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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草案二次审议稿)》3建议| 绿会风光电与生物多样性组

作者:中国绿会发布时间:2024-10-05

本文来源于“海洋与湿地”(OceanWetla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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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其官方网站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中国绿发会、绿会)风光电与生物多样性工作组积极响应号召,组织认真研究,提交3条建议。具体建议如下:

总体建议一、目前全文没有提到“生物多样性”,建议在合适的位置增加一处:推动能源行业实现应对气候变化与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协同增效。

上图:西北大地上的风力发电机。摄影:Shouyong ©绿会融媒·“海洋与湿地”(OceanWetlands)

理由:能源开发活动(如石油、天然气开采、水电、风电等)常常对生态环境造成直接影响。例如,开采活动可能导致栖息地破坏、水体污染和土壤退化,进而威胁生物多样性。

a)政策层面上说,这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生物多样性保护推动绿色发展”的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举措。我国刚刚举办完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这几年对于生物多样性与气候变化协同治理的认识已经逐步提高。生物多样性与气候变化密切相关,生态系统的健康和稳定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能够增强生态系统的适应能力,抵御气候变化带来的冲击。因此,在能源政策中考虑生物多样性,可以更全面地应对气候变化。

b) 2021年1月11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1〕4号文件),也是这种趋势的体现。

c) 能源行业在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例如栖息地破坏、物种灭绝等。通过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能源法的框架,可以推动能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协同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d)风电设施对迁徙鸟类和蝙蝠的影响不容忽视。风电场的建设和运营可能对鸟类和蝙蝠的迁徙路径造成干扰,甚至导致碰撞和死亡。鸟类在迁徙季节途经风电场时,可能由于旋转的风机叶片而受到威胁。蝙蝠则可能因声波和气压变化受到影响,增加其死亡风险。因此,在风电项目的规划和设计中,应考虑生物多样性保护,采取避让、补偿等措施,减少对这些物种的影响。

e) 水电对洄游鱼类的影响不容忽视。水电站的建设往往改变水流的自然状态,影响洄游鱼类的繁殖和生存。例如,水坝会阻碍鱼类的洄游路径,影响其产卵和觅食行为。为了保护洄游鱼类,水电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设计鱼道等设施,确保鱼类能够安全通过,维护水域生态的完整性。

雅鲁藏布江河谷。摄影:绿会研究室 ©绿会融媒

f) 海上风电对鲸豚等物种的影响不容忽视。海上风电场的建设可能对鲸豚等海洋哺乳动物的栖息和迁徙产生负面影响,尤其是噪音和水下结构可能干扰它们的交流和觅食。因此,应在海上风电项目中加强对海洋生态的监测和评估,采取措施减轻对这些物种的影响,如选择合适的建设时机和位置,降低噪音水平等。

g) 从国际上看,能源的“生物多样性足迹”越来越多的成为一种评价能源是否绿色的准绳。绿色能源不仅需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还应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保护生态系统。因此,评估能源的生物多样性足迹成为判断其绿色性的关键指标。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如欧盟、联合国)在制定环境和能源政策时,越来越重视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可持续投资理念日益普及,许多投资者开始关注能源企业的生物多样性足迹。

建议二、关于【第二条】能源的定义问题

a) 建议明确区分“可再生能源”和“非可再生能源”。虽然条文中包含了煤炭、石油等化石能源,以及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但没有明确将这两类能源区分开来。建议在定义中清晰区分非可再生能源(如煤炭、石油、天然气)和可再生能源(如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等),以便未来推动政策措施的差异化制定和管理。

b) 关于电力和热力的二次能源属性:条文提到电力、热力等形式的能量,但这属于能源的二次形式,而非一次能源。建议将电力和热力归类为二次能源,并通过明确的表述,强调其由一次能源(如风能、核能、天然气等)转化而来。这样的修正有助于区分能源的来源和用途,并提高法律条文的科学严谨性。

c) 建议引入“负碳能源”概念,为应对气候变化和实现碳中和目标,全球能源转型正向“负碳能源”方向发展。建议在该条款中加入对负碳能源(如碳捕获利用与封存技术(CCUS)或生物质能结合碳捕集的技术)的讨论,明确它们作为未来可能的重要能源类型。这将有助于引导能源开发与技术创新,提升国家在碳中和领域的竞争力。

d) 建议引入补充储能与智能能源系统。因为,现代能源体系不仅依赖于生产能源,还需要强大的储能系统以应对可再生能源波动性的问题。此外,智能能源系统(如智能电网、能源互联网)能够更好地整合多种能源形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议将这些概念纳入“能源”的定义的一部分,以展示国家能源战略在技术与管理上的前瞻性。

e) 建议增强“能源”定义的动态适应性。理由:随着能源技术的快速发展,未来可能会出现新的能源形式或能源转换方式,如核聚变能、低温地热能等。建议在能源定义中加入“未来技术创新可能引入的新型能源”这样的描述,以保持法律的动态适应性和前瞻性。这样可以避免条款过于僵化,使法律能够适应未来的能源发展趋势。

风电,绿色能源,清洁能源,内蒙古草原 摄影:Daisy©绿会融媒·海洋与湿地

建议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加入关于光污染防治的内容。在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照明规划中,必须明确要求避免光污染对居民区的影响,保障人民健康,并促进绿色、可持续的城市发展。

理由:光污染,特别是在能源基础设施和城市照明中,造成了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干扰。许多生物(如夜行性动物、迁徙的鸟类、昆虫)依赖自然的昼夜节律(昼夜交替的光暗循环)进行觅食、繁殖和迁徙。能源基础设施(如大型照明设施、风电和太阳能项目)产生的人造光可能扰乱这些自然行为,导致生物多样性的降低。尤其是迁徙鸟类,它们容易被亮光吸引,改变飞行路径,增加碰撞风险。能源项目(如大型电厂、工业设施)夜间照明产生的过度光线会影响夜空的可见度,阻碍天文研究和观测工作。光污染不仅影响自然环境,还会对人类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城市光污染,摄影:Yanjun©绿会融媒·海洋与湿地


THE END

湿

整理 | Samantha

编辑 | Wendy

排版 | 绿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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