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中国专利答审的读者都知道,针对公知常识的审查意见,申请人有权利要求审查员提供证据。既然如此,为什么审查员还是会大量使用公知常识作为评述理由,而不是直接给出证据呢?想要弄清楚这一问题,就需要剖析公知常识背后的审查逻辑。 01为什么大量使用公知常识?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2.1.1节,中国审查员在判断创造性时,是需要遵循“三步法”的:步骤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步骤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步骤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其中,针对步骤3,...【查看原文】
河南科技报 2024-12-23
腾讯科技 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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钛媒体APP 2024-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