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秦枭 北京报道
7月13日,国家网信办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广电总局发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国家网信办表示,出台《办法》,旨在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此之前,4月11日,国家网信办起草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去年年底,由ChatGPT掀起的新一轮人工智能的热潮还在持续。以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和大模型为代表的新一代智能技术发展日新月异,成为本轮世界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先导力量。但是,AI技术的发展在产生一系列成果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不确定性和潜在的风险因素。有关AI监管的讨论正在升温。
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研究员盘和林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生成式AI如火如荼,实际上我国也在着力推动生成式AI产业发展,但就像车辆行驶需要交通标识和交警管理,AIGC要上线也需要有一定的规则。当前AIGC的风险主要是安全方向。
天使投资人、资深人工智能专家郭涛认为,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还处于发展的早期阶段,研发与应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和伦理规范等还不健全,存在隐私与数据保护风险、著作权侵权风险、深度伪造风险、失业加剧风险,以及歧视与偏见风险等潜在问题,制约行业长远健康发展,迫切需要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加强规范管理,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监管要求,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等。
记者注意到,《办法》明确了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总体要求,提出国家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
盘和林表示,相比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这次发布的《办法》已经具备了不错的可执行性,个人认为可以通过这些大原则去规范,当前AIGC国内大模型很多,但都在试用阶段,没有公开,而《办法》明确了规则,能够推动生成式AI有序发展。
深度研究院院长张孝荣认为,从《办法》的主旨来看,主要是为了防范风险规范发展。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新机遇,也产生了一系列新问题,引起了全球性关注。《办法》的出台也是试图平衡创新和发展的矛盾,防患于未然。
在明确总体要求的同时,《办法》也围绕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提出了具体措施:一是明确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生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优质内容,探索优化应用场景,构建应用生态体系。二是支持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公共文化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创新、数据资源建设、转化应用、风险防范等方面开展协作。三是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框架、芯片及配套软件平台等基础技术的自主创新,平等互利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国际规则制定。四是提出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和公共训练数据资源平台建设。促进算力资源协同共享,提升算力资源利用效能。推动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有序开放,扩展高质量的公共训练数据资源。鼓励采用安全可信的芯片、软件、工具、算力和数据资源。
对此,盘和林表示,《办法》主要是从安全性角度出发,包括数据确权、数据隐私保护,以及内容上的合规性。这里内容合规是我国独有的需求,需要让AIGC和自媒体采取一样的尺度,防止非法内容传播。
郭涛认为,《办法》的实施,对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办法》做出了一系列的规范和管理措施,例如要求服务提供者需要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许可,并且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等,这些规定确保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保护了用户的数据和隐私安全,可以减少人工智能带来的不良影响;另一方面,《办法》明确规定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范围和标准,以及相关责任和义务,这些规定可以指导企业、个人和监管机构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方面进行规范操作,避免了一些可能存在的法律和道德风险。
在张孝荣看来,《办法》主要适用于生成式AI技术,大凡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的服务,需要遵守《办法》规制。目前国外的生成式AI尚未正式入华,而国内的相关项目不足100个,均在初创期,尚未形成应用生态,《办法》明确提出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遵守的各种规定,为生成式AI的对齐工作画出了清晰的边界。但这些项目未来形态难以判断,因此需要一些时间观察。
与此同时,张孝荣强调,《办法》标志着我国AI治理已经走在国际前列,生成式AI需要认真学习,打磨技术,以便维护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不过,郭涛也建议,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在监管方面还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不健全、缺乏多部门协同的自上而下的监管体系、监管技术手段落后等突出问题,在实施《办法》的同时,政府有关部门还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人工智能研发与应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立或完善伦理审查制度和监管体系,加强对科技企业、媒体平台、应用场景、使用者的监管,搭建多方参与协同治理的平台,平衡管理和规范与发展创新之间的关系,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和规模化落地应用。
(编辑:张靖超 校对:颜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