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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GC作品算“作品”吗?360回应大模型开发者十倍价格“维权”

作者:晓曦发布时间:2024-06-12

6月8日,大模型创作者Dynamic Wang在社交媒体表示,360的发布会“盗用了他的大模型生成的原图”。

对比图如下,左边为360发布会上的演示图,右边是创作者使用大模型生成的作品。

可以看出,两张图的确有部分相似之处,但通过细致对比后还是可以清晰的发现两张图会有明显的区别。此外,这两张图还存在一个争议点,360方使用的图片是经过图生图二次创作后的产物,而非直接使用了原图。也正如网友在X平台对这一事件的评论所言“两张图不一样,很难说了”。

而在AIGC的语境下,相比图片相似度本身,更让大众关心的焦点在于:大模型生成出来的作品,享受版权保护吗,版权保护的尺度在哪,既能保护原创权益又不会阻碍AIGC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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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GC作品受到版权保护吗?

6月11日,360AI浏览器产品经理梁志辉发表回应,表示自己在第一时间联系了Dynamic Wang,“表达歉意,并试图沟通协商”。但Dynamic Wang却表示在支付赔偿费用的基础上,以10倍的价格购买其大模型。

在个人开发者不合理的报价下,梁志辉表示愿意诉诸法律,在法庭上公开探讨版权问题。

事实上,近年来随着生成式AI被广泛应用,知识产权法也一直在面对、研讨、跟进此类事件。从全球立法来看,法律专家们对这一新兴技术对传统版权框架的挑战,也有着迥然不同的态度。

去年,全国判决了首例“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案”,认定该案中原告使用Stable Diffusion生成的AI生成图片具备独创性,可以被认定为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该案的核心要素在于,原告详细提交了文生图过程中的一系列描述词与调整参数,体现出了个性化表达和智力成果。而在目前大多数图生图服务和风格化大模型中,这一构思过程是否普遍存在,仍然值得商榷。

比如,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知产专家崔国斌并不支持大模型开发者所主张的传统著作权保护。他认为:”AI输出作品的边际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AI开发者实际上并不需要通过著作权法对AIGC提供版权保护来获得激励。”

这一点也与公众对于大模型开发“门槛较低”的认知相符合。在一个技术开源、大模型开源的环境下,模型训练本来就没有太高的成本。其次,还涉及到了梁志辉在回应中提到的关键问题:

“大模型开发者用来训练模型的图片都有版权吗?”

随着ChatGPT、Stable Diffusion等头部生成式AI商业主体都主动放弃了对自身生成作品的版权保护,不难发现,AIGC的商业增长点并不在于版权和“维权”。因为大模型技术自始至终就没有很好地解决过训练数据的版权问题,自身也一直在受到艺术家、图片社区的诟病。

其他律师也秉持类似的观点,主要是考虑到图生图的技术本质是一种“机械性的算力成果”,法律目前不宜以著作权的形式过多干涉,否则可能会对AI的使用场景带来明显的限制效果,不符合技术中立性的要求。除非一类特定的AI生成过程,事实上还是“以人为主导的”。

由此可见,法律目前对于AIGC作品侵权和维权的界限比较局限,要求创作者在生成过程中体现出自身的创造力,这也是此类纠纷中私下解决的处理方式更加普遍的原因。

02

360协商未果,大模型开发者“天价索赔”

尽管法律层面较为模糊,但每当有大企业与个人开发者、创作者产生纠纷的事件,本着尊重创作、将双方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的原则,企业方也普遍会主动提出补偿方案。

毕竟,无论事实构不构成盗用,DynamicWang在法律层面拥不拥有这张图的版权,360毕竟在发布会上使用了有争议的图,所以也第一时间找到对方,表达了致歉和沟通赔付的态度,包括提出购买对方的大模型授权、后续合作共创等。

作为一位在AIGC社群中的创作者,DynamicWang开发的AWPortrait在AI生成人像的细分品类有着一定热度。和很多大模型开发者一样,他也在寻求售卖大模型的机会。在与梁志辉的沟通过程中,DynamicWang意欲让360在支付赔偿费用的基础上以正常标价10倍的价格买下自己的大模型。“狮子大开口”遭到了360的拒绝。

此举不禁让人再度思考,既然大模型已经被打包成明码标价的商品,在买卖双方都有交易意愿的情况下,为何又要诉诸于“版权盗用”的模糊地带,从而产生“赔付溢价”?

从一个业务负责人的角度,如果不是遭到了天价索赔,超出了360能够接受的合理范围,梁志辉也没有必要亲自发文将纠纷的过程“公之于众”。毕竟,作为一款正在追逐AIGC浪潮的产品,360AI浏览器本身就需要纳入更多优质的大模型和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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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GC让内容“过载”,解决问题还需冷静

在AIGC时代,数字内容每天都在呈指数级增长。作为每天都可能在接触数字内容的企业、以及大模型产业的多方参与者来说,需要谨记以下三点:

第一,无论法律层面如何发展,企业自身还是应当加强内容版权意识和内容审核机制,在最大程度上避免风险点。尤其是对于360这样的大型科技企业来说,使用版权模糊的内容其实基本没有收益,因此,如何减少为争议行为买单的次数,是业务组织要上的重要一课。

第二,粗暴维权不可取。即使当下大模型创作者商业化不易,市场也绝对不应该鼓励开发者靠版权索赔来“生存”的行为。AIGC与传统数字内容产业的思路大相径庭,整个产业又处于早期机制逐步完善阶段。在类似事件上盲目偏袒个人开发者,只会加剧AIGC领域的市场乱象,滋生出一波“投机者”,干扰大模型应用的商业化之路。

第三,以健康的心态对待与解决新生事物发展中的“摩擦”。回顾整个事件的发酵过程,360的反应和处理速度其实都比较快,沟通赔偿态度也都很积极,才让很多人这一次没有选择站在个人开发者这一边。也正是觉得自己诚心解决矛盾的态度没有被尊重,360才能有信心比较“刚”地出来回应此事。

其实,在人机交互的蝶变期,科技企业难免会与个人产生对抗。但一个确定的评判维度是,大家都在致力于建设AIGC的技术生态,把新的技术推向更广阔的应用场景中去。

这与国内知识产权法的专家态度和立法方向也是吻合的。站在新兴技术的风口,除了保护权益之外,法律也需要考虑产业的良性发展。如果当下的市场情形是,大模型开发者需要从版权保护中直接获得投资激励,类似的纠纷还会出现新的讨论空间。但仅就这一次的事件来看,彼此多一些开放、包容、共创的态度,不让一时的愤怒和短期利益冲乱市场原则,才能真正推动产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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