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1月16日讯(通讯员 陈红生 记者 万凌云) 本想购买一部华为手机,没料到购买到的却是一部“华为智选”手机!10月份,镇江就有两位消费者入了“套”。
10月7日,陈女士在镇江市区正东路一通信营业厅购买手机,进店后明确告知自己需要购买的是华为手机,营业员推荐了一款2198元的手机,没有告知是“华为智选”手机。购买后没几天,手机就出现故障,去华为售后服务部维修时,才知道自己购买的并非是华为手机。于是,陈女士要求退货。
镇江消协认为,根据《消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权利。”、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产地、生产者等有关情况。此案中,消费者明确表示要购买的是华为手机,营业员却不告知其所提供手机的真实信息,存在误导消费者购买的情形。
经协调,最终作退货处理。
和陈女士维权成功相比,消费者黄女士就没有那么幸运了。黄女士投诉称,她父亲10月10日下午到某营业厅咨询购买手机,销售员称他要购买的荣耀手机已停产了。她父亲表示自己用华为手机多年,只买华为。但销售员却推荐了一款“Hi nova 12 SE”手机,她父亲再三询问是否为华为手机,销售员都作了肯定的回答。后经了解,这款手机实际是华为合作厂商生产的手机,手机上也没有华为标识。
次日,黄女士和她母亲去营业厅找销售员,要求退货退款或者换一款华为手机遭拒。
该手机营业厅相关人员表示,营业厅销售手机有规范的操作流程,均要求工作人员将手机型号、性能等向消费者作详细介绍,经消费者认可后,才帮忙试机并开具发票,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形。而现在手机无质量问题且已激活,不符合退换条件。
镇江消协法律专家委员会的傅小景律师认为,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品牌是会直接影响消费者是否购买的重要因素。作为商家有义务对销售产品的品牌、型号、功能等相关情况进行释明。依据黄女士的表述,商家在她父亲明确告知要购买华为手机的情况下,却推荐不同品牌的“华为智选”手机,涉嫌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除此之外,傅小景律师还表示,黄女士的父亲在购买手机时,商家开出了销售发票,从销售发票可以看到,其中明显写明了品牌,黄女士的父亲应当在第一时间提出异议。所以,在这一事件当中,消费者也没有尽到注意义务。
据了解,目前各商家出售的“华为智选”手机并非华为手机,其系统是“安卓”而非华为“鸿蒙”。该手机采用了华为的一部分资源与技术,属于技术开发公司与其他企业合作的产品,
镇江消协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应擦亮眼睛,全面了解自己所要购买手机的真实情况,若在商家虚假宣传或诱导下不慎购买了其他品牌的手机,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及购物发票,及时维权。
作为手机销售商家,也应依法、诚信经营。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全面、真实地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否则,根据《民法典》及《消法》相关规定,受欺诈的消费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并要求商家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