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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39万在4S店修路虎,一半是副厂件!车主能退一赔三吗?

作者:律驰驾道发布时间:2024-09-18

近日,车主任先生向媒体反映称:其在2023年10月购买了一辆路虎卫士,今年2月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随后他选择在江苏徐州永达南方路捷4S店进行维修。修完车后,他又去了另一家路虎4S店,却被告知车上更换的都是副厂件。


涉事4S店承认是副厂件

当任先生再次前往江苏徐州永达南方路捷4S店时,售后承认之前更换的是非正规渠道采购的配件(副厂件),并提出解决方案是将这些配件全部更换为原厂件。


任先生认为自己被欺骗了,要求退一赔三,同时指出包括尾灯在内的一些零部件并未更换。当时保险公司定损理赔的金额共计39万元,任先生估算4S店更换的非原厂件的成本大约为20万元。并且,由于更换了副厂件,任先生的路虎卫士出现了故障,目前已无法继续行驶。


保险公司建议起诉

发现问题后,任先生找保险公司反馈,工作人员让其去起诉,走司法途径。任先生还找了路虎厂家反馈,但厂家一直没回复。

9月9日下午,任先生表示:保险公司打来电话让他自己找一家检测公司去检测是否是原厂配件,作为普通消费者,他也不认识检测机构。4s店方面,没有人再联系他。


在车辆事故发生后,车主选择去4S店进行定损和维修,是出于对4S店的信任,4S店是厂家官方授权的经销商,有纯正零配件保障,也有品牌专业的技术服务,理应让消费者放心。在发生问题和纠纷时,保险公司、4S店、汽车厂家的各种推诿,无疑会透支品牌的口碑、辜负消费者的信任。

律驰驾道观点

在本案中,车主任先生在江苏徐州永达南方路捷4S店进行路虎卫士的维修过程中,遭遇了配件更换的欺诈行为,即4S店在未经车主明确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了非原厂配件(副厂件)进行车辆修复。这一行为不仅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也可能构成合同违约及欺诈行为,车主有权依法追究4S店的法律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同时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4S店作为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时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所使用配件的真实情况,包括是否为原厂配件,并保障维修服务的质量。本案中,4S店在未明确告知且未征得车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副厂件进行维修,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车主与4S店之间因车辆维修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约定及行业惯例,4S店应当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原厂配件进行维修。然而,4S店却以副厂件冒充原厂件,涉嫌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合同违约。同时,这种以次充好的行为还带有欺骗性质,使得车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未能获得相应的服务质量和产品保障,因此也涉嫌构成欺诈行为。

关于车主提出的“退一赔三”要求,这主要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于本案中4S店涉嫌欺诈,车主有权要求4S店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退一赔三的具体适用还需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欺诈行为的严重程度、车主的实际损失等。

面对此类情况,我们建议车主保留好所有与车辆维修相关的单据、合同、通讯记录等证据,以备后续维权之需。同时车主可以尝试与4S店进行协商,要求更换为原厂配件并赔偿相应损失。如协商无果,可考虑向消费者协会或相关监管部门投诉。若协商和投诉均未能解决问题,车主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4S店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任先生的遭遇提醒我们,任何试图通过欺骗消费者来谋取利益的行为,最终都将损害企业的信誉和长远发展。因此,企业应当时刻铭记诚信经营的重要性,以实际行动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消费者在面对类似问题时,也应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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