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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逻辑的本体论承诺

作者:小雄King发布时间:2024-10-17

第十一章 逻辑的本体论承诺

本体论是关于存在之作为存在的学问。

 

一.   量词和本体论承诺

1.   量词的两种解释及其哲学后果

 

量词的两种解释:指称解释和替换解释。

指称解释,亦称“对象解释”,它诉诸变项的值,因此要求给出变项的取值范围即给出论域。

       (∀x)F(x)意味着“对于论域D中所有对象x,x是F”。

       (ョx)F(x)意味着“对于论域D中至少一个对象x,x是F”。

 

替换解释,诉诸变项的替换实例(替换例)。

应强调指出,变项的值和变项的替换例是根本不同,前者是语言之外的某种实体,即某个特定论域中的个体;而后者仍然是某种语言实体,是指能够用来替换变元的表达式。

       (∀x)F(x)意味着“‘F(…)的所有替换例都是真的’”。

       (ョx)F(x)意味着“‘F(…)的至少一个替换例是真的’”。

 

两种解释的不同将造成差别:

(1)     不同的解释会对一个理论的本体论承诺产生不同的影响。由于指称解释诉诸变项的值,因而量词所约束的就不是单纯的变项,而是变项所指称和命名的对象,而这将导致明显的本体论承诺。

如:(ョx)(F(x)∨¬F(x))

a)       按指称解释,这条定理是说,至少存在一个对象(个体),它或者是F或者不是F。而这就承诺了“至少存在一个对象”。

b)      替换解释诉诸变项的替换例,因此只是说,至少有一个“F(…)∨¬F(…)”的替换例是真的。这里所断定的只是替换例的存在,而不是某种言外的实体的存在。

(2)     不同的解释将导致对于高阶量化的不同态度。

(3)     不同的解释将导致对于模态谓词的不同态度。

(4)     不同的解释将导致对于量化公式的真以不同的定义。

 

2.   蒯因本体论承诺

在本体论方面,蒯因区分了两类问题:一是事实问题,即实际上有什么东西存在;二是承诺问题,他指出:“当我探求某个学说或一套理论的本体论承诺时,我所问的是,按照那个理论有什么东西存在。”本体论承诺与实际上有什么东西存在无关,而只与我们说有什么东西存在有关,因而归根结底只与语言有关。而实际上有什么东西存在则是一个事实问题,它并不完全取决于语言。

蒯因指出,作为本体论承诺的是约束变项,后者的使用是使我们卷入本体论承诺的唯一途径:“存在就是称为约束变项的值”。“为了使一个理论所作的断定是真的,这个理论的约束变项必须能够指称的那些东西,而且只有那些东西才是这个理论所许诺的。”

“语义整编”:我们首先必须使用一阶逻辑语言(奎因称之为“标准记法”)改写这些理论,然后弄清楚哪些量化公式是该理论的定理,最后再研究为了使这些量化公式为真,量化公式中的约束变项应该取什么值,这些值便是该理论所承认的存在物。

二.   逻辑中的唯名论和柏拉图主义

唯名论:“根本反对承认抽象的东西,甚至也不能在心造之物的有限制的意义上承认抽象的东西”。

实在论:“主张共相或抽象物独立于人心而存在,人心可以发现但不能创造它的柏拉图学说”。

 

 

唯名论者拒绝抽象物的主要依据是两个:

(1)     奥卡姆剃刀:“除非必要,勿增实体”。

 

马赫:“思维经济原则”,一种简化和提炼知识的方法,它主张通过简单的思考和实验来解决问题,避免过度复杂化和繁琐化的思维方式。

 

罗素针对迈农趁人所谓的虚存对象的本体论,强调在逻辑研究中应保持“健全的实在感”:“动物学既不能承认独角兽,逻辑学也应该同样不能承认,因为逻辑的特点虽然是更抽象、更普遍,然而逻辑关心实在世界也和动物学一样真诚。”

 

古德曼:在我的哲学中所臆想的东西不应该比存在于天地间的更多。

 

蒯因提出简单性原则:如果两个理论能达到同样的效益,而其中之一所承诺的实体较少,那么该理论就是所要选择的理论。

(2)     同一性标准或个体化原则,即“没有同一性就没有实体”。

蒯因第一次明确提出的外延性标准:“仅当我们对于类,或者物理对象,或者属性,或者其他任何对象,具有一条可以接受的个体化原则时,我们关于那些对象才具有一个可以接受的观念,没有同一性就没有实体。”

 

柏拉图主义者接受抽象实体:

丘奇认为在语义分析中需要抽象实体,是因为我们一般认为这些词总是有所指的,是为了这种语言习惯和直觉保持一致。

      迈农认为凡可思想者都是对象,并且所有对象都不依赖与人而独立存在,只不过它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现实存在的对象,叫“实存对象”;另一类是只存在于观念和思维中的对象,叫“虚存对象”,后者又进一步分为“可能的对象”和“不可能的对象”两个子类。

三.   类、性质、关系、命题等的存在性

1.   类、性质、关系是否存在?

 

 

蒯因阐释把类引入本体论的理由:

       我们之所以假定类,是因为它们作用于其中的那些体系具有说明的能力,而且相对来说也是比较简明的。更重要的是,因为我们能提供两个类同一的标准。

      

公式表示为:(∀x)(((x∈A)↔(x∈B))→(A=B))

              如果两个类有(个人认为加上“完全”两个字)相同的元素,则这两个类同一。                                                                                                                                             蒯因不承认属性、关系、函数等的存在,两个原因:

(1)     这些东西不满足同一性标准,“属性与类相异之处在于,当类含有相同分子时它们是等同的,而对属性来说,即使是出现了在所有的而且仅仅是相同的事物中,属性也可以不同。”

(2)     所有这些东西最终都可以还原或化归为类。

 

2.   命题是否存在?

命题存在理由及其反驳:

(1)     命题是语言翻译的真正对象,两个不同语言中的句子之所以能够互相翻译,就因为他们表达同一命题。

 

解答:翻译是不确定的。关于同一语言不存在唯一正确的翻译。在蒯因看来,语言是社会的、主体间公共可观察的活动,语言的意义则是这种语言活动的特性,因此必须根据行为来解释。但是,意义相对于观察证据和言语行为倾向总体是不确定的,并且,具有经验意义的不是单个的观察句,而是一个句子系统或理论体系。在同样的行为证据基础上,关于单一语句可以提供不同的彼此不相容却又同等正确的翻译,因此作为唯一正确的翻译之对象的命题也是不存在的。                                                                      ——命题真值可不相容。

(2)     句子释义基础和前提也是两个句子同义,即它们表达同样的命题。

 

解答:分析项和被分析项不具有完全的同义性。根据蒯因的行为主义意义论,同义性是一个极其捉摸不定的概念,无论是用定义(其中包括词典定义,精释、约定定义)、保全真值的可互相替换性,还是用人工语言的语义规章制度等来说明、刻画同义性都是不成功的,由于在行为证据上不足以精确地刻画同义性,因而我们就缺乏将两个语句视为同义的标准。而在蒯因看来,没有同一性就没有实体,命题因此也就不能个体化,不能作为内涵实体而存在。                                                                                             ——命题没有同义性。

(3)     语句没有真假,只有命题才有真假,因而唯有命题才能是真值载体,即能够为真为假的东西。

 

解答:这所谈的语句只是场合句,而不是恒久句。场合局是与特定的言语情景相关的,如果把此类语句的一切指示词都代之以确定的名称、时间、地点等,使其真假与语境无关的恒久句,那么它就可以作为真值承担者了,于是就没必要再假定命题。蒯因指出:“被视为真与假的最好的东西不是命题,而是语句标记,或是语句,如果它们是恒久句的话。”

                                                                      ——场合局可转成恒久句,成为真值承担者

(4)     命题是相信、知道、怀疑、断定这类命题态度词的对象。

 

解答:相信构造以及其他的态度构造并不指称、命名任何类型的对象,它们只不过是对于某些对象为真,对于另一些对象为假的谓词,并不能说明命题的存在。                                                                                                                                                                                                                                                                                                         蒯因还对一阶逻辑中的符号作了特殊解释:即将F(x)、G(x,y)中F、G不是看作变元,而是看作不可被量词约束的模式或模式字母,也就是代表相应语句中的空位,即可约束的变元。

       其意义在于:(1)禁止我们使那些字母受到量化;(2)免得我们把陈述和谓词看成某物的名称。

       由此造成的理论后果是:(1)由于量词逻辑中只有个体变元可被量词约束,因此就排除了高阶逻辑存在的可能性;(2)没有对命题、性质、关系、函项等作出本体论承诺,这些东西都不是本体论上可接受的实体。

 

3.   可能个体是否存在?                                                  

蒯因用不能为其提供同一性标准,因而我们无法辨认和区分两个可能个体是同一还是不同。(个人理解——可能个体与现实个体必然有所不同,不然可能就不只是可能而是现实了。)

 

克里普克等人不承认有跨越不同可能世界的可能个体,因而也不承认有所谓的跨界同一性和跨界识别问题,其主要理由是:

(1)     可能世界只是现实世界的各种可能状况,并不是与现实世界并立的另一些世界,不是用望远镜去发现的一些遥远国家。同样,可能个体也只是现实个体身上所具有的某些可能性,并不是在现实个体之外存在的另一些个体。

(2)     所谓的可能个体不满足同一关系的传递性和莱布尼茨的同一不可分辨原则。

(3)     倘若在现实个体之外,承认在不同可能世界中有可能个体存在且各不相同,就会使“对于x来说,事情有可能是另一种样子”这种反事实谈论失去意义。

 

此外,蒯因也不承认所谓的事实,因为事实也没有明确定义的同一性条件。

 

四.   存在的三个层次或类型

陈波站柏拉图主义立场认为:唯名论者把“除非必要”的让步条件去掉了,完全否认了有时也要增设实体的必要,把“勿增实体”变成了绝对命令。因而它们所描述的宇宙是一个只包括物理个体的单纯的宇宙,认为其他一切东西,包括所谓的共相、类、内涵性实体、虚构实体都不存在,最终都要被消解掉。柏拉图主义中较好的东西就是尊重我们的日常语言的直觉,尊重我们使用语言的方式和习惯,注意由此导致的理论的简便性和有用性,它的缺点就是对实在的感知不足,容易由主义理论的简便性和有用性而随意增加特设性实体,导致过分拥挤的“本体论的贫民窟”,最终走向(客观或主观的)唯心主义。          

 

存在的三个层次:

1.实体性存在

       实体性存在指现实存在的各种各样的物理个体。这是唯名论者所承认的唯一一类存在物,也是亚里士多德所谓的“第一性实体”。

       有人认为:“物理对象不是作为纯粹的客体而存在,而是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认知主体,是在主体和客体的认知关系中而存在;脱离开这种关系,它们也许就不存在。”

       蒯因指出:“就认识论的立足点而言,物理对象和诸神只是程度上、而非种类上的不同。这两种东西都只是作为文化的设定物进入我们的概念的。”

 

2.依附性存在

       依附性存在指依赖于或奠基于个体的各种存在物。先有个体,但个体并不是一个光秃秃的、什么规定性也没有的存在物。相反,个体自身有一定的性质,又与其他的个体发生一定的关系。虽然这些东西不能作为本体存在,但不能排除它们作为本体的依附物而存在;并且,有些依附物的本体才是真正的现实的本体,否则就是空洞的抽象和纯粹的虚无。          

 

3.观念性存在                                                                                                                        观念性存在主要是指用语言表述的人类知识系统中的存在物,大致相当于卡尔波普所说的“世界3”,其中包括各种内涵性对象如意义、概念、神话故事等中的构造物。根据常识,这些东西都作为人类的精神产品而存在着,至少是存在于人类的观念世界中,是人类主体间共有的精神财产。并且这些观念性存在也与前两类存在着“剪不断,理还乱”的瓜葛。

 

 

       陈波认为:“存在”不等于“实在”,存在可以是现实世界中的存在,也可以是不同于现实世界的可能世界中的存在,还可以是纯观念世界(也是一种可能世界)中的存在。而实在却只是现实世界中的存在,这包括前面所说的实体性存在和依附性存在,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物质世界,它实际上是一个以平常的物质体(即实体性存在)为中心的世界。关于“实在”,我们可以给出这样一个检验标准:凡是实在的东西应该能够对平常大小的物质体起因果作用,我们能够用这种因果作用去解释平常的无肢体的变化。

五.   ******外国哲学大辞典******

本体论承诺(ontological commitment):

       蒯因用以从语言角度探讨物理对象和理论对象的实在性问题。他认为本体论问题归根到底是语言问题。人们之所以有义务承认物理对象的存在,是因为人们的语言中有一些关于物理对象的词在起作用。当人们构造某种理论的时候,在一定限度内可以自由地决定在这种理论中采用什么样的术语(如采用“原子”这一术语),人们就有义务承认这种事物的存在。这是一种约定论的观点,即认为科学知识以约定为基础,人们在建立一门科学的时候,实际上就是作出许多约定,而这些约定是根据它们的适用性选出的。奎因还借助于量化逻辑来论证这一观点,认为本体论承诺是相对于理论而言,是通过量化的作用揭示出来的。人们对之作出本体论承诺的东西,不过是量化的约束变项的值,量化的约束变项以这些东西作为取值范围。

 

彻底翻译的不确定性(indefiniteness of radical translation):

       指语言在使用中总是不同程度上或不同形式下存在着不确定性。所谓“彻底翻译”不是指从一种语言翻译成另一种语言量词和本体论承诺

蒯因提出两个著名的口号:“存在就是称为约束变项的值”,“没有同一性就没有实体”。

       前者是辨别、识别一个理论的本体论承诺的标准。

       后者是接纳、认可一个理论所承诺的本体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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