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
林业部关于颁发《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的通知
1994年3月25日林资通字[1994] 42号
为适应我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工作进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技术标准和调查方法,我部根据《森林资源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在总结多年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多次征求各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制定了《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及时报部。1982年印发的《森林资源调查主要技术规定》中有关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的各项规定,1994年开始不再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开展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时,应结合当地具体情况拟定出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报部批准后执行。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
目 录
第—章 总则
第二章 总体调查精度
第三章 技术标准
第四章 调查方法
第五章 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
第六章 调查成果
第七章 检查验收
附:样地调查记录及统计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调查目的与任务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简称一类清查)是全国森林资源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掌握宏观森林资源现状及其消长动态,制定和调整林业方针政策、规划、计划、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实行森林资源消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依据。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的任务是及时、准确查清森林资源的数量、质量及其消长动态,进行综合评价,其主要内容是:
一、制定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包括初、复查)技术方案及实施操作细则;
二、进行样地的设置及调查;
三、建立和更新连续清查数据库;
四、进行资源统计、分析及评价;
五、提供各省(区、市)及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成果。
第二条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以省(区、市)为单位,每五年复查一次。
第三条 每年开展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的省(区、市)由林业部安排。要求当年开展复查,当年向林业部上报复查成果。
第二章 总体调查精度
第四条 调查总体
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原则要求对全省(区、市)的范围进行调查,调查总体的划分可以根据各省(区、市)森林分布、地形及行政管理的特点进行:
一、当省(区、市)内的森林分布及地形条件差异较小时,以全省(区、市)为一个调查总体。
二、当省(区、市)内森林分布及地形条件差异比较大时,可在一个省(区、市)内划分副总体。
三、所区划的副总体要相对稳定,并应保持调查方法的连续性与成果可比性。
第五条 总体抽样精度(可靠性为95%)
以全省(区、市)范围作为一个总体时,总体的抽样精度即为该省(区、市)的抽样精度;一个省(区、市)内划分为若干个副总体时,要将各副总体联合估测作为全省(区、市)的抽样精度。
一、森林资源现状抽样精度要求
(一)有林地面积:凡森林覆盖率为12%以上的省(区、市)为95%以上;覆盖率为12%以下的省(区,市)为90%以上。
(二)人工林保存面积:凡人工林保存面积比重占林业用地面积的4%以上的省(区、市)为90%,其余的省(区、市)为85%以上。
(三)活立木蓄积:凡活立木蓄积量在5亿立方米以上为95%以上,北京、上海、天津市为85%以上;其余省(区、市)为90%以上。
二、活立木蓄积量消长动态精度
(一)总生长量:活立木蓄积量在5亿立方米以上为90%以上;其余各省(区、市)为85%以上。
(二)总消耗量:活立木蓄积量在5亿立方米以上为80%以上,其余省(区、市)不作具体规定。
(三)、活立木净增量,应作出增减方向性判断。
第六条 固定样地和样木复位率
一、固定样地复位率要求为95%以上
二、固定样木复位率要求为90%以上
三、复位标准
(一)样地复位标准
样地四个角桩、四条边界及样地内树木编号和检尺胸径位置完全复位。但考虑到有些地区固定样地建立的时间还不长,复位时还会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因此,除按上述要求外,还可根据下列标准来确定:
l、复位时能找到定位树,确认出样地的一个固定标桩(或土坑)和一条完整的边界,分辨出样地内样木的编号及胸径检尺位置,并通过每木检尺区别出保留木、进界木、采伐木及枯损木等,可以作为样地复位。
2、当固定样地的位置由于随机的原因位移不超过100米且符合随机原则,可不重新改设,但需符合前项标准,才可作为复位样地。
3、前期样地内的林木已被采伐并找不到固定标志,但能确认原样地落在采伐迹地内时,可定为复位样地。
4、对于落在大面积无蓄积的无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经济林和非林地内的固定样地,复位时虽然找不到固定标志,但仍能确定其地理位置不变时可以作为复位样地。
5、对于落在急,险坡,不能进行周界测设的固定样地,复查时能正确判定两期样点所落位置无误,且地类、林分类型的目测也无误时,视为复位样地。
(二)样木复位标准
l、凡固定样地内前期样本的编号及胸径检尺位置能正确确定,并胸径复测,前期树种、胸径均无错测为复位样木。
2、能确认前期样木已被采伐或枯死为复位样木。
3、样地内,样木编号能确认,但因采脂、虫害、火灾因素,引起间隔期内胸径为负生长的样木,视为复位样本。
4、样木编号已不能确认,但依据样木位置图,按样木与其周围样木的相互关系及树种、胸径判断,能确定为前期样木,为复位样木。
第七条 样地调查
1、引点定位:标桩位置在地形图上误差不大于l毫米,引点至样地的测量距离误差小于l/100。
2、周长误差:新设的样地闭合差小于1/200,复位样地小于1/100。
3、胸径测量:胸高直径等于或大于20厘米的树木,测径误差小于1.5/100,胸径小于20厘米的树木其测径误差小于0.3厘米。
4、树高测量:当树高为10米以下时小于3/100,10米以上时小于5/100。
5、检尺株数:大于或等于8厘米的应检尺株数不允许有误差。小于8厘米的应检尺株数,允许误差3株。
6、地类、林种、优势树种等因子不应有错。
第三章 技术标准
第八条 地类划分
(一)林业用地
1、有林地:包括防护林、用材林、薪炭林、(乔林)、特种用途林、经济林、竹林。其标准为:
天然林:郁闭度0.20以上(含0.20按十分法,下同)的天然起源的林分。
人工林:凡生长稳定(一般造林3-5年后或飞机播种5-7年后)每公顷保存株数大于或等于造林设计植树株数80%或郁闭度0.20以上的人工起源的林分。
防护林:农田林网和各种防护林带的林木郁闭度达到0.2以上,或林带冠幅覆盖的宽度10米以上。
2、疏林地:郁闭度为0.10-0.19的林地。经济林、竹林不划疏林地。
3、未成林造林地;造林后保存株数大于或等于造林设计植树株数80%,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新造林地(一般指造林后不满3—5年或飞机播种后不满5-7年的造林地)。
4、灌木林地:以培育灌木为目的或分布在乔木生长界限以上,以及专为防护用途,覆盖度大于30%的灌木林地(含实行短轮伐期平茬采薪经营的灌木薪炭林地)。
5、苗圃地:指固定苗圃用地。
6、无林地:
宜林荒山荒地:包括末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的林业用地。如林中空地,灌丛地和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其他土地。
采伐迹地:采伐后达不到疏林地标准,且尚未更新的迹地。
火烧迹地:火烧后保留的活立木达不到疏林标准,且尚未更新的迹地。
宜林沙荒:指造林可以成活的固定、半固定沙丘和沙地。
(二)非林业用地:包括农地、牧地、水域、未利用地及其它用地。
地类划分的最小面积不小于0.067公顷。
第九条 林种划分
根据国民经济的需要和森林的不同效益,将森林划分为 以下几类:
(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
1、水源涵养林:以涵养水源,改善水文状况,调节水的小循环和防止河流、湖泊、水库淤塞,以及保护居民点的饮水水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为水源涵养林:
(1)流程在500公里以上的江河发源地汇水区及主流,一级、二级支流两岸山地,自然地形中的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森林。
(2)流程在500公里以下的河流,但所处地域雨水集中,对下游工农业生产有重要影响,其河流发源地汇水区及主流、一级支流两岸山地,自然地形中的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森林。
(3)大、中型水库。湖泊周围山地自然地形的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森林;或其周围平地250米以内的森林以及林木。
2、水土保持林:以减缓地表径流、减少冲刷、防止水土流失、保持和恢复土地肥力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分为水土保持林:
(1)东北林区(包括内蒙古东部)坡度在3l度以上;华北、西南、西北等林区坡度在36度以上;华东、中南的防护用材林区坡度在46度以上;采伐以后将引起严重水土流失的部分森林。
(2)坡度虽然在上项规定以上,但因土壤脊薄,岩石裸露,采伐后易引起沼泽化形成石塘和难以更新的森林。
(3)主要山背分水岭两侧,高山针叶林林缘以下100一200米以及悬崖峭壁的森林。
(4)常发生雪崩的高山林区。
(5)水土冲刷、地质结构疏松或泥石流严重地段的森林。
(6)水土流失严重的黄土丘陵地区的塬面、侵蚀沟、分水岭、石质山区沟坡的残林。
3、防风固沙林:以降低风速、防止风蚀、固定沙地,保护农田、果园、经济作物、牧场免受风沙侵袭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具体条件为:
(1)流动、半流动沙丘,沙岗以及虽有革本植物生长,但仍不稳定的沙质地区的林木。
(2)与沙地交界250米以内的森林。
(3)风沙危害严重地区的林木。
4、农田牧场防护林:以保护农田、牧场减免自然灾害、改善农田、牧场环境.保障农牧业的生产条件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具体条件为:
(1)农场、牧场境界外100米范围内的森林,以及农出、草原中独立的小块森林。
(2)为防止自然灾害在平原、阶地、低丘、岗地设设置的林带或林网。
5、护岸林:以防止岸坡被水冲刷崩塌,固定河床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具有下列条件之者可划分为护岸林。
(1)主要河流两岸各200米及其主要支流两岸各50米范围内的林木,包括河床中的雁翅林。
(2)堤岸(包括防洪堤)、干渠两侧各5一l0米的地带。
(3)海岸500米范围内的森林及林木。
6、护路林:以保护铁路、公路免受风、沙、水、雪危害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
(1)林区国铁两侧(设有防火线的在防火线以外)各200米的森林,非林区国铁两侧各8—12米宽的林木。
(2)干线公路在林区内两侧各50米的森林;非林区两侧各4—6米宽的林木。
(3)森铁干线在林区内两侧(设有防火线的在防火线以外)各15米的森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包括竹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干鲜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香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根据经济作用可分为:
(1)果树林:以生产各种干鲜果品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2)食用油料林:以生产食用油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3)饮料林:以生产饮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4)调香料林:以生产调料、香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5)药材林:以生产药材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6)工业原料林:以生产涂料、紫胶、纤维等工业原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7)其他经济林:以生产桑、柞树叶、蔬菜、培育食用菌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战备、保护环境、科学实验等特种用途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可分为;
(1)国防林:以掩护军事设施和作军事屏障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具体条件是:沿国界20公里以内的森林;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军事设施周围的森林。
(2)实验林:为提供教学或科学实验场所的森林。
(3)母树林:以培育优良种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
(4)环境保护林:城镇、医院、疗养院、工业区净化空气,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减低噪音为主要目的的森林。
(5)风景林:风景游览区以美化环境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
(6)名胜古迹和革命圣地林:位于名胜古迹和革命胜地的林木。
(7)自然保护区林:以保护珍贵、稀有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提供科学研究的自然综合体及其自然生态系统的森林。
第十条 树种组划分
外业调查组成树种时,应记载树种的种名。调查优势树种时,按该树种蓄积占样地总蓄积65%以上的确定,幼龄林无蓄积或主要树种蓄积很少时,可依主要树种确定。如树种很多分不清优势时,可将树种合并为树种组记载。合并树种组的规定见调查因子代码表。各省(区、市)可根据调查地区情况,选用其中之一。
第十一条 林龄组划分
外业调查时,应确定每个林分的平均年龄,记入调查薄。内业统计时,根据生产需要按龄级或按龄组进行统计。林龄组划分如下表:

第十二条 其他标准
(一) 近熟林、成熟林及过熟林应根据出材量占林分蓄积的百分比用材树数量的多少来确定出材率等级。

(二)地形划分标准
1、地貌:
极高山:海拨>5000M的山地
高 山:海拨为3500—5000M的山地
中 山:海拨为1000—3500M的山地
低 山:海拨<1000M山地
丘 陵:没有明显的脉络,坡度较缓和,且相对高差小于100M。
平 原:平坦开阔起伏很小
2、坡度:
I级为平坡0度一5度; Ⅱ级为缓坡6度一15度;
Ⅲ级为斜坡16度一25度; Ⅳ级为陡坡26度一35度;·
V级为急坡36度一45度; Ⅵ级为险坡46度以上。
3、坡向:分东、南、西、北、东北、东南、西北、西南及无坡向九个方位。
4、坡位:分脊、上、中、下、谷、平地六个坡位。
(三)天然更新评定标准

(五)森林覆盖率计算
森林覆盖率(包括灌木林和平原湖区的林网树、四旁树的覆盖率)%

(六)土壤因子
l、土壤名称:划分到土类。
2、土层厚度;根据A层+B层厚度确定划分标准如下表:

第十三条 调查因子代码表
调查因子代码表(一)

调查因子代码表(二)

第十四条 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样地调查记录由五部分组成,即封面、样地测设、样地调查因子,每木检尺及其他因子,具体格式附后。
四旁树记录格式由各省(区、市)根据调查方法自行设计,并报部备案。
第四章 调查方法
第十五条 调查方法
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应采用以设置固定样地,或配置部分临时样地实测的调查方法,有条件时可用遥感技术与地面样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
第十六条 面积测定
各省(区、市)总面积以国家统计局控制数字为准。副总体面积应在此控制基础上,用高斯克里格控制法求算。复测总体面积除省(区、市)界更改外,应与初测面积一致。总体内各类型面积一般采用成数抽样方法确定。
第十七条 固定样地布设
一、固定样地按系统抽样原则布设在国家新编五万分之一地形图公里网交点上。
二、固定样地形状、面积应有利于布设,测定、复位:管理和保证精度。一般采用实测方形样地,也可采用圆形样地或角规控制检尺样地。
三、固定样地位置准确标志在五万分之一地形图或相应的航空象片上。
四、固定样地编号,以总体为单位,从西北顺序向东南编号,永久不变。
第十八条 固定样地调查
一、各期调查采用的技术标准、材积表、样地形状、面积及代码要相对稳定。
二、固定样地应设置永久性标志,样地内所有检尺树木都应作为固定样木,固定样木应编号并绘制样木位置图。
三、固定样地调查必须严格按《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样地调查记录》格式进行调查记载。
第十九条 固定样地定位测设
一、改设,增设固定样地测设
当上期固定样地无法复位或样地位移超过误差范围以及复查调整方案新增样地或临时样地,均需重新引点定位、测量周界、埋设固定标志、绘制样地位置图。
二、复位样地测设
当复查时找到原来设置的固定样地标志,不需要重新引点定位,只需利用保存的标志进行周界复测,修复加固样地标志,记载复位情况及复查期内地类变化情况。按调查卡片上所列造林、抚育、采伐利用、病虫害、火灾和其他变化情况进行记载,并分析其属正常变化还是非正常变化。凡属自然发展和生态规律或虽是人为作用但是随机引起的开荒、火灾、造林、采伐利用等均属正常变化,凡是人为意识对样地特殊经营,即样地外与样地内经营判若两样的为非正常变化。对于非正常变化除了在卡片上说明外,必须按工组逐级上报。
无论是改设,增设或复位样地测设和记载项目都必须按调查卡片逐项调查记载。
第二十条 固定样地因子调查
样地因子调查项目为35项(见样地调查记录样地因子调查表)。各省(区、市)不能简化其内容和改变顺序,必须严格按所列项目、代码及精度要求详细调查填记。如要增加调查内容,可在35项以后补充。各项因子调查记载方法按顺序说明如下:
1、样地号:指总体内布设的各类别样地统一编号,不允许出现重号或空号,封面和其他“页”中记载的号码应相同。
2、纵座标:指地形图上样地所在位置的座标值。
3、横座标:同上。
4、省(区、市)和县级行政单位采用国家颁发编码,林业单位采用部颁编码。
5、样地类别:按规定的代码填记。
(1)固定样地:指已复位的固定样地;
(2)临时样地:指下期不复测的样地;
(3)增设样地:指本期增加的固定样地;
(4)改设样地:指上期设置的固定样地,本期复查未复位或错位而重新改设的固定样地;
(5)目测样地:指由于地形条件限制无法进行周界测量和每木检尺,只能用目测方法测定样地主要因子。
(6)成数样地:指只进行地类、立地因子和测树平均因子进行调查,而不作蓄积量调查的样地;
(7)放弃样地:指只有样地号,但由于某种原因(如军事禁区)而无法进行现地调查的样地。
6、地类:按代码表中各地类代码记载。
7、权属:有林木的林地按森林所有权,其他地类按土地所有权确定权属,以代码记载。
8、海拔:按样地平均海拔记载。
9、地貌:按大地形以代码记载。
10、坡向:按中地形以代码记载。
11、坡度:按样地平均坡度记载,以度为单位,记载整数。
12、坡位:按中地形以代码记载。
13、可及度:按等级以代码记载
14、土壤名称;按土类以代码记载,各省自定。
15、土层厚度:记载A层十B层厚度,以厘米为单位,记载整数。
16、林种:按代码表中各林种代码记载,经济林按果树林、食用油料、饮料林等以代码记载。
17、优势树种:包括林分、疏林、经济林、竹林、末成林造林地按技术标准测定其优势树种,按代码表中各树种代码填记,省(区、市)若需要增加树种,可在树种代码表基础上,用个位数增加树种代码。
18、起源:按代码记载。
19、平均年龄:记载优势树种主林层平均年龄。
20、龄组:按代码记载。
21、平均胸径:以主林层优势树种平均胸径记载。以厘米为单位,记载到小数点后一位。
22、平均树高:以主林层优势树种平均树高记载。以米为单位,记载到小数点后一位。
23;地位级:按调查地区地位级表,由各省(区、市)自定级别和代码,以代码记载。
24、郁闭度:测定到小数点后二位,记载到小数点后一位,0.10至0.19为疏林地,0.20(含0.20)以上为有林地。
25、出材等级:按等级以代码记载。
26、27、28、30、31、32各栏为各类蓄积记录入口号,其记录数据由计算机产生,外业调查不填记。
29、四旁树株数:填写样地内达到检尺及末检尺直径四旁树株数之和。
33、毛竹株数:凡确定为毛竹的样地,必须填写样地毛竹总株数。
34、散生毛竹株数:填记其他地类上散生毛竹株数。
35、杂竹株数:填记竹林和其他地类中杂竹株数。
当样地为无林地和非林地时,遇到有跨角林分蓄积、疏林蓄积时,其“16--25”因子也应填记到相应的调查因子栏中。
第二十一条 样地每木检尺
—、检尺要求
1、样地内乔木树种检尺起测胸径为5.0厘米,灌木树种不检尺。
2、每木检尺一律用钢围尺,读数记到0.1厘米,检尺位置为上坡根际1.3米处,并固定其位置。
3、凡树干基部落在边界上的树木,按等概原则取舍。
二、每木检尺记录说明
每木检尺记录表按下列8项因子记载。
l、立木类型:分林木、散生木、四旁树三类,用代码记载。
(1)林木:指生长在林分、疏林(含无林地、非林地跨角林分、疏林)中的立木。
(2)散生木:指生长在竹林、经济林、无林地及幼林上层散生(高大)的林木均记为散生木。
(3)四旁树:指落入非林业用地中村(宅)路、水、田旁的树木。
当样地跨地类时,上述各类型的立木均可能同时存在。
2、样木号:固定样地内检尺树木均应编号,复查时保持不变。编号排序原则,由各省(区、市)自定。固定样本被采伐或自然枯损后,原有编号不再使用。进界木、漏测木在最大号后补编。
3、树种名称:按代码表中所列树种代码记载。
4、检尺类型:按代码表中所列检尺类型,分别固定样木、普通样木按规定代码记载。
(1)保留木:指的是复查期内保留下来的活立木,对本期新开设或改设样地中除进界木外的所有活立木,均记为保留木。
(2)进界木:指前次调查不够检尺胸径,本期复查已生长到够检尺胸径的活立木。
(3)枯死木:指前次调查属于活立木,本期调查时已枯死的立木。
(4)采伐木:指上期为活立木,本期调查已被采伐。
(5)倒木:上期为活立木,本期调查已枯倒的林木。
(6)漏测木:指上期调查时已达起测胸径而未编号和检尺的活立木。
(7)多测木:指上期调查时,在界外或重复检尺的树木。
(8)胸径错测木:两期胸径之差明显大于或小于平均生长量。
(9)树种错测木:对同一株树木两期调查树种名称不相同。
5、胸径:以厘米为单位,记载到小数点后一位。采伐木要按上期调查记载转抄其直径,采伐木不能恢复编号时,可根据伐根直径推算其胸径记入本栏。
6、材积式编号:样木所用的材积表,由各省统一编号。
7、材质等级:按代码表规定的代码记载。
8、方位、距离:按测量的度数和距离填记,并绘制样木位置图。
第二十二条 其他因子调查
一、测高记录:用测高仪器测定主林层优势树种一株平均木树高并实测其年龄、胸径。
二、植被调查:以样地为单位.调查整个样地植被情况进行记载。
三、更新调查:以样地为单位,设置样方调查推算样地中幼树株数进行记载。
四、野生经济植物调查:以样地为单位凋查有较高经济价值的植物名称,密度和用途。
五、复查期内变化情况记载(见样地调查记录有关说明)。
第二十三条 样地数据存储
为便于全国森林资源汇总分析和信息交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内业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统计分析,建立数据库软件及其要求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