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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开门杀“,司机要承担主要责任,冤不冤?

作者:律驰驾道发布时间:2024-12-12

近日,江苏启东法院审理了一起“开门杀”案件。所谓“开门杀”,是一种交通危险行为,指的是开车门时伤人。特别是汽车后排乘客下车,由于没有“后视镜”,后排乘客下车会存在一定的视觉盲区,在开门下车的过程中,易造成第三方的损伤。事情经过本案的当事人王某,驾驶了一辆小轿车停在了启东市某路口,后排乘客张某开左后门下车,由于张某没有注意后方来车,与正常骑电动自行车的肖某发生碰撞,导致肖某摔倒受伤。事故发生以后,肖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由于赔偿事宜涉事多方并未达成一致,肖某将王某、张某及涉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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