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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浪潮下,版权保护如何应对新的机遇和挑战?

作者:央广网发布时间:2024-10-15

央广网北京10月15日消息(记者王迟)文生图、AI生成视频、动态影像创作……随着人工智能技术(AI)的迅猛发展和规模化商用进程的加速,AI创作在为各行各业带来前所未有的便捷与创新活力的同时,也无疑对版权保护提出了新的严峻挑战。

AIGC虚拟人

AI让侵权变得更容易?

不容置疑,AI浪潮带来的机遇为诸多产业带来了深刻影响,许多行业中曾费时费力的工作现在可以交给AI来轻松完成。比如广告板上的背景图画,又如文娱作品中的角色立绘,这些内容都可由AI“文生图”模型直接定制生成。

“上述技术利好已经或正在推动着产业内部的结构性调整,市场中将出现越来越多纯粹由AI输出的文字、图画乃至影视产品。”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陈绍玲说。

上述可预见的产业现象也引发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挑战。陈绍玲指出,例如有关AI生成物可版权性的巨大法律争议。同时,考虑到AI无须激励也可源源不断地产生具有一定艺术价值和高度的内容,这也为AI时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延续带来了极大挑战。

陈绍玲强调,从宏观角度而言,AI技术的发展确实会让侵权变得更容易。比如,近几个月讨论热烈的“AI换脸”技术,就有可能被用于侵犯他人隐私权,乃至被用于刑事犯罪,国际上臭名昭著的Deepfake性犯罪即为适例。又如,近年来火爆的“AI翻唱”在侵犯被模仿声音的表演者的声音人格权的同时,也会侵犯相关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我们在积极探寻AI在法律中定位的同时,需要以克制、冷静的态度应对AI带来的知识产权保护冲击,比如不应简单地将AI生成物视作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陈绍玲强调。

AI生成内容有无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条,保护著作权是为“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陈绍玲分析,从对象上看,著作权保护的只能是人的作品,因为只有人可以被激励,保护AI生成的内容并不会对AI产生激励效果。

一种观点认为,AI技术就像是纸笔工具,利用AI产生内容与利用纸笔创作无异,故AI生成物是人的作品,应获得著作权保护。

陈绍玲分析,人在利用AI模型生成指定内容时会加入各异的提示词,来确保AI将根据操控者的意志产生大致模糊方向的内容,而后由操控者根据生成结果来决定是重新生成新的内容还是对现有结果做进一步调整。这一过程与老师指导学生写作文的过程是相仿的。“可见,AI与人的关系更接近学生与老师而非纸笔与人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表现为直接产生作品的行为,故将AI技术比作纸笔工具的观点忽视了创作行为的上述‘直接产生’法定要件,难以成立。”

陈绍玲指出,人工智能工具生成的内容不会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归属,应当从财产管理的角度考虑,而非将其视作作品去考虑它的著作权权属。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而利用AI模型生成内容,是由人直接操控AI模型(而非直接创作),为AI模型的工作施加自己的意志,提供自己的意见,并进行后续辅助工作,并最终获得AI生成物。陈绍玲强调,故结合上述法条可知,任何利用AI生成内容的行为均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行为,由此产生的结果并非人所直接产生的智力活动。

AI浪潮下,如何加强版权保护?

AI浪潮下,如何加强版权保护?陈绍玲建议,就著作权法而言,首先应坚持AI生成物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原则,防止因错误保护带来法律框架体系的混乱。

其次需要注意,著作权法领域传统的“接触+实质性相似”侵权判定标准在AI领域可能不再适用。一个符合预期的人工智能模型生成的内容,是提炼操控者的思想要旨并加入算法运作后产生的新表达,即便从概率上存在新表达与输入AI学习时所用的旧表达完全相同的可能性,但也不能因此而简单地通过外观比较而认定新表达侵犯了旧表达的复制权。需要探索新的侵权判定方法。

最后,应当制定或完善AI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去年施行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于著作权法领域,可以考虑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如何管理的规定,须慎重对待人工智能生成物保护的问题,不应简单地将其引入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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