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松江区同润山河小区内发生了一起引人注目的法律纠纷。李女士是2021年刚搬入该小区的二手房业主,同样是小区业主,她每个月停车费需要1500元,而其他业主每月停车费仅需150元,这让她倍感不公,于是将小区业委会告上了法庭。
事件经过
李女士入住小区后,原本期待着能够拥有一个方便的居住环境,然而,现实却给她泼了一盆冷水。小区内车位严重不足,3514户业主只有1810个停车位,这导致每天都有业主因为抢车位而争吵不休,甚至有人将车随意停放在消防通道上,严重影响了小区的秩序和安全。
为了规范停车秩序,小区业委会出台了新的停车收费规定。这一规定对于有车位的业主来说并没有太大影响,他们每月只需支付150元的停车费。但对于像李女士这样没有车位的业主来说,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他们的车子停在小区只能按外来临时车收费,每天停车超过8小时就需支付50元的停车费,一个月下来费用高达1500元。
这一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区停车难的问题,但也引起了排队等车位业主的强烈不满。李女士便是其中之一,她认为这样的收费规定既不公平也不合理,于是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然而在法庭上,法官告知李女士,业主对小区业主大会决议的撤销权期限为一年,而她已经缴纳停车费超过一年时间,且李女士所住房屋的前业主已经对停车管理规定投了赞成票。这意味着她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面对这一困境,李女士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诉求。在与业委会主任的交流中,她逐渐理解了业委会制定这一规定的初衷和难处。业委会主任也表示理解新业主急切获得车位的心情,他们每个月都在摸排退出的车位,并将车位更替情况进行公示。
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区每个月都会有10到20个车位空出。目前李女士的车位排序也在逐渐靠前,这让她看到了解决问题的希望。于是,她决定撤诉,并继续等待属于自己的车位。
律驰驾道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对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果认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这一规定明确了业主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本案中,李女士在缴纳停车费超过一年后才提起诉讼,已经经过了撤销权一年的除斥期间,这直接导致她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此背景下,李女士通过与业委会的沟通,逐渐理解了业委会制定停车收费规定的初衷和难处,并得知业委会在积极摸排并公示车位更替情况。这种沟通方式使李女士看到了解决问题的希望,她决定撤诉并继续等待属于自己的车位。这一结果虽然未能通过法律途径直接解决停车费问题,但却为李女士提供了一种更为务实和可行的解决方案。
这起停车费纠纷案件提醒我们,业主在维护自身权益时需要更加关注法律规定和行使权利的期限。同时,业主与业委会之间的沟通也是解决类似纠纷的重要途径。此外,对于业委会来说,制定和执行规定时也需要考虑业主的实际需求和感受,确保规定能够更加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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