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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操作细则

作者:林草曹迎春发布时间:2024-10-08

河北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第六次复查技术操作细则

 

河北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体系始建于1978年,分山区和平原两个副总体,到2001年第五次复查时,按照国家林业局的要求,合并为一个总体,共布设24.49×24.49M正方形固定样地11709块,点间距4×4公里。同时为发现和防止森林经营活动对总体估计值(森林资源数量和动态)的主观影响,第五次复查增设了以TM卫星图像为背景,点间距2×2公里,30×30M正方形遥感判读样地46923块。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部署2006年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5]180号)的部署,河北省2006年开展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第六次复查工作。按照河北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第六次复查工作方案的安排,本次复查体系不发生任何变化,外业调查任务以河北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为主,联合省内具备森林资源调查资质的调查队伍共同完成,数据处理分析由国家林业局东北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完成。

为了指导和规范复查工作,严格贯彻和执行《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的原则精神和技术要求,统一调查方法和技术标准,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及总体要求

第01条  调查依据

1.国家林业局《关于部署2006年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5]180号)。

2.《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体系河北省第六次复查工作方案》。

3.国家林业局《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林资发[2004]25号和《补充规定》(资调字[2005]10号)。

4.国家林业局《遥感图像处理与判读规范》。

5.前期复查工作技术标准。

6.河北省生态建设和资源管理工作需求。

第02条  调查目的

以稳定一致的方法,按照《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中的标准,完成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体系的复查,宏观掌握全省森林资源现状数量、质量及其结构,提供间隔期内可比的森林资源动态变化,为制定和调整林业方针政策、规划、计划提供依据。

第03条  调查任务

1.现地复查11709块地面固定样地,对样地内林木进行每木检尺或计数,恢复或新建样地、样木固定标志,完善空间位置信息。

2.利用指定的卫星影像产品,遵循《遥感图像处理与判读规范》的相关要求,参照现有资源调查成果信息,完成46923块遥感样地的主要属性判读。

3.视条件在样地范围内采集立木上部直径等干形数据,为修订和更新森林经营数表积累数据。

第04条 提交成果内容

1.样地调查记录卡片。

2.样地因子和样木因子数据库。

3.成果统计表、成果报告、内业统计说明书。

4.样地位置图。

5.工作总结、质量检查验收报告及其相关的电子文档等。

第05条  总体调查精度要求

在抽样概率95%可靠性的条件下:

全省有林地面积抽样精度达到95%以上;

人工林保存面积抽样精度达到90%以上;

活立木蓄积抽样精度达到90%以上;

第06条  复位率要求

1.样地复位率100%;

2.样木复位率95%。

第07条  主要量化数据记录精度

1.新测设样地的样点定位精度在15米(GPS定位精度)以内,坐标记录到米。

2.样地边界:前期无样地边界,重新测设边界的测量闭合差小于1/200。周界测距以cm为单位,记录整化到1。

3.检尺株数:胸径≥80mm的检尺树木株数不允许有误差;胸径<80mm的应检尺株数,排除生长和湿度因素,允许误差为5%,每块样地株数误差最多不超过3株。

4.胸径测量:胸径<200mm的树木,测量误差<3mm;胸径≥200mm的树木,测量误差<1.5%。

5.树高测量:当树高<100dm时,测量误差<3%;当树高≥100dm时,测量误差<5%。

6.用材树起测胸径为50mm,记录取整数。

7.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整化到米。

8.树木年龄以树木栽植、播种或萌生时为0年,以年为单位记录到整数。

9.郁闭度扩大100倍,用整数表示;植被盖度扩大100倍,用整数表示。

10.树高以dm为单位,记录整化到1。

11.距离以cm为单位,记录整化到1。

12.角度数据采用磁方位角,用度、分的格式,记录到分。

13.海拔高度记录整化到米。

第二章  准备工作

第08条 外业开展前的资料准备

外业开始前,除制定工作方案、技术方案,编写并报批技术操作细则,对调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外,对以下技术和基础资料进行准备。

1.工作手图:以县为单位分幅,视图幅大小,比例尺控制在3-5万之间,按县内投入的工组个数和质量检查需要的份数复制。底图采用10米多光谱合成彩色图像,依据前期复查时GPS回采的样地坐标,标明样地位置、样地号,载明坐标网格、坐标注记和县以上行政管辖界,注名村镇名称。有条件的绘出乡镇界限。

2.复制前期样地调查卡片。除以前期调查卡片为原本复制位置和固定标志信息部分外,对有测树或计数株数任务的样地,在本期调查卡片上打印前固定样木信息,便于样木复位。按工组分工范围分册装订。

3.印刷样地复查卡片。

第09条 外业开展前的仪器校正

外业开始前,对测量器具进行全面校正。其中新购进的围尺、测绳或皮尺免予校正。GPS手持机、罗盘仪必须经校正后,才能投入使用。

1.GPS手持机的校正:

本次调查使用的GPS手持机多数是以WGS84坐标系(经纬度坐标系)为基础坐标系。而目前应用的1:5万的地形图坐标注记为1954年北京坐标系(BJ54),因此,GPS手持机都要进行必要的初始位置参数设置。其中初始位置和投影参数:

LONGITUDE  ORIGIN:(中央经线)设置为:E117°00.000′

SCALE:(投影比例)设置为1.0000000

FALSE ′E′(经向坐标移动)设置为  500000.0 mT

FALSE ′N′(纬向坐标移动)设置为 0.0 mT

由于WGS84坐标系与本次使用的地形图标注的北京54坐标系之间局部存在位移,而GPS手持机也已经预设了WGS84和北京54坐标之间进行坐标转换的修正模型,只需将必要的位置和模型参数赋予具体的值,在定位和导航过程中即可自动转换。我省使用的修正参数(按北京54坐标系)为:

DX:              28  mT

DY:             -145 mT

DZ:             -77  mT

DA:             -108 mT

DF:       0.00000050 mT

2.罗盘仪校正:

罗盘仪的校正主要是校正罗盘在制造、使用、维修及保管过程中产生的单机差异(通常称为罗差)。在投入使用以前或经过维修、远程运输、剧烈颠簸、长时间使用后都应该进行校正。具体方法是:选择在使用的地形图上可见、有足够长度、形状规范的直线型地物,过直线型地物的两端点(或过直线型地物两端点的直线上距离足够长的两个任意点)向两端作延长线,形成一条直线,选定直线的一个方向为观测方向,以公里网经线的北端方向为起点,在图上量取直线观测方向与坐标纵线的夹角。根据现场所在地形图图廓标明的坐标纵线与磁子午线的夹角和方向,计算出观测直线的磁方位角。

取现地与图面相一致(或平行)的观测方向,安装三脚架,设立观测标杆,逐罗盘仪进行定向观测,读取罗盘仪度盘刻度,获得罗盘方位角,必要时调换180度,重复观测,取其平均值作为罗盘方位角。

逐台罗盘取观测直线读取得的罗盘方位角度与图上量算的观测直线磁方位角之差作为罗差。西偏为负,东偏为正。

在测设样地边界或根据以往罗盘仪测量结果寻找样点等按已知方向放样测量时,控制罗盘仪读盘的读数应该取既定方位角+(±罗差)。

在样点栓桩等描述现场方向的常规测量时,磁方位角记录应该填写罗盘仪读数-(±罗差)。

样点所在地区的坐标纵线与磁子午线之间夹角的纠正仿此进行。

第10条 工组必备和应备的仪器及资料

外业调查工组共分两类:

第一类:承担普通样地调查任务的工组

每个工组至少配备:用于样点定位的GPS手持机,用于边界测量或引点测量的罗盘仪1台,测绳或皮尺1条,测树围尺2个,用于固定样木号牌的小铁锤1把,用于固定样木号牌冲号的冲钉1条,用于埋设标桩的挖掘工具1把,函数计算器1个,资料夹及签字笔1套,红油漆及油画笔适量,固定样木号牌适量,样地标桩适量,前期样地调查卡片复制件,本期外业工作手图,身份证件,证明信、通讯工具等。

第二类:承担上部直径测量任务的工组

除上述装备和必备品外,还应该配备上部直径测量设备,笔记本电脑1台,数码相机1部,必要的数据存储转换工具等。

第三章 样点的定位与复位

第11条 前期样点固定情况

样点即为样地的西南角点。原来开展的历次复查都对部分样点进行过多种方法的样点固定,使用过的样点固定标志有四棱柱石桩、四棱柱混凝土桩、三棱柱混凝土桩、塑料管、碎玻璃、堆石、竖立石或土坑。其中,在2001年开展的第五次复查时,采用的固定标志是直径约5厘米,长50厘米的黑色塑料管,要求埋入地下40厘米,漏出地表10厘米,埋设范围为凡有埋设条件(农耕地、水域、村镇建设用地、陡峭岩壁等除外)的样地。因此,样地固定标志可能是上述固定标志中的一种或几种兼有。

若一块样地发现一种以上的样点固定标志,则样点的有效标志最大可能优先顺序依次为四棱柱石桩、四棱柱混凝土桩、三棱柱混凝土桩、堆石、竖立石、土坑、塑料管和碎玻璃,其余的标志可能是样地的另一角。具体样地要根据前期复查记录确认样点使用的是哪一种固定标志,且以样地边界和样木不产生空间进出界为准。

第12条 前期设立固定标志样点的定位方法

为了找到前期样点固定标志或其独有的痕迹,可以使用下述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方法联合使用。

1.直接寻找:借助现有的图面资料和前期记录的样地位置信息,或借助于现场知情者,直接复位样点。

2.GPS引导:利用前期调查时采集的样点GPS坐标,导航进入样点附近区域,在半径20米左右的范围内,寻找样点固定标志或其独有的痕迹,确定样点位置。

3.复测:利用前期引线定位测量记录的引点标志、方位角、距离,用罗盘仪复测寻找样点或通过拴桩的方位角、距离寻找样点。

第13条 前期设立固定标志样点的复位标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样点复位,否则按第14条的方法定位样点。

1.找到前期设置的固定标志(含石质方桩、混凝土三角桩、塑料装)或其替代物(竖立石、堆石等)。

2.发现了前期设置的固定标志独有的痕迹(埋桩竖洞、人工土坑、碎啤酒瓶玻璃等)。

3.村镇居民区内的样点,通过前期记载,能够准确定位,没有因空间位置变化原因导致立木进出样地边界。

4.样点落入水域或没有立木资源的湿地。

第14条 前期未设立固定标志样点的定位

前期未设样点固定标志,或按第13条的标准不能确认样点复位时,按下述方法之一定位样点。

1.简易定位。通过工作手图判定样点落入滩涂区域、季节性河流、大面积的农田耕作区、空旷草场、广袤无立木荒山荒地等地区,其土地利用类型、荒漠化类型和程度、沙化类型和程度等重要属性数据区别不大,同时又没有任何立木资源,即使样地产生少量位移,不会导致资源变化时,可以简化样点定位,调查卡片的样点位置坐标项,一并填写布设样点的图面理论坐标。

2.以前期复查记录的样点GPS回采坐标指向的点为目标,导航定位之目标点,当排除包括调查者身体在内的周围遮挡的情况下,稳定GPS 1分钟以上,待GPS读数与前期记载的GPS坐标一致,且波动幅度在5米以内时,确立该点为参考样点,根据参考样点大致确定样地边界。区别具体情况选择下述方法之一处理:

(1)前期样地调查记录存在检尺样木。在参考样点周围逐步扩大范围寻找样点固定标志、固定标志替代物或其独有的痕迹,找到其中之一,并据此初步确定样地边界,若检尺样木全部复位或变化合理,则确认样点复位。

(2)前期样地调查记录没有检尺样木。土地利用类型没有变化或能够确认由于自然或人为原因变化合理的,确认参考样点为样点。

(3)前期样地调查记录存在检尺样木,经前述多种方法遍寻不到的,要寻访前期向导,前期没有向导的由前期调查员复位,前期调查员调出本系统或不能到位的,报技术指导和质量监控小组处理。

第15条 样点的固定

历次复查凡有条件的样点,均已埋设样点固定标志(方桩、角桩或土坑、涂漆块石、塑料管、碎玻璃片等)。本次复查采取埋设标桩、抛洒绿颜色玻璃和拴桩两种固定方式。其中埋设标桩和抛洒绿颜色玻璃是本次复查的规定内容,拴桩仅在有条件的样点进行。

1.埋设标桩

适用于简易定位的样点。对于落入滩涂区域、季节性河流、农田耕作区,空旷草场、大面积水域、湿地、农区耕作土地上的经济林、公路、铁路、城乡建设用地、极陡峭山地危险部位范围内,没有埋设标桩条件的样点,免埋桩,免抛洒绿颜色玻璃。其余样点都要埋设标桩。

本次调查使用的塑料标桩与2001年复查时使用的塑料标桩形制相同,样点处上次埋设的塑料标桩如保存良好、埋设牢固,可以免埋桩。

标桩长50厘米,内径1.5厘米,壁厚不小于5毫米,要求露出地表10厘米,埋深不小于40厘米,埋设时充分配重至裸提重量不小于20公斤。埋设中心点偏移控制在10厘米以内。标桩周围1.5*1.5米范围内清理杂草灌木和枯枝落叶。如果样点处保留有先期埋设的其他形制的标桩,本次确定的塑料标桩与先期保留的标桩并排设置。

2.抛洒绿颜色玻璃

除本条规定免埋标桩的样点外,其余需要埋桩和已经有桩的样点,都要抛洒绿颜色玻璃碎片。原则上采用绿色啤酒瓶打碎至适当程度,均匀撒在样点标桩附近1平方米范围内。

3.拴桩

经复位或定位的样点(简易定位样点除外),凡附近存在可是别的明显地形、地物和人为影响痕迹的样点,都要进行详细的拴桩。

(1)耕作区样点的拴桩方法

在样点位置沿耕作方向测量样点到最近的道路中心线距离;从道路中心线向最近的道路交叉点(中心)量距;用GPS采集道路交叉点的坐标;绘制栓点示意图,描述内容至少包括栓点地物名称、坐标、两段引线的确切距离和大致方向。

(2)居民区样点的拴桩方法

根据居民院落和公共通道分割样地,绘制样地区划图,标明样点落于谁家何处、样地涉及几个院落、户主姓名、样地覆盖各院落的面积等;落入机关单位等较大院落的样地,绘制样地在院落中的位置,量测样点四至距离。

(3)其他区域样点的拴桩方法

样点落入其他区域,要在样点附近50米范围内寻找孤立大树、独立巨石、道路交叉点、水路交叉点、明显建筑物、鞍口、明显山头等可识别的明显地物,地形允许时利用GPS定位地物,采集其位置坐标,在调查卡片拴桩记录项下记录地物名称和GPS坐标。地形不允许时记录地物名称和样点至明显地物的大致方位角和距离。

第16条 样点位置信息回采

1.样地号:填写总体唯一标示样地的统一编号,不允许出现重号和空号。

2.县名填写样点所在的县(市、区)简化名称。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简记为围场。

3.县代码:采用国家颁发编码。县代码表见表?

4.乡、村名称抄写工作手图(地形图)上距样点最近最便于通行的乡镇名称和自然村名称。

5.地形图图幅号:填写样点所在图幅1:5万地形图标准图幅编号。

6.纵坐标:填写样点所在地形图公里网交叉点的纵向坐标注记(即图幅左右两侧的坐标注记)值,填写4位数。

7.横坐标:填写样点所在地形图公里网交叉点的横向坐标注记既图幅上下两端的坐标注记)值,填写5位数。

8.YGPS、XGPS:置GPS手持机于样点上方足够高度位置,排除周围遮挡,静置1分钟以上,填写GPS定位读数,分别填写7、8位数,精确到米。

9.复位标志:样点项填写现场找到前期设置的固定标志物或其独有的痕迹。如:塑料桩、方石桩、桩洞、土坑…、未发现等。

10.引测记录:若样点经引测定位,要填写以下各项:

引点标志:填写在地形图上可见、现场可识别的引点地物的描述信息。

引测方向:填写引点地物指向样点位置的磁方位角。

引测距离:填写图面量取并经比例换算后引点地物到样点位置的水平距离。以米为单位。

引测过程中逐测站填写方位角、斜距离、竖直角、水平距离等,各测站水平距离之和应与引测距离相一致。

11.固定标志:样点项记录本次复查新设置的样点固定标志(塑料桩)。本条规定的免埋桩样点填免设,其余样地必须填写固定标志的简明描述。

12.栓桩记录:1个样点可以一种方式拴桩,也可以多种方式拴桩,样点50米范围内没有拴桩条件,也可以不拴桩。

采用GPS方式拴桩,在地物名称项下准确描述可识别地物的特征,用GPS定位可识别地物并记录其坐标。

采用罗盘方位拴桩,在地物名称项下准确描述可识别地物的特征,并记录样点到可识别地物的方位角和水平距离。

第四章 样地边界测设与固定

第17条 适用于简易测设样地边界的几种情况

当样点落入滩涂、季节性河流、大面积农田耕作区,空旷草场、广袤荒山荒地、大面积灌木林或灌草丛、水域、湿地等区域,样点周围半径30米以内地类无变化、且不存在测树或计数林木资源的样地,免测设样地边界,样点以外也不设立样地角点固定标志。

第18条 样地边界复位的标准

对于前期复查设立了样地边界和角点固定标志的样地、前期样地调查记录存在检尺或计数林木资源的样地,必须复位样地边界。

样地复位标准为:样地四个角点找到固定标志(方桩、角桩或土坑、塑料桩、碎玻璃、块石)或其独有的痕迹,据此恢复样地4条边界不产生测树和计数林木资源进出样地边界。

第19条 前期无界样地的边界建立

对于前期没有建立边界,本次复查样地内可能存在检尺对象或计数林木资源的样地,要详细测设样地边界。

样地为正方形,面积600M2,边长(水平距)为24.49米,各边平行或垂直于真子午线,样地西边和南边相交于样点位置(坐标能被4整除的交叉点)。

详细测设样地边界,首先确定样地第一条边(西边)的方向。对落入城镇、居民点、耕作土地、规则栽植(因其株行距离对样地边界有较大的宽容)的林地等不精确测量不足以区分样地边界的样地,采用近似北方向(平行或垂直于道路、渠系、院落围墙或农田耕作方向等)为样地第一条边的方向。顺时针旋转90度,按样地边长依次确定样地其他角点。采用近似北定向边界的样地,在样地调查卡片周界测量记录项下,方位角列描述用以定向的地物名称(如道路中心、围墙、水渠岸线、房屋轮廓线等)、斜距离列填写参照方式(如平行、垂直、重合等)、平距离列填写偏移距离(如参照方式为重合,则偏移距离应该为0)。

采用近似北定向以外的样地,依据当地的磁偏角和所用罗盘的罗差,换算边界放样罗盘方位角。根据换算所得的罗盘方位角和样地边长,确定样地西北角点。仿此,方位角增加90度线,确定样地东北角和东南角。填写周界测量记录。

当样地边界闭合测量定位到西南角点时,与样点(边界测量出发点)间的水平距离在50厘米以内时,认定边界测量结果,并置样点为样地西南角点。否则,重新测量,直至满足要求。

第20条 样地边界的恢复固定和信息回采

1.加固或更新样地角点固定标志。

样点部位按样点固定要求进行埋桩固定。样地其余角点根据现场情况设置人为标志。样地角点此前埋设有任何形制标桩的,继续使用;现场仍有剩余标桩的,按西北角、东北角、东南角的优先顺序,埋桩固定;挖坑比较容易的样地,在角点开挖40*40*40厘米的土坑;挖坑困难的样地,在角点堆立石块,涂红油漆标示。

2.清除样地边界以外1米宽度范围内的杂草灌木。

存在检尺对象或计数林木资源(包括经济林树木)的样地,样地周围的界外木,向样地一侧砍树枝、刮树皮(不伤韧皮)或涂漆,割除样地边界线以外1米宽的灌木。

3.填写样地调查卡片。分别样点、西北角点、东北角点、东南角点记录样地角点固定标志(如方桩、角桩、土坑、塑料桩、碎玻璃、块石等)。

第五章 样地属性因子调查

第21条 样地类别的确定

本次复查包括地面调查和遥感判读两类样地,地面调查样地要求100%复位。

样地复位的标准为:

1.样点复位。

2.样地边界复位。

由于样地数量多,人为影响复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样地复位:

1.前期样点固定标志丢失,样点不能确认复位,但样地内全部检尺样木均能复位的样地。

2.前期样点固定标志丢失,样点不能确认复位,样地地类确属客观转移,样木数据匹配或变动确属有据的样地。如在间隔其内林木采伐、人工造林、退耕、复垦、封山、土地征占、林木生长等。

3.前期未设样点固定标志,样点不能确认复位,依据本期定位样点测设的样地地类没有发生转移,也不存在5年生以上立木进出样地边界的样地。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样地不能认定样地复位:

1.样点定位导致样地地类改变,而不能证明是本间隔期内自然或人为活动因素而致的样地。

2.前期保留样木流向不明或5年生以上样木进入样地边界的样地。

复位或视为复位的样地统一认定为复位样地,样地类别项文字部分填写复位,代码部分填写11

遥感判读样地的样地类别项统一填写30。

不能复位,也不能视为复位的样地,按本细则14条样点不能复位的规定处理。

第22条 土地利用类型

样地土地利用类型(简称地类),是测算林地资源数量和结构的基础,每个样地都必须合理确定地类。样地地类按下述分类标准,以样地内面积比例最大的土地利用类型(通称优势地类)为准。注意区别后面提到的样点地类和中心点地类。

依据《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和河北省森林资源的实际情况,本次复查共划分23个地类,其层次逻辑关系及代码如下表,具体调查时,样地地类填写三级地类的名称和代码,没有划分三级地类的,填写二级地类的名称和代码。

                         土地利用类型划分表

1.乔木林:由乔木(含因人工栽培而矮化的)树种组成的片林或林带。其中,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4m或林冠冠幅水平投影宽度在10m以上;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林带的带距≤8m时按片林调查。包括郁闭度达不到0.20,但生长稳定(人工造林3~5年后或飞播5~7年后),保存率达到80%(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为65%)以上人工起源的林分。也包括郁闭度达不到0.20,但已到成林年限(人工造林3年,飞播造林5年)且生长稳定,保存株数达到合理造林株数的80%,其中张家口市所辖各县(区)和承德市所辖的丰宁、围场县境内为65%(经工程设计营造的幼林按设计密度计算,未经工程设计营造的幼林,针叶树222株/亩计算;杨树等大冠阔叶树按41株/亩计算;刺槐火炬等小冠阔叶树按73株/亩计算)以上人工起源的非经济乔木林地。

以生产果品、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药材为主要目的以及平原地区栽植的短轮伐期速生用材树种林地,造林稳定成活以后(一个完整年度),经济乔木树种每亩连续保存25株以上或达到设计株数的林地。

3年以上、尚未郁闭或经过人工抚育定株的天然萌生幼林。文字简记为乔木,代码为111

2.疏林地:附着有乔木树种,郁闭度在0.10-0.19之间的林地。简记为疏林,代码为120

3.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指分布在张家口市所辖各县(区)和承德市所辖的丰宁、围场县境内或乔木垂直分布上限以上等生态环境脆弱地带,专为防护用途且覆盖度大于30%的灌木林地(灌木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2m;当灌木林带的断带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灌木林带;两平行灌木林带的带距≤4m时按片状灌木林调查)。

分布在张家口市所辖各县、区及丰宁、围场县境内,专为防护用途,达到2年的人工植苗灌木,保存率达到合理造林株数的40%,或播种灌木出苗均匀,盖度虽不足30%,但有覆盖希望的灌木造林地,也可以界定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

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简记为特灌,代码为131

4、其它灌木林地:分布在张家口市所辖各县(区)和承德市所辖的丰宁、围场县以外,覆盖度达30%以上,专为防护用途的灌木林地(灌木林带行数应在2行以上且行距≤2m;当灌木林带的断带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灌木林带;两平行灌木林带的带距≤4m时按片状灌木林调查),界定为其它灌木林地。简记为灌木林,代码为132

5.未成林造林地:人工造林(包括植苗、直播)达不到成林年限(乔木林3年,短期轮伐的速生杨树和果树1年,灌木林2年),造林成活率不低于85%、张家口市所辖各县(区)和承德市所辖的丰宁、围场县境内造林成活率不低于70%。生长尚未稳定,但有成林希望的新造林地。简记为未成林,代码为141

6.未成林封育地:通过自然变化、封山育林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后,不超过5年,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上,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封育地。也包括未经人工抚育定株天然萌生的幼林,简记为未封林,代码142。

7.苗圃地:固定的林木和木本花卉育苗用地,不包括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种质基地等种子、种条生产用地以及种子加工、储藏等设施用地。简记为苗圃,代码为150

8.采伐迹地:采伐后3年内活立木达不到乔木林、疏林标准,尚未人工更新定的林地。简记为采伐地,代码为161

9.火烧迹地:火灾后3年内活立木达不到乔木林、疏林标准、尚未人工更新定株的林地。简记为火烧地,代码为162

10.其它无立木林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林地。简记为无立木,代码为163

(1)达不到成林年限,乔木林3年,短轮伐期速生杨树和果树1年,灌木林2年且成活率达不到85%,张家口市所辖各县(区)和承德市所辖的丰宁、围场县境内造林成活率达不到70%,达不到未成林地标准的林地(补造地)。

(2)造林更新达到成林年限后,未达到乔木林、灌木林地或疏林地标准的林地(保存率达不到80%,张家口市所辖各县(区)和承德市所辖的丰宁、围场县境内造林保存率达不到65%,相当于二类调查的重造地)。

(3)已经整地但尚未造林的林地(预整地)。

(4)不符合上述林地区划条件,但有林地权属证明,因自然保护、科学研究、森林防火等需要保留的无立木林地。

11.宜林荒山荒地: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标准,规划为林地的荒山、荒滩、荒沟、荒地等。简记为荒山,代码为171

12.宜林沙荒地: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标准,造林可以成活,规划为林地的固定或流动沙地(丘),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等。简记为沙荒,代码为172

13.其它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其它土地。简记为宜林地,代码为173

14.林业辅助生产用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含配套设施)用地和其它具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简记为辅林地,代码为180。包括:

(1)培育、生产种子和苗木的设施用地;

(2)贮存种子、苗木、木材和其它生产资料的设施用地;

(3)集材道、运材道;

(4)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5)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用地;

(6)供水、供热、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用地;

(7)其它具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

15.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代码为210

16.牧草地:指以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代码为220

17.水域:指陆地水域和水利设施用地。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坑塘、苇地、滩涂、沟渠、水利设施等。代码为230

18.未利用地:指未利用和难利用的土地。包括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岩等。简记为未用地,代码为240

19.工矿建设用地:指工厂、矿山等建设用地。简记为工矿,代码为251

20.城市建设用地:指城市(县城)及其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简记为城市,代码为252

21.居民点:指农村居民住宅用地。代码为255

22.交通用地:指各类型道路(铁路、等级公路、乡村路、作业道)及其附属设施和民用机场用地。不含林业辅助生产用地中的集材道、运材道。简记为交通,代码为253

23.其它用地:除以上地类以外的建设用地。包括旅游设施、军事设施、名胜古迹、墓地、陵园等。简记为其它,代码为254

第23条 地貌调查

按大地形确定样地所在的地貌,用文字和代码分别记载。

1.中山:海拔1000以上的山地。简记为中。代码为3

2.低山:海拔〈1000m且相对高差〉100m的山地。简记为低。代码为4

3.丘陵:没有明显的脉络,坡度较缓和,且相对高差<100m。简记为丘。代码为5

4.平原:平坦开阔,起伏很小。简记为平。代码为6

第24条 坡向调查

按中地形确定样地范围的坡面朝向,用文字和代码分别记载。

1.北  坡:  方位角338°- 22°,简记为北。代码为1

2.东北坡:  方位角23°- 67°, 简记为东北。代码为2

3.东  坡:  方位角67°- 112°,简记为东。代码为3

4.东南坡:  方位角113°- 157°,简记为东南。代码为4

5.南  坡:  方位角158°- 202°,简记为南。代码为5

6.西南坡:  方位角203°- 247°,简记为西南。代码为6

7.西  坡:  方位角248°- 292°,简记为西。代码为7

8.西北坡:方位角293°- 337°,简记为西北。代码为8

9.无坡向:坡度 <5°的地段。   简记为无。代码为9

第25条 坡位调查

按样地所在完整坡面的相对位置确定坡位,用文字和代码分别记载。

1.脊部:分水线及其两侧各下降垂直高度15m的范围;简记为,代码为1

2.上坡:从脊部以下至山谷范围内的山坡三等分后最上部位;简记为上,代码为2

3.中坡:三等分的中部坡位;简记为中,代码为3

4.下坡:三等分的下部坡位;简记为下,代码为4

5.山谷(或山洼):汇水线两侧的谷地,若样地处于其它部位中出现的局部山洼,也按山谷记载;简记为谷,代码为5

6.平地:处在平原和台地上的样地。简记为平,代码为6

第26条 坡度调查

按垂直于等高线方向测定样地坡面与地平面的夹角,视为平均坡度,记载到度。

第27条 海拔调查

在1:5万地形图上查距样点位置最近的两条等高线的高程,按比例确定样点的海拔高度,陡坡部位注意识别省略的等高线。记载到1m。

第28条 土壤类型调查

河北省主要土壤种类有以下几种,按样地所在的区域和高度确定,用文字和代码分别填写。

1.棕壤:海拔600米以上(燕山)和1000米以上(太行山)的中、低山,冀东滨海低山丘陵。其分布上限与山地草甸土相接,分布下限与淋溶褐土相连。代码为112

2.褐土:分布于燕山、太行山脉低山丘陵山麓平原,在山区,其上限以淋溶褐土与棕壤相接,在平原,其下限以潮褐土与潮土相衔。代码为122

3.灰色森林土:分布于承德地区丰宁--围场海拔1400--1700米的坝上高原,主要在塞罕坝林场和御道口一带。上接山地草甸土,下连棕壤。简记为灰森土,代码为114

4.栗钙土:张家口海拔1300—1700米的坝上高原。代码为133

5.潮土:分布于京广线以东、京山线以南的冲积平原和滨海平原,山区沟谷低阶地有零星分布。代码为163

6.草甸土:草甸土分布于北部冷湿的低平地,多季节性积水的下湿滩地及山区的河谷地带。山地草甸土分布在海拔1600--2800米的平缓山顶,平泉县光头山、兴隆县雾灵山、丰宁县云雾山、尉县小五台山、涿鹿县灵山和平山县南坨山等均有分布。代码为191

7.盐碱土:盐碱土包括盐土、滨海盐土、碱土及盐化土壤和碱化土壤。其中盐土零星分布于曲周、巨鹿、深县等地,盐化土壤(如盐化潮土、盐化栗钙土等)散见于不同土类中。滨海盐土沿渤海湾呈带状分布,滦河口以东,秦皇岛昌黎一段较窄,约数公里。唐海、丰南、黄骅等地较宽,为20-40公里。碱土和碱化土壤分布范围:一是冲积平原的故河道两侧,如沧州地区肃宁、河间境内的潴龙河故道两侧,献县境内的滹沱河故道两侧,东光、南皮、盐山境内黄河故道东支与清河(洹水)的故河道两侧,南运河两侧;二是平原洼淀周围,如白洋淀周边和东淀北侧;三是滨海平原的“洼中高”部位;四是坝上高原的内陆湖淖周边,闪电河河畔下湿滩地。盐碱土多发生在闭流地区或径流不畅地区,植被主要包括芨岌草、灰滨、盐吸、剪刀股、柽柳、碱蓬、碱蒿、减草、兔子茅、碱灰菜、猪毛菜等。代码为170

8.风沙土:集中分布于冲积平原的古河道和河流两侧、滨海河流入海口,沿海岸带;承德、张家口坝上,张家口坝下洋河流域黄羊山山麓和围场附近山地。代码为185

9.水稻土:零星分布于滨海国营农场、山麓平原冲积扇末端交接洼地以及河谷两岸。代码为152

10.沼泽土:分布于坝上高原“淖尔”、“海子”周边,平原区交接洼地、湖泊洼淀周边,如白洋淀、永年洼、滨海泻湖洼地。代码为151

第29条 土层厚度调查

样地的土层厚度为土壤腐殖质(淋溶)层A、淀积层B的厚度之和,按下表标准分为三级,按下表的文字名称和代码填写。

                   土层厚度等级表


第30条 腐殖质层厚度调查

样地的腐殖质厚度为土壤的A层厚度,分为三级,按下表的文字名称和代码填写。

 

     

第31条 枯枝落叶厚度

样地内地表枯枝落叶层的厚度分为三级,按下表的文字名称和代码填写。

            

             

第32条 植被类型划分

按面积优势法确定样地所属植被类型,用代码记载。植被类型与地类是高度相关的两个因子,调查时应注意其相互关系,避免出现矛盾。

依据《河北植被》分类系统,将植被分成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两大类别,划分标准及代码见下表:

   


第33条 植被覆盖度调查

样地内乔灌草垂直投影覆盖面积与样地面积的比例,采用目测方法调查,或根据郁闭度与灌木和草本覆盖度的重叠情况综合确定,按百分数记载,记录精确到1%。

第34条 湿地类型调查

按下表的分类及代码,参考湿地专项调查成果现场核实并填写。

 


第35条 湿地保护等级调查

按下表的分类及代码,参考湿地专项调查成果现场核实并填写。

湿地调查范围包括面积8hm2以上的面状湿地(如湖泊、沼泽等)和宽度10m以上、长度5km以上的线状湿地(如河流、灌渠等)。河北省湿地划分为5大类,28个小类。标准及代码见表4,保护等级见下表。

 


第36条 荒漠化类型调查

按以下分类标准及代码,参考荒漠化调查成果现场核实并填写。

按土地荒漠化成因划分如下类型:

1.风蚀:指由于风的作用使地表土壤物质脱离地表被搬运现象及气流中颗粒对地表的磨蚀作用。代码为1

2.水蚀:指由于大气降水,尤其是降雨所导致的土壤搬运和沉积过程。代码为2。

3.盐渍化:指地下水、地表水带来的对植物有害的易溶盐分在土壤中积累引起的土壤生产力下降。代码为3。

4.非荒漠化:土地生产能力没有明显下降现象的土地。代码为0。

第37条 荒漠化程度调查

按以下分类标准及代码,参考荒漠化调查成果现场核实并填写。

荒漠化程度反映土地荒漠化的严重程度及恢复其生产力和生态系统功能的难易状况。各类型荒漠化的程度分为轻度、中度、重度和极重度4级,荒漠化程度划分标准如下。

1.轻度:风蚀类型植被盖度>50%;水蚀类型地表斑点状溅蚀;风水交蚀类型可见斑块覆沙和剥痕;盐渍化类型偶见盐碱斑和耐盐植物。代码为1

2.中度:风蚀类型在30-50%之间,斑块状积沙明显;水蚀类型可见斑块状地表剥蚀或砾石剥露;盐渍化类型盐碱斑面积达15-30%。代码为2

3.重度:风蚀类型植被盖度<30%;水蚀类型地表可见明显径流沟;盐渍化类型土地仅生长耐盐植物而没有耕作价值。代码为3

4.极重:风蚀类型植物根系裸露或搬移,积沙严重;水蚀类型大的侵蚀沟出现;盐渍化类型基本无植物生长。代码为4

第38条 沙化类型调查

按以下分类标准及代码,参考沙化土地调查成果现场核实并填写。

1.流动沙地(丘):指土壤质地为砂质,植被盖度<10%,地表沙物质常处于流动状态的沙地或沙丘。代码为110

2.人工半固定沙地:通过人工措施(人工种植乔灌草、飞播、封育)治理的半固定沙地。指土壤质地为砂质,植被盖度10-29%(草本、灌木植被盖度≥10%但<30%,或乔木郁闭度≥0.5)之间,且分布比较均匀,风沙活动受阻,但流沙纹理仍普遍存在的沙地或沙丘。代码为121

3.天然半固定沙地:植被起源为天然的半固定沙地。指标同人工半固定沙地。代码为122

4.人工固定沙地:通过人工措施(人工种植乔灌草、飞播、封育)治理的固定沙地。指土壤质地为砂质,植被盖度≥30%(草本、灌木植被盖度≥30%,或乔木郁闭度≥0.5),风沙活动不明显,地表稳定或基本稳定的沙地或沙丘。代码为131

5.天然固定沙地:植被起源为天然的固定沙地。指标同人工固定沙地。代码为132

6.露沙地:指土壤表层主要为土质,有斑点状流沙出露(<5%)或疹状灌丛沙堆分布,能就地起沙的土地。代码为140

7.沙化耕地:主要指没有防护措施及灌溉条件,经常受风沙危害,作物产量低而不稳的沙质耕地,包括沙改田。代码为150

8.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由于土地过度利用或水资源匮乏等原因形成的临界于沙化的土地。草地、林地上的土壤表层为土质,原生土壤剖面基本完整,尚无明显的风蚀和流沙堆积形态,但植被严重退化,土壤表层腐殖质基本丧失;耕地上以偶见流沙点或风蚀斑为标志。代码为200

9.非沙化土地:指沙化土地和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以外的其它土地。代码为0

第39条 沙化程度调查

按以下分类标准及代码,参考沙化土地调查成果现场核实并填写。

沙化程度分轻度、中度、重度和极重度4级,划分标准及代码如下。

1.轻度:植被盖度≥40%(张家口市所辖各县(区)和承德市所辖的丰宁、围场县境内)或≥50%(其它气候类型区),基本无风沙流动的沙化土地,或一般年景作物能正常生长,缺苗较少(一般<20%)的沙化耕地。代码为1

2.中度: 植被盖度25-40%(张家口市所辖各县(区)和承德市所辖的丰宁、围场县境内)或30-50%(其它气候类型区),风沙流动不明显的沙化土地,或作物长势不旺,缺苗较多(一般20-30%)且分布不均的沙化耕地。代码为2

3.重度:植被盖度10-25%(张家口市所辖各县(区)和承德市所辖的丰宁、围场县境内)或10-30%(其它气候类型区),风沙流动明显或流沙纹理明显可见的沙化土地,或作物生长很差,缺苗率≥30%的沙化耕地。代码为3

4.极重度:植被盖度<10%的各类沙化土地(不含沙化耕地)。代码为4

第40条 土地权属调查

按以下分类标准及代码,参考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并核实填写。

所有样地,均应调查土地权属,对于存在林木资源(包括检尺对象和未检尺幼树)的样地还应调查林木权属。

土地权属:分国有和集体。

(1)国有。代码为1

(2)集体。代码为2

第41条 林木权属调查

按以下分类标准及代码,参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并核实填写。

林木权属:分国有、集体、个人和其它。

(1)国有:国有农林牧场经营的林木、机关事业单位所属的林木、部队营区的林木、铁路、等级公路行道树及其附属的林木、城市园林的林木认定为国有。代码为1

(2)集体:不属于国有林木、生长在农村居民村落以外的林木。代码为2

(3)个人:生长在县城及其以下村镇以内及其周边的林木认定为个人所有。代码为3

(4)其它权属包括合资、合作、合股、联营和存在明显权属争议的林木。其代码9。

土地及林木权属参考2005年完成的全省二类调查基础资料整理结果,对照外业测量得到的样点实际坐标,确认权属。对于2006年新造林的林木权属通过询问当地相关人员现场确定。

第42条 林种调查

按以下分类标准及代码,参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并现场核实填写。

对于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需填写林种。调查时填写二级林种。

1.防护林:以发挥生态防护功能为主要目的乔木林、疏林、灌木林。

(1)水源涵养林:以涵养水源、改善水文状况、调节区域水分循环,防止河流、湖泊、水库淤塞,以及保护饮用水水源为主要目的的乔木林、疏林、灌木林。简记为水涵,代码为111

(2)水土保持林:以缓解地表径流、减少冲刷、防止水土流失、保护和恢复土地肥力为主要目的的乔木林、疏林、灌木林。简记为水保,代码为112

(3)防风固沙林:以降低风速、防止或减缓风蚀,固定沙地,以及保护耕地、果园、经济作物、牧场免受风沙侵袭为主要目的的乔木林、疏林、灌木林。简记为防固,代码为113

(4)农田牧场防护林:以保护农田、牧场,减免自然灾害,改善自然环境,保障农牧业生产条件为主要目的的乔木林、疏林、灌木林。简记为农牧,代码为114

(5)护岸林:以防止河岸、湖岸、海岸冲刷或崩塌,固定河床为主要目的的乔木林、疏林、灌木林。简记为护岸,代码为115

(6)护路林:以保护铁路、公路免受风、沙、水、雪侵害为主要目的的乔木林、疏林、灌木林。简记为护路,代码为116

(7)其它防护林:以防火、防雪、防雾、放烟、护渔等其它防护作用为主要目的的乔木林、疏林、灌木林。简记为其它,代码为117

2.特种用途林:以保存物种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用于国防、森林旅游和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乔木林、疏林、灌木林。

(1)国防林:以掩护军事设施和用作军事屏障为主要目的的乔木林、疏林、灌木林;或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军事设施周围的上述地类上的森林或林木。简记为国防,代码为121

(2)实验林:以提供教学或科学实验场所为主要目的的上乔木林、疏林、灌木林,包括科研试验林、教学实习林、科普教育林、定位观测林等。简记为实验,代码为122

(3)母树林:以培育优良种子为主要目的的乔木林、疏林、灌木林,包括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采根圃、树木园、种质资源和基因保存林等。简记为母树,代码为123

(4)环境保护林:以净化空气、防止污染、降低噪音、改善环境为主要目的的,分布在城市及城郊结合部、工矿企业内、居民区与村镇绿化区的乔木林、疏林、灌木林。简记为环保,代码为124

(5)风景林:以满足人类生态需求,美化环境为主要目的,分布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度假区、滑雪场、狩猎场、城市公园、乡村公园及游览场所内的乔木林、疏林、灌木林。简记为风景,代码为125

(6)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位于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包括自然与文化遗产地、历史与革命遗址地)的乔木林、疏林、灌木林,以及纪念林、文化林、古树名木等。简记为名胜,代码为126

(7)自然保护林:各级自然保护区内以保护和恢复典型生态系统和珍贵、稀有动植物资源及栖息地或原生地,或者保存和重建自然遗产与自然景观为主要目的的乔木林、疏林、灌木林。简记为保护,代码为127

3.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乔木林(非果树乔木)和疏林地。

(1)短轮伐期用材林:以生产纸浆材及特殊工业用木质原料为主要目的,采取集约经营措施进行定向培育的乔木林地。简记为轮伐,代码为231

(2)速生丰产用材林:通过使用良种壮苗和实施集约经营,森林生长指标达到相应树种速生丰产林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乔木林地。简记为丰产,代码为232

(3)一般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其它乔木林和疏林。简记为用材,代码为233

4.薪炭林:以生产热能燃料为主要目的的乔木林、疏林地和灌木林。简记为薪炭,代码为240

5.经济林:以生产油料、干鲜果品、工业原料、药材及其它副特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乔木林和灌木林。

(1)果树林:以生产各种干鲜果品为主要目的的乔木林和灌木林(特灌、一般灌木林)。简记为果树,代码为251

(2)食用原料林:以生产食用油料、饮料、调料、香料等为主要目的的乔木林和灌木林。简记为原料,代码为252

(3)药用林:以生产药材为主要目的的乔木林和灌木林。简记为药用,代码为254

(4)其它经济林:以生产其它林副特产品为主要目的的乔木林和灌木林。简记为其它,代码为255

森林类型中的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

当某地块同时满足一个以上林种划分条件时,应根据“先公益林,后商品林”的原则。其中生态公益林按以下顺序确定林种和亚林种。

国防林、自然保护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风景林、环境保护林、母树林、试验林、护岸林、护路林、其它防护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

第43条 森林起源调查

地类为乔木林、疏林、灌木林、未成林(人工未成林、封育未成林)的样地填写起源。

森林起源分为天然和人工两大类。天然起源包括天然实生、天然萌生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三个亚类。人工起源包括人工植苗(包括植苗、扦插)、人工直播(穴播、条播)、飞播和人工林伐后萌生四个亚类。调查时根据样地内主林层蓄积量最大(主林层无蓄积时为株数最多)的树种的实际起源,按下表的分类,分别以文字和代码的形式填写。

 


 

第44条 优势树种调查

对于地类为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人工未成林、封育未成林)或样地内存在检尺对象、计数林木资源的样地调查优势树种。

优势树种按样地主林层蓄积量最大(主林层无蓄积按主林层株数最多)的树种确定。按下表列出的树种填写树种名称代码。表中没有包括的树种,仅填写树种名称,暂不填写代码。

      

    

第45条  龄组调查

地类为乔木林地的样地按主林层优势树种的平均年龄查相应的龄组划分表确定龄组。其中,各种果树查主要经济树种生产期划分表;张家口市所辖各县(区)及承德市所辖丰宁县、围场县以外地区的栽培杨树和人工落叶松查速生及短轮伐期用材林龄组划分表;其余查中慢生树种龄组划分按经营目的和生长速度查相近树种的龄组划分表。

                中慢生树种龄组划分表

 


地类属于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和未成林地的样地,调查主林层优势树种平均年龄。通常林龄较大的同龄人工林或伐后萌生的森林在前期平均年龄基础上增加5年。异龄林应综合考虑进界木、采伐木和枯死木情况及前后期平均胸径的变化,合理确定平均年龄。

林龄偏小的森林以栽植或播种出苗为0年,可以通过查数新生轮枝、访问知情人、解析侧枝年轮等方法确定。平均年龄记录精确到1年。

第47条 平均胸径调查

地类为乔木林地(经济树种构成的乔木林除外)或疏林地的样地调查优势树种平均直径。

平均直径采用目测选择优势树种平均木的直径代替。以mm为单位,保留整数。

第48条 平均树高调查

地类为乔木林地(经济树种构成的乔木林除外)或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的样地调查优势树种平均高。

优势树种平均树高采用目测选择优势树种平均木的树高代替。以dm为单位,记录保留整数。

第49条 郁闭度调查

地类为乔木林地、疏林地的样地调查郁闭度。其方法是调查乔木树冠垂直投影覆盖面积与样地面积的比例,舍入后保留2位小数,扩大一百倍以整数形式记录。对于实际郁闭度达不到0.20,但保存率达到80%(张家口市所辖各县(区)和承德市所辖的丰宁、围场县境内为65%)以上生长稳定的人工幼林,郁闭度按0.20记载。经济林、灌木林地调查盖度,用百分数扩大100倍用整数表示。

第50条 可及度调查

乔木林中的用材林样地调查可及度,分3个等级,分别填写汉字和代码,标准见下表。

 


第51条 自然度调查

地类为乔木林(经济树种构成的乔木林除外)的样地调查森林植被自然度。按照现实森林类型与地带性原始顶级森林类型的差异程度,或位于演替中的阶段,划分为5级,具体划分标准见下表。

 

 

 

第52条  森林群落结构调查

乔木林(经济树种构成的乔木林除外)划分群落结构。完整的群落结构含有乔木层、下木层、地被物三个层次。下木(含灌木和层外幼树)或地被物(含草本、苔藓和地衣)的覆盖度≥20%,单独构成一个植被层;下木(含灌木和层外幼树)和地被物(含草本、苔藓和地衣)的覆盖度均在5%以上,20%以下,且合计≥20%时,合并构成1个植被层。



群落结构的划分标准及其代码见下表分别用文字和代码填写卡片。


  

第53条  林层结构调查

地类为乔木林(经济树种构成的乔木林除外)的样地调查林层结构。全省乔木林样地均定为单层林。代码为0

第54条  树种结构调查

反映乔木林分的针阔叶树种组成,分7个等级,名称和代码见下表。

 


 

第55条  工程类别调查

为了满足国家林业重点工程森林资源管理和生态状况评价的需要,对地类属于乔木林地或未成林地的样地,调查样地最近一次投资建设的工程类别和投资建设内容。其中调查卡片工程类别项的“文字”列参考下表各工程实施的大致范围和实施年限,填写工程类别的汉字名称加粗字体部分;“代码”列填写对应工程类别的代码;“前期”列填写投资工程用于样地的投资建设内容(工程建设措施)代码。其中管护(代码1)、封育(代码2)、飞播(代码3)、退耕还林工程外的造林(代码4)、退耕还林工程中耕地造林(代码41)、退耕还林工程中的荒山匹配造林(代码42)、其他(如围栏,代码5)。

 


 

资源、科学试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中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商品林是指以生产木材、薪材、干鲜果品和其它工业原料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和其它林地,包括用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

第57条 公益林事权等级调查

参照公益林区划界定结果和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助方案,现场进行核实后填写。

生态公益林按事权等级划分为国家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1)国家公益林:按照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联合颁发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进行区划界定的结果为依据调查记载。对于公益林试点中已经兑现了国家公益林补偿政策的林地,也记入国家公益林。

(2)地方公益林: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划定,并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河北省暂不存在)。

第58条 公益林按保护等级调查

参照公益林区划界定结果和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助方案,现场进行核实后填写确定)

保护等级划分为特殊、重点和一般3个等级。

特殊保护公益林: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国防与军事禁区、历史性和具有特定意义的纪念地森林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繁殖地等。

重点保护得的公益林: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库容1亿立方米的水库第一层山脊以内、山区国道或干线铁路两侧6-12米,省级公路两侧50米、城镇饮水源区的公益林等。

一般保护得的公益林:除上述地区以外的公益林。

生态公益林事权等级和保护等级代码见下表。

     


第59条  森林灾害类型调查

发生危害森林健康的灾害的乔木林、疏林样地填写森林灾害类型。

森林灾害类型按威胁森林健康的主要灾害,对照下表的分类,填写灾害类型代码及其对应的灾害类型。

 



第60条 森林灾害等级调查

发生危害森林健康的灾害的乔木林、疏林样地填写森林灾害等级。

森林灾害类型按威胁森林健康的主要灾害类型,对照下表的分级,文字记载灾害类型等级及其对应的等级代码。

 


第61条 商品林经营等级调查

样地地类属于乔木林、疏林、未成林的样地调查商品林经营等级。

商品林经营等级,根据现场经营情况和效果划分为3个等级,根据样地内林地经营管护情况,按下表的分类标准酌情填写。

      

 

第62条 森林健康等级评价

乔木林、疏林、未成林样地填写森林健康等级。

根据林木的生长发育、外观表象特征及受灾情况综合评定森林健康状况,分健康、亚健康、中健康、不健康4个等级,见下表。

 


 


第63条  天然更新等级

天然更新等级按不同时期更新苗木的高度和密度划分为三个等级。下表给出了天然更新苗不同高度时期的更新等级标准。如样地内30厘米以下的天然更新苗达到300株,或30-50厘米天然更新苗达到180株、或高度达50厘米以上的天然更新苗达到150株,则天然更新等级为良好。其余类推。

      


第64条  地类面积等级

全部样地都要求填写地类面积等级。

地类面积等级根据样地所确定地类的连片面积大小确定,评定标准及代码见下表。调查时仅填代码。

 

 


第65条  地类变化原因

前后期样地地类发生变化的样地调查变化原因。

根据样地前后期地类变化情况,对照查阅下表,确定地类变化原因,填写地类变化代码,并用文字描述变化原因。

 

 


第66条  有无特殊对待调查

在对样地进行各项调查之前,应对样地内和样地周围较大范围内的人为活动情况作对比分析。如果存在人为特殊对待(不明原因仅在样地范围内造林、采伐而不及周边)现象,除在调查表中按规定记载外,还应及时上报省领导小组。有特殊对待样地记“”,代码为1,无特殊对待样地记“”,代码为0

第67条  四旁树株数

调查填写样地内的四旁树总有效(丛生或密集生长按常规密度计算)株数(含不检尺幼树)。

第68条  样木株数

统计填写本次复查样地内检尺记录的有效数据行数。即检尺样木(含枯立木、枯倒木及采伐木,不含直径50毫米以下的幼树)总株数。

第69条  辅助判读信息调查

辅助判读信息调查是为室内遥感判读提供参考依据。以样地为中心,在现场目测9块25×25米的辅助样地,调查其地类。填入调查卡片“辅助判读信息”表中的相应位置,并对有林辅助样地进行树种、林龄、密度描述。

用材林描述如:桦树中龄密林、落叶松幼林……

经济林地类描述如:桃树幼林、盛果期苹果……

无林地地类描述如:无林灌丛、无林草地……

非林地地类描述如:村镇、耕地、裸岩……

第70条  地类比较信息调查

1.优势地类:样地内面积比例最大的地类。

2.样点地类:样点(即样地西南角点)位置所属的地类。在不跨越地类的样地中,样点地类同优势地类。在跨越地类的样地中,样点位置属于哪个地类,就确定为那个地类。特别指出,样地中或样点附近有林带通过时,只要样点位置到林带(果园类同)栽植点连线的垂直距离不大于3米,既可认定样点地类为乔木林;

3.中心点地类:填写样地中心点所属的地类。确定办法与样点地类相同。

第71条  样地内包含线状地物调查

样地内线状地物调查旨在强化样地定位,样地内有线状地物通过时,在卡片相应栏内填写“”,并注明穿行方向,如南北向、东西向等。样地内没有线状地物通过时,填写“”,不得留空。

第72条  工作日志填写

按调查表分别项目详细填写,可能存在的项目不得留空。其中调查时间和工组长签名是统计工作量的基础,可能与报酬有关,不签名或签名不能辨识,将忽略工作量不计。

第73条  跨角林地调查

跨角林地调查仅在样地内地类不一致,涉及到乔木林或疏林的样地内调查。

跨角林地样地内地类不一致,既包括乔木林或疏林又不足以构成优势地类的有林地。

当样地内地类不一致,又涉及乔木林或疏林时,仿照前面提到的样地属性调查方法,分别地类调查填写跨角林调查记录。其中的跨角地类序号为跨角乔木林地或疏林地的标识号(按面积大小从1开始编号),应与后面约定的每木检尺记录表中跨角地类序号保持一致,面积比例按百分数记载,精确到1。

第74条 森林灾害情况调查

分别林木病虫害类型(病害、虫害、火灾、风折、雪压、滑坡、干旱、其它)调查受害部位(根、树干、嫩枝、树叶、新梢)、受害株树百分数、勾选受害程度。

第75条 植被调查

分别灌木、草本、地被调查名称、盖度、高度,记入调查卡片相应的位置。

第76条 复查期内样地变化情况调查

抄写前后期的地类、林种等变化情况,仿照第65条注明变化原因。如发现样地存在特殊对待情况,除作出有关文字说明外,还要上报领导小组。

第六章 林木调查与固定

第77条  林木调查的基本要求

1.林木调查的主要内容是对样地范围内的所有立木进行计数,并对胸高直径达到或超过50mm的用材树种进行复位检尺。果树类等纯经济树种和灌木树种不检尺。

2.每木检尺一律用钢围尺。检尺高度为树干距上坡根茎1.3m高度处,其中前期已经有过检尺记录的立木和倒木的检尺位置要与前期保持一致。

遇有树干检尺部位欠规则,局部直径与正常直径差别较大时,可向树干上部移动至正常位置,但检尺高度标记一定要与之一致。

3.对于附着在树干上的缠绕植物和爆裂树皮,检查前要清除。

4.树干在1.3m高度以下分杈,视为多株样木,分别检尺。

5.高度不足3米的无头树桩不予检尺。

6.凡树干基部落在边界线上的样木,按等概原则取舍。取东、南边界上的林木,舍西、北边界上的林木。

7.胸高检尺位置不得刮树皮、锯口,以防止生长树瘤而影响胸径测定。

第78条 样木的编号与固定

样地内胸径达到或超过50MM的立木或倒木,都要进行统一编号,以样地为单位,采用自然数顺序编号。其中前期调查已经进行编号的立木或倒木,本期调查仍然存在的,编号必须与前期保持一致。上次清查之前已被采伐或枯损、枯倒的林木编号空置不用。间隔期内由于直径生长新增加的样木、上次清查的漏测木或新增检尺对象,在前期最大编号的基础上,延续编号。

样木编号采取以下三种方法固定:

1.挂号牌。样木标志号牌(见下图,其中空白位置为挂牌穿钉位置),调查时将样木的编号进行2的n次幂分解,把相应位置圆孔打穿,钉在树干上坡或北侧方向距地面1.8米左右高度位置。如样木编号为37,则分别打穿32、4和1(37=32+4+1),其余类推。

 

 


2.记录样木位置相对坐标。将测绳或皮尺沿积水线方向置于样地中间,平分样地为两部分,建立样地平面坐标系的Y轴,坡地较高的一端(平地以北端)作为Y轴的方向,顺时针旋转90°为X轴的方向,Y轴的0点定义在上(或北)方与样地边界的交点处,X轴的0点定义在与Y轴交点处,构成样地平面直角坐标系。对样地内每株样木量取垂直于Y轴距离(不进行坡度改算),作为该样木的X(或-X)坐标,读取Y轴刻度,作为该样木的Y坐标,坐标值以分米为单位记录在调查卡片每木检尺记录相应栏内。

3.绘制样木位置图。

为了直观反映样木在样地中的位置,根据 《每木检尺记录表》中样木(-X)、Y、X坐标值,绘制样木位置示意图。若样地内有标识作用的明显地物和地类分界线,也应标示在样木位置示意图上,以方便下期样木复位。

第79条 立木类型的确定

划分立木类型:是分类统计林木蓄积量的需要。凡检尺样木都要确定立木类型。

(1)林木:生长在地类为乔木林或疏林的样地中的林木,也包括跨角林地中的林木。

(2)散生木:生长在乔木林、疏林和跨角林地以外,也不属于四旁树的林木。

(3)四旁树:指生长城市、乡村和独立机构占地范围内的林木。

每个样地内的林木,立木类型要求一致,并分别记录立木类型和代码(前后行之间相同的项可以简化继承)。

 


        

第80条 检尺类型的确定

立木类型调查时客观分析间隔期内林木蓄积资源变化的基础,每株检尺样木(包括已经在间隔期内采伐的林木)必须逐株确定检尺类型。根据前期和后期林木在样地中的存在状态,检尺类型划分为以下二大类:

一是前期调查时调查记录已经存在的林木。这部分林木本次调查要求空间位置(样木位置图)、固定标志(号牌)、检尺高度(油漆红环)、树种、立木类型、检尺类型、直径100%与前期调查记录一一对应。由于单株立木的检尺类型可能不同,检尺记录前后行之间不可以简化继承。

(1)保留木:前期调查为活木,曾经检尺并进行编号固定,有完整的检尺记录,本期调查时仍然是活木(含活倒木),且空间位置不超越样地边界、树种吻合、直径变化符合生长规律,认定为保留木。简记保留,代码记11

(2)枯立木:前期调查为活木,曾经检尺并进行编号固定,有完整的检尺记录,本期调查空间位置不超越样地边界、树种吻合、直径变化符合生长规律,但已枯死的立木,认定为枯立木。按枯死原因具体划分为:

病害致枯,代码131;虫害致枯,代码132;火灾致枯,代码133;干旱致枯代码134;其它原因致枯,代码135。

(3)采伐木:前期调查为活木,曾经检尺并进行编号固定,有完整的检尺记录,本期调查伐根空间位置不超越样地边界、树种吻合、能确认已被采伐的林木,认定为采伐木。按采伐管理程序执行情况划分为:

连续面积皆伐或有规律抚育间伐视为正常采伐,代码141;其余视为非正常采伐的,简记滥伐,代码142。

(4)枯倒木:前期调查为活立木,本期调查时已枯死的倒木。按其成因,分为病害,代码151;虫害,代码152;火灾,代码153;干旱,代码154;其它,代码155。调查时填写相应的名称和代码。

(5)多测木:前期调查记录存在,本期调查时发现确实位于样地边界以外或重复检尺(一树双号)或不属于检尺对象(如灌木、果树)的样木,认定为多测木。简记多测,代码记17

(6)胸径错测木:前后期检尺直径超越正常生长规律的保留木,认定为胸径错测木。简记错测,代码记18

(7)树种测错木:前后期调查不属于树种归类导致的树种名称不符的保留木,认定为树种测错木(属于树种归类导致的树种名称不符的保留木,继续使用前期确定的树种),简记树错,代码记19

(8)类型测错木:前期检尺类型判定采伐木、枯立木、枯倒木,本期调查时仍然存活的复位样木或前期调查记录不存在以及直径不足检尺要求的林木。认定为类型错测木。简记类型错,代码记20

(9)进界木:前期调查不足检尺直径或间隔期内新植,本期调查已经达到检尺胸径的活立木,认定为进界木。区别情况分为:

前期调查时已经生长在样地内(或间隔期内新植),由于间隔期内正常生长,直径符合规律增加,直径达到检尺标准的样木,视为正常进界木,简记进界,代码记12

间隔期内大苗移栽,林木带蓄积进入样地,导致直径超越正常生长规律增加,明显不是正常进界的样木,认定为大苗进界木,简记大苗,代码为10

(10)漏测木:前期调查时已明显达起测胸径,而前期调查记录不存在的活立木,简记漏测,代码记16

第81条 树种名称和代码

按第44条树种及代码表中所列规范名称和代码填写,表中没有列出的树种,逐株林木填写确切的树种名称,代码暂时空值,待后期检查数据统一处理。由于单株立木的树种可能不同,检尺记录前后行之间不可以简化继承。

第82条  胸径检尺

为了便于检尺样木对号复位,本次调查已将前期每木检尺记录打印在卡片上,如无特殊情况,检尺记录以此为序。发生漏测木、进界木等情况,按样木编号顺延记录。

检尺过程中,要逐株样木参照样木位置图,认真辨认号牌,检尺人在确认样木编号的前提下,报出样木号、树种,严格按前期标示的高度位置,清理多余的障碍物,拉紧放平围尺,待记录人回答样木号、树种,确认无误后,检尺人准确读数并报出检尺结果。记录人根据样木在前后两期调查记录上的存在状况,确定样木检尺类型,并记录卡片。

检尺结束,要逐一核对检尺记录,切实保证前期记录涉及的样木都已经复位,情况清楚,记录恰当,新增样木无遗漏,消失得样木信息准确,方能结束调查。

第83条 树高

对于乔木林样地,根据样木的平均胸径,选择主林层优势树种平均样木3-5株,用测高仪器或鱼竿或其它测量工具测定树高,作为有林样地的平均树高。以分米为单位,记录整数。我省为修订全省森林经营数表,需要测定林木上部直径、测量树高,其技术方法另定。

第84条 材质确定

材质按树干经济用材长度划分为:

(1)用材树:经济用材长度达到或超过树高40%的树木。简记用材,代码为1

(2)半用材树:经济用材长度针叶树达2米以上、阔叶树达1米以上但不足用材树标准的林木。简记半用材,代码为2

(3)薪材树:不足半用材树标准的树木。简记薪材,代码为3

第85条 采伐管理类型确定

根据林木采伐管理方式,采伐管理类型划分为以下4类。

1.林业部门管理树木:纳入森林资源管理部分限额管理的林木(申请采伐时需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林木)。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它企事业单位的树木,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树木。简记为林业,代码为1。

2.铁路公路管理树木:分布在铁路、公路两旁征地界限内,林木生长、采伐受交通设施制约,采伐时由铁路、公路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林木。简记为铁路,代码为2。

3.城镇管理树木:分布在城镇建城区城建界限范围内的林木。简记为城镇,代码为3。

4.农村居民树木:乡村居民点范围内零星栽植的采伐时不需要采伐证的树木。简记为居民,代码为4。

第86条 林层调查

全部乔木林和树林都按单层林调查。

第87条 跨角地类序号

乔木林和疏林以外的样地,内部包含部分乔木林或疏林,其乔木林或疏林范围内生长的林木需要检尺时,填写跨角地类序号(样地调查记录表中的跨角林调查记录项)。跨角地类序号应与跨角林地调查记录中乔木林或疏林的记录序号保持一致。样地不包含跨角林地时,此项空白。

第七章 质量检查与控制措施

第88条  质量管理的一般原则

1.为确保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的工作质量,提高调查成果准确性,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小组负责全过程质量检查、控制与管理。

2.实行分级检查验收负责制度。即样地调查结束成果上交以后,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小组经审查卡片后,将对调查结果存在疑点、未决问题、不能复位、新调查员和以往调查工作发现质量问题比较多的调查员完成的样地有针对性的善后检查纠正。最后,由国家林业局东北森林资源监测中心按要求的数量和结构进行抽样检查。

3.质量检查采取同样的技术方法和技术标准重复调查。用于资源统计分类、计量累加(时间差异造成的直径正常变化除外)、标定样地位置和制约数据处理程度的数据项不容有错,描述性的数据错项每块样地限2项以内。

第89条  质量检查的组织

质量检查组织由清查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小组成员、省林业局机关主管领导、国家林业局东北森林资源监测中心领导和技术人员、参与本次复查的省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的领导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2人以上联合组成。

第90条  质量检查的内容

质量检查是对调查前期准备工作、外业调查和内业整理各项工序及调查成果进行检查。前期准备工作检查内容包括对技术方案、操作细则的审核和审批,对所用的图面材料、调查用表、仪器工具等进行检查,组织学习操作细则和有关技术规定,参与外业调查前的培训试点工作;内业检查包括对样地调查记录卡片、数据录入和处理、成果统计表、成果报告的检查。

外业调查检查是质量检查的重点,其检查内容和评定标准如下:

(一)重要项目

1.样地固定标志:主要有固定标桩、土壤坑、定位树、周界记号、胸高线、样木标牌等,样地固定标志要符合第15条和第20条的要求。

2.样地位置:所有样地均应绘制样地位置图。对于增设与改设样地,引线定位时引点定位误差应小于地形图上1mm所代表的距离,引线方位角误差小于1°,引点至样点的测量距离误差<1%;用GPS直接定位时,纵横坐标定位误差不超过15m。

3.每木检尺株数:大于或等于8cm的应检尺株数不允许有误差;小于8cm的应检尺株数,允许误差为5%,最多不超过3株。

4.胸径测定:胸高直径等于或大于20cm的树木,胸径测量误差小于1.5%,测量误差大于1.5%~3.0%的株数不能超过总株数的5%;胸径小于20cm的树木,胸径测量误差小于0.3cm,测量误差在大于0.3cm小于0.5cm的株数不允许超过总株数的5%。

5.地类的确定不应有错。

(二)次重要项目

1.样地周界测量:增设与改设样地周界测量闭合差应小于0.5%,复测样地周界长度误差应小于1%。如果因为周界测量超过误差导致出现漏测木和多测木,应按重要项目中的每木检尺株数要求进行评定。

2.权属、起源、林种、优势树种的确定不应有错。

3.植被类型、湿地类型、湿地保护等级、荒漠化类型、荒漠化程度、沙化类型的确定不应有错。

4.森林群落结构、林层结构、树种结构、自然度、森林健康等级、工程类别、森林类别、公益林事权等级、保护等级、商品林经营等级的确定不应有错。

5.样地号、样地类别、图幅号、纵横坐标、县代码及样地所在的省、地、县、乡、村填写正确。

6.正确界定样木的林木类型和检尺类型,出错率不大于1%。

7.根据样木方位角和水平距正确绘制固定样木位置图,标明样木编号,样木相对位置的出错率不大于3%。

8.跨角林样地调查记录正确无误,四旁树株数误差不大于3%。

9.准确记载固定样地在间隔期内有无特殊对待,正确界定地类变化原因。

(三)其它项目

1.树高测定:当树高为10m以下时应小于3%,10m以上时应小于5%。

2.林分年龄与龄组:增设和改设样地的最大年龄误差为一个龄级;复测样地的最大年龄误差为间隔期年数。龄组确定不应有错。

3.郁闭度、灌木覆盖度、草本覆盖度、植被总覆盖度,测定误差应小于0.10或10个百分点。

4.平均直径、平均树高、可及度、森林灾害类型、森林灾害等级、天然更新等级、地类面积等级的填写不允许有错。

5.地貌、海拔、坡向、坡位、坡度、土壤名称、土壤厚度、腐殖质厚度、枯枝落叶厚度及其它调查因子与调查内容填写正确无漏。

凡能满足上述规定要求的项目为合格,否则项目为不合格。

第91条  检查数量

1.外业检查:各院专职检查人员检查的外业工作量应占全部工作量的5%以上;省级质量检查的样地数量应占样地总数的5%以上,各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检查的样地数量应占样地总数的1.5%以上。

2.内业检查:内业阶段各项工作应进行全面检查,检查重点是样地调查记录卡片。各调查工组应对所完成的样地调查卡片进行全面复核,并在此基础上由省级专职检查人员进行100%检查。省级检查通过后,再交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进行100%检查。

第92条  检查方法

1.质量检查一般采用原调查方法进行检查。

2.质量检查人员所检查样地的确定,既要考虑随机性,又要具有针对性。原则上各地的检查样地数量应与所分布的样地数成正比。应以林地(尤其是有检尺样木的林地)和地类发生变化的样地作为检查重点,并适当抽取部分处于偏远地区的样地;同时尽量减少与前期检查样地的重复,逐步扩大检查样地的覆盖面。检查样地一方面要保证尽可能客观反映其调查质量,另一方面要达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质量的目的。

3.外业检查可由被检查人员陪同检查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时应尽量使用原用仪器和测量工具;内业检查由被检查人员提供成品交检查人员检查。

4.外业检查应在外业调查的前、中、后期均匀开展,并认真做好前期的技术指导工作;内业检查应于某一工序完成之后进行,前一工序的不合格产品,不允许进入下一个工序。

5.外业检查一经发现不合格样地,原则上需扩大检查;若扩大检查的样地仍然不合格,则被检查工组前一阶段所完成的样地应全部返工。内业卡片检查发现问题,原则上应由原调查人员负责处理;对于影响较大且无法内业解决的问题,应责令原调查人员重返现地进行补充调查,并加强监督。

6.各项检查都必须作好检查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评价。检查工作结束后应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7.调查卡片经省级质量检查人员100%检查通过后,应及时转交给区域森林资源监测中心进行检查验收,并认真办理交接手续。

第93条  质量评定

1.外业调查质量评定

国家林业局东北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和省级质量检查人员应根据外业检查内容和评定标准,对每个检查样地的质量做出评定。样地按以下标准评定为合格、不合格两类:

(1)合格样地:重要项目必须全部合格,次重要项目只能错1项,其它项目只能错3项,达到以上要求者评定为合格样地。

(2)不合格样地:达不到上合格标准的样地评定为不合格样地。

2.卡片验收质量评定

质量检查人员应对全省的样地调查卡片进行100%检查,对每个样地卡片的质量进行评定,样地卡片按以下标准评定为合格、不合格两类:

(1)合格:样地调查记录完整无缺,样地因子调查记录表(含跨角林样地调查记录表)、样地每木检尺记录表中各项记录明显错误在2处以下(含2处),则该卡片质量评为合格。

(2)不合格:样地调查记录不完整,样地因子调查记录表(含跨角林样地调查记录表)、样地每木检尺记录表中各项记录明显错误在3处以上(含3处),则该卡片质量评为不合格。

三、调查质量综合评定

按外业调查质量占70%、卡片验收质量占30%,国家林业局东北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对本次清查进行综合评定。质量等级按综合合格率高低评定为优、良、可、差四等:

1.优:合格率≥95%;

2.良:合格率85%~94%;

3.可:合格率75%~84%;

4.差:合格率<75%。

第94条  质量问题的处理

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和责任问题就地纠正解决,按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作如下处理:

1.发现伪造数据、虚假复位等主观原因导致的无效样地资料,参与该样地调查的全体调查人员立即停止工作,已经完成的调查资料全部作废。工作人员遣返原工作单位进一步处理。

2.发现的不容出错的数据项发生错误,错误的样地调查资料作废,通报调查员本人,必要时责令无条件自费返工调查。调查员接到2次以上返工指令,应作出书面检查和质量保证。否则,工组建制撤销,此后独立完成的调查资料一概视为无效,调查员并入其他工组跟班调查。

3.同一样地上不容出错数据项以外的数据项发生错误超过3项,提请本人注意工作质量。

4.同一样地上不容出错数据项以外的数据项发生错误不超过2项,免予追究。

第八章 安全生产及附则

第95条  安全生产的要求

生命高于一切,安全生产关系到自身及家庭成员的生命、财产和生活幸福,必须百倍提高警惕。外业调查期间,任何人防火期内不得带或上山,不得以任何理由冒险、涉险,不得强行攀爬危险部位,不得要求作业车辆强行深入险地,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驾驶车辆,不得野外宿露营,不得酗酒滋事,不参与带有政治色彩的机会,不听信、不传播带有政治色彩的小道消息,不参与、不围观任何聚众活动,远离涉毒、涉黄、涉暴场所,不食用饮用有问题的食物、饮料等等。

发现同伴面临危险,要及时提醒劝阻。发生健康原因等意外事故,一要积极协助排除险情,防止危害升级,而要及时向参与调查的任何单位领导报告,联系地方主管部门协助解决。

第96条  其它约定

本《细则》由河北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第六次复查技术指导与质量控制小组负责解释,如有疑问或问题请及时与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小组联系。

组  长:滕起和   河北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院长     13931885953

副组长:张国胜   河北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副院长   13930161898

        曹迎春   河北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副院长   13930155369

成  员:陈莲英   承德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院长     13903142319

        陈立标   河北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副院长   13582001519

        张洪泉   河北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副院长   13932119993

        王  泊   张家口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院长   13582972897

相占杰   河北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副总工   13831103191

外业期间每月5日、15日、25日,各调查工组以样地为单位报告完成数量。

 

报告电话:0311-87902812

报告时间:8.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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