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6月20日,新京报记者获悉,北京互联网法院在线开庭审理了四起画师起诉AI(人工智能)绘画软件开发运营者的著作权侵权案件。这也是全国首例涉AI绘画大模型训练著作权侵权案。
随着AI技术发展和新商业模式的应用,AI绘画逐渐走入公众视野,用户只需输入关键词和相应指令,AI绘画软件就能自动生成精美的手绘风格画作。“聪明”的AI离不开海量数据作为训练素材,供机器进行深度学习,在采集、复制数据和将数据作为训练语料“投喂”给AI模型的过程中,相应的著作权问题广受关注。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四起案件的原告均为插画师,同时也是某内容分享平台的注册用户,自注册该平台账号以来,长期发布其创作的绘画作品。四起案件的原告发现,有用户在该平台上发布了带有明显模仿原告作品痕迹的图片,这些用户均表示,这些图片系通过某AI绘画软件创作。原告进一步查询获知,涉案内容分享平台上线了该AI绘画软件。此外,涉案AI绘画软件在该平台上亦有官方主页,并自称“某内容分享平台(该平台名字)AI”。
原告认为,根据涉案AI绘画软件用户协议、宣传推广资料可认定,其为北京某科技公司、上海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二)及上述内容分享平台运营者(以下简称被告三)共同开发运营,三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将原告作品用于训练AI模型并应用于商业用途,已经远超合理使用范畴,共同对原告权益造成严重侵害。
原告主张,被告抓取原告作品输入AI模型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涉案AI绘画软件提供原告作品与其他图片杂糅、混合产生新图的技术服务,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被告行为还侵犯了原告的作品作为物料训练AI的权利。涉案AI绘画软件习得原告作品的绘画风格后,“一键生成”的大批量图片可以轻松替代原告一笔一画绘制的作品,残酷挤压原告依托其作品获得收益的空间,对原告作品未来的市场造成毁灭性打击。因此,被告应当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在AI模型中使用原告作品、剔除模型中与原告作品相关的学习成果等,并赔礼道歉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被告一、二辩称,第一,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第二,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与涉案AI生成图片不存在实质性相似;第三,被告大模型训练行为即使使用了原告作品,也应构成合理使用;第四,被告尽到了提示义务。综上,被告一、二行为不构成侵权。
被告三辩称,原告以内容分享平台的用户协议条款为切入点,推测被告三将原告发布的作品提供给被告一、二,该主张无事实依据。被告三未实施任何涉案争议行为,与其他被告各为独立的法律主体。涉案内容分享平台用户协议条款是常见的通用条款,并不具有特殊性和唯一性,亦不存在原告主张的目的或情形,而且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在多个相同性质的内容分享平台公开发布、提供下载。因此,被告三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那么,原告是否享有主张作品的著作权?被告三是不是适格被告?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存在,是否构成侵权或合理使用?如构成侵权,侵权的内容如何确定?侵权责任又应如何承担?据悉,庭审中,诉辩双方围绕上述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原告申请技术辅助人员出庭,就AI大模型训练相关技术问题进行了说明。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编辑 彭冲 校对 翟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