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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库动态】张旭 于蒙蒙:人工智能背景下的劳动价值论研究:核心议题、历史追溯与经典回顾

作者:中国政治经济学智库发布时间: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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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旭,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政治经济学研究室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于蒙蒙,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近年来,人工智能背景下的劳动价值论研究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学界围绕“人工智能背景下的价值创造问题”“人工智能时代劳动价值论的适用性”“人工智能与人类劳动的发展趋势”掀起了新一轮的讨论热潮,其核心议题是“经典劳动价值论在人工智能时代是否已经过时”,且在一些重大理论问题上未达成共识。基于此,坚持以问题意识为导向追溯历史,研究发现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学界对新科技革命背景下的“机器创造价值”“经典劳动价值论失效”等论断予以科学回应,并适时提出新解释、新观点。本文回顾经典,基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框架再度审视人工智能时代的劳动价值论,以期澄清疑惑、提高认识,增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现实解释力。

关键词:新科技革命;人工智能;价值创造;劳动价值论研究进展

一、引言

近年来,以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的深度融合为主要特征的新一轮科技革命推动生产方式迈向智能化时代,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科技力量的出现和迅猛发展,推动生产形式、劳动范式、资本形态以及组织管理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人工智能的出现和发展必然对世界经济产生重大影响,并深刻影响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就目前而言,世界人工智能系统市场的发展正处于过渡阶段,为世界各地的商品生产和经济增长提供了新的机会。但与此同时,日益加剧的外贸保护主义打破了全球附加价值链,减缓了新技术的传播速度,从而导致生产力下降趋势。因此,必须探索有效的国际合作手段来维系在人工智能发展方面已经取得的成就,也必须建立新的竞争优势体系,并确立各个世界经济参与者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发展人工智能系统市场,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各国探索构建国家创新系统的新范式,但这也会加剧各国之间以及跨国公司之间的竞争。(1)恰如H.登姆塞茨所言,“新的技术,做同一件事情的新的方式,以及做新的事情——都会产生社会所不习惯的受益和受损效应”。(2)新兴技术的出现、人工智能的发展,往往意味着新的突破,当我们对新兴技术发展抱有一种开放、积极态度的同时,理应对其可能给社会带来的受损效应加以理性、谨慎看待,以便更好适应由技术发展带来的社会进步。

何谓人工智能?目前学界尚无统一定义。“人工智能”的概念是在1956年的美国达特茅斯会议上由麦卡锡首次正式提出的。人工智能先驱尼尔斯·约翰·尼尔森(Nils John Nilsson)认为人工智能是关于人造物的一系列智能行为,包括知觉、推理、学习、交流和在复杂环境中的行为,人工智能的长期目标便是发明出可以像人类一样或能更好地完成以上行为的机器;另一个目标是理解这种智能行为是否存在于机器、人类或其他动物中,就此而言,人工智能包含了科学与工程的双重目标。(3)在安德鲁看来,人工智能的整个研究课题在于回答“机器能思维吗?”,他认为人工智能是一个随时间而发展的概念。(4)日本学者顾泽苍指出人工智能“简单讲就是用计算机实现人的头脑功能, 即通过计算机实现人的头脑思维所产生的效果”。(5)何玉长、宗素娟基于学科视角认为人工智能“是计算机科学、数学、心理学、哲学和语言学等学科的综合……旨在使计算机模拟人的某些思维过程和智能行为, 主要研究计算机实现智能的机制, 制造类人脑智能的计算机, 并应用于经济社会等更广泛的领域”(6)。刁生富、吴选红等指出人工智能本质是“人类智能的弥补、延伸、增强,是人类智能在人工机器中的技术再现的智能……人工智能是对人类智能的模仿,是以人类智能为原型的技术再现”。(7)胡斌则从技术发展史的角度认为人工智能的演进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 在其技术进步的不同阶段上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8),人工智能的发展阶段可分为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与超人工智能(9)。麦肯锡全球研究院在2017年发布的《中国人工智能的未来之路》报告中称,人工智能是对人的意识、思维过程进行模拟的一门新学科,它的发展将推动形成“技能偏好型科技变革”,对仅拥有中、低技能的劳动者造成冲击,最终导致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10)当前,在数据处理、算法以及计算能力加快发展的背景下,人工智能领域实现了诸多突破,给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带来巨大影响。

人工智能在促进科技革命、推动产业变革的同时也给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带来诸多新问题、新挑战,人工智能技术的勃兴再次引起部分学者对劳动价值论的非难与质疑,“经典劳动价值论失效说”“价值创造源泉的多元化”“人类主体地位的削弱”等一系列悲观论调甚嚣尘上。当今时代,最容易的事情不过是依据对理论体系的一知半解加以盲目地崇拜或随意的诋毁,而最难能可贵之处在于对某一科学且精深的理论加以准确地把握与理解。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亦如此。理论界对劳动价值论的种种责难与误读,其根源在于没有准确而全面地把握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科学性。应当明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既不是绝对的真理,亦不是陈腐的教条,必然也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坚持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结合新的经济社会现实创新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研究发现,国内学者主要聚焦人工智能与价值创造的关系研究、人工智能与生产过程的关系研究以及人工智能与价值实现关系研究等,国外学界则主要探讨马克思主义与人工智能发展、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人工智能时代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人工智能时代雇佣劳动与资本的新形式、人工智能与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以及人工智能与剩余价值理论等课题。本文以人工智能背景下的劳动价值论为主线梳理分析国内外核心议题,并以国内为切入点进一步追溯至20世纪80年代、90年代至21世纪初学界关于新科技革命背景下劳动价值论的热议,最终回顾经典马克思主义相关论述,以期厘清学界观点分歧、回应社会关切、增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现实解释力。

二、核心议题:“过时”还是“证明”

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石,自马克思对劳动价值论的科学革命以来,资产阶级学者对劳动价值论的批判和攻击层出不穷,他们认为只要推翻劳动价值论这一“承重桩”,整个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大厦就将彻底倾覆。然而,劳动价值论在一系列的非难与质疑中不但没有被驳倒,反而以更快的速度在更广泛的领域内迅速发展,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如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人工智能背景下再次遇到诸多新问题与新挑战,国内外学界围绕劳动价值论的适用性、价值创造的源泉、智能劳动及其价值创造等一系列问题展开热议。本文在系统梳理近年来(2017—2023年)学界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将其归纳为三大议题:人工智能背景下的“价值创造”问题研究、人工智能时代劳动价值论的适用性研究以及人工智能与人类劳动的未来发展趋势研究。

(一)人工智能背景下的“价值创造”问题研究

1.价值创造的源泉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催生了无人工厂、无人车间等自动化生产体系,大批生产工人的“退场”却带来企业利润的成倍增长。多数西方经济学家认为人工智能等新兴科学技术创造了更多的利润或价值,而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看来,承认人工智能创造价值即承认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也即否定了马克思的只有活劳动创造价值的劳动价值论。为此,国内外学界围绕“价值创造的源泉——人工智能还是人类劳动?”展开了激烈讨论。目前学界观点可大致分为两派。一派肯定人工智能背景下人类劳动是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在智能化生产过程中,人类虽然没有直接参与产品的生产,却间接参与了价值的创造过程。(11)另一派认为,人类劳动并非价值的唯一来源,人工智能或其他要素亦可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12)

何玉长和方坤认为人工智能作为生产要素与实体经济其他生产要素融合,在生产过程中共同创造产品价值(C+V+M)。其中,C包含了智能劳动资料的投入,V包含智能型劳动力的投入,而M则包含智能型劳动者与智能劳动资料结合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令人不解的是,何玉长和方坤一方面肯定人工智能创造价值的论断,但另一方面又认为机器人不能同劳动力一样得到应有的报酬,这是因为“人工智能(包括机器人)的价值消耗物化劳动的消耗,这种消耗也如固定资本消耗一样,其价值也是逐步转移到新产品中去,其价值补偿对象是智能型生产要素产权所有者”。(13)胡斌、何云峰认为随着弱人工智能技术的日渐发展,人类劳动在社会生产中的比重日趋下降,人类劳动并非价值的唯一来源,弱人工智能也能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14)琼·托伦特-塞伦斯(Joan Torrent-Sellens)认为第二次数字浪潮将人工智能和数字平台定位为新的通用技术,从而推动了新的价值源的出现,即预测价值和流通价值,并为数字化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创造了新的解释阶段,即数字转型。(15)桑托尼·德·西奥(Santoni de Sio)、查伊·阿尔梅达·菲利普(Txai Almeida Filippo)、杰伦·范登霍文(Jeroen van den Hoven)等认为,心智能力将作为人工智能驱动活动的价值来源。(16)阿亚拉·科尔基(Jesús Ayala-Colqui)则将“机械剩余价值”界定为机器生产的价值,将“欲望价值”界定为主体在工作场所外作为非生产性工作的活动所产生的价值。(17)

基于上述论断,国内部分学者在深刻认识人工智能及其所带来的生产方式变化的基础上,展开了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科学论证。白永秀、刘盼认为人工智能背景下智能化因素渗透在生产力各要素中使生产力基础发生变化,特别是智能型劳动资料所展现出来的智能化、系统化与无形化给生产方式带来了巨大变革,但这些智能化生产资料仍然属于物质要素范畴,其本身并不能创造价值。(18)王水兴指出人工智能的“劳动”是人类劳动能力通过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系统拓展至人的身体之外的过程,人工智能作为商品的本质仍然是人类活动的对象化,因而,在人工智能时代人的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不会改变。(19)温旭基于马克思主义视角考察方兴未艾的ChatGPT,指出其本质是人类劳动的“技术存在物”,在智能生成内容中仅能创造数字使用价值来转移自身的数字价值,却非创造新的数字价值的来源。(20)还有学者认为弱人工智能确实可能将人“踢出”相关物质生产领域甚至非物质生产领域,但绝对无法将人“踢出”资本增殖的价值创造领域。(21)有学者指出,人工智能机器本质仍然是人类物化劳动嵌入其中的劳动资料,根本不可能具有劳动者地位。(22)如果将弱人工智能视为价值的创造者,那将导致社会发展规律的背离、劳动主体的模糊、人的主体性的缺失、商品交换的障碍等一系列后果。(23)

基于人工智能发展前景,有学者认为对于“人工智能创不创造价值”不能简单地用“是”或“否”来回答,这是因为人工智能自身也处在一个不断发展的历史过程中,不同发展阶段的人工智能在坐标系中所处的位置是不同的,当人工智能发展到超人工智能阶段,人类在价值创造上的唯一主体地位将会受到巨大冲击。(24)与此类观点相似,吕少德、张世贵认为当未来所有部门普遍实现生产自动化之后,商品交换体系将崩溃;商品经济消亡后,以商品为研究对象的劳动价值论将完成它的历史使命。(25)

2.“无人工厂”的价值来源

既然人工智能不创造价值,那么智能时代“无人工厂”的价值源自何处?学界主要基于三个方面对“无人工厂”的价值来源问题进行了回应。

一是“无人工厂”并非真正的无人。王艺明从马克思的基础理论出发认为无人工厂并不是真的“无人”,具备较高技术水平的“自动机器系统”仍然需要人类劳动者来操作和维护,而这些劳动者的劳动创造出新价值,其中一部分会转化为利润。(26)人工智能解除了机械化生产中工人的工具附庸地位,使其隐匿于生产一线,生产的智能化发展使剩余价值生产过程中雇佣劳动在量的方面降至微不足道的地位,以至于出现所谓智能化“无人工厂”。(27)徐璐论证了“无人化”生产中人的活劳动始终在场。从“总体工人”视角看,“无人工厂”的出现展示了劳动者状态的转变:虽然使用人工智能设备的无人生产车间中直接参与生产的工人越来越少,但其背后有操作这些先进技术设备的专业操作者和管理者,且“无人工厂”仅是企业整个产业链的一环。(28)

二是“无人工厂”的价值来源仍然是人类劳动。余少祥从价值生产的角度肯定了价值是由人来创造的,并进一步分析了人工智能背景下“无人工厂”的价值来源:一是操作、维修、管理智能机器进行生产的人的“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二是智能机器自身价值发生转移的设备折旧价值;三是分割其他生产者创造的剩余价值。(29)徐璐、朱炳元认为“无人工厂”的较高利润率来自从社会总体剩余价值中分割到的超出社会平均利润的超额利润,这种超额利润的来源便是企业获得的超额剩余价值。(30)还有学者从生产率的角度对此作出了回答,认为先掌握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人工智能机器的企业,劳动生产率较高,所生产的商品销售后可以获得超额利润,并进一步从资本有机构成角度谈“无人工厂”的高额利润来源:掌握先进人工智能技术的无人工厂,其资本有机构成较高,尽管其产品包含的价值量较低,但仍然可以获得与其预付资本量大小相适应的平均利润。(31)

三是“无人工厂”利润来源解析应回归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框架。吴雨星认为,解释无人工厂的价值生产问题需区分“价值与使用价值”“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创造价值与转移价值”三组概念。(32)首先,关于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区别,马克思认为“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质的内容”。(33)工厂生产的产品可以没有创造新价值,但是必然形成财富,所以绝不能将价值等同于使用价值。其次,关于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区别,马克思认为“只是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34)而资本家生产产品的价值首先体现为个别价值,个别价值小于社会价值则实现超额剩余价值。最后,关于价值创造与价值转移的区别,马克思指出:“机器不创造价值,但它把自身的价值转移到由它的服务所生产的产品上。”(35)因此,即便全由智能机器生产的产品也必然内含转移价值,而且生产的产品数量越小,单位产品转移价值越大;生产的产品数量越大,单位产品转移价值越小。

3.智能劳动及其价值创造

一是回答什么是智能劳动,已有文献基于人工智能对劳动方式的重塑进行了理论阐释。智能劳动是区别于传统劳动的新型劳动形式,创造出智能产品或产品中包含人工智能技术的劳动方式, 可看作是智能劳动,是具有智能劳动技能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从而创造预定产品的过程。(36)白永秀、刘盼认为人工智能下的智能型劳动是由包含丰富科学知识、先进技术能力和创造性思维的智力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者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积累、实践探索和钻研思考才可能获得丰富的科学知识、先进的技术能力和富有创造性的思维而成为智力劳动者。(37)余少祥从劳动主体、劳动内容、劳动形态、劳动关系等角度分析智能时代劳动的新特征,主要表现为劳动主体人机并存、结构层次化,劳动对象智能化、劳动资料虚拟化,劳动内容信息化、结果数据化,劳动形态多元化、劳动关系组织扁平化。(38)

二是阐发智能劳动的价值创造,多数文献认为智能劳动仍属于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范畴,是一种创造性的劳动。薛峰、何云峰基于智能劳动的性质——创造性劳动,肯定“智能劳动创造价值”的论断,并进一步指出智能劳动创造价值的过程更加快速和高效。(39)白永秀、刘盼在上述论断的基础上,分析了智能劳动创造价值的特征,认为智能型劳动在价值创造过程中发挥价值创造的集合效应,生产的是劳动密度较大、能量巨大的知识型产品,且突出了“人—机”融合增值的价值部分。(40)值得一提的是,有学者认为智能劳动虽然能创造价值,但其主体仍然是人,智能劳动是有目的的劳动,与蜜蜂建筑蜂房的本能劳动不同,是人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从自然中“物质变换”的过程(41),智能劳动过程和智能工具并未完全脱离人类的控制(42)。曼德尔从马克思主义视角出发,认为预备性或监督性工作也是创造价值活动的组成部分,即是说,是确定已生产出来的特殊使用价值形式时很重要的那些活动的组成部分,换言之,科学家、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制图员等等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所从事的工作,也是创造价值并创造剩余价值的生产劳动。(43)

(二)人工智能时代劳动价值论的适用性研究

1.经典劳动价值论的“过时”

面对人工智能对人类生产方式的重塑,国内有部分学者认为经典劳动价值论已然过时。胡斌、何云峰提出“经典劳动价值论与弱人工智能时代的现实背道而驰”(44),并从物质生产、非物质生产与价值创造三个方面论证人工智能背景下经典劳动价值论并不具备适用性:其一,从物质生产领域角度看, 弱人工智能在物质生产领域取代人类的过程不可避免, 经典劳动价值论无法解释弱人工智能时代的物质生产模式;其二,弱人工智能在非物质生产领域取代人类的技术前景广阔, 经典劳动价值论无法解释弱人工智能时代的非物质生产过程;其三,弱人工智能生产也能创造价值, 这一点突破了经典劳动价值论关于“人类劳动是价值唯一源泉”的基本前提。由此得出结论——“经典的劳动价值论已经与弱人工智能时代的现实形成悖论”。就国外学界而言,整体上多数学者认为人工智能的出现使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不再具有适用性。奈杰尔·沃尔顿(Nigel Walton)和巴亚尼·尚卡·纳耶卡(Bhabani Shankar Nayak)强调了传统马克思主义对劳动、价值、财产和生产关系的概念阐释在人工智能时代的局限。(45)

2.经典劳动价值论的“证明”

基于人工智能背景下经典劳动价值论的“过时”,刘伟兵指出“人工智能机器虽然具备了一定的智能,但实质上依旧是机器,这在根本上并没有脱离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并通过分析人工智能的本质属性、智能劳动过程和智能化生产论证经典劳动价值论在人工智能时代并未过时。(46)刘儒、李超阳认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和人工智能时代的现实非但不存在所谓的悖论,反而恰恰进一步确证了劳动价值论的科学性。(47)王艺明则从人工智能机器的价值转移属性、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角度分析,认为人工智能的发展应用非但没有颠覆马克思的理论,反而进一步论证了其理论内涵的科学性和时代性。(48)孙乐强通过分析个别或少数工厂的高阶自动化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自动化生产,指出“自动化生产不仅不能证伪劳动价值论,反而要以劳动价值论为前提”。(49)与上述观点类似,国外学者罗丹·利卡(Rodin Lika)强调应坚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只有在机器人和人工智能相对便宜的条件下,工作场所的工人才会被取代,并能产生剩余产品。(50)

3.人工智能时代对经典劳动价值论的“守正创新”

毋庸置疑,人工智能时代为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创新提供了新的契机。随着现代科学的发展,详细考察管理劳动、科技劳动、精神劳动等以脑力支出为主的复杂劳动和价值的关系,成为当今劳动价值论争论和劳动价值论发展的聚焦点。(51)无论是丰富发展人工智能时代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内容,还是回应人工智能框架下对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质疑,都需要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进行“守正创新”。张杨、卢鑫在探究学界关于人工智能时代劳动价值论创新的基础上对已有相关研究进行了科学评价,进一步提出如何在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对劳动价值论进行“守正”“创新”。“守正”就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本观点,结合不同时代的发展实际展开理论创新:一要对反对劳动价值论的观点进行清晰的辨别和深刻的批判;二要更加自觉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展开劳动价值论的发展;三要积极吸收和借鉴学界为回应劳动价值论质疑观点而形成的系列理论成果。而创新则是将劳动价值理论扩展到一切社会经济部门,不断扩大劳动价值论的解释范围:一要主动运用劳动价值论来解释人工智能时代的典型经济问题并形成观点;二要根据新时代以来我国在“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等人工智能相关领域形成的系列重要论述,推进人工智能时代劳动价值论的创新。

(三)人工智能与人类劳动的未来发展趋势研究

1.人工智能时代“人机关系”的演变

国内学者大多基于马克思主义的视角分析智能时代的“人机关系”,提出智能化背景下构建新型人机关系的重要性与紧迫性。鲍金、黄婧认为人工智能产生于人的对象化活动,是人的对象化的智能器官,是产生于人的对象化活动并构成人类审视自身的镜像观照,因而,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的人机关系是主客同一的对象性关系而非相互对抗的他者关系。(52)孙伟平分析了智能化、信息化背景下人与机器之间可能的六种关系,并进一步指出当前问题的关键在于人类在人机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都面临着革命性冲击,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可靠路径在于重构一种合理的、可持续的新型人机关系。(53)国内还有学者认为,“人机关系”的本质已然超越纯粹的“人与物”的关系范畴,属于社会生产关系的范畴,随着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和智慧云等新兴技术的广泛应用,智能机器实现对人们生活领域的全面监控,更是在生产领域进行全面扩张和劳动代替,为此,理应构建“以人为本”的人工智能应用道德规范和“人机共融”的和谐态势。(54)

国外学者认为人工智能时代“人机关系”将发生改变,可能表现为“竞争性共生”。菲比·摩尔(Phoebe Moore)和弗兰克·恩斯特(Frank Engster)讨论了如何在人工智能时代理解人类与机器的关系问题。他们认为人工智能在劳动过程中似乎已成为真正的竞争者,机器在将其他机器社会化的同时也将人类社会化为特定的生产意识形态框架。(55)卡尔·休斯(Carl Hughes)和艾伦·索森(Alan Southern)指出,马克思关于机器的研究初步清晰地表明他所认为的技术在生产资料中的地位。随着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到来,资本主义危机、劳动力物化和自动化的趋势、经济发展的“优步化”可能会加剧资本与劳动力之间的矛盾。(56)戴安娜·斯特凡诺(Stefano Diana)认为,马克思对货币作为一种非人性化的抽象概念和自我复制资本的深入研究,可以通过对我们现阶段历史的主要抽象和“自动的拜物教”——数字数据——的微小改变来进行扩展。由于货币资本往往会独立于人类而自行增长,数据也是如此,人工智能无疑将成为这个新的危险循环的主要引擎。(57)肯达·布瑞肯(Kendra Briken)研究了人工智能时代人机关系改变的可能性,并以制造业的车间为出发点,重新审视了马克思所描述的人类工人作为机器的附属物的融入和吸收。布瑞肯认为,数据不仅被提取,而且还被输入到机器中,以不断改进工作流程直至神经人体工程学的微观层面,因此,工人现在不仅仅是机器的附属品,而且融入了机器的设置。(58)

2.人工智能时代人类主体地位的再认识

随着新兴技术在社会生产领域的广泛应用,“人工智能是否完全代替人类劳动”“人的主体地位会不会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变得无足轻重”“劳动阶级是否会因人工智能的发展被边缘化而沦为‘无用阶级’”等一系列问题成为学界比较关注的热点话题。历史学家尤瓦尔·赫拉利明确提出人工智能的发展必然促使无产阶级沦为“无用阶级”。(59)胡斌、何云峰基于劳动的对象性两方面对弱人工智能的生产过程进行了考量,认为弱人工智能生产过程绝非动物性的本能活动, 而是有计划地实现既定目标,因此应确立和强调弱人工智能的劳动者地位。(60)吴丰华、于家伟认为随着人工智能背景下新趋势与新现象的出现,人类不再是劳动的唯一主体,将丧失“万物之灵”的地位。(61)

对于上述论断,国内学者基于人工智能的机器属性进行了反驳。

第一,人工智能属于劳动过程的劳动资料要素。

贾淑品基于人工智能的要素性质,指出人工智能只不过是渗透到具体生产过程并与生产力基本要素相结合而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渗透性要素,人工智能并不能够脱离人类劳动而单独存在,人工智能的出现不会使无产阶级成为多余阶级。(62)

第二,人工智能是不变资本的一种物质形态。

人工智能、机器人等自动化设备属于不变资本的范畴,作为人的对象化产物,它们的“劳动”与蜜蜂建筑蜂房、蜘蛛织网一样是无意识的(63),人工智能机器的本质为人类物化劳动嵌入其中的劳动资料,根本不可能具有劳动者地位而成为所谓的新型劳动者(64)。

第三,人工智能本质上是人类脑力劳动的延伸。

王水兴从技术和人的相互建构和共同进化角度指出人工智能由弱向强发展,必然也伴随着人类智力水平由低到高的发展,认为在技术进化趋向中,人工智能在何种意义上能取代人的劳动取决于我们如何定义处在技术和社会双重进化中的“人类智能”和“人类”,基于上述分析,从根本意义上讲,人工智能时代劳动阶级将成为“无用阶级”是伪命题。(65)

因而,人工智能背景下人的主体地位并不会改变,劳动阶级亦不会因为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出现而沦为“无用阶级”。陈晓华、吴家富指出即使在人工智能时代,“以人为本”仍然是发展的关键,人工智能的作用不只是帮助人类完成重复性的工作,更是“以人为中心”,让人们专注于分析、决策和创新等更具有价值的工作内容。(66)

3.“人机协同”将成为未来人类劳动的新常态

为国内外学者所普遍认同的观点是“人机协同”将成为未来人类劳动的新常态,人机融合劳动是未来人类劳动形态演进的方向。

人工智能这一技术的社会形态演进所蕴含的变革力量或可成为开启共产主义之门的锁钥。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对资本主义社会产生深远影响。大卫·哈维(David Harvey)指出当今社会的异化现象无处不在——消费中的家庭、政治和日常生活,这种趋势随着信息技术与人工智能的应用而不断加剧。(67)无独有偶,扎卡里亚·比昂迪(Zachary Biondi)认为在人工智能背景下,人类与机器的相似点是“智能”,并通过马克思主义的异化与物化概念审视机器智能的发展,指出某些技术至上的后劳动愿景与以智能技术为导向的资本主义发展现实之间存在紧张关系。(68)詹姆斯·艾维斯(James Avis)认为技术和人工智能与社会关系紧密交织,形成阶级斗争的新场所;不仅在社会形态内部,而且在全球范围内,都需要通过权利平衡促进人工智能的发展。(69)另一方面,人工智能的发展促进未来社会变革的可能性。拉吉斯拉夫·霍赫斯(Ladislav Hohos)指出,在自动化时代,当大多数日常工作都是由高度发达的人工智能技术可靠地完成时,马克思将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作为所有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想法将不再是乌托邦式的,而将成为关于经济和政治现实的规范性主张。(70)本·格策(Ben Goertzel)、泰德·格策(Ted Goertzel)和查拉图斯特拉·格策(Zarathustra Goertzel)认为通用人工智能和全球大脑的出现为实现人类对更加乌托邦的存在的长期追求提供了新的机遇:另一种结果,更符合原有的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消亡的理论,可能以沿着自愿路线组织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互利共生的方式来实现。(71)

国内学者王水兴认为随着智能社会的深度发展,人工智能将可能完全代替人类为了生存而进行的劳动,人机融合劳动是未来人类劳动形态演进的方向,并进一步指出到整个社会劳动成为丰富和发展人的本质活动的时候,劳动就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72)彭劲松基于生产效率与自由时间的角度指出人工智能发展应用大大改善了生产效率,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的自由时间,增加了劳动发展和生活质量提高的可能性。(73)王天恩认为人工智能发展所带来的信息性劳动普遍化,将开启一个劳动即创造的时代,创造性活动的意义则呈几何级数剧增,而这正是人工智能的发展为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展开的广阔前景。(74)还有学者指出,当生产自动化发展到使商品经济崩溃以至消亡后,劳动时间被自由时间取代,为生存不得不付出的劳动时间变成可供人自由全面发展的自由时间,此时,人不必再为谋生而不得不付出大量时间从事劳动,每个人都将拥有大量自由时间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全面发展自身。(75)

三、历史追溯:新科技革命背景下的劳动价值论

事实上,基于新科技革命背景下的劳动价值论讨论并非新课题,新科技的发明和应用如机器人、电子计算机、互联网等在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和21世纪初期也曾给劳动价值论带来过挑战。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江泽民同志在庆祝建党80周年讲话中进一步提出“应该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后,学术界围绕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展开了热烈讨论,涉及重要的现实问题:深化认识劳动价值理论的指导思想、价值的源泉、价值分配问题以及如何看待剥削现象等。所谓“新的实际”,在陈征看来,大抵着眼于两个方面:一是与马克思创建劳动价值论所处的时代不同,百余年后的信息化时代,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生产劳动已由体力劳动为主逐渐转变为以脑力劳动为主,这是劳动价值论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二是运用劳动价值论说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有关问题,充分重视现代科学劳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76)与国外学者不同,国内学者的争论点不在于“是否抛弃和否定劳动价值论”,而在于“如何坚持和发展劳动价值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能在国内外学界中引起如此持久、广泛的论战,恰恰印证了其科学性与真理性。

(一)20世纪80年代:驳“机器创造价值”

20世纪80年代,国内学者基于一些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错误论断(“机器创造价值”)(77)曾从不同方面论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科学性。

管希国对于“机器或机器人能不能创造价值”这一问题给出了否定的回答,认为劳动过程中的不同因素,即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在产品价值的形成上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尽管物的要素(生产资料)很重要,但人始终处于生产中的主体地位。(78)张荣喜、陈应鹤基于劳动的二重性指出,价值是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商品的价值由人类的抽象劳动形成,从这个意义上说,机器人不论其性能如何先进,由于不能提供任何劳动,因而不能创造价值,更不能创造剩余价值。在生产过程中,它只是把工人的活劳动与劳动对象结合起来的一种手段。(79)持相同观点的学者还有蒋学模、蒋维新,他们认为机器人只是不变资本的一种物质形态,它只能经过人的具体劳动使原有的价值逐步转移到产品中去,本身并不创造价值。(80)林健则从总体工人的视角考察现代劳动的特征,认为脑力劳动者在围绕着生产活动中的技术指导、方案设计、生产组织等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总体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81)

概言之,20世纪80年代国内学界针对西方学者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质疑回应如下。

第一,从劳动过程的角度讲,劳动过程的三要素可概括为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即人的要素与物的要素,二者的结合才能创造社会物质财富、创造价值,但是二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是不同的,人的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始终占据主导地位,在生产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雇佣工人在价值形成过程中不仅创造出抵偿其自身劳动力价值的价值,并且能创造出一个余额即剩余价值,成为资本家利润的源泉。而机器、自动化设备等属于不变资本的范畴,在生产过程中只有同活劳动相结合才能生产产品,在价值形成过程中只能转移自身的固有价值量而不能创造新价值。

第二,从商品二因素与劳动二重性的辩证关系角度讲,价值是商品所特有的属性,是物化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即人的脑髓、肌肉、神经等消耗在商品中的凝结。在商品生产过程中形成新价值的唯一源泉只能是人的劳动——活劳动,即商品的价值只有抽象劳动才能形成。自动化设备在生产过程中只是把工人的活劳动与劳动对象结合起来的一种手段,仅仅是可能的使用价值变为现实的和起作用的使用价值,在劳动过程中它们形成新的使用价值或新产品的要素(或作为生活资料,或作为生产资料)被消费掉。

第三,从总体工人的角度讲,现代生产是社会化、专业化、协作化的生产,随着社会分工和专业化协作的不断深化,生产社会化程度日益提高,生产劳动和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总体工人越来越成为现代劳动的重要特征。在现代化生产中,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不仅包括直接从事生产的工人,还包括大批从事研发、编制程序、改进设备等复杂劳动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脑力劳动者在总体工人概念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他们的复杂劳动能够创造出更大的价值与剩余价值。

可见,上述观点皆证实了“机器不能创造价值”的论断,在这一论断的基础上,20世纪80年代国内学界再度提出质疑:为什么在工人的劳动时间缩短的情况下,资本家却能比过去获得更多的剩余价值?

针对这一系列的疑问,张荣喜、管希国、蒋学模等人给出了回应。在生产自动化的条件下,其一,工人的劳动时间虽然减少了,但其劳动强度却在增大,工人在加强了劳动强度的一定时间内,将为资本家创造更多的价值和绝对剩余价值。其二,总体工人共同创造的价值与剩余价值创造高额利润,自动化设备的出现对工人提出了更高要求,直接生产工人的劳动专业化和复杂化程度提高,复杂劳动在生产过程中所占比重上升,在同一劳动时间内创造出比简单劳动更大的价值。其三,自动化企业的高额利润并非由企业的先进设备创造,也并不是完全由本企业的生产劳动创造,而是通过市场竞争获得尚未使用自动化设备的生产部门和企业的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转移过来的超额利润。

(二)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议“劳动价值论是否失效”

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期,国内经济学界基于“新技术革命是否引致劳动价值论失效”展开大讨论,涉及的问题有很多,包括价值的形成与财富的创造、活劳动与物化劳动、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以及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现场工人与总体工人等问题,且出现了几种“新”的价值论,涵盖资本创造价值论、社会劳动创造价值论、生产力创造价值论、科技创造价值论、知识创造价值论、信息创造价值论、“新经济”价值论以及“泛价值”论,主要聚焦于价值的形成与创造。

桁林认为信息化改变了传统的生产方式,进而使价值内涵与体现价值的劳动方式也相应发生变化,知识生产在价值创造过程中独立出来,知识本身越来越成为衡量价值的尺度。(82)钱伯海在价值创造问题上谈到“作为商品二因素,新产品的价值与使用价值在形成因素上应该是一致的,意思是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相结合共同创造使用价值,也必然共同创造价值”,并进一步指出“相对剩余价值与超额剩余价值主要来源于物化劳动”。(83)陆立军则认为价值的形成因素是多元的,指出由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等各种构成生产要素的价值构成的生产资本,在总体上可视为价值和剩余价值的来源,即价值形成和价值增殖是劳动、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等诸要素综合作用的结果。(84)

与上述观点相悖,基于活劳动与物化劳动在价值形成过程中的作用,邓先宏等指出活劳动在当代仍然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物化劳动虽然不是价值创造的源泉,但它是创造价值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是创造新价值十分重要的条件。(85)胡钧对“高度自动化的技术是否能创造新价值”这一问题给出了否定的回答,他认为技术属于劳动过程的劳动资料要素,在价值形成过程中的根本作用则没有任何改变,它们仍然是只能把它本身原有的价值转移到新的产品上,而不可能在这个过程中创造出丝毫的新价值。(86)

实际上,关于价值的形成与创造问题归根结底是劳动价值论与要素价值论的分歧(即劳动价值一元论与劳动价值多元论之争),具体表现为“活劳动是否是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在学界中较为普遍的共识是肯定的。持怀疑态度的学者认为“活劳动是价值创造的唯一来源”是一种典型的循环论证,是以经典劳动价值论为绝对前提而进行的推论:从劳动价值论出发, 一切价值都只能由人的劳动创造, 除此之外没有什么力量能够创造价值。晏智杰认为马克思的价值分析前提是劳动以外的要素都是无偿的,在马克思的交换价值分析中不包含土地、资本、管理等其他要素的地位。(87)基于此,卫兴华指出在马克思那里,一切大规模的社会劳动或协作劳动,都需要指挥和管理,以协调个人的劳动。承认社会化大生产的管理劳动是生产劳动,就是承认它是生产商品和价值的劳动,马克思甚至还承认资本家的管理劳动具有二重性,并未否定除劳动以外其他要素在价值形成过程中的作用。(88)

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期,关于新科技革命背景下劳动价值论的适用性争论在顾海良、葛扬、程恩富等学者那里得到了理论上的澄清。他们的主要观点如下。

第一,关于价值形成与财富创造的问题。

赵振华指出,关于机器是否创造价值的问题,首先要搞清楚价值的含义及其形成的条件。(89)价值总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必须是人类劳动,而且必须是人类活劳动才创造价值,只有人类的抽象劳动才能形成价值,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并把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中去。科学技术来源于人们的生产实践和科学实践,是人类劳动特别是脑力劳动的结晶,不是科学技术本身创造了价值,而是掌握和运用科学技术的人的复杂劳动创造了价值。(90)从这个意义上说,机器作为不变资本并不创造价值,那是否就意味着其对价值的创造没有影响而只是被动地转移价值呢?答案是否定的。这是因为机器在价值的创造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影响或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机器人作为科技进步的成果,具有不可逆性,在要求有更多的人继续从事相关研究和发明的同时也要求有更多的从事服务、监护和维修的工人,凝结了更多复杂的脑力劳动,客观上为人类创造更多的价值提供了压力和机会;二是现代科学技术的产生和应用极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为人类掌握更多的新知识、新技术,提高人类劳动的复杂度创造了基本条件;三是人类通过对科技手段的利用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创造了更多的使用价值;四是机器虽不创造价值,但劳动离开资本等生产要素难以创造价值。因此,在现代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我们更应该看到,机器等先进技术虽然不创造价值,但却创造出更多的使用价值或财富,这就要求我们明晰价值创造与财富创造之间的区别。

第二,关于活劳动与物化劳动的问题。

创造价值的劳动不是物化劳动,而是活劳动。物化劳动是物化为价值的劳动,它不创造价值。(91)或许,关于物化劳动能否创造价值的问题,关键在于“为什么活劳动能创造价值而物化劳动不能创造价值?”,这一问题的困惑点在于将“劳动的物化”理解为“价值的创造”,而所谓的“物化劳动”也成了“价值本身”。依循这一思路,不难得出“价值创造价值”的结论,亦犯了逻辑学中同义反复的错误。应当明确,劳动一旦转化为物化劳动,虽然保留“劳动”二字,但其实已不再是劳动而是价值了,“劳动能够创造价值,而已经是价值的物化劳动是不能再创造价值的”。(92)

余陶生认为活劳动与物化劳动有着严格的区别,具体表现在:其一,活劳动既是劳动的主体,也是创造价值的劳动,而物化劳动是生产过程的条件或物质要素;其二,活劳动不仅能够创造价值,且能把生产资料的价值即物化劳动转移到新价值之中,物化劳动的使用价值本身在劳动过程中被活劳动所消费,充当了劳动过程的实际要素,与活劳动结合一并进入劳动过程;其三,物化劳动的生产资料不能创造价值是因为以商品的形式作为材料或工具进入生产过程的那部分资本加在产品上的价值,始终不会大于它在这个生产过程开始前所具有的价值。概言之,在社会生产过程中,活劳动作为抽象劳动,是创造新价值的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活劳动作为具体劳动,则保存了原先存在于生产资料中的价值,并把它转移到新产品中去。然而,肯定活劳动是创造价值的源泉并不意味着否认物化劳动在物质生产和价值形成过程中的作用,但同时也不能因为物化劳动是价值的存在形式就将其等同于活劳动,甚至把它看作创造价值的劳动。

第三,关于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的问题。

学界关于劳动价值论的分歧点,或许在于存在“把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截然分开”的误区,部分学者简单地将体力劳动完全等同于简单劳动,脑力劳动完全地等同于复杂劳动,误认为体力劳动中没有脑力劳动,脑力劳动中没有体力劳动。在人类劳动过程中,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相融合,只是在不同历史时期有的以体力劳动为主,有的则以脑力劳动为主。“在不同的时代,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有不同的标准而不是固定不变的标准”。(93)此外,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简单劳动不需要经过专门训练,而复杂劳动则要经过程度不同的培养和教育。(94)知识越多、技术越高、信息越灵,劳动越复杂,在相同时间内所能创造的新价值就越大,但仍须明确,不能把科技工作者的劳动创造的价值等同于科学技术本身创造价值,先进的技术设备是科学家或发明家劳动的成果,是活劳动的凝结,即物化劳动,率先采用先进技术设备的企业可获得更多的相对剩余价值或超额剩余价值,但并不创造价值。

第四,关于现场工人与总体工人的问题。

价值的实体是抽象劳动,而抽象劳动的主体则是劳动者。随着科学技术和分工协作的发展,“总体工人”的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新的技术条件下理解“总体工人”的内涵与外延成为时代发展的重大课题。何谓“总体工人”?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人类的生产活动日益突破个体劳动的局限,劳动过程得以细化,单独的直接劳动者成为群体的组合劳动者,直接作用于劳动对象的劳动者被细化为不同层次,进入分解过程的劳动者便成为“总体工人”。(95)现场工人即在车间或生产流水线上直接操作的工人,而总体工人则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和现场人员,即直接的生产工人和非直接的生产工人,价值是由总体工人创造的。(96)

从这个意义上说,进入抽象劳动的,不再仅是作用于劳动对象的劳动者,凡是属于“总体工人”范畴的所有劳动者皆可形成创造价值的劳动,且“总体工人”的发展逐渐突破物质生产领域的局限,将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者也纳入了“总体工人”的范围。其中,从事科技劳动和经营管理的劳动者在“总体工人”中的地位越来越高,这是因为“决定国家综合经济实力和发展后劲,决定企业在激烈市场竞争中胜负的是管理劳动和科技劳动”。(97)科技劳动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备独特的创新力,对生产力的推动作用巨大,如可以提高技术装备水平、管理决策水平和劳动者的技术素质,通过扩大再生产的方式,使社会生产力沿着低成本、高附加值的轨迹得以迅速发展。而管理劳动则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彰显了独有的组织力,尤其是在科技迅猛发展与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的现时代,管理劳动已不再是简单的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或者二者的结合,而是一种高级的智力劳动,应当明确,不管是科技劳动还是管理劳动,劳动的主体是人,从事科技劳动与管理劳动的劳动者属于“总体工人”范畴,能够创造价值。

第五,关于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问题。

学界部分学者将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相混同,误认为劳动价值论是分配的唯一依据,实则不然。创造价值的是人类劳动,分配价值的依据则是商品的所有权、资源的稀缺以及国家的政权,各种要素虽然不创造价值,但是各生产要素分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如若将劳动创造价值作为分配的唯一依据,势必引起理论上的混乱。劳动价值理论,不仅要说明价值是如何创造的,而且还要说明新价值是怎样分配的,这是价值运动的一个过程,否则, 理论是不彻底的。(98)但劳动创造价值讲的是商品价值由谁创造,即商品价值决定的本源问题,而分配是对已生产出的价值量在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划分,“劳动创造价值”与“劳动力在生产过程中创造了多少价值量”是截然不同的。(99)否认“劳动价值论是分配的唯一依据”,并不等于承认“劳动价值论不能作为分配的理论依据”。这是因为,分配理论实质上是价值创造理论的延伸,分配的对象是劳动者创造的价值,也就是说,揭示商品价值或社会生产成果如何在社会成员之间分解为各种收入的逻辑起点应该是研究取得收入的各个社会成员是否参与了价值的创造过程。(100)令人不解的是,朱炳元教授提出“分配的对象是劳动者创造的价值”与张雷声教授的观点不同:一方面,朱炳元教授认为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具有内在联系,其分配的对象是劳动者创造的价值,新价值是分配的对象,价值的生产是价值分配的基础;但另一方面,朱炳元教授认为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又有明显区别,价值分配主要说明社会生产成果如何在社会成员之间分解,与生产要素的所有权紧密相关。那么,价值分配的对象究竟是“劳动者创造的价值”还是“社会生产成果”呢?这一点在张旭教授和洪银兴教授那里得到了理论上的解答,即是说,价值是分配的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价值的基础作用规定分配的具体方式。承认劳动创造价值与参与劳动过程的其他因素共同参与分配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承认抽象劳动创造价值并不等于否认资本等参与价值创造的因素不能获得对新价值的分配。(101)概言之,财富创造与各生产要素相关,价值创造只同劳动相关。但价值创造的劳动过程不能孤立地进行,它必须同整个财富创造过程结合进行。(102)

第六,确立“新的活劳动价值一元论”。

新兴技术革命的发展带动了非物质生产领域部门的勃兴,学界关于马克思原创的劳动价值论出现了认识误区,主要包括“劳动创造价值是指体力劳动”“劳动价值论不再适用于新科技革命时代”“劳动价值论不承认有形或无形的生产要素在创造使用价值和价值中的重要作用”“劳动价值论仅适用于实物交换的场合和一国内部的交换”“物化劳动或劳动的土地生产力创造价值”“创造价值的劳动不包括科技劳动和企业管理劳动”等等,面对新科技革命时代出现的新问题与新挑战,需要我们在继续批驳各种非马克思主义价值论的同时深入推进和科学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基于上述论断,程恩富提出了“新的活劳动价值一元论”,认为凡是生产有形和无形物质商品的劳动都是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拓展了活劳动的外延,具体包括生产物质商品的劳动、从事有形和无形商品场所变更的劳动、生产有形和无形精神商品的劳动以及从事劳动力商品生产的服务劳动都是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103)应当注意到,在“新的活劳动价值一元论”提出之前,谷书堂、柳欣曾在与苏星商榷的文章中提出所谓的“新劳动价值论一元论”,即通过扩展劳动这一概念的外延而把资本等部分非劳动生产要素引入劳动(劳动生产率)的概念中来。

综上,之所以会出现关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讨论热潮,是因为实践的变化与发展,具体表现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两个方面。一是从生产力的角度讲,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劳动手段的自动化程度越来越高,远超马克思所处时代的技术水平和所能论及的范围,基于此,既不能苛求马克思本人,亦不能苛求一个理论或理论体系能够包罗万象。实践的发展必然要求理论的进步,理论产生于实践,但又高于实践,这是毋庸置疑的。二是从生产关系的角度讲,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均发生深刻变化,自改革开放以来,无论是所有制关系还是分配关系,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预测的未来社会制度有很大差别。即是说,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变化对作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础的劳动价值论提出了挑战,这也必然要求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者们根据时代的变化与实践的发展,不断丰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四、经典回顾: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视角下的再审视

人工智能本质上是新兴科技革命背景下的产物,随着科学技术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日益加强,“人工智能、机器人能创造新价值”的论调升高。由上可知,在20世纪80年代、90年代、21世纪初乃至当今,学界围绕“机器是否能创造价值”“人类劳动是否还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劳动价值论是否已经过时”等一系列问题展开了激烈论争。“人工智能”“机器人”等新现象的出现需要在新时代的背景下深化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研究和理解,全面准确地把握其思想观点,特别是关于价值的形成与创造、“总体工人”中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作用与地位问题。实际上,对于“机器能否创造价值”马克思早在百年前就已给出了答案。

第一,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商品价值体现的是人类劳动本身,是一般人类劳动的耗费”。(104)只有人类的抽象劳动才能形成价值,“一切劳动,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就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形成商品价值”。(105)换言之,价值是人类抽象劳动的凝结,马克思扬弃了斯密的“劳动一般”在形式上、内涵上的模糊性与局限性,把一切形式的人类脑力和体力的消耗都划归到“劳动”范畴之内,扩大了劳动价值论的适用范围。此外,劳动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中介、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106)诚然,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精神生产劳动的比重日益扩大,劳动过程主要不再是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而是人们用脑总结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精神生产过程。这一过程显然比物质生产劳动过程复杂得多,但仍需明确,劳动过程包括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劳动过程的不同因素在产品价值的形成中所起的不同作用,事实上也就说明了资本的不同组成部分在资本本身的价值增殖过程中所执行的不同职能”。(107)生产资料作为不变资本的组成部分,在生产过程中并不改变自己的价值量,只是把价值转移到新形态的产品上。

第二,机器作为生产资料在生产过程中只是转移价值,其本身并不创造价值。劳动过程协作性质的深化与社会分工的出现推动了生产方式的变革,劳动资料从工具转化为机器,“大工业必须掌握它特有的生产资料,即机器本身,必须用机器来生产机器”(108),“机器作为劳动资料是全部地发挥作用”(109),“劳动资料取得机器这种物质存在方式,要求以自然力来代替人力,以自觉应用自然科学来代替从经验中得出的成规”(110)。可见,机器在劳动过程中是以生产资料的形式出现的,“像不变资本的任何其他组成部分一样,机器不创造价值,但它把自身的价值转移到由它的服务所生产的产品上。就机器具有价值,从而把价值转给产品来说,它是产品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111),且“机器不在劳动过程中服务就没有用”(112),机器“投入劳动过程,从而与活劳动相接触,则是使这些过去劳动的产品当作使用价值来保存和实现的惟一手段”(113)。机器作为人的对象化产物,是人类部分身体器官的延伸与替代,与蜜蜂建筑蜂房、蜘蛛织网一样,机器的“劳动”是无意识的,因而,机器“总是全部地进入劳动过程,始终只是部分地进入价值增殖过程。它加进的价值,绝不会大于它由于磨损而平均丧失的价值”(114)。还应当看到,机器所费的劳动与机器本身节省的劳动之间的差额(机器生产率的高低),并非由机器本身的价值和它所代替的工具的价值之间的差额来决定的,“只要机器所费的劳动,从而机器加到产品上的价值部分,小于工人用自己的工具加到劳动对象上的价值,这种差额就一直存在”,(115)因而,机器生产率的高低由机器本身代替人类劳动力的程度衡量。

第三,活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活劳动通过把自己实现在材料中而改变材料本身,这种改变是由劳动的目的和劳动的有目的的活动决定的”(116),而“当劳动通过它的有目的的形式把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到产品上并保存下来的时候,它的运动的每时每刻都形成追加的价值,形成新价值”。(117)虽然物化劳动在价值的形成中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商品的新价值是活劳动创造的,物化劳动只是借助活劳动保存、转移原有的商品价值,即保存、转移原有的劳动量。马克思所说的活劳动,即人的劳动本身——人的体力与脑力劳动的耗费,是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劳动不是作为对象,而是作为活动存在;不是作为价值本身,而是作为价值的活的源泉存在”。(118)物化劳动则是凝结在生产资料中的、体现为过去劳动创造的产品中的人的劳动,不论其是以物质形态呈现,还是以非物质形态呈现,都是劳动的创造物。物化劳动作为生产资料,是创造使用价值和财富的基本条件之一,只有借助活劳动并与活劳动结合在一起才能发挥作用。

第四,科学技术在社会生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科技在社会财富的创造中日益扮演着重要角色。“生产方式的变革,在工场手工业中以劳动力为起点,在大工业中以劳动资料为起点”。(119)马克思指出,“劳动资料不仅是人类劳动力发展的测量器,而且是劳动借以进行的社会关系的指示器。在劳动资料本身中,机械性的劳动资料(其总和可称为生产的骨骼系统和肌肉系统)比只是充当劳动对象的容器的劳动资料(如管、桶、篮、罐等,其总和一般可称为生产脉管系统)更能显示一个社会生产时代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120)“随着大工业的发展,现实财富的创造较少地取决于劳动时间和已耗费的劳动量,较多地取决于在劳动时间内所运用的作用物的力量,而这种作用物自身——它们的巨大效率——又和生产它们所花费的直接劳动时间不成比例,而是取决于科学的一般水平和技术进步,或者说取决于这种科学在生产上的应用”。(121)当科学作用于生产,以“机器及机器体系”的形式呈现出来,随着发明的增多以及对新发明的机器的需求增加,机器制造业日益划分为多种多样的独立部门,制造机器的工场手工业内的分工也日益发展。如此,“工场手工业生产了机器,而大工业借助于机器,在它首先占领的那些生产领域派出了手工业生产和工厂手工业生产”(122),而当机器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建立起与其自身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新基础。列宁也曾指出,“必须取得全部科学、技术、知识和艺术。否则,我们就不可能建设共产主义社会的生活”。(123)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作用应从科技工作的复杂性与科学技术的创造性两方面理解:科技工作作为一种复杂劳动,比简单劳动创造更多的价值;不断创新的科学技术在社会财富的创造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参与价值的形成过程。

第五,使用机器所带来的高额利润源自人类劳动而非机器。不可否认,机器的使用是缩短生产商品的必要劳动时间最有力的手段,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条件的节约,对于价值的形成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需明确,机器的价值“并不是由机器的使用价值(它代替人的劳动就是它的使用价值)决定的,而是由生产机器本身所必需的劳动决定的”。(124)随着机器的普遍应用,“机器产品的社会价值就降低到它的个别价值的水平,于是下面这个规律就会发生作用:剩余价值的源泉不是来源于资本家用机器所代替的劳动力,而是相反地来源于资本家雇佣来使用机器的劳动力”(125)。价值仍来源于人类劳动,这是因为“不管一个产业资本的构成怎样,不管它推动的是1/4死劳动,3/4活劳动,还是3/4死劳动,1/4活劳动,以致在一个场合比在另一个场合吸收大两倍的剩余劳动,生产大两倍的剩余价值……它在这两个场合都会提供相等的利润。目光短浅的单个资本家(或每一个特殊生产部门的全体资本家)有理由认为,他的利润不只是来自他所雇佣的或他那个部门所雇佣的劳动。这就他的平均利润来说完全是正确的”。(126)“生产资料价值的变动,虽然也会对已经进入生产过程的生产资料产生影响,但不会改变生产资料作为不变资本的性质。同样,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之间的比例的变动也不会影响它们在职能上的区别”(127),因为直接劳动人员的减少,由活劳动形成的剩余价值较少,但是它可以凭借投入较大量的资本在生产交换过程中获得平均利润,即从社会总体剩余价值中分割到利益。

第六,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不是体力劳动价值论,劳动既是体力也是智力的支出,劳动过程是人的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结合,脑力劳动者是“总体工人”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总体工人具备“技艺程度相同的一切生产素质,同时能最经济地使用它们,因为他使自己的所有器官个体化成为特殊的工人或工人小组,各自担任一种专门的职能”(128),“产品从个体生产者的直接产品转化为社会产品,转化为总体工人即结合劳动人员的共同产品。总体工人的各个成员较直接地或者较间接地作用于劳动对象。因此,随着劳动过程的协作性质本身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129),且“生产工人的概念决不只包含活动和效果之间的关系,工人和劳动产品之间的关系,而且还包含一种特殊社会、历史地产生的生产关系”(130)。劳动者的含义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发生变化,实现物质资料生产的人不仅包括直接劳动者,而且还包括间接劳动者,从事科技、管理等间接工作的劳动者是总体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属于生产劳动者,“如果说资本主义的管理就其内容来说是二重的,——因为它所管理的生产过程本身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是制造产品的社会劳动过程;另一方面是资本的价值增殖过程”(131),即是说,当社会财富的创造越来越由体力劳动为主转变为以脑力劳动为主时,科学劳动和管理劳动的作用就越大,马克思并未否定科技、管理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五、结论性评述

当前国内学界关于人工智能背景下的劳动价值论研究深化了在人工智能背景下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认识,但仍需要作进一步深入研究。第一,学理论证有待拓展。对人工智能概念的界定尚未达成统一共识,智能劳动概念界定模糊,人工智能时代的时间界定存在泛化倾向,须在已有研究基础上细化对人工智能及新型劳动形式的研究。第二,研究内容有待深化。学界关于人工智能与劳动价值论的创新性研究在内容上并未充分体现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全部内涵,须在已有研究基础上丰富研究内容。第三,历史考察有待补充。人工智能是新技术革命条件下的时代产物,关于机器、自动化设备与劳动价值论的讨论由来已久,基于新技术革命的关于劳动价值论的讨论并非一个新课题,须在已有研究基础上从经济史、经济思想史的角度系统阐发人工智能背景下的劳动价值论、人工智能与劳动价值论的关系,尤其是对人工智能背景下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进行再认识。

国外学界多以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方法,就人工智能的发展及其对资本主义社会变化、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等问题进行分析。在取得的研究成果的数量上是有限的。这其中的根本原因在于,人工智能发展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其发展会以什么样的方式引起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的巨大变革,目前尚不确定。此外,国外学者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理论的研究也是有限的,这是因为政治经济学者对人工智能以何种形式融入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中尚不明晰。在人工智能时代的资本主义生产中,人工智能到底是被看成机器还是被视作像工人一样的劳动力商品,这一点在学界并未达成共识。因此,人工智能是否能产生新的价值、能否带来剩余价值在国内外学界就出现了争论。虽然学界成果有限,但从已有研究成果看,未来研究所遵循的大体方向尚可把握。在人工智能时代,理应时刻关注经济现实,明晰人类与机器的关系,具体而言,是资本家、人工智能与劳动者三者之间的关系,要进一步对人工智能时代的商品、货币、资本、雇佣劳动和生产资料等呈现的新形式进行分析,以此来理解新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作为中国学者,应当在国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人工智能的出现可能给我国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带来的变革,并探索相应的解决措施。概言之,马克思主义学者必须充分立足实践,从实践中提炼出理论。

任何一种经济理论都可因其能够解释经济现实而有存在的价值,更因其能在社会范围内引起百家争鸣而倍具光彩。在不同时代基于实践变化对劳动价值论的讨论不仅能够重新唤醒国内外学界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重视,特别是更加深入地研究劳动和劳动价值论,而且也为我们如何在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和历史之变的动荡变革期坚持和发展这一科学理论提供了富有启迪的思想材料。应当承认,知识、科学与技术的发展形成了强大的社会生产力,可以在单位时间内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从而极大地提高劳动生产率。然而,并不是知识、科学和技术本身能够创造财富,而是发明、掌握和运用新科技的劳动者创造社会财富。脑力劳动如此,人工智能背景下的“无人工厂”亦如此。通过梳理分析历史上与现阶段围绕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三次大范围讨论,必须清楚的是,在全面开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新发展阶段,立足劳动价值论的基本立场,从理论与现实出发深化在新时代背景下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理应做到既坚持劳动价值论又发展劳动价值论,在不断变化的经济现实中依据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与研究方法做出新概括、新解释。具体而言,在着力分析当代劳动新特点的基础上,聚焦已经变化的现实环境与未来发展趋向两个向度,既要丰富劳动的内涵,又要拓展劳动的外延,重新审视劳动力价值在人工智能背景下新的变化,矫正国内外学术界关于劳动价值论的认识误区,从而在新时代背景下丰富和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进而推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在新时代背景下的理论创新。

注释

(1)E.N.Smirnov and S.A.Lukyanov,“Development of the Global Market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Systems”,Economy of Region,vol.15,no.1(2019),pp.57-69.

(2)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1年,第100页。

(3)尼尔斯·约翰·尼尔森:《人工智能》,郑扣根、庄越挺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0年,第1页。

(4)安德鲁:《人工智能》,刘新民译,西安: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1987年,第3页。

(5)顾泽苍:《人工智能技术深度剖析》,《机器人技术与应用》2017年第1期。

(6)何玉长、宗素娟:《人工智能、智能经济与智能劳动价值——基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思考》,《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7年第10期。

(7)刁生富、吴选红、刁宏宇:《重估:人工智能与人的生存》,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9年,第6页。

(8)胡斌:《弱人工智能时代引发的历史唯物主义新问题》,《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

(9)美国哲学家约翰·塞尔于20世纪70年代在其论文《心灵、大脑与程序》中最早将人工智能划分为三个阶段: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与超人工智能。

(10)麦肯锡全球研究院:《中国人工智能的未来之路》,2017年6月13日,https://www.mckinsey.com.cn/中国人工智能的未来之路/。

(11)以李晓华、白永秀、王水兴、刘儒、陆晓娇等为代表。

(12)以胡斌、Santoni de Sio等为代表。

(13)何玉长、方坤:《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融合的理论阐释》,《学术月刊》2018年第5期。

(14)胡斌、何云峰:《弱人工智能时代的劳动价值论与劳动制度》,《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9年第4期。

(15)Joan Torrent-Sellens,“Homo Digitalis:Narrative for a New Political Economy of Digital Transformation and Transition”,New Political Economy (2023),pp.1-19.

(16)Filippo Santoni de Sio,Txai Almeida and Jeroen van den Hoven,“The Future of Work:Freedom,Justice and Capital in the Ag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Critical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oci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2021),pp.1-25.

(17)Jesús Ayala-Colqui,“Máquinas y capital.Félix Guattari y la caracterización de los automatismos maquínicos a partir de un contrapunto con las categorías marxianas”,Izquierdas 51 (2022).

(18)白永秀、刘盼:《人工智能背景下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再认识》,《经济学家》2020年第6期。

(19)王水兴:《人工智能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审思》,《马克思主义研究》2021年第5期。

(20)温旭:《ChatGPT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解读》,《东南学术》2023年第4期。

(21)陆晓娇、张亮:《人工智能价值论问题的解构与重构》,《当代经济研究》2023年第7期。

(22)刘儒、李超阳:《人工智能时代价值和剩余价值源泉再认识》,《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2022年第1期。

(23)吴雨星:《弱人工智能时代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坚持与阐释》,《东南学术》2022年第1期。

(24)吴丰华、于家伟:《人工智能创造价值吗?——基于劳动三维分析框架的再考察》,《人文杂志》2020年第9期。

(25)吕少德、张世贵:《生产自动化与商品经济的未来——兼论劳动价值论的历史使命》,《广东社会科学》2022年第5期。

(26)王艺明:《人工智能时代劳动价值的挑战、风险与机遇——一个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分析》,《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2期。

(27)刘儒、李超阳:《人工智能时代价值和剩余价值源泉再认识》,《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2022年第1期。

(28)徐璐:《“无人化”生产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审思》,《当代经济研究》2023年第11期。

(29)余少祥:《智能时代对劳动价值的影响与重塑》,《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2年第8期。

(30)徐璐、朱炳元:《人工智能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解读》,《思想理论教育》2022年第2期。

(31)王艺明:《人工智能时代劳动价值的挑战、风险与机遇——一个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分析》,《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2期。

(32)吴雨星:《弱人工智时代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坚持与阐释》,《东南学术》2022年第1期。

(3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第49页。

(3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第52页。

(3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第444页。

(36)何玉长、宗素娟:《人工智能、智能经济与智能劳动价值——基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思考》,《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7年第10期。

(37)白永秀、刘盼:《人工智能背景下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再认识》,《经济学家》2020年第6期。

(38)余少祥:《智能时代对劳动价值的影响与重塑》,《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2年第8期。

(39)薛峰、何云峰:《马克思主义劳动理论视域下人工智能诠释的三个维度》,《重庆社会科学》2019年第9期。

(40)白永秀、刘盼:《人工智能背景下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再认识》,《经济学家》2020年第6期。

(41)张晓雪、孙迎光:《人工智能背景下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三维审视》,《江苏社会科学》2021年第3期。

(42)薛峰、何云峰:《马克思主义劳动理论视域下人工智能诠释的三个维度》,《重庆社会科学》2019年第9期。

(43)厄尔奈斯特·曼德尔:《晚期资本主义》,马清文译,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222页。

(44)胡斌、何云峰:《弱人工智能时代的劳动价值论与劳动制度》,《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9年第4期。

(45)Nigel Walton and B.S. Nayak, “Rethinking of Marxist Perspectives on Big Data,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 and Capitalist Economic Development”, Technological Forecasting and Social Change, vol. 166(2021), p.120 576.

(46)刘伟兵:《过时还是证明:人工智能时代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20年第6期。

(47)刘儒、李超阳:《人工智能时代价值和剩余价值源泉再认识》,《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2022年第1期。

(48)王艺明:《人工智能时代劳动价值的挑战、风险与机遇——一个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分析》,《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2期。

(49)孙乐强:《自动化生产与劳动价值论的“悖论”:马克思的解决路径》,《山东社会科学》2023年第11期。

(50)Rodin Lika, “Robo-revolution: A Marxist Approach to Social Uprising in the High-tech Age”, Russian Sociological Review, vol.18, no.3 (2019), pp.224-244.

(51)林贤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回应时代诉求》,《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11月25日。

(52)鲍金、黄婧:《智能时代人机关系的马克思主义审视》,《 思想理论教育》2023年第11期。

(53)孙伟平:《智能时代的新型人机关系及其构建》,《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3期。

(54)李琼琼、李振:《智能时代“人机关系”辩证——马克思“人与机器”思想的当代回响》,《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21年第1期。

(55)Frank,Engster and P.V.Moore,“The Search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in Capitalism”, Social Science Electronic Publishing (2020).

(56)Carl Hughes and A.Southern,“The World of Work and the Crisis of Capitalism: Marx and the Fourth Industrial Revolution”, Journal of Classical Sociology, vol.19,no.1(2019), pp.59-71.

(57)Stefano Diana, “Rewriting Marx to Expose the Data Society and AI”, Cambio.Rivista sulle Trasformazioni Sociali, vol.11,no.21 (2021), pp. 199-211.

(58)Kendra Briken,“Welcome in the Machine: Human-machine Relations and Knowledge Capture”, Capital & Class, vol.44, no.2 (2020), pp.159-171.

(59)尤瓦尔·赫拉利:《未来简史:从智人到智神》,林俊宏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7年。

(60)胡斌、何云峰:《弱人工智能时代的劳动价值论与劳动制度》,《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9年第4期。

(61)吴丰华、于家伟:《人工智能创造价值吗?——基于劳动三维分析框架的再考察》,《人文杂志》2020年第9期。

(62)贾淑品:《人工智能背景下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再审视》,《广西社会科学》2021年第6期。

(63)张晓雪、孙迎光:《人工智能背景下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三维审视》,《江苏社会科学》2021年第3期。

(64)刘儒、李超阳:《人工智能时代价值和剩余价值源泉再认识》,《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2022年第1期。

(65)王水兴:《人工智能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审思》,《马克思主义研究》2021年第5期。

(66)陈晓华、吴家富:《人工智能重塑世界》,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9年,第1页。

(67)David Harvey,“Universal Alienation”,How Capitalism Forms Our Lives,New York:Routledge,2020,pp.33-46.

(68)Zachary Biondi, “The Specter of Automation”, Philosophia (2023), pp.1-18.

(69)James Avis, “Socio-technical Imaginary of the Fourth Industrial Revolution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A Literature Review”, Journal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 Training,v ol.70,no.3 (2018), pp. 337-363.

(70)Ladislav Hohos, “Michel Henry's Reflections on Marxian Philosophy”, Filozofia, vol.65, no.9 (2010), pp. 833-844.

(71)Ben Goertzel, Ted Goertzel and Zarathustra Goertzel, “The Global Brain and the Emerging Economy of Abundance: Mutualism, Open Collaboration, Exchange Networks and the Automated Commons”, Technological Forecasting and Social Change, vol.114 (2017), pp. 65-73.

(72)王水兴:《人工智能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审思》,《马克思主义研究》2021年第5期。

(73)彭劲松:《科学全面认识人工智能时代的劳动价值》,《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2年第8期。

(74)王天恩:《人工智能与劳动价值论内在逻辑的展开》,《思想理论教育》2021年第9期。

(75)吕少德、张世贵:《生产自动化与商品经济的未来——兼论劳动价值论的历史使命》,《广东社会科学》2022年第5期。

(76)陈征:《重视现代科学劳动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是深化认识劳动价值论的关键》,《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

(77)一是以德国的罗雪尔、英国的卡特勒、美国的路易斯·凯尔索为代表的“机器创造价值”;二是以美国的尼尔·贝尔、德国的乔·哈贝马斯为代表的“技术创造价值”;三是以美国的阿尔温·托夫勒、约翰·奈斯比特为代表的“知识创造价值”。

(78)管希国:《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不容否定》,《山西财经学院学报》1983年第2期。

(79)张荣喜、陈应鹤:《机器人的使用和劳动价值论——对机器人能创造价值见解的异议》,《世界经济研究》1986年第6期。

(80)蒋学模、蒋维新:《机器人能创造价值吗》,《学术月刊》1982年第8期。

(81)林健:《机器人动摇不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科学结论》,《福建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3年第1期。

(82)桁林:《从“劳动价值论”到“知识价值论”》,《江西社会科学》1999年第6期。

(83)钱伯海:《科技生产力与劳动价值论》,《经济学家》1998年第2期。

(84)陆立军:《论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经济研究》2002年第2期。

(85)邓先宏、傅军胜、毛立言:《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几个问题的思考》,《经济研究》2002年第5期。

(86)胡钧:《“挑战”劳动价值论的新课题》,《高校理论战线》2001年第5期。

(87)晏智杰:《重温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经济学动态》2001年第3期。

(88)卫兴华:《深化劳动价值理论研究要有科学的态度与思维方式——兼与晏智杰教授商榷》,《高校理论战线》2002年第3期。

(89)赵振华:《劳动价值新论》,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2002年,第63页。

(90)逄锦聚等:《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继承与发展》,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9页。

(91)顾海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历史地位及其当代意义》,《教学与研究》2002年第2期。

(92)胡钧、樊建新:《深化认识劳动价值论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129页。

(93)赵振华:《劳动价值新论》,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2002年,第151页。

(94)程恩富:《马克思经济学与经济思维方法——与张五常先生商榷之四》,《学术月刊》1996年第10期。

(95)顾海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历史地位及其当代意义》,《教学与研究》2002年第2期。

(96)程恩富:《马克思经济学与经济思维方法——与张五常先生商榷之四》,《学术月刊》1996年第10期。

(97)赵振华:《劳动价值新论》,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2002年,第139页。

(98)葛扬:《对劳动价值论与按生产要素分配辩证关系的认识》,《生产力研究》2003年第5期。

(99)张雷声:《不能把劳动创造价值作为分配制度形成的依据》,《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1年第7期。

(100)朱炳元、朱晓:《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现代形态》,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年。

(101)张旭:《论劳动的性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一种阐述》,《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2年第9期。

(102)洪银兴:《先进社会生产力与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南开学报》2002年第1期。

(103)程恩富:《科学地认识和发展劳动价值论——兼立“新的活劳动价值一元论”》,《财经研究》2001年第11期。

(104)《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57页。

(105)《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60页。

(10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69页。

(107)《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42页。

(108)《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441页。

(109)马克思:《机器、自然力和科学的应用》,自然科学史研究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年,第10页。

(110)《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443页。

(111)《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444页。

(112)《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14页。

(113)《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14页。

(114)《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444-445页。

(115)《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449页。

(11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73页。

(117)《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42页。

(1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25页。

(119)《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427页。

(120)《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10页。

(12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95-196页。

(122)《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439页。

(123)《列宁全集》(第3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48页。

(124)《马克斯恩格斯全集》(第3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374页。

(125)《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468页。

(12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90页。

(127)《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44页。

(128)《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404页。

(129)《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582页。

(130)《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582页。

(131)《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385页。

(来源:《政治经济学评论》202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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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盼 孙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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