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微型消防站基本要求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依托志愿消防队建立微型消防站。
2、同一建筑中有两个以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者两个以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共用一套建筑消防设施的,可以依托统一的管理单位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
3、微型消防站应落实分班编组,合理安排执勤力量,实行 24 小时值班。
4、微型消防站队员从器材存放点到达任意事故现场不超过 2 分钟的要求。
5、高层公共建筑器材放置点楼层间隔不应大于 15 层,总数不应少于 2 个。
二、微型消防站人员要求:
1、站长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担任,副站长由具备消防安全管理经验和灭火经验的人员担任,消防员由保安或员工担任,不得由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兼任前述职务。
2、一级微型消防站每班次在岗人员不应少于 6 人,
二级微型消防站 每班次在岗人员不应少于 4 人,
三级微型消防站每班次在岗人员不应少于 2 人。
(当员工总人数(含外包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不超过20人时, 可以按照三级微型消防站的标准建设。)
3、微型消防站队员每半年接受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4、微型消防站每月参加技能训练不少于 1 天。
三、 微型消防站分级标准:见附图1。
注:符合一级、二级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的场所,当员工总人数(含外包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不超过20人时, 可以按照三级微型消防站的标准建设。
四、微型消防站装备配备,见附图2
以上内容参照如下标准: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公消〔2015〕301号
2、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T 4444—2023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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