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补充规定
一、通知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印发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补充规定》(试 行)的通知(资调字[200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林业(森工)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为统一技术方法,规范技术操作,提高成果质量,根据2004年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工作开展和执行情况,我们对林资发[2004]25号印发的《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形成了《〈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补充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及时报告我司。
附件:《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补充规定(试行)
二〇〇五年四月八日
二、正文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补充规定
(试行)
一、关于森林类别
森林类别中的国家公益林,以按照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联合颁发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进行区划界定的结果为依据调查记载。对于公益林试点中已经兑现了国家公益林补偿政策的林地,也记入国家公益林。
二、关于未成林地
将《技术规定》中第八条“土地(类型)”中未成林地的定义改为“指未达到有林地或灌木林地标准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各省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本省实际情况,确定主要乔木树种和灌木树种(包括经济乔木树种和灌木树种)及竹类植物的成林年限。
三、关于群落结构
划分乔木林群落结构时,下木(含灌木和层外幼树)或地被物(含草本、苔藓和地衣)的覆盖度³20%,单独划分植被层;下木(含灌木和层外幼树)和地被物(含草本、苔藓和地衣)的覆盖度均在5%以上,且合计³20%,合并为1个植被层。
四、关于树种结构
对于竹林和竹木混交林,确定树种结构时将竹类植物当乔木阔叶树种对待。若为竹林纯林,树种类型按类型2(阔叶纯林)记载;若为竹木混交林,按株数和断面积综合目测树种组成,参照《技术规定》中有关树种结构划分比例标准,确定树种结构类型,按类型4、类型6或类型7记载。
五、关于林木检尺
大苗移栽造成的新增样木按普通样木调查,检尺类型代码为“10”。对树高可达到5米以上、主干明显且以往各次清查当作灌木不检尺的,本次清查时均要检尺,单独编码记载。属于单子叶植物的椰子、槟榔、油棕、棕榈等树种不检尺。
六、其它
1. 增加对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和有四旁树或散生竹株数样地的林木权属调查。
2. 竹林按林种分类时,只划分为用材林、防护林和特用林三种。
3. 苗圃地的植被类型按“人工栽培植被”中的“其它木本植被类型”填写。
4. 将采伐管理类型的调查从采伐木扩充到所有检尺类型的样木。
5.“有无特殊对待”因子代码为:无特殊对待代码为0,有特殊对待代码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