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前情回顾还记得上一篇案例中我们讲到:国知局、原告、一审法院、专利权人全都搞错了。在某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上,各方都犯了同一个错误!想必大家也十分好奇自己发布在评论区的答案是否正确,马上揭晓。在阅读本文之前,您可以点击上篇:国知局、原告、一审法院、专利权人,全都搞错了(上篇)|最高法中国专利判例解读之11回顾一下该案例的具体情况。 小编在评论区看到,有些“眼尖”的读者已经发现了一些端倪:各方认为是否有创造性时,始终围绕在“通过机械层间压合方式夹出或挤出”这一特征上。这有什么问题呢?最高法的判决过程...【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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