数据量危害到数据主权的时候,你就会受到审查。如果仅仅是个人跟境外的亲属聊天,聊再多不会影响到国家数据主权。但假设1/4的中国人上一个外部网站,这就有问题了,它一定会影响到国家的主权、民族的利益。管控和自由是一把双刃剑,我们主要根据社会的发展来定。既应该有管理,但也应在管理的范围内更多地考虑到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自由,这个平衡其实不好掌握。

数据权是一棵权利树,从国家角度来讲是数据主权。对个人来讲,我们享有个人信息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确定的。2017年,我们团队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提交给“两会”,2018年就将其列入了立法草案,也就是大家现在看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而目前最缺的是数据财产权。有人认为数据上面应该成立所有权,归到物权体系。也有人会说数据和物不一样,它看得见摸不着,因此应该归入知识产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门研究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他们也向我进行了咨询。我反对用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因为知识产权有天生的垄断性,而数据天生的个性是共享。知识产权要求它的个体知识财产有创造性,而数据要有原生性,反对你创造,你创造就是数据造假,你这个数据就没有用了,这两者风马牛不相及。

另外我们谈到知情权,这个知情权主要是指公众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也叫政府信息公开权。还有数据自由权,这是一个基本人权,人们生活在信息社会的大数据时代,有获得数据和发布数据的自由。数据权属于基本人权,而并非你数据受到侵犯才去保护。现在缺失的是数据财产法。它主要解决两个问题,确权和交易规则。比如政府数据的开放问题。数据已经作为资产进行了会计规则的统计,对于央企、国企而言就是国有资产了。难道国有资产只能无偿提供给主管部门、向全社会公开吗?如果这样是否构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呢?这些都是非常敏锐、有力量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才能真正触动中国数字经济的神经。相信中国人一定有足够的智慧,立足于本国国情,立足于央企、国企,创造出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引导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的数据确权和交易制度。

总结

区块链是战略,数据是未来,元宇宙是趋势。有志于做元宇宙产品的人要做好三个合规:第一,数据库合规,尤其是针对AIGC或者ChatGPT。单个国家的数据合规是很庞大的,如果说ChatGPT要开发中国业务的话,它就必须根据中国的法律对它的数据库进行清理,比如大麻在美国合法,但在中国绝对属于毒品。第二,算法合规。你的算法中是否存在歧视和杀熟?你的算法究竟向善还是向恶?你是否利用算法来捆绑消费者、捆绑注意力?最终算法合规的治理一定是不能强行捆绑注意力的,否则人就已经迟钝了。记得我在百度上浏览古代历史几天之后,再打开百度的APP,里面全部都是唐宋明清。我就骗AI不感兴趣,否则我得不到现代的知识。第三,关键词合规,当消费者输入色情、暴力、贩卖人口、毒品、违背宪法等不合规关键词时,不应该给它呈现结果。从AIGC或是元宇宙内容主要板块来讲,如果有志于做这方面的业务生态的,要注意做到三个合规。

今天我跟大家分享到这里,讲得不对的地方请批评指正。

专家介绍

齐爱民,中共党员,法学博士,博士后,重庆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八桂学者,重庆市法学学科带头人,重庆大学网络与大数据战略研究院院长,重庆大学知识产权博士点学科带头人,广西民族大学区块链研究院院长。我国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学的开创者之一,数据法学的开创者,齐迹科技集团创始人,广西区块链科创园理事长。

文化元宇宙专委会介绍

中国文化产业协会文化元宇宙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成立于2022年11月26日,由同济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全国近30所重点高校知名专家学者联合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中国网)、中国外文局文化传播中心、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上海)、国家版权贸易基地(上海)、全国资产管理标委会文化资产管理标准工作组、中国联通(上海)、浙文互联集团、南京文投集团、风语筑、恺英网络、视觉中国、喜马拉雅城文智能、捷成华视网聚、边界智能、数藏中国等一批领军机构和头部企业共同成立,是文化领域国内首家全国元宇宙社会组织,在文化类元宇宙行业组织中居于领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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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馨怡 同济大学

校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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