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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

作者:林草曹迎春发布时间:2024-10-02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资发[2004]25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颁发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为适应新时期林业跨越式发展和生态建设的需要,推进由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我局依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对1994年颁发的《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进行了修订,并经多次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和专家学者意见后,形成了《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及时报告我局。1994年原林业部印发的《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林资通字[1994]42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

 

 

二○○四年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森林资源  调查  规定  通知

  抄送: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

本局发送:各有关司局。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04年2月13日印发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一条  目的与任务..................................................... 1

第二条  调查内容......................................................... 1

第三条  调查周期......................................................... 2

第四条  调查总体......................................................... 2

第五条  总体抽样精度................................................ 2

第六条  复位要求......................................................... 3

第七条  调查允许误差................................................ 4

第二章  技术标准........................................... 5

第八条  土地类型(地类)............................................. 5

第九条  植被类型....................................................... 10

第十条  湿地类型....................................................... 12

第十一条  土地退化.................................................. 16

第十二条  森林分类.................................................. 23

第十三条  区域因子.................................................. 30

第十四条  地形因子.................................................. 32

第十五条  土壤因子.................................................. 33

第十六条  树种(组)划分.......................................... 35

第十七条  龄组划分.................................................. 36

第十八条  森林结构.................................................. 38

第十九条  森林生态功能......................................... 39

第二十条  森林健康.................................................. 40

第二十一条  生物多样性......................................... 41

第二十二条  地类变化原因.................................... 42

第二十三条  其它样地因子.................................... 45

第二十四条  样木因子............................................. 49

第二十五条  其它标准............................................. 51

第三章  调查方法......................................... 53

第二十六条  前期准备............................................. 53

第二十七条  基本方法............................................. 53

第二十八条  面积测定............................................. 53

第二十九条  固定样地布设.................................... 53

第三十○条  固定样地标志...................................... 54

第三十一条  固定样地调查.................................... 54

第三十二条  样地每木检尺.................................... 64

第三十三条  其它因子调查.................................... 66

第四章  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 68

第三十四条  调查记录检查.................................... 68

第三十五条  数据输入............................................. 69

第三十六条  逻辑检查............................................. 69

第三十七条  立木材积估计.................................... 70

第三十八条  数据预处理......................................... 70

第三十九条  森林资源现状统计........................... 73

第四十○条  森林资源动态分析............................. 75

第四十一条  统计数据汇总.................................... 78

第四十二条  成果统计表......................................... 80

第五章  质量检查......................................... 87

第四十三条  质量管理............................................. 87

第四十四条  检查内容............................................. 87

第四十五条  检查数量............................................. 89

第四十六条  检查方法............................................. 90

第四十七条  质量评定............................................. 91

第六章  调查成果......................................... 93

第四十八条  成果内容............................................. 93

第四十九条  成果要求............................................. 93

 

附件1: 样地调查记录表............................... 95

附件2: 连清成果统计表............................. 1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任务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简称一类清查)是以掌握宏观森林资源现状与动态为目的,以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简称省)为单位,利用固定样地为主进行定期复查的森林资源调查方法,是全国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成果是反映全国和各省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制定和调整林业方针政策、规划、计划,监督检查各地森林资源消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依据。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的任务是定期、准确查清全国和各省森林资源的数量、质量及其消长动态,掌握森林生态系统的现状和变化趋势,对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具体工作包括:

    1.制定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工作计划、技术方案及操作细则;

2.完成样地设置、外业调查和辅助资料收集;

3.进行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的统计、分析和评价;

4.定期提供全国和各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成果;

5.建立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条  调查内容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的主要对象是森林资源及其生态状况。主要内容包括:

1.土地利用与覆盖:包括土地类型(地类)、植被类型的面积和分布;

2.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数量、质量、结构和分布,森林按起源、权属、龄组、林种、树种的面积和蓄积,生长量和消耗量及其动态变化;

3.生态状况:包括森林健康状况与生态功能,森林生态系统多样性,土地沙化、荒漠化和湿地类型的面积和分布及其动态变化。

第三条  调查周期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以省为单位,原则上每五年复查一次。每年开展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的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要求当年开展复查,翌年第一季度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上报复查成果。

第四条  调查总体

森林资源连续清查要求以省为总体进行调查。当森林资源分布及地形条件差异较大时,为提高抽样调查效率,可在一个省内划分若干个副总体,但所划分的副总体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  总体抽样精度

    以全省范围作为一个总体时,总体的抽样精度即为该省的抽样精度(按95%可靠性,下同);一个省划分为若干个副总体时,总体的抽样精度由各副总体按分层抽样进行联合估计得到。

    一、森林资源现状抽样精度

    1.有林地面积:凡有林地面积占全省土地面积12%以上的省,精度要求在95%以上;其余各省在90%以上。

    2.人工林面积:凡人工林面积占林地面积4%以上的省,精度要求在90%以上;其余各省在85%以上。

    3.活立木蓄积:凡活立木蓄积量在5亿立方米以上的省,精度要求在95%以上,北京、上海、天津在85%以上,其余各省在90%以上。

    二、活立木蓄积量消长动态精度

    1.总生长量:活立木蓄积量在5亿立方米以上的省要求90%以上,其余各省为85%以上。

    2.总消耗量:活立木蓄积量在5亿立方米以上的省要求80%以上,其余各省不作具体规定。

    3.活立木蓄积净增量,应作出增减方向性判断。

第六条  复位要求

一、样地复位

固定样地复位率要求达到98%以上。样地复位标准为:样地四个角桩(或坑槽)、四条边界和样地内样木及胸径检尺位置完全复位。但考虑到影响因素的存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也视为样地复位:

    1.复位时能找到定位树或其它定位物,确认出样地的一个固定标桩(或坑槽)和一条完整的边界,分辨出样地内样木的编号及胸径检尺位置,并通过每木检尺区别出保留木、进界木、采伐木和枯损木等。

    2.前期样地内的样木已被采伐且找不到固定标志,但能确认(如利用前期的GPS坐标)原样地落在采伐迹地内。

    3.对位于大面积无蓄积的无立木林地、未成林地、宜林地、灌木林地、苗圃地、非林地和经济林内的固定样地,复位时虽然找不到固定标志,但仍能确认其样地位置不变。

    4.对位于急坡和险坡,不能进行周界测设的固定样地,复查时能正确判定两期样点所落位置无误,且地类、林分类型的目测也确定无误。

二、样木复位

固定样木复位率要求达到95%以上。样木复位标准为:凡固定样地内前期样木的编号及胸径检尺位置能正确确定,并经胸径复测,前期树种、胸径均无错测者为复位样木。考虑到特殊情况的存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也视为样木复位:

    1.能确认前期样木已被采伐或枯死者。

    2.样木编号能确认,但因采脂、虫害、火灾等因素,引起间隔期内胸径为“负生长”(即后期胸径小于前期胸径)的样木,以及前期树种判定和胸径测量有错的样木。

3.样木编号已不能确认,但依据样木位置图(或方位角和水平距),按样木与其周围样木的相互关系及树种、胸径判断,能确定为前期对应样木者。

    第七条  调查允许误差

1.引点定位:标桩位置在地形图上误差不超过lmm,引线方位角误差小于1°,引点至样地的距离测量误差小于l%;用GPS定位时,纵横坐标定位误差均不超过10~15m。

2.周界误差:新设或改设样地周界测量闭合差小于0.5%,复位样地周界长度误差小于1%。

3.检尺株数:大于或等于8cm的应检尺株数不允许有误差;小于8cm的应检尺株数,允许误差为5%,且最多不超过3株。

4.胸径测量:胸径小于20cm的树木,测量误差小于0.3cm;胸径大于或等于20cm的树木,测量误差小于1.5%。

5.树高测量:当树高小于10m时,测量误差小于3%;当树高大于或等于10m时,测量误差小于5%。

6.地类、起源、林种、优势树种等因子不应有错。


第二章  技术标准

 

第八条  土地类型(地类)

    一、类型划分

土地类型(以下简称地类)是根据土地的覆盖和利用状况综合划定的类型,包括林地和非林地2个一级地类。其中,林地划分为8个二级地类,13个三级地类,见表1。地类划分的最小面积为0.0667hm2(1亩)。

二、技术标准

    (一) 林地

    1.有林地:附着有森林植被、郁闭度大于或等于0.20的林地,包括乔木林、红树林和竹林。

(1) 乔木林:由乔木(含因人工栽培而矮化的)树种组成的片林或林带。其中,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4m或林冠冠幅水平投影宽度在10m以上;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林带的带距≤8m时按片林调查。包括郁闭度达不到0.20,但已到成林年限且生长稳定,保存率达到80%(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为65%)以上人工起源的林分。

(2) 红树林:生长在热带和亚热带海岸潮间带或海潮能够达到的河流入海口,附着有红树科植物或其它在形态上和生态上具有相似群落特性科属植物的林地。

(3) 竹林:附着有胸径2cm以上的竹类植物的林地。由不同竹类构成的竹林的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省自行制定,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表1                      地类划分表


2.疏林地:附着有乔木树种、郁闭度在0.10~0.19之间的林地。

3.灌木林地: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以及胸径小于2cm的小杂竹丛,以经营灌木林为主要目的或专为防护用途,覆盖度在30%以上的林地。其中,灌木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2m;当灌木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灌木林带;两平行灌木林带的带距≤4m时按片状灌木林调查。

 (1) 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其它灌木林地:不属于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的其它灌木林地。

4.未成林地:指未达到有林地标准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1) 未成林造林地:人工造林(包括植苗、播种、分殖造林)和飞播造林后不到成林年限,造林成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苗木分布均匀,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① 人工造林成活率85%以上,其中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造林成活率为70%以上;

② 飞播造林后成苗调查苗木3000株/hm2以上或飞播治沙成苗2500株/hm2以上,且分布均匀。

(2) 未成林封育地:通过自然变化、封山育林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后,不超过成林年限,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上,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5.苗圃地:固定的林木和木本花卉育苗用地,不包括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种质基地等种子、种条生产用地以及种子加工、储藏等设施用地。

6.无立木林地:包括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其它无立木林地。

(1) 采伐迹地:采伐后3年内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2) 火烧迹地:火灾后3年内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3) 其它无立木林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林地:

① 造林更新后,成林年限前达不到未成林地标准的造林地;

② 造林更新达到成林年限后,未达到有林地、灌木林地或疏林地标准的林地;

③ 已经整地但还未造林的林地;

④ 不符合上述林地区划条件,但有林地权属证明,因自然保护、科学研究、森林防火等需要保留的无立木林地。

    7.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土地。包括以下三类:

(1) 宜林荒山荒地: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标准,规划为林地的荒山、荒(海)滩、荒沟、荒地等。

    (2) 宜林沙荒地: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标准,造林可以成活,规划为林地的固定或流动沙地(丘)、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等。

(3) 其它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其它土地。

8.林业辅助生产用地:指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含配套设施)用地和其它具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包括:

(1) 培育、生产种子和苗木的设施用地;

(2) 贮存种子、苗木、木材和其它生产资料的设施用地;

(3) 集材道、运材道;

(4) 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5) 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用地;

(6) 供水、供热、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用地;

(7) 其它具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

(二) 非林地

指林地以外的耕地、牧草地、水域、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

1.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2.牧草地:指以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3.水域:指陆地水域和水利设施用地,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坑塘、苇地、滩涂、沟渠、水利设施、冰川和永久积雪等。

4.未利用地:指未利用和难利用的土地,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高寒荒漠、苔原等。

5.建设用地:指建造建筑物、构造物的土地。包括以下四类:

(1) 工矿建设用地:指工厂、矿山等建设用地。

(2) 城乡居民建设用地:指城镇、农村居民住宅及其公共设施建设用地。

(3) 交通用地:指各类道路(铁路、公路、农村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和民用机场用地,不含林业辅助生产用地中的集材道、运材道。

(4) 其它用地:除以上地类以外的建设用地,包括旅游设施、军事设施、名胜古迹、墓地、陵园等。

第九条  植被类型

主要依据《中国植被》分类系统,将植被分为自然植被和栽培植被两大类别,其中:自然植被分9个植被型组,31个植被型;栽培植被分3个植被型组,11个植被型(见表3)。各省应参照《中国植被》分类系统中的植被亚型和群系组制定操作细则。

表3                植被类型划分标准与代码表


第十条  湿地类型

湿地是指天然的或人工的,永久的或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淡水或半咸水及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m的海域。沼泽、泥炭地、湿草甸、湖泊、河流、滞蓄洪区、河口三角洲、滩涂、水库、池塘、水稻田以及低潮时水深浅于6m的海域地带等均属于湿地范畴。

湿地调查范围包括面积8公顷以上的面状湿地(如湖泊、沼泽等)和宽度10m以上、长度5km以上的线状湿地(如河流、灌渠等)。

湿地类型划分为5大类38个小类,各类型及其划分标准如下:

1.近海及海岸湿地:包括低潮时水深6m以内的海域及其沿岸海水浸湿地带。

(1) 浅海水域: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m的永久浅水域,植被盖度<30%,包括海湾、海峡。

(2) 潮下水生层:海洋低潮线以下植被盖度≥30%,包括海洋草地。

(3) 珊瑚礁:由珊瑚聚集生长而成的湿地。包括珊瑚岛及其有珊瑚生长的海域。

(4) 岩石性海岸:底部基质75%以上是岩石,植被盖度小于30%的硬质海岸,包括岩石性沿海岛屿、海岩峭壁。包括低潮水线至高潮浪花所及地带。

(5) 潮间沙石海滩:植被盖度<30%,底质以砂、砾石为主。

(6) 潮间淤泥海滩:植被盖度<30%,底质以淤泥为主。

(7) 潮间盐水沼泽:植被盖度≥30%的盐沼。

(8) 红树林沼泽:以红树植物群落为主的潮间沼泽。

(9) 海岸性咸水湖:有通道与海水相连的咸水泻湖。

(10)海岸性淡水湖:与海水相连的通道已经阻隔,逐渐形成了淡水湖,包括淡水三角洲泻湖。

(11)河口水域:从近口段的潮区界(潮差为零)至口外河海滨段的淡水舌锋缘之间的永久性水域。

表4                    湿地类型代码表

 


(12)三角洲湿地:河口区由沙岛、沙洲、沙嘴等发育而成的低冲积平原。

2.河流湿地:宽度10m以上、长度5km以上的河流。

(1) 永久性河流:仅包括河床。

(2) 季节性或间歇性河流。

(3) 泛洪平原湿地:河水泛滥淹没的河流两岸地势平坦地区,包括河滩、泛滥的河谷、季节性泛滥的草地。

3.湖泊湿地

(1) 永久性淡水湖:常年积水的淡水湖泊。

(2) 季节性淡水湖:季节性或临时性的泛洪平原湖。

(3) 永久性咸水湖:常年积水的咸水湖泊。

(4) 季节性咸水湖:季节性或临时性积水的咸水湖。

4.沼泽湿地

(1) 藓类沼泽:以藓类植物为主的泥炭沼泽。

(2) 草本沼泽:植被盖度≥30%、以草本植物为主的沼泽。

(3) 沼泽化草甸:包括分布在高山和高原地区的具有高寒性质的沼泽化草甸、冻原池塘、融雪形成的临时水域。

(4) 灌丛沼泽:以灌木为主的沼泽,植被覆盖度≥30%。

(5) 森林沼泽:以乔木为主的沼泽,植被郁闭度≥0.20。

(6) 内陆盐沼:分布于我国北方干旱和半干旱地区的盐沼。由一年生和多年生盐生植物群落组成,水含盐量达0.6%以上,植被覆盖度≥30%。

(7) 地热湿地:由温泉水补给的沼泽湿地。

(8) 淡水泉或绿洲湿地。

5.人工湿地

(1) 蓄水区:水库、拦河坝、水电坝。

(2) 运河、输水河。

(3) 淡水养殖场。

(4) 海水养殖场。

(5) 农用池塘:包括小型水池。

(6) 灌溉用沟、渠。

(7) 稻田、冬水田:一季和多季水稻田。

(8) 盐田:包括晒盐池、盐水泉。

(9) 采矿性积水区包括:砂、砖、土坑、取土坑、采矿地。

(10)废水处理场所。

(11)城市性景观和娱乐水面。

湿地类型按保护程度分成五级,其划分标准见表5。


第十一条  土地退化

土地退化是指由于使用土地或由于一种营力或数种营力结合致使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地区的雨浇地、水浇地或草原、牧场、森林和林地的生物或经济生产力和复杂性下降或丧失。其中包括:风蚀和水蚀致使土壤物质流失;土壤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特性或经济特性退化;自然植被的长期丧失。

一、荒漠化

荒漠化是指包括气候变异和人为活动在内的种种因素造成的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的土地退化。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的范围按表6的划分标准执行。


    (一) 荒漠化类型

按造成土地荒漠化的主要自然因素,划分以下主要荒漠化类型:

    1.风蚀:指由于风的作用使地表土壤物质脱离地表被搬运现象及气流中颗粒对地表的磨蚀作用。

2.水蚀:指由于大气降水,尤其是降雨所导致的土壤搬运和沉积过程。

3.盐渍化:指地下水、地表水带来的对植物有害的易溶盐分在土壤中积累引起的土壤生产力下降。

4.冻融:指温度在摄氏零度左右及其以下变化时,对土体所造成的机械破坏作用。如表7:

 


(二) 荒漠化程度

荒漠化程度反映土地荒漠化的严重程度及恢复其生产力和生态系统功能的难易状况。各类型荒漠化的程度分为轻度、中度、重度和极重度4级,其代码分别为1、2、3、4。

针对不同的荒漠化类型和土地类型(地类),采用不同的评价指标和方法评定荒漠化程度。

1.风蚀:风蚀荒漠化的评定标准见表8和表9。

2.水蚀:水蚀荒漠化的评定标准见表10和表11。

3.盐渍化:盐渍化的评定标准见表12。

4.冻融:冻融荒漠化的评定标准见表13。


二、沙化

沙化是指由于各种因素形成的、以沙质地表为主要标志的土地退化。

(一) 沙化类型

土地沙化监测范围内的土地分为沙化土地、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和非沙化土地3个类型。

1.沙化土地:划分为以下9大类:

(1) 流动沙地(丘):指土壤质地为砂质,植被盖度小于10%,地表沙物质常处于流动状态的沙地或沙丘。

(2) 半固定沙地(丘):指土壤质地为砂质,植被盖度10%至 29%(草本、灌木植被盖度≥10%但<30%,或乔木郁闭度<0.50)之间,且分布比较均匀,风沙流活动受阻,但流沙纹理仍普遍存在的沙丘或沙地。

——人工半固定沙地:通过人工措施(人工种植乔灌草、飞播、封育)治理的半固定沙地。

——天然半固定沙地:植被起源为天然的半固定沙地。

(3) 固定沙地(丘):指土壤质地为砂质,植被盖度≥30%(草本、灌木植被盖度≥30%,或乔木郁闭度≥0.50),风沙活动不明显,地

 


表稳定或基本稳定的沙丘或沙地。固定沙地分为:

——人工固定沙地:通过人工措施(人工种植乔灌草、飞播、封育)治理的固定沙地。

——天然固定沙地:植被起源为天然的固定沙地。

(4) 露沙地:指土壤表层主要为土质,有斑点状流沙出露(<5%)或疹状灌丛沙堆分布,能就地起沙的土地。

(5) 沙化耕地:主要指没有防护措施及灌溉条件,经常受风沙危害,作物产量低而不稳的沙质耕地,包括沙改田。

    (6) 非生物治沙工程地:指单独以非生物手段固定或半固定的沙丘或沙地,如机械沙障及以土石和其它材料固定的沙地。在非生物治沙工程地上又采用生物措施的,应划为相应的固定或半固定沙地(丘)。

(7) 风蚀残丘:指干旱地区由于风蚀作用形成的雅丹、土林、白砻墩等风蚀地。

(8) 风蚀劣地:指由于风蚀作用形成的粗化土地。

(9) 戈壁:指干旱地区地表被砾石覆盖,植被稀少的广袤而平坦的土地。

2.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指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由于土地过度利用或水资源匮乏等原因形成的临界于沙化的土地。草地、林地上的土壤表层为土质,原生土壤剖面基本完整,尚无明显的风蚀和流沙堆积形态,但植被严重退化,土壤表层腐殖质基本丧失;耕地上以偶见流沙点或风蚀斑为标志。

3.非沙化土地:指沙化土地和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以外的其它土地。

(二) 沙化程度

沙化土地按沙化程度分为轻度、中度、重度和极重度4级,其代码分别为1、2、3、4。

    1.轻度:植被盖度≥40%(极干旱、干旱、半干旱区)或≥50%(其它气候类型区),基本无风沙流活动的沙化土地,或一般年景作物能正常生长、缺苗较少(一般少于20%)的沙化耕地。

    2.中度:植被盖度25~40%(极干旱、干旱、半干旱区)或30~50%(其它气候类型区),风沙流活动不明显的沙化土地,或作物长势不旺、缺苗较多(一般20-30%)且分布不均的沙化耕地。

    3.重度:植被盖度10~25%(极干旱、干旱、半干旱区)或10~30%(其它气候类型区),风沙流活动明显或流沙纹理明显可见的沙化土地或植被盖度≥10%的风蚀残丘、风蚀劣地及戈壁,或作物生长很差、缺苗率≥30%的沙化耕地。

    4.极重度:植被盖度<10%的各类沙化土地(不含沙化耕地),包括植被盖度<10%的风蚀残丘、风蚀劣地及戈壁。

三、石漠化

石漠化指在热带、亚热带湿润和半湿润地区岩溶极其发育的自然背景下,受人为活动的干扰,使地表植被遭受破坏,造成土壤严重侵蚀,基岩大面积裸露,砾石堆积,地表呈现似荒漠化景观的土地退化乃至土壤消失的现象。按程度分为非石漠化土地、潜在石漠化土地和石漠化土地3个类型,其石漠化评定标准见表15。当评定为“无”级时,即为非石漠化土地。

 


 

第十二条  森林分类

一、森林类别

按主导功能的不同将森林(含林地)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个类别。

(一) 生态公益林: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保存物种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和其它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1.生态公益林按事权等级划分为国家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1) 国家公益林: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国家公益林划分标准按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地方公益林: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划定,并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


2.生态公益林按保护等级划分为特殊、重点和一般3个等级,划分标准执行《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GB/T18337.2-2001)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国家公益林按照生态区位差异一般分为特殊和重点生态公益林,地方公益林按照生态区位差异一般分为重点和一般生态公益林。

(二) 商品林:以生产木材、竹材、薪材、干鲜果品和其它工业原料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和其它林地,包括用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

商品林按经营状况划分为好、中、差3个等级,评定标准见表17。


二、林种划分

(一) 分类系统

根据经营目标的不同,将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分为5个林种、23个亚林种,见表18。


(二) 技术标准

    1.防护林:以发挥生态防护功能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

    (1) 水源涵养林:以涵养水源、改善水文状况、调节区域水分循环,防止河流、湖泊、水库淤塞,以及保护饮用水水源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为水源涵养林:

① 流程在500km以上的江河发源地汇水区及主流与一级、二级支流两岸山地自然地形中的第一层山脊以内;

② 流程在500km以下的河流,但所处地域雨水集中,对下游工农业生产有重要影响,其河流发源地汇水区及主流、一级支流两岸山地自然地形中的第一层山脊以内;

③ 大中型水库与湖泊周围山地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0m以内,小型水库与湖泊周围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250m以内;

④ 雪线以下500m和冰川外围2km以内;

⑤ 保护城镇饮用水源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

(2) 水土保持林:以减缓地表径流、减少冲刷、防止水土流失、保持和恢复土地肥力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为水土保持林:

① 东北地区(包括内蒙古东部)坡度在25度以上,华北、西南、西北等地区坡度在35度以上,华东、中南地区坡度在45度以上,森林采伐后会引起严重水土流失的;

② 土层瘠薄,岩石裸露,采伐后难以更新或生态环境难以恢复的;

③ 土壤侵蚀严重的黄土丘陵区塬面、侵蚀沟、石质山区沟坡、地质结构疏松等易发生泥石流地段的;

④ 主要山脊分水岭两侧各300m范围内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

(3) 防风固沙林:以降低风速、防止或减缓风蚀,固定沙地,以及保护耕地、果园、经济作物、牧场免受风沙侵袭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划为防风固沙林:

① 强度风蚀地区,常见流动、半流动沙地(丘、垄)或风蚀残丘地段的;

② 与沙地交界250m以内和沙漠地区距绿洲100m以外的;

③ 海岸基质类型为沙质、泥质地区,顺台风盛行登陆方向离固定海岸线1000 m范围内,其它方向200m范围内的;

④ 珊瑚岛常绿林;

⑤ 其它风沙危害严重地区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

(4) 农田牧场防护林:以保护农田、牧场减免自然灾害,改善自然环境,保障农牧业生产条件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划为农田牧场防护林:

    ① 农田、牧场境界外100m范围内,与沙质地区接壤250~500 m范围内的;

② 为防止、减轻自然灾害,在田间、牧场、阶地、低丘、岗地等处设置的林带、林网、片林。

(5) 护岸林:以防止河岸、湖岸、海岸冲刷或崩塌,固定河床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划为护岸林:

① 主要河流两岸各200m及其主要支流两岸各50m范围内的,包括河床中的雁翅林;

② 堤岸、干渠两侧各10m范围内的;

③ 红树林或海岸500m范围内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

(6) 护路林:以保护铁路、公路免受风、沙、水、雪侵害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划为护路林:

① 林区、山区国道及干线铁路路基与两侧(设有防火线的在防火线以外,下同)的山坡或平坦地区各200m以内,非林区、丘岗、平地和沙区各50m以内;

② 林区、山区、沙区的省、县级道路和支线铁路路基与两侧各50m以内,其它地区各10m范围内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

(7) 其它防护林:以防火、防雪、防雾、防烟、护鱼等其它防护作用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

    2.特种用途林:以保存物种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用于国防、森林旅游和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

    (1) 国防林:以掩护军事设施和用作军事屏障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划为国防林:

① 边境地区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其宽度由各省按照有关要求划定;

② 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军事设施周围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

    (2) 实验林:以提供教学或科学实验场所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包括科研试验林、教学实习林、科普教育林、定位观测林等。

    (3) 母树林:以培育优良种子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包括母树林、种子园、子代测定林、采穗圃、采根圃、树木园、种质资源和基因保存林等。

    (4) 环境保护林:以净化空气、防止污染、降低噪音、改善环境为主要目的,分布在城市及城郊结合部、工矿企业内、居民区与村镇绿化区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

    (5) 风景林:以满足人类生态需求,美化环境为主要目的,分布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度假区、滑雪场、狩猎场、城市公园、乡村公园及游览场所内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

    (6) 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位于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包括自然与文化遗产地、历史与革命遗址地)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以及纪念林、文化林、古树名木等。

    (7) 自然保护林:各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内以保护和恢复典型生态系统和珍贵、稀有动植物资源及栖息地或原生地,或者保存和重建自然遗产与自然景观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

    3.用材林:以生产木材或竹材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和疏林地。

    (1) 短轮伐期用材林:以生产纸浆材及特殊工业用木质原料为主要目的,采取集约经营措施进行定向培育的乔木林地。

(2) 速生丰产用材林:通过使用良种壮苗和实施集约经营,森林生长指标达到相应树种速生丰产林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乔木林地。

(3) 一般用材林:其它以生产木材和竹材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和疏林地。

    4.薪炭林:以生产热能燃料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

    5.经济林:以生产油料、干鲜果品、工业原料、药材及其它副特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有林地和灌木林地。

    (1) 果树林:以生产各种干鲜果品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和灌木林地。

    (2) 食用原料林:以生产食用油料、饮料、调料、香料等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和灌木林地。

(3) 林化工业原料林:以生产树脂、橡胶、木栓、单柠等非木质林产化工原料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和灌木林地。

(4) 药用林:以生产药材、药用原料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和灌木林地。

    (5) 其它经济林:以生产其它林副特产品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和灌木林地。

    (三) 林种优先级

当某地块同时满足一个以上林种划分条件时,应根据“先公益林,后商品林”的原则区划,其中生态公益林按以下优先顺序确定林种和亚林种:

国防林、自然保护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风景林、环境保护林、母树林、实验林、护岸林、护路林、其它防护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

第十三条  区域因子

一、流域

       将全国划分为松花江(黑龙江)、辽河、海河、黄河、长江、淮河、珠江7大流域和其它流域,见表19。

 


二、林区

       根据统计分析的需要,将全国划为4大林区,见表20。每个林区的具体范围按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


三、气候带

根据综合气候区划,将全国分为9个气候带和1个高原气候区,见表21。每个气候带(区)的具体范围按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地形因子

一、地貌

1.极高山:海拔≥5000m的山地。

2.高山:海拔为3500~4999m的山地。

3.中山:海拔为1000~3499m的山地。

4.低山:海拔<1000m山地。

5.丘陵:没有明显的脉络,坡度较缓和,且相对高差小于100m。

6.平原:平坦开阔,起伏很小。

二、坡向:样地范围的地面朝向,分为9个坡向。

1.北坡:方位角338°~22°; 2.东北坡:方位角 23°~ 67°;

3.东坡:方位角68°~ 112°; 4.东南坡:方位角113°~157°;

5.南坡:方位角158°~202°;6.西南坡:方位角203°~247°;

7.西坡:方位角248°~292°;8.西北坡:方位角293°~337°;

9.无坡向:坡度<5°的地段。

三、坡位:分脊、上、中、下、谷、平地6个坡位。

1.脊部:山脉的分水线及其两侧各下降垂直高度15m的范围;

2.上坡:从脊部以下至山谷范围内的山坡三等分后的最上等分部位;

3.中坡:三等分的中坡位;

4.下坡:三等分的下坡位;

5.山谷(或山洼):汇水线两侧的谷地,若样地处于其它部位中出现的局部山洼,也应按山谷记载;

6.平地:处在平原和台地上的样地。

四、坡度:Ⅰ级为平坡:<5度;Ⅱ级为缓坡:5~14度;Ⅲ级为斜坡:15~24度;Ⅳ级为陡坡:25~34度;Ⅴ级为急坡:35~44度;Ⅵ级为险坡:≥45度。


第十五条  土壤因子

一、土壤名称:根据中国土壤分类系统,记载到土类,代码见表23。

二、土壤厚度:样地内土壤的A+B层厚度,当有BC过渡层时,应为A+B+BC/2的厚度,厚度等级见表24。

三、腐殖质厚度:样地内土壤的A层厚度,当有AB层时,应为A+AB/2的厚度,厚度等级见表25。

四、枯枝落叶厚度:样地内枯枝落叶层的厚度,等级划分标准见表26。


第十六条  树种(组)划分

外业调查样木树种时,记载树种或树种组的代码(见表27)。调查样地的优势树种时,应按该树种蓄积占样地总蓄积65%以上确定。当为无蓄积或蓄积很少的幼龄林和未成林地时,可按株数的组成比例确定;如树种很多分不清优势时,可将树种合并为树种组记载。各省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生物多样性和珍稀濒危植物保护以及生态建设的需要,在编制操作细则时,对各树种组作进一步细化和补充。经济树种的乔灌木属性由各省自行确定,并报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龄组划分

乔木林的龄级与龄组根据主林层优势树种(组)的平均年龄确定。各树种(组)的龄级期限和龄组的划分标准见表28。表28中未列出的树种(包括经济乔木树种)和短轮伐期用材林树种的龄级与龄组划分标准由各省依据相应树种的生物学特性和生长过程及经营利用方向制定,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森林结构

一、  群落结构:乔木林的群落结构划分为3类,划分标准见表29。

 


二、林层结构:在乔木林样地中分为单层林和复层林。复层林的划分条件是:

1.各林层每公顷蓄积量不少于30m3;

2.主林层、次林层平均高相差20%以上;

3.各林层平均胸径在8cm以上;

4.主林层郁闭度不少于0.30,次林层郁闭度不少于0.20。


三、树种结构:反映乔木林分的针阔叶树种组成,共分7等级,见表31。

第十九条  森林生态功能



森林生态功能是指森林生态系统及其生态过程所形成的有利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生态环境条件与效用,包括水源涵养功能、水土保持功能、气候调节功能、环境净化功能、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等。通过利用反映森林生物量、生物多样性和森林结构的有关特征因子,按相对重要性来综合评定森林生态功能等级。各项评价因子及分类标准见表32。

式中Xi为第i项评价因子的类型得分值(类型I、II、III分别取1、2、3),Wi为各评价因子的权重。然后根据综合得分值按表33评定生态功能等级。


第二十条  森林健康

一、森林灾害



(一) 森林灾害类型:包括森林病害虫害、火灾、气候灾害(风、雪、水、旱)和其它灾害。森林灾害类型代码见表34。

(二) 森林灾害等级:样地内林木遭受灾害的严重程度,按受害(死亡、折断、翻倒等)立木株数分为四个等级,评定标准见表35。

二、森林健康

根据林木的生长发育、外观表象特征及受灾情况综合评定森林健康状况,分为健康、亚健康、中健康、不健康4个等级,见表36。

第二十一条  生物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包括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三个层次。目前以生态系统多样性作为监测重点,条件允许时应逐步考虑物种多样性,而遗传多样性暂不纳入本技术规定范畴。

反映生态系统多样性的指标包括:各森林类型(或植被类型)的面积和百分比;各森林类型按龄组的面积和百分比;各森林类型按林种的面积和百分比等。具体按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定:

1.植被类型多样性;

2.森林类型多样性;

3.乔木林按龄组的多样性;

4.乔木林按林种的多样性。

多样性评价指标采用以下两个指数:

式中s为类型数量, pi为第i种类型的面积占全部类型面积的比例。

物种多样性指标同样采用以上两个指数计算,此时s为物种(如乔木树种)数量,pi为第i个物种的数量占全部物种数量的比例,而且s本身也是一项重要的多样性指标。

第二十二条  地类变化原因

为了便于样地地类变化的分析,对所有地类发生变化或者间隔期内地类有过变化的样地都要求调查地类变化原因。

地类变化原因的划分标准如下:

1、人为因素

(1) 采伐:前期地类为有林地,由于间隔期内存在采伐,本期地类变为采伐迹地或疏林地;前期地类为疏林地,由于采伐地类变为采伐迹地。

(2) 造林更新

① 人工造林:前期地类为宜林地和其它无立木林地,由于间隔期内人工造林,本期地类变为有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疏林地、人工灌木林地。

② 人工更新Ⅰ:前期地类为迹地(火烧迹地、采伐迹地),由于间隔期内人工造林,本期地类变为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人工灌木林地。

③ 人工更新Ⅱ:前期地类为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人工灌木林地,由于间隔期内采伐和更新,本期地类又变为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人工灌木林地。

④ 造林、更新失败:无论前后期地类属性有无发生变化,凡间隔期内进行过人工造林或更新,但未形成人工幼林或未成林造林地。

⑤ 飞播造林:前期为宜林地或无立木林地,由于飞播造林地类变为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

(3) 种植结构调整:在地势较为平缓、未规划为发展林业的土地上农民自主经营引起的农林种植结构相互转变。

(4) 规划调整

① 退耕还林:按规划要求,在耕地上造林,形成有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或人工灌木林地。

② 其它规划调整:除退耕还林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引起的地类变化。

(5) 征占用林地:指征用集体或占用国有各类林地用于勘察、开采矿藏、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建设,使林地变为非林地。

(6) 毁林开垦:指非法侵占各类林地,开垦种植农作物,使林地转为农地。

(7) 其它人为因素:以上不能包括的人为因素使林地地类发生的变化。

2、灾害因素:由于自然灾害引起地类变化。

(1) 火灾:因火灾使地类发生变化。

 


(2) 病虫害:因病虫害使林地发生变化。


(3) 其它灾害:因风、雪、水、旱等自然灾害使林地地类发生变化。

3、自然因素

(1) 天然更新

① 封山育林:由于封山育林使林地中非有林地地类变为有林地或未成林封育地。

② 其它天然更新:除封山育林以外的天然更新使林地中非有林地地类变为有林地。

(2) 自然变化:在未经人为直接干预和无自然灾害影响的条件下,地类发生的自然演变。

(3) 其它自然因素:以上自然因素不能包括的自然因素。

4、调查因素

(1) 样地未复位:由于样地未复位(如改设样地)使前后期地类不一致。

(2) 特殊对待:因对样地的特殊对待使样地地类发生变化。

(3) 前期误判:由于前期调查人员对样地地类判断错误使前后期地类不一致。

(4) 标准变化:由于技术标准改变使地类发生的变化,如前期为经济林,本期为人工灌木林或乔木林。

5、其它因素:非林地中各地类之间的变化归为此类。

第二十三条  其它样地因子

一、样地类别

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样地包括地面调查样地和遥感判读样地两大类,其中地面调查样地再细分为复测、增设、改设、目测、放弃、临时等6种类别:

    (1) 复测样地:指达到复位标准,已复位的地面实测样地;

    (2) 增设样地:指本期新增设的地面固定样地;

    (3) 改设样地:指前期设置的地面样地,本期复查未复位而重新设置的地面固定样地;

    (4) 目测样地:指由于地形条件限制无法进行周界测量和每木检尺,只能用目测方法测定林分主要因子的样地;

    (5) 放弃样地:指只有样地号,但由于某种原因(如军事禁区)而无法进行现地调查的样地;

    (6) 临时样地:指不要求做固定标志,下期不复测的地面样地;

(7) 遥感判读样地:指采用遥感资料判读主要地类属性的样地。

1.土地权属:分国有和集体。

2.林木权属:分国有、集体、个人和其它(合资、合作、合股、联营等)。

将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和未成林地分天然和人工两大类:

1.天然:指天然下种、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或萌生起源。

2.人工:指由植苗(包括植苗、分殖、扦插)、直播(穴播或条播)或飞播方式形成,包括人工林采伐后萌生形成。

四、工程类别


主要是为了满足国家六大林业重点工程森林资源管理和生态状况评价的需要。通过查阅验收、设计、规划等材料确定样地所在的工程类别,代码见表41。


五、自然度



按照现实森林类型与地带性原始顶极森林类型的差异程度,或次生森林类型位于演替中的阶段,划分为5级,具体划分标准见表42。


    天然更新等级根据幼苗各高度级的天然更新株数确定,见表44。

 


八、地类面积等级

地类面积等级根据样地所确定地类的连片面积大小确定,见表45。

第二十四条  样木因子

一、立木类型

1.林木:指生长在有林地(不含竹林)和疏林地中的树木。

2.散生木:指生长在竹林、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非林地上的树木(不包括四旁树)以及幼中林上层不同世代的高大树木(霸王木等)。

3.四旁树:指生长在非林地中村(宅)、路、水、田旁的树木。

1.林业部门管理树木:采伐时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树木,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它企业事业单位的树木,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树木。

2.铁路公路管理树木:分布在铁路、公路两旁,采伐时由铁路、公路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树木。

3.城镇管理树木:分布在城镇建城区范围内(除特别规定外),采伐时由城镇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树木。

4.农村居民树木:采伐时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的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


三、检尺类型


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固定样木分别复测样地和其它样地确定检尺类型。

    1.复测样地的样木检尺类型包括如下10类:

(1) 保留木:前期调查为活立木,本期调查时已复位的活立木,代码记11;

    (2) 进界木:前期调查不够检尺,本期调查已生长到够检尺胸径的活立木,代码记12;

    (3) 枯立木:前期调查为活立木,本期调查时已枯死的立木,代码记13;

    (4) 采伐木:前期调查为活立木,本期调查时已被采伐的样木,代码记14;

    (5) 枯倒木:前期调查为活立木,本期调查时已枯死的倒木,代码记15;

    (6) 漏测木:前期调查时已达起测胸径而被漏检的活立木,代码记16;

    (7) 多测木:前期为检尺样木,本期调查时发现位于界外或重复检尺或不属于检尺对象的样木,代码记17;

    (8) 胸径错测木:两期胸径之差明显大于或小于平均生长量的活立木,代码记18;

(9) 树种错测木:两期调查树种名称不相同,确定为前期树种判定有错的活立木,代码记19;

(10)类型错测木:前期检尺类型判定有错的样木,特指前期错定为采伐木、枯立木、枯倒木而本期调查时仍然存活的复位样木,代码记20。

2.其它样地(包括改设样地、增设样地和临时样地)的样木检尺类型,分活立木、枯立木、枯倒木3类。只要求对活立木进行编号和检尺(代码记1),枯立木、枯倒木不检尺。复测样地上未复位的保留木和新增检尺对象(如经济乔木树种)样木按活立木对待,检尺类型代码为1。

第二十五条  其它标准

一、径阶与径级组

林木调查起测胸径为5.0cm,视林分平均胸径以2cm或4cm为间距划分径阶,采用上限排外法。径级组的划分标准见表48。

  

 
二、森林覆盖率与林木绿化率

1.森林覆盖率

森林覆盖率%=(有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面积)/土地总面积×100%

2.林木绿化率

林木绿化率%=(有林地面积+灌木林地面积+四旁树占地面积)/土地总面积×100%

注:四旁树占地面积按1650株/hm2计(每亩111株)

三、样地复位率与样木复位率

1.样地复位率

样地复位率%=(固定样地总数-改设样地数)/固定样地总数×100%

注:固定样地总数中不含放弃样地和增设样地数

2.样木复位率

样木复位率%=本期复位样木总株数/前期检尺活立木总株数×100%

注:本期复位样木总株数等于检尺类型为1119(不含12、16)的株数之和


第三章  调查方法

 

第二十六条  前期准备

1.组织准备:各省林业主管部门成立森林资源连续清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织调查队伍,成立有关质量管理机构。

2.技术准备:各省连清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工作方案、技术方案和操作细则,并按质量管理要求组织技术培训。

3.其它准备:包括调查表格和地形图等图面材料的准备,各种调查工具和仪器的准备,各种调查和规划成果及其它有关资料(如国家一级和二级野生保护植物名录)的收集等。

第二十七条  基本方法

    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原则上应采用以设置固定样地(或配置部分临时样地)并结合遥感进行调查的方法。

第二十八条  面积测定

    各省总面积以国家正式公布使用的控制数字为准。副总体面积应在此控制基础上,用高斯克吕格坐标控制法求算。复测总体面积除省界更改外,应与前期面积保持一致。总体内各类型面积采用成数估计方法确定。

第二十九条  固定样地布设

    1.固定样地按系统抽样布设在国家新编五万分之一或十万分之一地形图公里网交点上。为了保证样点的布设做到不重不漏,要尽可能采用GIS等计算机技术。

    2.固定样地形状一般采用方形,也可采用矩形样地、圆形样地或角规控制检尺样地。样地面积一般采用0.0667hm2。

    3.固定样地编号,以总体为单位,从西北向东南顺序编号,永久不变。

    4.固定样地布设应与前期保持一致。如果改变抽样设计方案或固定样地数量、形状和面积,必须提交论证报告,经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审核后,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固定样地标志

一、样地标志

样地固定标志应包括:西南角点标桩,西北、东北、东南角的直角坑槽或角桩,西南角定位物(树),界外木刮皮,以及其它辅助识别标志(如土壤识别坑、中心点标桩和有关暗标)。对于圆形样地,在正东、南、西、北方向边界处应设置土坑等固定标志;对于角规控制检尺样地,除中心点标桩外,还应设置土壤识别坑等辅助识别标志。

样地标志设置应视情况采用明暗结合的方法。为了避免造成对样地的人为特殊对待,应努力探索和引进暗标定位新技术。

二、样木标志

样地内所有样木都应作为固定样木,统一设置识别标志,如样木标牌。标牌位置一般应在树干基部不显眼的地方,以防止标志遭到破坏或引起特殊对待。胸高位置可通过划油漆线或其它方法予以固定。

三、引点标志

对于接收不到GPS信号或信号微弱、不稳定的样地,应记录引线测量的有关数据和修复引点标志,包括引点桩(坑)和引点定位物(树),为保证固定样地下期复位提供参照依据。

第三十一条  固定样地调查

一、基本原则

对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固定样地的调查,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当固定样地落在人力可及的地域内时,必须进行地面调查。

(2) 当固定样地落在干旱地区(包括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的大面积非林地内,能明确判定样地附近无乔灌植被分布,且采用遥感影像能够准确判别样地地类等有关属性时,可以采用遥感判读方法。

(3) 当固定样地落在人力不可及的林地内时,应采用遥感影像判读样地地类等有关属性和主要的林分特征因子,用遥感判读结果参与统计。当两期遥感判读无明显变化时,样地属性原则上保持不变。

(4) 对于以前的放弃样地,如果因为条件改变而可以采用地面或遥感手段进行调查时,可以参照前3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地面样地定位

(一) 复测样地

根据前期样地位置记录描述(或已经采集的GPS坐标),采用GPS导航、引线定位和向导带路等多种方法找到固定样地,并采集样地西南角点或中心点的GPS坐标值(北京54坐标)。下期复查可根据本期采集的GPS坐标直接导航找点。应用GPS定位时要求以省或地区为单位测定转换参数进行修正或采用静态差分方法,保证定位精度在允许误差以内。

样地定位后,首先要利用保存的标志对周界进行复位,并按固定标志设置要求,修复和补设有关标志。在周界复位时,要认真分析前后期测量误差的影响,仔细寻找前期的固定标志,避免因周界复测产生位移而出现漏测木和多测木。对于圆形样地,要特别注意坡度较大、地形复杂地段的样木测量,充分考虑样木定位的允许误差(特别是水平距测量误差),尽量防止边界线附近出现漏测木和多测木。样地位置和样地周界原则上必须与前期保持一致,调查人员不得随意改变。

原来的实测样地因特殊原因需要改为目测的,必须严格执行审核审批制度。由调查人员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省连清办公室,由省连清办报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审核后,再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 改设、增设、临时样地

当前期固定样地无法复位而必须改设,以及调整抽样设计方案而新增固定样地或临时样地时,均可采用GPS直接定位。无GPS信号或GPS信号微弱、不稳定时,应采用引线定位,但可采用GPS辅助确定引点位置。样地定位后,要进行周界测量,并按要求设置固定样地标志。

改设样地必须严格进行审核审批。调查人员确实无法对前期固定样地复位时,必须查明原因后及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省连清办公室,由省连清办报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审核后,再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样地因子调查

    样地因子调查项目共75项(见样地因子调查记录表)。各省不能简化其内容和改变顺序,必须严格按所列项目、代码及精度要求详细调查填记。如要增加调查内容,可在75项以后补充。各项因子调查记载方法按顺序说明如下:

1、样地号:总体内布设的各类别样地的统一编号,不允许出现重号或空号,封面和其它页中记载的样地号应相同。

2、样地类别:根据样地所属类别,用代码填写。

3、地形图图幅号:填写五万分之一地形图图幅号。少数地区没有五万分之一地形图的,填写布设样地所用地形图的图幅号。

4、纵坐标:地形图上样地所在公里网交叉点的纵坐标值,填写4位数。

5、横坐标:地形图上样地所在公里网交叉点的横坐标值,填写5位数。

6、GPS纵坐标:方形样地采集西南角点纵坐标值,圆形样地(含角规样地)采集中心点纵坐标值,填写7位数,记载到5m。

7、GPS横坐标:方形样地采集西南角点横坐标值,圆形样地(含角规样地)采集中心点横坐标值,填写8位数,记载到5m。

8、县(局)代码:各省县级行政单位采用国家颁发编码,林业单位采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编码。

9、流域:根据样地所处的位置查阅地形图或遥感影像图,用代码填写。各流域范围及所含样地应以省为单位在外业调查前统一组织确定,不得在外业调查时由调查人员随意填写。

10、林区:该项外业调查人员不填,由内业统计人员根据各林区所包括的县(市、区)名单用代码统一赋值。

11、气候带:该项外业调查人员不填,由内业统计人员根据各气候带所包括的范围用代码统一赋值。

12、地貌:按大地形确定样地所在的地貌,用代码记载。

13、海拔:按样地所在公里网交叉点(方形样地西南角点或圆形样地中心点),用海拔仪、GPS测定或查地形图确定海拔值,记载到10m。

14、坡向:按中地形确定样地所在坡向,用代码记载。

15、坡位:按中地形确定样地所在坡位,用代码记载。

16、坡度:按等高线垂直方向测定样地平均坡度,记载到度。

17、土壤名称:调查样地地类所属土类,用代码记载。

18、土壤厚度:调查样地地类所属土类的土层厚度,记载到cm。

19、腐殖质厚度:调查样地地类所属土类的腐殖层厚度,记载到cm。

20、枯枝落叶厚度:调查样地地类上的枯枝落叶层厚度,记载到cm。

21、灌木覆盖度:样地内灌木树冠垂直投影覆盖面积与样地面积的比例,采用对角线截距抽样或目测方法调查,按百分比记载,精确到5%。

22、灌木平均高:样地内灌木层的平均高度,采用目测方法调查,以m为单位,记载到小数点后一位。

23、草本覆盖度:样地内草本植物垂直投影覆盖面积与样地面积的比例,采用对角线截距抽样或目测方法调查,按百分比记载,精确到5%。

24、草本平均高:样地内草本层的平均高度,采用目测方法调查,以m为单位,记载到小数点后一位。

25、植被总覆盖度:样地内乔灌草垂直投影覆盖面积与样地面积的比例,采用对角线截距抽样或目测方法调查,或根据郁闭度与灌木和草本覆盖度的重叠情况综合确定,按百分比记载,精确到5%。

26、地类:按面积优势法确定样地所属地类,用代码记载。对于前期按点(西南角点或中心点)确定地类的省,仍可按前期的方法确定地类。

27、植被类型:按面积优势法确定样地所属植被类型,用代码记载。植被类型与地类是高度相关的两个因子,调查时应注意其相互关系,避免出现矛盾。当采用按点确定地类时,植被类型与地类的确定对象应保持一致。当地类为疏林地时,其植被类型应按根据分布区域和树种属性归入到相应的针叶林或阔叶林中。

28、湿地类型:调查样地所在的湿地型,用代码记载。

29、湿地保护等级:调查样地所在湿地类型的保护等级,用代码记载。

30、荒漠化类型:对于干旱、半干旱和亚湿润干旱地区的样地,根据技术标准调查确定样地所在的荒漠化或非荒漠化土地类型,用代码记载。

31、荒漠化程度:对于确定为荒漠化土地的样地,利用调查记录表七按有关技术标准综合确定荒漠化程度等级,用代码记载。

32、沙化类型:调查样地所在的沙化类型,用代码记载。

33、沙化程度:对于确定为沙化土地的样地,根据技术标准调查确定其沙化程度,用代码记载。

34、石漠化程度:对于石漠化地区,根据技术标准调查确定样地所在的石漠化类型和程度,用综合代码记载。

35、土地权属:确定样地所在土地权属,用代码记载。

36、林木权属:对于有林地、疏林地和其它有检尺样木的样地,要求调查林木权属,用代码记载。

37、林种:对于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按技术标准调查确定林种,用亚林种代码记载。

38、起源:对于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和未成林地,按技术标准调查确定起源,用代码记载。

39、优势树种:对于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和未成林地,按技术标准调查确定优势树种(组),用代码记载。野外调查时,一般可参照断面积的比例确定蓄积量的组成。

40、平均年龄:对于乔木林、疏林地、人工灌木林地和未成林造林地,应调查记载平均年龄,其中乔木林的平均年龄为主林层优势树种平均年龄。对于人工林,可直接在前期平均年龄基础上加上间隔期长度;对于天然林,不能简单加上间隔期长度,应综合考虑进界木、采伐木和枯死木情况及前后期平均胸径的变化,如果后期平均胸径还小于前期,则年龄也应小于前期。

41、龄组:对于乔木林,应根据平均年龄与起源确定龄组,用代码记载。对于混交林,龄组的确定应综合考虑主要和次要树种的平均年龄。

42、平均胸径:对于乔木林,应根据主林层优势树种的每木检尺胸径,采用平方平均法计算平均胸径,以cm为单位,记载到小数点后一位。对于竹林和由主干明显的乔木树种构成的红树林,也要目测或结合部分实测调查和记载平均胸径。

43、平均树高:对于乔木林,应根据平均胸径大小,在主林层优势树种中选择3~5株平均样木测定树高,采用算术平均法计算平均树高,以m为单位,记载到小数点后一位。对于竹林和红树林,也要调查和记载平均高度。

44、郁闭度:有林地或疏林地样地内乔木树冠垂直投影覆盖面积与样地面积的比例,可采用对角线截距抽样或目测方法调查,记载到小数点后二位。当郁闭度较小时,宜采用平均冠幅法测定,即用样地内林木平均冠幅面积乘以林木株数得到树冠覆盖面积,再除以样地面积得到郁闭度。如果样地内包含2个以上地类,郁闭度应按对应的有林地或疏林地范围来测算。对于实际郁闭度达不到0.20,但保存率达到80%(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为65%)以上生长稳定的人工幼林,郁闭度按0.20记载。

45、46、47项:森林群落结构、林层结构、树种结构:对于有林地,要求目测调查上述反映森林结构的因子,用代码记载,其中树种结构等级的确定应与乔木林的优势树种协调一致。确定竹林的群落结构、林层结构、树种结构时,将竹类植物视为乔木树种,其中树种组成按株数和断面积进行综合目测。

48、自然度:对于有林地,应调查自然度,用代码记载。

49、可及度:对于用材林近成过熟林,应按技术标准调查可及度等级,用代码记载。

50、工程类别:通过查阅验收、设计、规划等材料确定样地所属的林业工程类别,并按相应代码记载。

51、森林类别:对于确定为林地的样地,参照各省已有的森林分类经营区划和天保工程区森林分类区划成果确定森林类别,用代码(林种分类代码的前2位)记载。如果天保工程区森林分类区划未按五大林种而是按禁伐区、限伐区和商品林区划分,则分别用11、12、21代码记载。

52、53项:公益林事权等级和保护等级:对于森林类别确定为生态公益林的样地,应利用各省已有的森林分类区划界定资料确定上述两项因子,用代码记载。

54、商品林经营等级:对于森林类别确定为商品林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要求根据经营状况调查确定经营等级,用代码填写。

55、56项:森林灾害类型和灾害等级:对于有林地和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应调查森林灾害类型,并根据受害样木株数,确定受害等级,分别用相应的代码记载。

57、森林健康等级:对于有林地和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应按技术标准调查森林健康等级,用代码填写。

58、59项:森林生态功能等级和生态功能指数:此两栏外业调查不填,在内业处理时针对全部有林地样地由计算机统一产生。

60、四旁树株数:填写样地内达到及未达检尺胸径的四旁树株数之和。未达检尺胸径的四旁树,要求针叶树树高在0.3m(北方)或0.5m(南方)以上,阔叶树树高在0.5m (北方)或1m(南方)以上。

61、毛竹林分株数:凡确定为毛竹林的样地,应调查记载样地内毛竹总株数。

62、毛竹散生株数:调查记载非毛竹林样地内的散生毛竹株数。

63、杂竹株数:调查记载竹林和其它地类中样地内杂竹(胸径≥2cm)总株数。

64、天然更新等级:对于疏林地、灌木林地(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除外)、无立木林地和宜林地,应调查天然更新等级,用代码记载。

65、地类面积等级:按样地地类的连片面积大小确定面积等级,用代码记载。当连片面积较大且有遥感资料可用时,要尽量采用遥感资料确定。

66、地类变化原因:对于前后期地类发生变化的样地(包括地类代码未变但地类属性发生过明显改变的样地,如成熟林采伐更新后变成了幼林),要求调查地类变化原因,用代码记载。

67、有无特殊对待:在对样地进行各项调查之前,应对样地内和样地周围较大范围内的人为活动情况作对比分析。如果存在人为特殊对待现象,除在调查表中按规定记载外,还应逐级汇报。对于有特殊对待的样地,内业统计时应单独研究处理方案。

68、样木总株数:指每木检尺表中有检尺记录的样木总株数,相当于每木检尺表中的记录条数。

69、70、71、72、73、74各栏蓄积,其数据在内业处理时由计算机产生,外业调查一般不填记。但对于目测样地,要求根据前期目测蓄积以及样地的消长变化情况估测样地活立木蓄积量。

75、调查日期:按公历年月日顺序用6位数记载。如调查日期为2004年8月15日,则记为040815。

四、跨角林样地调查

跨角林样地是指优势地类为非乔木林地和疏林地但跨有外延面积0.0667hm2以上有检尺样木的乔木林地或疏林地的样地。如果优势地类也是乔木林地或疏林地,但与跨角的乔木林地或疏林地分界线非常明显,且树种不同或龄组相差2个以上,不宜划为一个类型时,也应当跨角林样地对待。跨角林样地除调查记载优势地类的有关因子外,还需调查跨角乔木林地或疏林地的面积比例、地类、权属、林种、起源、优势树种、龄组、郁闭度、平均树高、森林群落结构、树种结构、商品林经营等级等因子,填写跨角林样地调查记录表。表中的跨角地类序号为跨角乔木林地或疏林地的标识号(按面积大小从1开始编号),应与每木检尺记录表中的跨角地类序号保持一致;面积比例按小数记载,精确到0.05。

五、遥感判读样地记载

    对于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遥感样地,应尽可能参照已有的各种调查和规划资料,对样地的地类属性和主要林分特征因子进行判读。遥感样地需要记载的因子包括地类、林种、起源、优势树种、龄组、郁闭度、公益林事权等级、保护等级、自然度、可及度、地类面积等级及样地因子调查记录表中第1~16、26~36和50、51项。有关遥感图像处理与判读方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样地每木检尺

    一、检尺基本要求

1.每木检尺对象为乔木树种(包括经济乔木树种),检尺起测胸径为5.0cm。检尺对象的确定主要考虑林木的形态特征,乔木型灌木树种应检尺,灌木型乔木树种不检尺。经济乔木树种的检尺对象由各省自定,并报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备案。

    2.每木检尺一律用钢围尺,读数记到0.1cm,检尺位置为树干距上坡根颈1.3m高度(长度)处,并应长期固定。

    3.对于附着在树干上的藤本、苔藓等附着物,检尺前应予以清除。

4.凡树干基部落在边界上的林木,应按等概原则取舍。一般取西、南边界上的林木,舍东、北边界上的林木。

5.胸高位置不得用锯子锯口或打钉,以防胸高位置生长树瘤而影响胸径测定。可以采用统一的标牌高度来固定胸径测量位置。在人为活动较频繁的地区,原则上不要在胸高位置划明显的红油漆线,以尽量避免造成人为特殊对待。

二、每木检尺记录说明

1.样木号:固定样地内的检尺样木均应编号,并长期保持不变。样木号以样地为单元进行编写,不得重号和漏号。固定样木被采伐或枯死后,原有编号原则上不再使用,新增样木(如进界木、漏测木)编号接前期最大号续编。当样木号超过999时,又从1号开始重新起编。

2.立木类型:分别林木、散生木、四旁树,用代码记载。

3.检尺类型:按技术标准确定样木的检尺类型,用规定的代码记载。对于复测样地,原则上要求全部样木复位。如果样木标牌遭到破坏,应根据样木的位置、树种、胸径等因子通过综合分析进行复位,其中采伐木、枯倒木要确认伐根、站杆、挖蔸坑痕等。

4.树种名称和代码:按技术标准或各省操作细则所列树种(组)调查记载。

    5.胸径:开展野外调查前,可事先将前期除采伐木、枯立木、枯倒木和多测木以外的所有样木的胸径全部转抄到前期胸径栏内。条件允许时,可将前期每木检尺数据库中上述样木的样木号、树种代码、胸径等因子直接印制在每木检尺记录卡片上。本期测定的胸径,应与前期胸径对照;对于生长量过大或过小的样木,要认真复核,尤其应注意大径组和特大径组的样木。考虑到胸径的测量误差,对于生长量很小的样木,允许出现后期胸径比前期胸径略小的情况。胸径以cm为单位,记载到小数点后一位。本期确定的采伐木、枯立木、枯倒木的胸径按前期调查记录转抄。

6.采伐管理类型:对于确定为采伐木者,按技术标准确定其采伐管理类型,用代码记载。

7.林层:确定样木所属林层,用代码记载。对于单层林中的样木,代码0可以省略不记。

8.跨角地类序号:确定样木所在的跨角地类,并用序号记载。跨角地类序号应与跨角林样地调查记录表中的序号保持一致。无跨角地类时,此项不填。

9.方位角、水平距离:每株样木均应测量方位角和水平距离。方位角以度为单位,水平距离以m为单位,均保留1位小数(对于角规测树检尺,水平距离保留2位小数)。

样木方位角和水平距离的测定,原则上要求以样地中心点为基点。对于地形复杂、不便在样地中心点定位的样木,可以选择四个角点中的任何一个为基点进行定位,但需在记录表中记载清楚。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应逐步引进和使用激光测距仪等新设备。

除了用方位角和水平距定位以外,允许探索和采用其它样木定位方法,如坐标方格法等。

10.备注:补充记载一些有必要说明的信息。如:胸高部位异常,则注明实测胸高的位置;国家I、II级保护树种和其它珍贵树种、野生经济树种、分叉木、断梢木、同蔸样木等有关信息,均可注明。

三、样木位置图

为了直观反映样木在样地中的位置,应该根据每株样木的方位角和水平距(或其它定位测量数据)绘制样木位置图。对于样地内有标识作用的明显地物和地类分界线,也应标示在样木位置图上,方便下期样木复位。

第三十三条  其它因子调查

    1.树高测量:对于乔木林样地,应根据样木平均胸径,选择主林层优势树种平均样木3~5株,用测高仪器或其它测量工具测定树高,记载到0.1m。

2.荒漠化/石漠化程度调查:根据样地的荒漠化或石漠化类型,调查相关评定因子的取值,按有关技术标准评定程度等级,再根据平均得分进行综合评定。

3.森林灾害情况调查:对于有林地和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调查森林灾害类型、危害部位、受害样木株数,评定受害等级。

    4.植被调查:调查林地样地上灌木、草本和地被物主要种类、高度与覆盖度。

    5.更新调查:对于疏林地、灌木林地(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除外)、无立木林地和宜林地,应设置样方调查天然更新状况。样方的大小和位置由各省自行规定。

6.复查期内样地变化情况调查:调查记载样地前后期的地类、林种等变化情况,注明变化原因;确定样地有无特殊对待,并作出有关文字说明。

7.调查卡片记录:固定样地调查必须严格按《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样地调查记录》格式进行调查记载。当条件允许时,应鼓励采用掌上电脑等新设备进行野外数据采集。


第四章  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

 

第三十四条  调查记录检查

一、样地调查因子的检查

1.样地调查各项因子均应按规定要求记载,不得漏项。

2.样地号是唯一的,样地号和样地坐标不允许有任何差错,样地号必须和样地坐标一一对应,纵、横坐标不允许采用只填尾数的省略写法。

3.地类是整个样地中最重要的因子,不允许有错,因为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它有关的调查内容。如有林地,应同时填写权属、林种、起源、优势树种、平均年龄、龄组、平均胸径、平均树高、郁闭度等等。

4.样地因子之间的逻辑检查。如:地类为乔木林地,则郁闭度应大于等于0.20;地类为疏林地,则郁闭度应在0.10~0.19之间;样地为用材林近成过熟林,则可及度不能空;等等。

5.前后期样地因子的对照检查。若地类、林种、权属、起源、平均年龄、龄组、优势树种等发生变化,必须结合样木记录和样地特征记录进行分析。

二、每木检尺记录的检查

(一) 基本要求

    1.参加统计的前后期样地每木检尺卡片,均需用计算机逐样地逐株对照检查。

2.样木号、立木类型、检尺类型、树种、胸径、采伐管理类型、林层、跨角地类序号、材积式编号、方位角、水平距均应填写完整。

3.复测样地前期每株活样木(不包括采伐木、枯立木、枯倒木和多测木)后期都必须有去处。

4.样木号不能出现重号。

5.要特别加强对同时出现漏测木、错测木、采伐木、枯倒木样地的内外检查,这类样地的样木复位可能存在问题,要认真了解情况,必要时须到现地复核。

(二) 出现异常情况的处理原则

1.当树种填写不一致时,以复查为准,记树种错测木。

2.若出现重号样木,应将较小的样木增加一个编号(数据库以该号为准),并在备注栏中说明野外标牌号码。下期复查时,应根据本期备注栏中的标牌号改成同数据库中的编号一致。

3.加强对胸径生长量的检查。胸径生长量为负值的样木不能一概确定为胸径错测木,胸径生长量过大(如年均超过1cm)的样木要认真分析,尤其应加强对大径组与特大径组样木的检查。对于胸径生长量异常(一般按2~3倍标准差判定)的保留木,要当成胸径错测木处理。

第三十五条  数据输入

样地调查卡片经全面检查验收后,才能输入计算机。数据输入必须严格按双轨制作业,以杜绝或尽力减少数据输入错误。

在条件允许时,可采用便携式计算机在野外或驻地输入样地调查数据。

第三十六条  逻辑检查

逻辑检查在数据输入完成后利用计算机进行。逻辑检查分为三个部分:

1.样地、样木因子的取值范围:每个因子都有一定的取值幅度,检查样地、样木因子调查数据是否在取值范围内。

2.样地因子之间、样地因子与样木因子之间的逻辑关系:许多样地因子之间及样地因子与样木因子之间都存在逻辑关系,这些关系不能存在矛盾。如:优势树种与平均年龄和龄组之间的逻辑关系;郁闭度与有林地和疏林地的关系;灌木覆盖度与灌木林地和宜林地的关系;样木蓄积与优势树种之间的关系等等。

3.前后期样地、样木因子之间的逻辑关系:检查前后期样地、样木因子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如:地类有变化,地类变化原因是否缺项或错误;前期所有活样木后期是否都有去向,后期的复位木是否都能与前期样木一一对应等。

以上逻辑检查如发现错误,必须进行认真分析,并在慎重考虑各种关系后再妥善修正。在数据库中修正了逻辑关系后,也要同时在样地调查卡片上进行改正。

第三十七条  立木材积估计

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应统一使用各省根据部颁LY208—77二元立木材积表导算的一元立木材积表估计材积。

第三十八条  数据预处理

一、目测样地处理

根据样地目测调查的总蓄积和平均胸径推算出样木记录。样木记录应与样地记录保持一致。统计可比动态变化数据时,目测样地的生长量和消耗量统一设置为零值。如果目测样地所占比例较多,对全省生长和消耗估计值的影响较大时,可以研制其它合适的处理方案。

二、跨角林样地处理

跨角林调查记录要单独形成数据库文件,并增加相应的蓄积量、生长量和消耗量字段。跨角林调查暂不考虑地类的面积估计,只考虑蓄积量、生长量和消耗量的归属问题。对于跨角林样地,内业计算时应将样木材积及生长量、消耗量分别计入样地因子调查记录数据库和跨角林调查记录数据库,统计蓄积量等数据时按两个库中的分类因子(地类、权属、林种、起源、优势树种、龄组等)分别归入不同的类别。

三、生长消耗数据预处理

1.前后期样地数平衡

对于全固定样地系统抽样方案,同一总体中前后期样地数应相等,前后期样地号要一一对应。当样地数不同时,采用以下方法处理:

(1) 当前期样地数大于后期样地数时,前期样地数据取与后期样地号相对应的部分,样木数据随样地调整;

(2) 当前期样地数小于后期样地数时,用后期多出的样地补足前期样地数,样木数据也随样地调整。

2.前后期样木平衡

当样地数检查、调整完成后,需对样木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处理。其内容包括:样木的重号处理,前期是活立木、后期是进界木等问题的处理。

3.复位样木提取

从前后期样木库中将有成对值的复位样木(此处特指保留木和树种错测木)提取出来,并计算其胸径生长量、材积生长量,建立复位样木临时库。

4.异常样木剔除

分树种计算复位样木胸径生长量的平均数和标准差,以2或3倍标准差为临界值,对样木进行筛选,剔除胸径生长异常的复位样木。

5.按树种(组)建立回归模型

(1) 按树种(组)组织建模样本:用剔除异常样木后的复位样木分树种(组)组织建模样本。如果某树种(组)样木不足100株,则合并到与其生长特性相近的树种(组)。

(2) 按树种(组)建立回归模型:用剔除异常样木后的复位样木前后期胸径和前后期材积建立回归模型。回归模型一般采用一元线性模型。

(3) 模型诊断:后期胸径或材积大于或等于前期胸径或材积,前期胸径要大于5cm;相关系数不能小于0.8,若小于0.8,则将其合并到生长特性相近的树种(组)中,再拟合后重新检验模型,直到符合要求。

6.样木模拟

(1) 漏测木、胸径错测木和被剔除的保留木(异常样木):利用后期胸径模拟前期胸径;

(2) 类型错测木:利用本期胸径与前期数据库中胸径(即再前期的胸径)的平均值代替前期胸径;

(3) 采伐木、枯立木、枯倒木:利用前期胸径模拟后期胸径;

(4) 树种错测木:以后期树种为准,修改前期树种,并依据前期胸径和后期树种用材积公式重新计算该样木的前期材积;

(5) 多测木:从两期模拟库中删除;

(6) 未复位样木(含改设或增设样地中活立木):以后期胸径(材积)为准,用已建的单株模型模拟出前期理论值。若计算得到胸径的前期理论值小于5cm,检尺类型记为进界木,否则记为保留木。

四、改设样地消耗量计算

改设样地的采伐、枯损消耗量以样地为单位用下式计算:

 




第四十条  森林资源动态分析

森林资源调查数据及派生的现状数据和生长消耗数据,通过数据预处理过程,均已体现到样地水平上。对资源的动态变化,以样地为基础进行统计分析。


各类型消耗量的标准差、标准误、抽样精度计算方法也与此相同。

 

第四十一条  统计数据汇总

当一个总体涉及多个副总体,或需要得到多个总体范围的森林资源数据时,必须进行统计数据汇总。

(一) 当资源数据为具有累加意义的统计数据时,估计值直接进行累加,而抽样误差则按分层抽样公式计算。


   (二) 当资源数据为不具累加意义的派生数据时,必须分析每类数据的特性,再针对不同特性确定汇总方法。

1.生长率和消耗率:根据汇总得到的生长量、消耗量和前后期蓄积,用相应公式计算生长率和消耗率;

2.净增率:根据汇总得到的净增量和前后期估计值,用相应公式计算净增率;

3.平均胸径、树高、郁闭度、株数:以各总体或副总体乔木林面积为权重,按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平均胸径应以总株数(平均株数乘面积)为权重计算。

对于涉及间隔期长度的有关指标(如上述净增率、生长率等),如果各个总体或副总体的间隔期长度不一致,则只能进行近似估计。由于上述派生数据的误差传递非常复杂,不论是否为汇总数据,均不估计其抽样误差。

第四十二条  成果统计表

一、统计表清单

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成果统计表共计72个,其中核心统计表33个,其它统计表39个。核心统计表作为各省连清的规范成果表。

(一) 核心统计表

表一、各类土地面积按权属统计表

表二、各类林木蓄积按权属统计表

表三、乔木林各龄组面积蓄积按权属和林种统计表

表四、乔木林各龄组面积蓄积按优势树种统计表

表五、乔木林各林种面积蓄积按优势树种统计表

表六、天然林资源面积蓄积按权属统计表

表七、天然乔木林各龄组面积蓄积按权属和林种统计表

表八、天然乔木林各龄组面积蓄积按优势树种统计表

表九、天然乔木林各林种面积蓄积按优势树种统计表

表十、人工林资源面积蓄积按权属统计表

表十一、人工乔木林各龄组面积蓄积按权属和林种统计表

表十二、人工乔木林各龄组面积蓄积按优势树种统计表

表十三、人工乔木林各林种面积蓄积按优势树种统计表

表十四、竹林面积株数按权属和林种统计表

表十五、经济林面积按权属和类型统计表

表十六、疏林地各林种面积蓄积按优势树种统计表

表十七、灌木林地各林种面积按权属和类型统计表

表十八、各类土地面积动态表(1)/(2)

表十九、各类林木蓄积动态表(1)/(2)

表二十、乔木林各龄组面积蓄积动态表

表二十一、乔木林各林种面积蓄积动态表

表二十二、乔木林针阔叶面积比重按起源动态表

表二十三、乔木林质量因子按起源动态表

表二十四、天然林资源动态表

表二十五、天然乔木林各龄组面积蓄积动态表

表二十六、天然乔木林各林种面积蓄积动态表

表二十七、人工林资源动态表

表二十八、人工乔木林各龄组面积蓄积动态表

表二十九、人工乔木林各林种面积蓄积动态表

表三十○、林木蓄积年均各类生长量消耗量统计表

表三十一、乔木林各龄组年均生长量消耗量按起源和林种统计表

表三十二、乔木林各龄组年均生长量消耗量按优势树种统计表

表三十三、总体特征数计算表

(二) 其它统计表

表三十四、乔木林各郁闭度面积蓄积按起源统计表

表三十五、乔木林各高度级面积蓄积按起源统计表

表三十六、乔木林各蓄积量级面积蓄积按起源统计表

表三十七、乔木林各龄组每公顷蓄积量按起源和林种统计表

表三十八、乔木林各群落结构和林层结构类型面积蓄积按起源统计表

表三十九、乔木林各树种结构类型面积蓄积按起源统计表

表四十、生态公益林各事权等级面积按权属和保护等级统计表

表四十一、商品林面积蓄积按权属和经营等级统计表

表四十二、用材林近成过熟林面积蓄积按权属和可及度统计表

表四十三、用材林近成过熟林各径级组蓄积按组成树种统计表

表四十四、灌木林地各林种面积按类型和优势树种统计表

表四十五、有林地各林种和亚林种面积按权属统计表

表四十六、有林地各类型面积按林种和自然度等级统计表

表四十七、有林地各类型面积按起源和生态功能等级统计表

表四十八、森林各类型面积按起源和森林健康等级统计表

表四十九、森林各灾害类型面积按灾害等级统计表

表五十○、森林各灾害类型面积按起源和灾害等级统计表

表五十一、乔木林各龄组采伐消耗量按起源和林种统计表

表五十二、乔木林各采伐强度采伐消耗量按起源统计表

表五十三、乔木林转为其它地类的采伐消耗量按起源统计表

表五十四、林木各管理类型采伐消耗量按起源统计表

表五十五、林地面积按权属和森林类别统计表

表五十六、林地面积按坡位和坡度分类统计表

表五十七、林地面积按地貌和坡向分类统计表

表五十八、林地面积按大小等级统计表

表五十九、植被类型面积按权属统计表

表六十○、湿地类型面积按保护等级统计表

表六十一、荒漠化土地面积按程度统计表

表六十二、沙化土地面积按程度统计表

表六十三、石漠化土地面积统计表

表六十四、非林地面积按权属统计表

表六十五、复位样地前后期地类转移动态表

表六十六、全部样地前后期地类转移面积动态表

表六十七、有林地面积转移动态表

表六十八、天然林面积转移动态表

表六十九、人工林面积转移动态表

表七十○、地类变化原因分析表(一)

表七十一、地类变化原因人为因素分析表(二)

表七十二、地类变化原因其它因素分析表(三)

二、统计表产出说明

(一) 一般说明

1.各统计表以省及副总体为单位分别编制。

2.各表统计单位要求,面积为百公顷,蓄积及其生长量、消耗量为百立方米,株数为万株,百分率保留二位小数。

3.统计表中乔木林林种按防护林、特用林、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顺序排列,经济林统计表包括了乔木经济林和灌木经济林两大类,各类乔木林面积蓄积中包含了乔木经济林的面积蓄积。

4.统计表的优势树种及组成树种按规定的树种组进行分类统计,先后顺序按代码从小到大排列。

5.统计表中除注明土地权属和林木权属者外,其它权属按综合权属,即有林木者按林木权属,无林木者按土地权属。

(二) 有关统计表的具体说明

1.表一中的森林覆盖率包括有林地覆盖率和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覆盖率。

2.表十五中的乔灌类型按乔木林地、灌木林地、其中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其它灌木林地四项进行统计,表十七、四十四的类型包括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其它灌木林地两类。

3.表十八、十九为两个主要的动态表。当前后期调查出现不可比因素时,各表均分为表1和表2两个表,其中表1的前期数据使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公布数,表2的前期数据使用修正后的可比数。表中:前后期之差=后期值一前期值,前后期年平均差=(后期值一前期值)/间隔期年数,年均净增率=(前后期之差/前后期平均值/间隔期年数)×100%。表二十一至表三十中的前期数据均使用可比数,前后期之差、前后期年平均差、年均净增率%的计算方法同上,其中表二十四中平均胸径按断面积加权计算(即平方平均数)。

4.表二十五、二十八的结构与表二十完全一致,表二十六、二十九的结构与表二十一完全一致。

5.表三十中林木蓄积年均各类生长量消耗量包含林木、散生木、四旁树的生长量和消耗量,类别包括合计、其中乔木林、其中用材林、国有、其中乔木林、其中用材林、集体、其中乔木林、其中用材林,有关分类因子均以后期为准,如果后期没有则取前期值。其中:

(1) 总生长量 = 保留生长量 + 进界生长量 + 未测生长量

(2) 总生长率 = 总生长量 / 前后期蓄积平均数×100%

(3) 净生长量 = 总生长量 - 枯损消耗量

(4) 净生长率 = 净生长量/前后期蓄积平均数×100%

(5) 总消耗量 = 采伐消耗量(含未测采伐量)+ 枯损消耗量(含未测枯损量)

(6) 总消耗率 = 总消耗量 / 前后期蓄积平均数×100%

(7) 未测生长量 = 未测采伐量 + 未测枯损量

表三十一、三十二中总生长量、总生长率、总消耗量、总消耗率、采伐消耗量的计算方法同上。

6.表三十三中的精度单位:平均值0.000001,标准差为0.0001,抽样精度为0.001,变动系数为0.01,复位率为0.001,估测区间为整数。项目包括:活立木总蓄积、有林地蓄积、人工林蓄积、天然林蓄积、总蓄积净增量、总生长量、总消耗量、林地面积、有林地面积、森林面积(有林地与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面积之和)、人工林面积、天然林面积、湿地面积、荒漠化土地面积、沙化土地面积。其中计算总蓄积净增量抽样精度时,要求同时计算并给出判断统计量t值。

7.表三十六中的蓄积量级采用上限排外法确定,如50~99 m3/hm2的范围相当于大于等于50m3/hm2而小于100m3/hm2,其它类同。

8.表四十、四十一中的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按森林类别调查结果统计。

9.表四十九、五十与表四十八一样,均包括了有林地和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面积,其中表四十九的森林类型分乔木林、竹林、红树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

10.表五十一至五十四中的采伐消耗量均含未测采伐量,其中:表五十一的统计对象为前期是乔木林分且间隔期内有采伐消耗量的样地,起源、林种、龄组按前期统计;表五十二的统计对象为前后期都是乔木林分且间隔期内有采伐消耗量的样地,起源按前期统计,采伐强度按前期蓄积计算,并采用上限排外法确定,如5~10%的范围相当于大于等于5%而小于10%,其它类同;表五十三的统计对象为前期是乔木林分而后期转为其它地类的样地,起源按前期统计;表五十四中的起源亦按前期统计。

11.表五十五中的森林类别按生态公益林、其中防护林、特用林和商品林、其中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进行统计。

12.表六十五是按前后两期复位固定样地的个数进行统计,表六十六是按前后两期全部固定样地的面积进行统计。

13.表六十七的有林地面积转移动态表中,有林地增加面积指前期为非有林地后期变为有林地的面积,有林地减少面积指前期为有林地后期变为非有林地的面积,间隔期净增量=有林地增加面积-有林地减少面积,年平均净增量=间隔期净增量/间隔期年数,年平均净增率=间隔期净增量/间隔期年数/前后期有林地面积平均值×100%。表六十八、六十九的算法完全与此类似。


第五章  质量检查

   

第四十三条  质量管理

1.为了加强森林资源连续清查质量管理,确保调查成果准确可靠,开展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承担连清的调查单位均应成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加强质量管理工作。

2.要实行分级检查验收制度,即外业调查工作应在承担单位自查和省级检查的基础上,由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进行质量抽查;样地调查卡片应在工组自查、承担单位检查和省级检查的基础上,由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进行检查验收。

3.主持调查的单位必须具有乙级以上的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承担调查工作的人员必须是专业技术人员。坚持全员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推行技术质量责任制,严格质量奖惩,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4.质量检查应由政治思想好、办事公正、坚持原则,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并具有丰富连清工作经验的专职技术人员承担。在质量检查过程中,应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四十四条  检查内容

    质量检查是对调查前期准备工作、外业调查和内业统计各项工序及调查成果进行检查。前期准备工作检查内容包括对技术方案、操作细则的审核和审批,对所用的图面材料、调查用表、仪器工具等进行检查,组织学习操作细则和有关技术规定,参与外业调查前的培训试点工作;内业检查包括对样地调查记录卡片、数据录入和处理、成果统计表、成果报告的检查。

外业调查检查是质量检查的重点,其检查内容和评定标准如下:

(一) 重要项目

    1.样地固定标志:主要有固定标桩、土壤坑、定位树、周界记号、胸高线、样木标牌等,样地固定标志要符合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和各省操作细则的要求。

    2.样地位置:所有样地均应绘制样地位置图。对于增设与改设样地,引线定位时引点定位误差应小于地形图上1mm所代表的距离,引线方位角误差小于1°,引点至样点的测量距离误差<1%;用GPS直接定位时,纵横坐标定位误差不超过10~15m。

    3.每木检尺株数:大于或等于8cm的应检尺株数不允许有误差;小于8cm的应检尺株数,允许误差为5%,最多不超过3株。

    4.胸径测定:胸高直径等于或大于20cm的树木,胸径测量误差小于1.5%,测量误差大于1.5%~3.0%的株数不能超过总株数的5%;胸径小于20cm的树木,胸径测量误差小于0.3cm,测量误差大于0.3cm小于0.5cm的株数不允许超过总株数的5%。

5.地类的确定不应有错。

(二) 次重要项目

1.样地周界测量:增设与改设样地周界测量闭合差应小于0.5%,复测样地周界长度误差应小于1%。如果因为周界测量超过误差导致出现漏测木和多测木,应按重要项目中的每木检尺株数要求进行评定。

2.权属、起源、林种、优势树种的确定不应有错。

3.植被类型、湿地类型、湿地保护等级、荒漠化类型、荒漠化程度、石漠化程度、沙化类型、沙化程度的确定不应有错。

4.森林群落结构、林层结构、树种结构、自然度、森林健康等级、工程类别、森林类别、公益林事权等级、保护等级、商品林经营等级的确定不应有错。

5.样地号、样地类别、图幅号、纵横坐标、县代码及样地所在的省、地、县、乡、村填写正确。

6.正确界定样木的立木类型和检尺类型,出错率不大于1%。

7.根据样木方位角和水平距正确绘制固定样木位置图,标明样木编号,样木相对位置的出错率不大于3%。

8.跨角林样地调查记录正确无误,四旁树株数和竹林株数误差不大于3%。

9.准确记载固定样地在间隔期内有无特殊对待,正确界定地类变化原因。

(三) 其它项目

    1.树高测定:当树高为10m以下时应小于3%,10m以上时应小于5%。

    2.林分年龄与龄组:增设和改设样地的最大年龄误差为一个龄级;复测样地的最大年龄误差为间隔期年数。龄组确定不应有错。

3.郁闭度、灌木覆盖度、草本覆盖度、植被总覆盖度,测定误差应小于0.10或10个百分点。

    4.平均直径、平均树高、可及度、森林灾害类型、森林灾害等级、天然更新等级、地类面积等级的填写不允许有错。

5.地貌、海拔、坡向、坡位、坡度、土壤名称、土壤厚度、腐殖质厚度、枯枝落叶厚度及其它调查因子与调查内容填写正确无漏。

    凡能满足上述规定要求的项目为合格,否则项目为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  检查数量

    1.外业检查:省级质量检查的样地数量应占样地总数的5%以上,各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检查的样地数量应占样地总数的1.5%以上。

    2.内业检查:内业阶段各项工作应进行全面检查,检查重点是样地调查记录卡片。各调查工组应对所完成的样地调查卡片进行全面复核,同一县或同一小队的调查工组应交换卡片互检,并在此基础上由省级专职检查人员进行100%检查。省级检查通过后,再交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进行100%检查。

第四十六条  检查方法

    1.质量检查一般采用原调查方法进行检查。

    2.质量检查人员所检查样地的确定,既要考虑随机性,又要具有针对性。原则上各地(州、市)、县(市、区)的检查样地数量应与所分布的样地数成正比。应以林地(尤其是有检尺样木的林地)和地类发生变化的样地作为检查重点,并适当抽取部分处于偏远地区的样地;同时尽量减少与前期检查样地的重复,逐步扩大检查样地的覆盖面。检查样地一方面要保证尽可能客观反映其调查质量,另一方面要达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质量的目的。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检查的样地,应与省级检查过的样地有20%左右重复。

    3.外业检查可由被检查人员陪同检查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时应尽量使用原用仪器和测量工具;内业检查由被检查人员提供成品交检查人员检查。

    4.外业检查应在外业调查的前、中、后期均匀开展,并认真做好前期的技术指导工作;内业检查应于某一工序完成之后进行,前一工序的不合格产品,不允许进入下一个工序。

5.外业检查一经发现不合格样地,原则上需扩大检查;若扩大检查的样地仍然不合格,则被检查工组前一阶段所完成的样地应全部返工。内业卡片检查发现问题,原则上应由原调查人员负责处理;对于影响较大且无法内业解决的问题,应责令原调查人员重返现地进行补充调查,并加强监督。

6.各项检查都必须作好检查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评价。检查工作结束后应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7.调查卡片经省级质量检查人员100%检查通过后,应及时转交给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进行检查验收,并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质量评定

    一、外业调查质量评定

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和省级质量检查人员应根据外业检查内容和评定标准,对每个检查样地的质量做出评定,并计算出外业调查的样地合格率。样地按以下标准评定为合格、不合格两类:

1.合格样地:重要项目必须全部合格,次重要项目只能错1项,其它项目只能错3项,达到以上要求者评定为合格样地。

2.不合格样地:达不到上合格标准的样地评定为不合格样地。

二、卡片验收质量评定

质量检查人员应对全省的样地调查卡片进行100%检查,对每个样地卡片的质量进行评定,并计算出卡片验收的样地合格率。样地卡片按以下标准评定为合格、不合格两类:

1.合格:样地调查记录完整无缺,样地因子调查记录表(含跨角林样地调查记录表)、样地每木检尺记录表中各项记录明显错误在2处以下(含2处),则该卡片质量评为合格。

2.不合格:样地调查记录不完整,样地因子调查记录表(含跨角林样地调查记录表)、样地每木检尺记录表中各项记录明显错误在3处以上(含3处),则该卡片质量评为不合格。

三、调查质量综合评定

按外业调查质量占70%、卡片验收质量占30%,对全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质量进行综合评定。质量等级按综合合格率高低评定为优、良、可、差四等:

    1.优:合格率≥95%;

    2.良:合格率85%~94%;

    3.可:合格率75%~84%;

    4.差:合格率<75%。


第六章  调查成果

 

第四十八条  成果内容

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成果包括:样地调查记录卡片、样地因子和样木因子数据库(含模拟数据库)、成果统计表、成果报告、内业统计说明书、相关图面材料(样地布点图、专题分布图、遥感影像图等)和技术方案、工作方案、技术总结报告、工作总结报告、质量检查验收报告、外业调查操作细则及其相应的光盘文件等。

上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连清调查成果包括:

1.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成果报告一式三份及光盘文件一份;

2.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成果统计表一式三份及光盘文件一份;

3.森林资源连续清查质量检查报告一式三份及光盘文件一份;

4.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库(含模拟数据库)光盘文件一份;

5.其它需要上报的成果材料,包括内业统计说明书、专题分布图(森林分布图、植被类型分布图等)和图像资料(样地照片等)。

第四十九条  成果要求

    1.成果报告应包括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现状、动态变化与分析,以及对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的评价与建议等内容,其中现状部分应对各类土地面积、各类林木蓄积、有林地资源(且分别天然林资源和人工林资源)及森林生态状况等进行阐述,动态部分应对主要地类面积变化、各类林木蓄积变化、森林资源结构变化、质量变化和消长变化及森林生态状况变化进行分析。成果报告由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牵头,与连清复查省共同完成。

2.质量检查报告应包括工作开展概况、质量检查情况、主要质量问题及产生原因与处理意见、对今后工作的建议等内容,并应附加外业调查质量检查统计表、卡片验收质量检查统计表和外业检查不合格样地一览表。连清复查省和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都应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3.工作总结报告应包括工作开展概况、本期复查工作特点、经验问题与建议等内容。工作总结报告由连清复查省牵头,与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共同完成。

4.技术总结报告应包括工作开展概况、技术指导与质量检查情况、新技术应用特点、存在问题与建议等内容。技术总结报告由连清复查省牵头,与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共同完成。

5.各省的连清成果图一般按1:50万比例尺产出,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各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成果材料应统一按A4版面印刷。成果材料一般应包括五个部分:工作概况、成果报告、成果统计表、质量检查报告、附件(包括技术方案、工作方案、技术总结报告、工作总结报告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与省林业(厅)局和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的有关重要文件等),并应附上参加连清工作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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