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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监管规定来了!21条办法为“生成式人工智能”划底线→

作者:新京报传媒研究发布时间:2023-04-12

原标题:AI监管规定来了!21条办法为“生成式人工智能”划底线→

在征求意见稿公布之前,国际上尚无一部规制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法规。此次管理办法率先发布,也反映了中国在人工智能治理领域的先发位置。

4月11日,为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所谓“生成式人工智能”,是指基于算法、模型、规则生成文本、图片、声音、视频、代码等内容的技术,近来大火的ChatGPT即属于此类技术。而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公布,距离2022年11月30日全新对话式AI模型ChatGPT的发布还不到半年时间, 监管与新技术突破接踵而至的速度之快,前所未有。

这种高效监管,一方面显示出此次生成式人工智能新技术爆发之迅猛,另一方面也显示出国家层面对这一新技术的支持与重视。如征求意见稿所述,国家支持人工智能算法、框架等基础技术的自主创新、推广应用、国际合作,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

新技术落地,大多会对既有监管体系形成冲击,进而促成监管制度的完善,在以往这一过程常以年或者十年计算,但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不同,它仅数月间就震动全球,国内市场包括百度、华为、阿里等多家科技企业也高速跟进。

这就使得既有监管可能会更迅速地面临挑战,管理办法的制定也显得更为迫切。就在同一天,美国商务部也就相关人工智能监管问题正式对外公开征求意见,而此前欧盟多个国家也表示要对ChatGPT采取更严格监管措施。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突破将引发生产力变革,但也不能忽视其“暗黑”的一面。为此,包括马斯克在内的1000多名科技研究人员近期发公开信呼吁暂停开发更强大的AI系统,认为其将对社会和人类构成深远的风险。

就现实而言,其争议性可能包括对人们的隐私权构成新的挑战,使内容造假或者作恶的门槛降低。比如,以往,生成一张可以乱真的照片需要很高的技术能力,但现在通过新技术可能几秒钟就完成了;过去写代码需要长期的训练,现在却可以借助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实现无代码编程,使普通人也具备了当黑客的实力。诸如此类新现象,都需要监管的与时俱进。

因此,征求意见稿提出一系列相应要求: 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提供服务前需申报安全评估;需对生成的图片、视频进行标识;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利用生成内容损害他人形象、名誉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不进行商业炒作、不正当营销等。

在征求意见稿公布之前,国际上尚无一部规制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法规。此次管理办法率先发布,也反映了中国在人工智能治理领域的先发位置。

而掌握人工智能治理的规则制定权,又与未来获取相关领域国际竞争优势深度相关。越是人工智能发达的国家对治理的需求越迫切,其背后则是中国在人工智能技术领域的世界领先地位以及相关制度优势。

事实上,今年1月10日中国已经开始施行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这是中国首部专门针对人工智能特定技术制定的法规,也意味着中国在深度合成治理方面走在了世界前列。

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无疑,未来新法规的出台,将界定新技术服务的“底线”和“红线”,使科技得以在合乎伦理的轨道上运行发展。同时也应注意到,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虽然意味着新的风险,但也正在为生产力和经济增长注入新动能。

新法规的制定,需要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尽量为市场留足发展空间,减少对技术进步的负面影响。这也正是管理办法出台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重要目的,希望社会相关各方积极参与其中。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发、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成式人工智能,是指基于算法、模型、规则生成文本、图片、声音、视频、代码等内容的技术。

第三条国家支持人工智能算法、框架等基础技术的自主创新、推广应用、国际合作,鼓励优先采用安全可信的软件、工具、计算和数据资源。

第四条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符合以下要求:

(一)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应当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含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暴力、淫秽色情信息,虚假信息,以及可能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内容。

(二)在算法设计、训练数据选择、模型生成和优化、提供服务等过程中,采取措施防止出现种族、民族、信仰、国别、地域、性别、年龄、职业等歧视。

(三)尊重知识产权、商业道德,不得利用算法、数据、平台等优势实施不公平竞争。

(四)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采取措施防止生成虚假信息。

(五)尊重他人合法利益,防止伤害他人身心健康,损害肖像权、名誉权和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禁止非法获取、披露、利用个人信息和隐私、商业秘密。

第五条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提供聊天和文本、图像、声音生成等服务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称“提供者”),包括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支持他人自行生成文本、图像、声音等,承担该产品生成内容生产者的责任;涉及个人信息的,承担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责任,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第六条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向公众提供服务前,应当按照《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安全评估,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第七条提供者应当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数据、优化训练数据来源的合法性负责。

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优化训练数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不含有侵犯知识产权的内容;

(三)数据包含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能够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

(五)国家网信部门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其他监管要求。

第八条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研制中采用人工标注时,提供者应当制定符合本办法要求,清晰、具体、可操作的标注规则,对标注人员进行必要培训,抽样核验标注内容的正确性。

第九条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第十条提供者应当明确并公开其服务的适用人群、场合、用途,采取适当措施防范用户过分依赖或沉迷生成内容。

第十一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对用户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承担保护义务。不得非法留存能够推断出用户身份的输入信息,不得根据用户输入信息和使用情况进行画像,不得向他人提供用户输入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提供者不得根据用户的种族、国别、性别等进行带有歧视性的内容生成。

第十三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诉接收处理机制,及时处置个人关于更正、删除、屏蔽其个人信息的请求;发现、知悉生成的文本、图片、声音、视频等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要求时,应当采取措施,停止生成,防止危害持续。

第十四条提供者应当在生命周期内,提供安全、稳健、持续的服务,保障用户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对于运行中发现、用户举报的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生成内容,除采取内容过滤等措施外,应在3个月内通过模型优化训练等方式防止再次生成。

第十六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生成的图片、视频等内容进行标识。

第十七条提供者应当根据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可以影响用户信任、选择的必要信息,包括预训练和优化训练数据的来源、规模、类型、质量等描述,人工标注规则,人工标注数据的规模和类型,基础算法和技术体系等。

第十八条提供者应当指导用户科学认识和理性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不利用生成内容损害他人形象、名誉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不进行商业炒作、不正当营销。

用户发现生成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时,有权向网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提供者发现用户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商业道德、社会公德行为时,包括从事网络炒作、恶意发帖跟评、制造垃圾邮件、编写恶意软件,实施不正当的商业营销等,应当暂停或者终止服务。

第二十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其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服务,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实施。

本文来源:网信中国、新京报等

本文编辑:徐彦琳

xjbcmyj@bjnew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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