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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张有为诉天津市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复议案

作者:追击车发布时间:2024-08-02

再审申请人张有为因诉天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天津市政府)拆迁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津行终14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有为不服第三人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和平区政府)于1998年作出的津和政令(1998)282号《关于责令被拆迁人张有为限期搬迁的决定》(以下简称282号限期搬迁决定),向天津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询问,张有为已就涉案拆迁问题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282号限期搬迁决定发生在签订拆迁协议之前,拆迁协议已经履行并且安置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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