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尼斯共和国国旗于1831年制定。中间的图案是回教和好运的象征,而且代表了当地曾经被奥斯曼帝国统治的历史。
用途:国旗
比例:2:3
启用时间:1831年
18世纪之前,突尼斯并没有统一的“国旗”。据说统治突尼斯的侯赛因王朝最早的旗帜由侯赛因二世发明,但一些资料称其早在三个世纪前就已开始使用。该旗帜呈矩形,分为九条条纹,中间一条为绿色,大小是其他条纹的两倍,其他条纹则为黄色和红色相间。1827年10月20日突尼斯海军在纳瓦里诺战役中全军覆没后,侯赛因王朝统治者侯赛因二世决定为突尼斯舰队设计了一面作为今天国旗原形的旗帜,以区别于其他国家的舰队。关于这面旗帜的采用日期存在一些争议,突尼斯政府称其于1831年采用,而Siobhan Ryan的《世界终极袖珍旗帜》等其他来源则称其于1835年采用。
在法国统治突尼斯期间,法国当局没有对突尼斯国旗进行任何改变”。然而,2000年秋季出版的第195期《旗帜公报》指出在法国占领期间使用了左上角带有法国国旗的旗帜。 它是“非官方的”并且使用了很短的时间。但这一观点并没有得到普遍承认。突尼斯独立后仍然使用原来的国旗,并于1999年对图案进行了有限的修改并且制定了相关法律。
突尼斯众议院于1999年6月30日通过的第99-56号组织法首次正式确定了突尼斯国旗,第4条规定:
国旗具有红色长方形,其宽度等于其长度的三分之二。旗帜中间有一个白色圆圈,其直径等于矩形长度的三分之一,圆心为矩形对角线的交点。
圆圈内有一颗红色五角星,其中心位于圆圈中心右侧的垂直中心,与悬挂侧面相反的方向,距离等于旗帜长度的三十分之一在旗杆上。
星形分支的末端采用一个假想圆来确定,该假想圆的中心与星形中心相同,直径等于旗帜长度的15%。星星的两端距离相同,一端位于旗帜的垂直中心以及圆心的左侧。旗杆悬挂侧的五角星被两条弧相交形成的红新月包围着: 外弧的中心是圆的中心,其直径等于弧长的四分之一。旗形,以及以星形中心为中心、直径等于旗形长度五分之一的内弧。
突尼斯刑法第129条规定,以“公开方式、以言语、文字、手势或任何其他方式”侮辱突尼斯国旗将被判处一年监禁。
突尼斯国旗在本国所有公共和军事建筑上都可以见到。国旗也在突尼斯大使出席地区和国际会议以及在世界各地突尼斯代表所在的建筑中悬挂。
突尼斯法律规定以下日期必须悬挂国旗:
12月17日:革命日
3月20日:独立日
3月21日:青年节
4月9日:烈士纪念日
6月1日:胜利日
7月25日:共和日
10月15日:撤离日
红色代表了1574 年奥斯曼帝国入侵前十字军东征期间牺牲的突尼斯烈士的鲜血。 另一种解释是“红色的旗在整个回教世界传播光明”。白色象征和平,圆盘象征着像太阳一样闪耀的民族光芒,而新月和五角星分别代表团结和回教的五大支柱。新月也被解释为会带来好运。红色代表烈士的鲜血。同时新月也是古迦太基的象征。
(突尼斯空军没有军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