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互联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中,认可了生成式AI绘画的著作权,并将其归属于使用该AI的人。
个人对此观点不敢苟同,从文书分析来看,该法院将生成式AI归类为工具,故而否认其机械性智力成果的性质。最终法院只判决了500元的给付,或许它认为如此低廉的金额能够做到个案平衡。
但考虑到本案的辐射意义,生成式AI的根本机理应当予以考虑,但遗憾的是,本案并没有对此进行深入探讨。而是对参数及AI著作权之间的分界线进行了界定。本案中认为,若是生成式AI中所使用的参数中存在明确差异性,则基于此参数的延伸,能够使AI绘图具有独创性。
个人认为AI绘图应当归类为公众领域更为适宜。
首先,著作权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文化事业的繁荣,故我们需要对著作权予以保护,给予创作者利益以激励其创作。本质上,著作权法其根本依旧是以人为本。
其次,AI绘图中的大量模型及LORA都使用了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训练,虽然AI系通过模拟人脑神经进行机械表达,但并非是真正的人脑。从AI的生成机理上来看,其在噪点级别的表达,虽然原告方投入的参数能够使其进行一定层级的固定,但最终原告对于AI所生成的作品存在与人脑创作根本区别的不可控性,即对于AI所生成的作品使用人根本不可能达到人脑在操作绘画时的控制程度。那么基于此,AI就不能被视为一个在创作中的辅助工具,因为其本质的创作依旧是AI自身完成,即主导依旧是AI,那么作为机械创作的作品,其不具备人的根本主体资格,应当归类为公众领域。
并且,归类为公众领域则AI作品无法具备著作财产权利,即不能获得报酬。这一点有利于保护人的创作权益,符合著作权法的根本目的,即激励人的创作。从而促进文化繁荣。
须知,任何法律、任何工具,都应当是为了造福人类而诞生的。人,始终是首要考量,而法律作为人的行为规范,则更应当基于人类的利益出发考量。
目前本案尚属一审刚刚结束,希望当事人能够予以上诉,由二审法院予以重新认定该案涉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