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资讯|生成式AI|人工智能|AIGC政策

既要实名认证又要防沉迷!生成式AI将迎国内首份监管新规

作者:华夏时报发布时间:2023-04-14

原标题:既要实名认证又要防沉迷!生成式AI将迎国内首份监管新规

既要实名认证又要防沉迷!生成式AI将迎国内首份监管新规

华夏时报(www.chinatimes.net.cn)记者 齐萌 张智 深圳报道

生成式AI产业将迎来首份监管新规。

为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从4月11日到5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21条,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给出较为详尽的规定,其中包括定义、准入资格、责任义务和处罚措施等。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指出,国家支持人工智能算法、框架等基础技术的自主创新、推广应用、国际合作,鼓励优先采用安全可信的软件、工具、计算和数据资源。

对此,受访专家均表示,《征求意见稿》的提出会规范行业发展,避免相关领域出现乱象和风险。

涉及数据、责任承担等多方面

《征求意见稿》所称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是指基于算法、模型、规则生成文本、图片、声音、视频、代码等内容的技术。

在数据方面,《征求意见稿》拟提出,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提供聊天和文本、图像、声音生成等服务的组织和个人(下称“提供者”),包括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支持他人自行生成文本、图像、声音等,承担该产品生成内容生产者的责任;涉及个人信息的,承担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责任,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不得非法留存能够推断出用户身份的输入信息,不得根据用户输入信息和使用情况进行画像,不得向他人提供用户输入信息;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优化训练数据不应含有侵犯知识产权的内容,数据包含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等。

在事前审查方面,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向公众提供服务前,应当按照《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安全评估,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在责任承担方面,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提供聊天和文本、图像、声音生成等服务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称“提供者”),包括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支持他人自行生成文本、图像、声音等,承担该产品生成内容生产者的责任;涉及个人信息的,承担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责任,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在信息公开方面,《征求意见稿》拟提出,提供者应当根据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可以影响用户信任、选择的必要信息,包括预训练和优化训练数据的来源、规模、类型、质量等描述,人工标注规则,人工标注数据的规模和类型,基础算法和技术体系等。

同时,实名认证与防沉迷被提出。在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时,用户被要求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提供者应当明确并公开其服务的适用人群、场合、用途,采取适当措施防范用户过分依赖或沉迷生成内容。

在后端处理机制方面,《征求意见稿》拟提出,建立用户投诉接收处理机制,及时处置个人关于更正、删除、屏蔽其个人信息的请求;发现、知悉生成的文本、图片、声音、视频等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要求时,应当采取措施,停止生成,防止危害持续;对于运行中发现、用户举报的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生成内容,除采取内容过滤等措施外,应在3个月内通过模型优化训练等方式防止再次生成;提供者发现用户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暂停或者终止服务。

防范风险,规范行业发展

“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和伦理规范等还不健全,存在数据安全风险、著作权侵权风险、深度伪造风险、商业秘密泄露风险、违法信息传播风险、歧视与偏见风险等问题。”天使投资人、资深人工智能专家郭涛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而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研究员、内蒙古银行研究发展部总经理杨海平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如不实行监管可能产生数据安全、网络安全以及科技伦理道德风险,“人工智能误用滥用可能带来对生产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冲击;更主要的是由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基于算法、模型、规则生成文本、图片、声音、视频、代码等内容的特征,如果不强化提供者责任,不实行严格监管,可能导致技术创新突破科技伦理的底线,偏离科技向善的方向,造成不可估量、不可挽回的损失。”

同时,全联并购公会信用管理委员会专家安光勇对本报记者表示,如不进行监管,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可能被滥用,例如用于虚假信息传播、人身攻击、侵犯隐私等违法行为。其次,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存在偏见和歧视,导致不公平的结果和决策。此外,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产生过程可能缺乏透明度和可解释性,难以追溯和解释其生成的内容。如果没有监管,这些问题可能会对社会、经济和人权等方面产生负面影响。

对于此次监管办法的《征求意见稿》的意义,北京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王鹏对本报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把握了规范化解风险和鼓励创新的平衡。有利于提前研判规避风险,有助于对行业产生规范作用,有利于行业的发展,同时在管理办法中还规定了国家支持研发的方向。

商务部研究院电商所副研究员洪勇也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该办法的发布可以规范和规范化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保障消费者和企业的权益,避免相关领域出现乱象和风险;其次,该办法的发布可以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推动相关企业和机构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在郭涛看来,“随着ChatGPT、AIGC等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大规模落地应用,相关网络安全威胁和风险日益突出,临时暂停一段时间训练更强大的AI模型,期间加速建立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可以减少AI技术不当滥用风险,有助于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Copyright © 2024 aigcdaily.cn  北京智识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300623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