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七部门联合发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对我国的生成式AI产业的发展提出了不少具体措施和明确规范。
有参与立法的专家向南都记者表示,《办法》可以说是以此前4月推出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为基础的。
当然,与其相比,《办法》在部分相似条款的措辞、规定上都做出了不少调整和修改——比如新增了“分类分级监管”原则和“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描述,对生成式AI服务的用户也提出了一些要求。
··· 新增分类分级监管、强调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首先可以看到的是,《办法》与《征求意见稿》两份文件中,对于“生成式AI”的定义有描述上的细微差别:前者是“具有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生成能力的模型及相关技术”,后者则是“基于算法、模型、规则生成文本、图片、声音、视频、代码等内容的技术”。
南都记者注意到,《办法》中还有许多新增内容。
比如,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均提到了“分类分级监管”。北京高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源也向南都记者解释,基于这一原则,有些风险没有那么大的AI应用场景也就不会受到严监管,毕竟“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趋势本身就是日常化和普及化的”。
浙江理工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副院长郭兵表示,现在国内有“AI大模型之战”,基于生成式AI的各种应用技术正在层出不穷地产生,因此,就需要根据技术的不同应用领域进行包容审慎、分类分级的监管。这也意味着对生成式AI这样的新兴技术,监管的态度有一定的调整,对这类技术违规进行监管处置时会适当留下一定的试错空间,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合规经营的成本。
再比如,第六条中提到了“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和公共训练数据资源平台建设。促进算力资源协同共享,提升算力资源利用效能。推动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有序开放,扩展高质量的公共训练数据资源。鼓励采用安全可信的芯片、软件、工具、算力和数据资源。”
郭兵指出,这里涉及到的“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是指未来或许会有更多的公共数据资源投入到生成式AI的领域,这也是《征求意见稿》中没有的。
《办法》中也有对生成式AI服务的用户提出要求的新内容。比如第十四条中提到“(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发现使用者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或者终止向其提供服务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王源认为,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的违法风险——因为生成式AI产品具有用户交互的属性,很多内容依赖使用者的提问和内容输入,所以,从内容合规角度看,风险源是动态变化的,不具有可预料性。也正因如此,该法规规定提供者并不绝对为使用者的行为负责,但是对使用者行为有监督义务。
除了完全的新增内容之外,《办法》中也对部分已有描述进行了调整。
比如,《征求意见稿》中的第四条提出“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而《办法》中的第四条的描述则为“提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透明度,提高生成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再比如,《征求意见稿》提出要采取措施防止生成“虚假信息”,《办法》则强调需要规范“虚假有害信息”。
由此来看,去掉了一些绝对性表述,在很多概念描述上也更加准确。王源表示,这些几个字的改变其实是非常有意义的,比如有时候生成式AI生成故事片段等信息,生成的内容本身是“虚假”的,却有可能是用户需要的。这些描述上的改变,面对的正是这样的场景。
··· 给产业搭建生长空间,确保安全
整体看来,王源还认为,《办法》对“研发生成式AI技术”,“未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AI服务”这两种情形进行了豁免。
其一,研发阶段不适用《办法》。也就是说,当研发主体(行业组织、教育科研机构、企业等)向特定公众提供小范围试用版本,或仅仅是在研发过程中推出测试版本,这些都是属于未正式上市的AI服务,因此不适用《办法》。
其二,生成式AI服务到了应用阶段,不向境内公众提供服务,也不需要遵守《办法》。例如不向消费者直接提供服务,仅向公司提供服务就属于这种情形。
“这是《办法》最大的亮点,体现了国家促进人工智能发展的导向,相当于给了研发、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各主体一颗‘定心丸。’”王源说。
对于这部文件的落地和执行,王源坦言,由于生成式AI技术本身涉及的问题类型多样,伦理、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等法律问题都需要在技术发展中进行自我发展,现阶段并不成熟。因此,她认为《办法》本质上是在给理论和产业搭建生长空间,主要起到的是宣誓性作用,也就是在一方面促进技术发展,另一方面确保安全。
采写:南都记者 杨博雯 樊文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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