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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AI时代版权怎么保护的讨论

作者:废人侵入发布时间:2023-03-09

首先这篇文章更多是讨论性质,从内容上更倾向于非ai绘画用户(毕竟是涉及保权啊)

但是毕竟只是讨论,没有法律规定,不是法律相关工作者就“禁止讨论和研究法律”,我只是以现在能找到的法律条例研究分析一下,如果有专业律师和法律工作人员,我倒是很希望有些东西有个明确的解释,可我查来查去,结果也基本不尽人意:

还有一件很不幸的事件提前告知大家:

“法律解决不了所有问题”——引用自 罗翔


该图片仅仅是同人图片为说明情况而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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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聚焦美国的艺术家联合状告sd公司案,说真的,那个案件的审判结果可能在我们的神州大陆上:什么用都没有

如果你不是美国人,你可以直接跳过一和二了。

为什么,请首先看:大标 一 和 二

一,伯尔尼公约

《尼泊尔公约》x

这个公约叫《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提到版权法,不得不提及的一个文件

很多人可能知道这个东西,但无非是提一嘴,甚至只是大致了解,觉得这个东西就是保护版权的。甚至感觉,如果sd公司在美国被起诉,那么ai绘画可能就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事实是二者基本没有关系。

我劝你好好看看这个公约:

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可自行以立法决定本国法律对实用艺术品、工业品平面与立体外观设计的适用范围,以及此类作品、设计和模型的受保护条件。有些成员国可能为这类作品提供专门的保护,如果未给予这类专门保护,则这些作品将作为艺术作品得到伯尔尼公约保护。

《伯尔尼公约》诞生之初,许多发展中国家不参加《伯尔尼公约》是因为,对著作权施加强有力的保护会对当时的西方发达国家更为有利。

美国对《伯尔尼公约》的许多规定并不买账,在公约出世100多年后的1989年才批准通过了《伯尔尼公约》。美国加入了1910年签署的实现美国和南美各国互认著作权的《布宜诺斯艾利斯公约》。作为《伯尔尼公约》外的另一选择,联合国在1952年又组织签署了一份《世界版权公约》。



二,世界版权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要求成员国必须予以保护的只有四项经济权利:复制权、公演权、广播权以及翻译权。此外,为了与美国等一些国家不保护精神权利的国内法规定相适应,世界版权公约也没有要求成员国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但是尼泊尔公约却要求了。)

而它里面反而有这么一条:

(三)根据本条之规定,凡为教学、学习或研究之目的者,应一律颁发许可证 。

众所周知,美国的《米老鼠法案》就是臭名昭著的挑衅《世界版权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行为,赤裸裸的为资本服务,把版权当作生财机器的行为。

         而说到美国的版权保护,就不得不提到“特殊301条款”(《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这项法律规定,对于那些拒绝为知识产权提供保护的国家,美国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制裁。这项法律针对的对象,自然不言而喻。(就是发展中国家

说的直白一些,我想问那些营销号:你用美国的法管中国的人?你该不会是美国的派来的50万吧?

而且这几个法律中,都没有说禁止使用公开发表作品进行人工智能训练,研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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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其中就包括: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我在版头使用的图片)


可以说,目前针对人工智能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可以说是国内无数非ai绘画使用者的最佳保障了。

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是

(请别指望什么国际公约国外的法律,你是中国人老老实实遵守中国法律。)

让我们来具体现象具体分析一下:

  1. 同人作品含直接使用他人作品图生图的:

    没什么好说的,同人作品无论手绘还是ai生图,都必须尊重原著。

    其法律依据如下:

第十三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五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六条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话句话说,你画可以,但是除了第二十四条的情况,作为原作者,找到你,“你不许再画了”

那你就老实听话吧。

另一种情况:图生图,这更没什么好说的了

作者没给你随便改编作品的权力,无论用什么工具,这样做都必须做好相关的思想觉悟。因为这是实际“使用”了原著作品进行改编的直接行为。并非ai自生作品的提取线条颜色生成规律的概念行为。

除非你能保证图生图原图是你自己的作品,或者被赋予了自由改编权,否则请尽量不要这么做。

仅作为说明情况使用的案例图片



2真人类ai作品:

在ai社区也是讨论的禁区

因为它不是在版权法的范围内讨论而是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的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肖像权】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肖像权消极权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换句话说,讲难听一些,但凡你发表了ai写实真人系作品,无论你用什么手段,什么数据集,只要当事人发现自己和你发表的作品长得像,但是你没有征得对方的同意就用了,那么你就很可能面临法律问题。


3在没有百分百证据下鉴别真人还是ai的行为:

我不鼓励这种行为。因为这种行为反而有可能是侵权的。

法律没有规定ai作品就是犯罪,只有在它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前提下,才能说这部作品是违法作品。

网上经常可以看到一些言论,下述言论只是举例,没有针对任何人的意思:

1.“ai作品是尸块拼接。”

2,“画ai作品是偷,画ai是做贼。”

上面1的情况不过是对ai作品的评论,但是2就很有问题了。

《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简单的说,无论对方是不是用ai创作的某张作品,2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


另一种则是指着人类作品说是ai作品的很有可能侵犯的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下面是我仅为说明状况使用的案例图片:

举例说明:视频作者黄莆荟


如果没有百分百的确信,和实际证据,最好不要说某些作品是ai作品。


简单来说如果遇到这种事:

只是举例说明,这就是ai画的

我只能奉劝您理智一些了。虽然这种事情看似“不道德”,但在某些程度上,它甚至不一定算说谎。而是把“我利用ai画的”缩减到了“我画的”

但作为ai利用者,我不赞同这样,独立构建和管理下的ai作品,管理员一样可以销售相关作品,一样可以获得相关作品版权保护的环境下真的没必要隐瞒这件事。

就算对方真这么做了,我似乎也没有权力去阻止对方,比如某游戏的宣传绘商用ai作品的行为,其实最终还是游戏方自己下架了宣传图。


4对于已经取得著作权保护的“ai作品”:

我只能说,对于那些大声喊“抵制ai”的一定很窝火

但是人家已经取得了保护,你再纠缠,就只是自己给自己找麻烦。


简单来说,在没有新法律出台前,请理智发言。


结语:

“法律解决不了所有问题”就像罗翔老师说的一样。

“你难道就不同情那些被拿去做训练集的作家吗!”这句话我忘记是谁说的了,但我似乎也看到过几次了。

缇小安 :“这样啊,原来你是说被偷的人自己活该?你好像觉得只要拳头大就有理,你愿意为了自己的“好处”站在拳头大的那一方?”

小宝宝坐飞机 不是抵制ai 是抵制ai小鬼 抵制经不同意擅自把别人作品拿来训练


首先呢,上述这些评论,我觉得在某些方面他们也有自己的道理。但是从我个人角度讲,ai赋予了千千万万的人原本不能够直接获得的以绘画作品表达自己的几乎。

很多人在乎的是原本画家一方。我绝对不否定那些“被”提取了数据的作家们对人类科技进步所作出的贡献。


但是在先行法律之下,能采取的保护手段也仅仅是这些而已。

也有一些科技工作者试图在图片中加入某些隐藏像素点来避免被ai提取。

但说实话,作为已经有初步研究的人,我很难不把这个真相说出来,这种操作没有任何用,因为ai训练并非像他们想的那样,直接用原图一点不动的去训练。

何况,现状大家也清楚,比起ai绘画,更加直接的侵权行为也在某些网购软件上进行着,直接把作者的绘画打包出售,盗版书籍四处横行,这才是应该被更强烈抵制的行为

与其在乎不确定性的未来,不如先把当前的局面掌握好,先运用合法的工具和手段保护好自己,保护好自己作品的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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